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陈昶屹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3月29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不满肖像、姓名被使用 主持人马东起诉浦发银行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0: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0:3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不满肖像、姓名被使用 主持人马东起诉浦发银行侵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0:5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陈昶屹。
    [14:01:31]
  • [主持人]:
    陈昶屹,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
    [14:01:56]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2:14]
  • [主持人]:
    原告马东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主持人、节目制作人,曾担任中央电视台及地方卫视多档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导演、制片人,两次担任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导演,参与策划与主持的脱口秀节目《奇葩说》自2014年上线后在爱奇艺播放平台的总播放量已突破26亿。原告已经具有了相当庞大的观众和粉丝群体,其肖像、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知名度、辨识度、商业代言以及宣传价值。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对个人形象、名誉、声誉的维护极其重视。多年来,虽常有广告商向原告寻求合作机会,但原告对于广告代言的选择始终秉承极为审慎的态度。据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3月30日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微博,文字内容为:“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出炉!免年费再等你一年!#别说你不知道神卡哦#”,同时用作配图的宣传海报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通过编辑、合成的技术手段将原告肖像与浦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产品刻意地拼接结合,并配以文字介绍“奇葩说著名主持人马东向你推荐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更令原告震惊的是,该宣传海报中甚至编造了一段原告从未表达过的语句,称“大家喜欢看我节目,据说是因为我喜欢‘自黑’,其实关于‘黑’我的确偏爱很多,例如这张卡就够好!”该条微博内容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大量转发、评论,众多网友认为原告也在使用该产品,已经构成了原告代言合作的误认。同时,贵阳来点公司将上述宣传海报及相关产品宣传报道进行编辑后,于2017年4月1日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贵州人”中,该篇公众号文章的阅读量高达近7000,并被大量第三方网站刊载传播。此外,被告汉王清风公司将上述宣传海报发布在其所经营的广告产品“汉王清风清霾广告机”中,该广告产品已被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启用,上述宣传海报存在大范围传播的现实可能性。原告认为,浦发银行多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作为全球知名中资商业银行,拥有着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及较高的社会公信度。浦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利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所附商业价值,对其信用卡新产品进行宣传与销售,其误导公众、造成原告代言假象的主观恶意及商业盈利目的明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贵阳来点公司、汉王清风公司作为侵权广告的发布者和直接受益者,亦是对原告上述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贵阳来点公司删除发布在各类平台的所有载有侵权信息的图片、文章,汉王清风公司撤回广告机中载有侵权信息的宣传广告;浦发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贵阳来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汉王清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全部清霾广告机产品显著位置上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应经原告事先认可;四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四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四被告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1万元。
    [14:02:2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4:0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4:3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05:01]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14:10:17]
  • [原告]:
    马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4:10:43]
  • [被告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先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14:12:21]
  • [被告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3:30]
  • [被告3]:
