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直播现场

全景
4月2日14:30,西城法院审理“‘飞天不老酒’名称及装潢引纠纷 贵州茅台公司诉至法院维权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飞天不老酒’名称及装潢引纠纷 贵州茅台公司诉至法院维权”案,感谢您的关注。
    [14:31:51]
  • [主持人]: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天不老酒”的生产商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商贵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电商平台某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第10147169号和第10195572号注册商标使用权,“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左侧的“飞天侍女图”图案装潢是其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飞天不老酒”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擅自使用原告知名产品所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产品,亦构成侵权。故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亮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通过直播本次庭审,向公众展现并提示商业经营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4:33:38]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五庭闻汉东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孙明德、刘志远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孙艺担任法庭记录。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5:4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36:06]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4:40:39]
  • [原告]:
    贵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14:41:26]
  • [被告 被告1]:
    贵州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14:42:45]
  • [被告 被告2]:
    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14:43:25]
  • [被告 被告3]: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公司法务。
    [14:44:07]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45:03]
  • [原告]:
    没有
    [14:45:33]
  • [被告 被告1]:
    没有
    [14:45:49]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4:46:03]
  • [被告 被告3]:
    没有
    [14:46:14]
  • [审判长]:
    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闻汉东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刘志远、孙明德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孙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四十九、五十条、五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14:46:2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7:48]
  • [被告 被告1]:
    听清了,不申请。
    [14:48:16]
  • [被告 被告2]:
    听清了,不申请。
    [14:48:26]
  • [被告 被告3]:
    听清了,不申请。
    [14:48:3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48:47]
  • [原告]: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原告第10147169号、第10195572号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贵州茅台酒”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被告三屏蔽或断开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的链接,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本案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版面刊登声明三次,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合计金额310万元。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依法获得单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分别为第10147169号和第10195572号。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普通许可使用上述第10147169号和第10195572号商标,许可期限分别为2012年12月29日至2022 年12月26日、2013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2日。同时授权原告针对本案有权提起诉讼、获取民事赔偿、申请强制执行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对本案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1994 年,“飞天牌”、“五星牌”系列茅台酒获第五届亚太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 1994 年,“飞天牌”53°茅台酒荣获中国名优精品金奖等荣誉。国酒茅台集万般荣耀于一身;尽显王者风范。“贵州茅台酒”系知名商品,深受国内外厂大消费者的喜爱和推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影响力极大。茅台酒作为中国白酒领域的顶尖品牌,其声名早以享誉海内外,商标知名度家喻户晓。1915年,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茅台酒被评为金奖产品,从此茅台酒扬名世界。近一个世纪以来,茅台又先后14次荣获各种国际金奖,并蝉联历次国内名酒评比之冠。国酒茅台集万般荣耀于一身;尽显王者风范。茅台酒在国人心中的认知度和忠诚度牢不可破,并在1991年首届驰名商标评选中,赢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第一名”的盛誉。另外,贵州茅台酒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率先走向世界的代表,茅台酒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世界三大名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和典型代表,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茅台便经常出现在各大外交宴会上。开国大典、抗美援朝、日内瓦会议、撒切尔访华、金日成访华… …。茅台的酒香与新中国的政治和外交相伴相依。对于假冒茅台的侵权者,全国各地刊法机关向来都是重点保护、高额判赔。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三,应当承担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一、2017 年 3月,原告发现被告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该产品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原告的第10147169号单飞天图案、第10195572号文字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主打产品一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二、原告生产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及其组合,尤其“飞天侍女图”的图案,经过原告的精心设计并长期使用,已经成为原告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特有包装装潢,该装潢已成为其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认知。