    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3层350室。法定代表人刘先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14:14:39]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马东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陈昶屹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刘佳欣、人民陪审员袁卫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张立刚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增加、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且有权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三,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各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没有?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5:5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7:34]
  • [三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8:13]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4:18:24]
  • [原告]:
    原告系我国知名主持人、节目制作人、文化产业创业者、投资者,曾担任中央电视台及地方卫视多档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导演、制片人,两次担任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导演,参与策划与主持的脱口秀节目《奇葩说》,自2014年上线后在爱奇艺播放平台的总播放量已突破27亿。原告具有了非常庞大的观众和粉丝群体,个人口碑与社会形象俱佳,社会影响力大,其肖像、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知名度、辨识度、商业代言以及宣传价值,其文化意见领袖、文化产业创业者的身份尤其对于高收入、消费群体具有较高信赖度和商业价值。原告一直对个人形象、名誉、声誉的维护极其重视。多年来,虽常有广告商向原告寻求合作机会,但原告对于广告代言的选择始终秉承极为审慎的态度。然而原告惊讶地发现,被告二于2017年3月30日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名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微博,文字内容为:“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出炉!免年费再等你一年!#别说你不知道神卡哦#”,同时用作配图的广告图片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通过编辑、合成的技术手段将原告肖像与被告一、被告二的产品刻意地拼接结合,并配以文字介绍“奇葩说著名主持人马东向你推荐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更令原告震惊的是,该广告中甚至编造了一段原告从未表达过的语句,称“大家喜欢看我节目,据说是因为我喜欢‘自黑’,其实关于‘黑’我的确偏爱很多,例如这张卡就够好!”该条微博广告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大量转发、评论。此外,该涉案广告已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众多网友认为原告也在使用该产品,已经构成了原告代言合作的误认。被告一多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作为全球知名中资商业银行及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巨大、拥有庞大的消费者群体、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和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设立的专业从事信用卡业务的直属经营机构,经营范围即发行被告一的信用卡(个人卡)产品。被告一、被告二作为涉案信用卡产品“浦发美运白金卡”的经营者与涉案产品广告的受益者,系涉案广告的广告主。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利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所附商业价值,对其涉案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与销售,其误导公众、造成原告代言假象的主观恶意明显,由此获得非法收益,并造成虚假代言误认,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三将被告一、被告二的涉案广告发布在其所经营的广告位产品“汉王清风清霾广告机”中,通过该广告位产品向公众发布涉案广告,并在广告机上明示“汉王清风 清霾广告机 ”等信息,营利目的明显。该广告位产品已被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启用,涉案广告存在大范围传播的现实可能性。被告三作为涉案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对于被告一、被告二是否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代言合同、是否获得了相关授权未进行核实,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共同侵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100条及《广告法》第3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任何主体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广告法》第6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8条、《商业银行法》第22条等法律法规,就三位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在其信用卡产品“浦发美运白金卡”宣传广告中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的侵权行为;被告二删除发布在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账户名: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中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微博内容;被告三永久删除其在广告机上发布的侵权广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其各自运营网站首页(被告一网站首页:http://www.spdb.com.cn/、被告二网站首页:http://ccc.spdb.com.cn/)、各自新浪微博官方账号(被告一用户名:“浦发银行”、被告二用户名:“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各自微信公众号(被告一微信号:WE95528、被告二微信号:spdbccc4008208788)显著位置,被告三在其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wqfkj)及其全部清霾广告机产品显著位置上,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应经原告事先认可;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1万元。
    [14:24:06]
  • [审判长]:
    下面请各被告依次发表答辩意见。
    [14:27:08]
  • [被告1]:
    1、我方不适格,没有侵权行为。第一,我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相关宣传是与广告的合作项目,是卡中心独立完成,我方没有参与,我方与被告三没有合作关系。第二,我方和被告二法律资格独立,卡中心是我方分支机构已经登记,且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有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承担责任。2、我方没有侵权行为,不侵犯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无权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14:28:26]
  • [被告2]:
    美运白金信用卡是我方发布的信用卡,我与优品世界签订了宣传推广协议,优品世界确认了到场的名单,包括马东,马东和浦发宣传板合影,后和马东确认是是否可以使用图片,优品世界表示可以使用。于是我方使用了马东照片。后我方收到通知即删除了涉案微博。首先,我方使用真实活动照片,通过推广公司允许,尽到注意义务,不侵权。原告诉称的两项侵权行为。1、发布图片,2、允许汉王使用的图片。 微博的图片:我和优品世界的合作协议和通过许可,尽到了注意义务,获得了拍摄方明确许可。且马东作为公众文物,允许优品为其摆拍,视为认可为其拍照,我方不存在侵权故意。马东根据优品安排摆拍,之后使用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我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其次,作为公众认为,参与活动和摆拍,应当预见到其照片会进行使用,视为其默许。在参与商业推广活动时,其姓名和肖像可能使用到,以公众一般理解,可知马东明知活动性质,其照片将被用在信用卡宣传。且使用后未提出任何意见,视为其默示同意我方使用照片宣传。再次,我方使用的照片没有任何编辑、合成,没有剪切拼接。我方提及了马东姓名,客观描述了商业宣传活动,无法认定马东代言涉案商品。代言具有排他性质,期间马东代言了同类商品。 关于允许汉王使用的图片:我方和汉王没有任何推广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停止侵权,2017-7-28已经删除,故诉请无法执行,不应支持。允许汉王公司的行为,如前所述,不属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声誉受损等情形,我方没有对应的行为。代言合同证据证明原告姓名形象没有受到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支持原告诉请,我方仅在微博发布图片,应当限于微博。我方也召开了记者会澄清了事实。17-3-28,我方也向原告在微博上致歉。 损害赔偿诉请,原告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考虑主观过错,行为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确定赔偿。我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已经取得了原告同意。且收到通知后,我方立即删除了涉案微博,故我方没有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情节,我方仅在微博发布,更行频率高,时效性强,不具有持续性。发布方式,不会误导公众认为原告为我方代言。在涉案微博中,存在其他参与人照片。 侵权图片发布传播影响范围小,3月份发布后7月底涉案微博共114条转发,涉案微博发布影响小,范围小,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请,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以往案例,类似情况针对的是人格中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不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14:37:36]
  • [被告3]:
    接到诉状后,我方对所有设备进行自检。我方和其他被告没有委托授权关系。清霾机放在户外,所有机器均未播放涉案图片、原告姓名等信息。我方认为原告有足够时间固定证据,但原告证据不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14:54:37]
  • [原告]:
    1、关于优品的合同依据,协议内容并不包含安排嘉宾到地点拍照,故我方不认可该来源。2、被告二称优品提供了照片,但被告证据4公证书第9页有明显时间矛盾。2017年2月30日发送的侵权微博,问优品是否可以发,优品表示可以。3月份优品给被告二提供了照片。明显被告二发布微博在前,优品提供照片在后。优品许诺是否有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没有说明是否可以用于产品推荐。
    [14:55: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
    [14:58:22]
  • [原告]:
    我方共提交40份证据。以之前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为准。补充提交证据41、42,是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交流实录,证明信用卡是被告一主要收入来源,客户以中高端为主。
    [14:59:28]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是共同行为人的依据体现在哪里?
    [15:05:33]
  • [原告]:
    主张共同行为。证据21,涉案广告图片左上角有浦发银行以及信用卡logo,涉案广告产品上有商标logo,都是浦发银行注册享有,涉案广告产品名称也指向了被告一,在证据19,且涉案信用卡是被告一发行,收益也是其享有。故被告一主体适格。依据包括广告法33条、69条。
    [15:06:28]
  • [审判长]:
    各被告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15:07:07]
  • [三被告]:
    以之前庭前证据交换时的质证意见为准。
    [15:25:13]
  • [审判长]:
    下面由三被告依次举证。
    [15:27:59]
  • [三被告]:
    均以庭前质证交换中提交的证据为准。
    [15:29:5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30:41]
  • [原告]:
    同庭前证据交换时质证意见一致。
    [15:31:2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15:32:04]
  • [原告]:
    没有。
    [15:42:44]
  • [三被告]:
    没有。
    [15:42:5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肖像、姓名使用方式范围时间?
    [15:43:27]
  • [被告1]:
    没有明确约定。但商户合作之前,策划沟通中出现了邀请明星出席活动,邮件往来中出现了明星出席,拍照,使用照片发布在微博。这是我方和优品视界直接的协议。
    [15:44:55]
  • [审判长]:
    是否和原告达成协议?
    [15:49:44]
  • [被告1]:
    没有。
    [15:50:01]
  • [审判长]:
    是否问过优品视界关于照片等的授权?
    [15:50:17]
  • [被告1]:
    没有要求提出授权协议。没有审核过。
    [15:50:48]
  • [审判长]:
    涉案图片是谁拍摄的?
    [15:51:08]
  • [被告1]:
    优品拍摄的。
    [15:51:25]
  • [审判长]:
    三方被告是否有关系?
    [15:51:43]
  • [被告3]:
    没有任何关系。
    [15:52:26]
  • [审判长]:
    原告说明将被告三作为共同被告的依据。
    [15:52:56]
  • [原告]:
    其清霾机上的产品、信息、推介内容都是浦发银行信用卡的,明显是被告一、二委托其去做的。将其作为广告发布者。
    [15:53:52]
  • [审判长]:
    责任主张承担方式?
    [15:54:40]
  • [原告]:
    连带责任。三方有意思联络,属于共同侵权。
    [15:55:01]
  • [审判长]:
    三被告侵权行为表现?
    [15:55:30]
  • [原告]:
    被告将涉案图片发布在微博上、网站上、手机端,以及清霾机上面。
    [15:55:54]
  • [审判长]:
    涉案图片是否是马东在活动现场照的原图?
    [15:56:23]
  • [原告]:
    的确在类似展板上拍照过,但照片来源不清楚,照相比较随意,不清楚来源。
    [15:56:44]
  • [审判长]:
    涉案图片能看到浦发银行的背景么?
    [15:57:10]
  • [原告]:
    有背景。浦发银行是这次活动的赞助商,赞助商和主办方的关系和原告无关。
    [15:59:22]
  • [审判长]:
    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
    [16:00:19]
  • [原告]:
    原告通过代言等应当收取的收入。因为被告行为导致原告与其他品牌不能合作。具体在辩论环节我方会展示。人格权商业化利益难以估算,应当依据侵权获取利益,被侵权所致损失,以及市场价格来考量,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肖像正常商业行为的价格。从使用方式、范围、对价、目的等多维度进行评价。
    [16:00:56]
  • [审判长]:
    清霾机的运营模式?
    [16:01:46]
  • [原告]:
    是联网的发布广告的机器。不是仅仅一个独立的终端。
    [16:02:59]
  • [审判长]:
    是否有证据证明?
    [16:03:14]
  • [原告]:
    没有。
    [16:03:54]
  • [审判长]:
    被告三的意见?
    [16:04:06]
  • [被告3]:
    我方产品是清理空间空气,降霾的,没有联网的功能,是一个独立的硬件设施。
    [16:04:39]
  • [审判长]:
    关于赔礼道歉一项,被告开了发布会,澄清了事实。
    [16:05:13]
  • [原告]:
    不认可,不接受致歉。
    [16:06:05]
  • [审判长]:
    原告不接受的理由?
    [16:06:19]
  • [原告]:
    不能改变事实,被告是避重就轻、颠倒事实,被告的行为引发的评论指向了马东先生,都认为马东是碰瓷。
    [16:06:37]
  • [审判长]:
    主办方是否提出过要使用马东照片?
    [16:07:48]
  • [被告1]:
    不清楚。
    [16:08:30]
  • [审判长]:
    马东先生是否提出过不许使用照片?
    [16:08:40]
  • [原告]:
    民事是意思表示行为,我方没有作出过意思表示,则表明拒绝使用。
    [16:09:02]
  • [审判长]:
    马东何时知道其照片被使用?
    [16:09:24]
  • [原告]:
    2017年7月。
    [16:09: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充分陈述事实,法庭建议,为提高庭审效率,双方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对争议事实尽量不重复。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0:14]
  • [原告]: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属于侵权。被告之前的道歉不足以消除影响,我方坚持诉请。
    [16:33:20]
  • [审判长]:
    下面由各被告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16:41:21]
  • [被告1]:
    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在信用卡卡面标识了浦发标识,这和微博发布涉案文章不同。这不代表浦发银行和卡中心共同实施了这个行为。被告二是独立的。被告二取得照片是合法途径,并且是特定场合、活动现场、展区,原告有充分条件认识到这是一个展示专区,原告再次情况下拍照,照片是合法的,活动是29号,照片发布在30号,活动举办后作为对活动的总结。商户合作协议中清楚表明再次娱乐工场论坛上露出和曝光,第二天早上发出了这个照片,体现了白金卡的首次推广和发布。在微博中提到了白金卡盛情揭幕。这刚好和线下活动是温和的。我作为赞助商,支出了推广费用,明星在我的展区内拍照了,且在微信中确认可以使用,是对活动的延续性报道。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使用的手法。是新闻报道的客观状态。原告的解读是曲解了照片的取得和使用过程。对于后果,没有实际影响和损失。微博很快删除了,且转发数量有限。从损失看,原告依据代言合同等来主张,代言合同内容是综合性,立体性的,有视频、线上线下的互动,和网站等上面的宣传,本案没有任何事实支持。本案和代言合同和广告不可同日而语。原告证据和索赔无关。原告混淆了肖像权、人格权诉由。其只是要求财产性损失。财产性损失应该按照这张照片的价值为标准,不应当在混同贬损等情况下主张财产性损失。原告应当证明损失和这张照片相关,或者证明我方因使用照片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追加后又撤回,是对权利的滥用。本案中,照片制作使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一、二、三有共同的行为。被告一logo出现在被告二的信用卡上只是证明我方授权被告二使用这个logo,但不能证明我方和被告二有共同侵权。
    [16:42:07]
  • [被告2]:
    本案是一个特别的案件。明星拍照是专门,自愿拍摄,和其他擅自使用捆绑产品完全不同。拍照的客体含有人物等对象,对象的所有者是被告二所有的,美运白金卡模型和背板的所有权人是被告二,后续对照片的使用和当时拍摄的场景完全一致。对其的适用范围完全局限在美运白金卡的场景,此前没有一起案件和本案是相同的。本案核心关键法律问题是我们图片著作权和明星肖像权的交叉和分离的关系。我方照片使用获得了图片的著作权所有人同意的。那么著作权授权是否可以包含了明星肖像权的授权。核心是我方取得著作权授权情况下,是否构成了肖像权侵权。原告对事件发生是否有过错和疏忽,被告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后果是否违反了原告当时的意思表示,以及造成损害结果。本案事实中,原告提供了和交通代言的推广协议。原告为配合节目参与的合同,说明马东作为公众人物,其非常清楚自己和特定产品摆拍,不是偷拍或摄影,其非常清楚摆拍行为的含义,即该照片可以使用。协议中约定同意卡中心使用照片在其他推广材料上,故在合同缔结前已经做出了使用照片等的意思表示,且固定在协议中。我方信用卡发行量是3千多万张,涉案图片点击量是114条转发,67条评论等。且微博是3月30日发布的,7月份原告才知道,这证明照片没有任何影响。由此可见,行为和结果对原告没有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前后原告都有何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故本案没有任何损害。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代言关系通常是与一家的关系。这里合同里有合同有限期内不得成为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推广。这是双性的不排他,不独家。代言服务费收取对应大量义务。我方不接受原告的损害赔偿方式。原告未向新浪发布有效通知要求撤销涉案图片。对于赔礼道歉,我方已经两次致歉,范围大于我方发布微博的范围。
    [16:44:5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7:07:05]
  • [原告]:
    坚持庭审意见。
    [17:19:44]
  • [被告1]:
    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17:20:02]
  • [被告2]:
    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17:20:28]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17:20:35]
  • [原告]:
    同意调解。
    [17:20:57]
  • [被告1]:
    不同意调解。原告提出的数额我方无法接受。
    [17:22:42]
  • [被告2]:
    不同意调解。原告提出的数额我方无法接受。
    [17:23:40]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对调解方案差异较大,不再当庭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7:23:4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7:24: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7:25:3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胡宇婷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7:25:5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27:5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