涉案产品“飞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原告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左:侧是一侍女头朝下单手托酒杯的“飞天侍女图”图案、金黄色底色、黑色文字带白边框的装潢,底座黑(或白)色等特征,与原告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构成仿冒和近似,致使消费者将“飞天不老酒”误认为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 当竞争。三、被告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知名商品“贵州茅台酒”应当建立预警机制,主动巡查平台内的侵权仿冒产品,对平台内的侵权仿冒产品及时作下架处理,因此在本案中须承担屏蔽或断开侵权产品一“飞天不老酒”链接、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另查明,该产品“飞天不老酒”系由 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监制、由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该产品月销量达513件。综上,三被告侵权行为恶劣,侵权事实清楚,侵权证据确凿。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生产、销售“飞天不老酒”白酒侵犯了原告的第10147169号和第10195572号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三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产品“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保护知识产权,特具状贵院,望公正裁判。
    [14:49: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52:13]
  • [被告 被告1]:
    一、被答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京东平台销售的“飞天不老酒”使用的产品名称及装潢与原告的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同时认为“飞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原告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合法取得了第6945939号、第6945942号、第1651473号“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权;三、飞天仙女图是全国人民的文化艺术瑰宝,不能也不应为原告所独有;四、“飞天不老酒”既不能侵害原告的商标专有权;也没有擅自使用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被告产品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1、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飞天仕女图显著性较弱,贵州茅台酒字体为黑色加粗,显著性很高,是16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主要在文字部分,飞天不老酒和贵州茅台酒的文字字形、含义、读音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原告主张保护572号商标,为文字商标飞天,与被诉侵权商品上的飞天不老酒字形、读音、含义均有明显区别,并且侵权商品并没有将飞天突出使用,可见飞天不老与572号商标整体上完全不相同,所以说原告主张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构成近似的观点是错误的。2.被诉侵权商品使用飞天不老,是对473号商标与被告企业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从时间上看被告对于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原告主张保护的上述商标的核准时间,被告使用飞天不老的时间在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之前,并且被告使用473号注册商标经过合法许可手续,被告认为敦煌飞天图是敦煌艺术的标识,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将敦煌飞天图进行独占,损害社会公众利益。3.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飞天不老酒不会造成与原告商标有任何联系,因为混淆误认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被告商标飞天不老使用很长时间,形成一定的消费市场,已经与茅台进行区分,并且相关公众对茅台这种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在选择购买时会更加提高自己的关注,根本不会造成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贵州茅台酒价格一路飙升,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很低,区别明显,另外一点,在销售渠道方面,茅台酒通过区域总经销、分经销等进行分销,被诉侵权商品只是在京东、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没有专卖店,消费对象:茅台酒比较高端,对于像茅台这种产品,客户稳定且对茅台酒的认知很高,不会将其他酒认知为茅台酒。综上被诉侵权商品没有构成对茅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和与原告公司存在关联的误认,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8:17]
  • [被告 被告2]:
    同意被告一的答辩观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15:08:52]
  • [被告 被告3]:
    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存在侵权行为,京东审核了营业资质和商标情况,因此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和监管审核义务。被告三是经营主体,是信息提供者,在本案中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产品销售方是被告关联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被告三主体不适格。即便原告更换为适格主体,京东商城所售产品来源合法,且第三方的经营资质涉案产品的商标注册及授权产品的质量合格,京东公司作为销售者,尽到了对于涉案产品的审核义务,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说明产品来源合法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被告一所述,涉案产品所用飞天不老经过合法的商标注册,且被告一品牌商的企业名称即为飞天不老酒,网站上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名称及描述均为使用原告的商标,且并没有突出使用;价格很低,每瓶不到25元,该产品价格远低于茅台酒价格,不会对公众造成市场混淆;本案中并非假冒商品,涉案商品合法正当的使用的是品牌商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被告三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海量的信息中无法了解并判断侵权的发生;出于谨慎的义务,涉案产品目前是下架状态,原告对于被告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目的已经实现。
    [15:09:20]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三百万的依据是什么?
    [15:14:05]
  • [原告]:
    按照实际赔偿原则,计算方法是天猫平台月销量3165件、每件价格为199元,结果是629835元,单瓶是648瓶,每瓶35元,结果是22680元,相加是652515元。酒仙网累计销量是1047件,148元每件,结果是154956元。天猫平台及酒仙网统计共806471。我们预估京东网的数据为2610060元。三个平台加上得出来的是3416531元,扣除飞天不老酒的成本(预估),我方要求三百万赔偿。
    [15:14: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说明。被告对此质证。
    [15:16:28]
  • [原告]:
    证据一、1979年轻工部颁奖证书,1979年9月,“茅台酒”产品被国家轻工部评为“全国名酒”。
    证据二、1985年轻工部颁奖证书,1985年1月,国家轻工业部将“1984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金杯优质酒”称号,授予“飞天贵州茅台酒”。(有飞天)
    证据三、1988年轻工部颁奖证书,1988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对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荣获金质奖章,特发此状。(有飞天)
    证据四、1989年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获奖证书》,1989年7月,贵州省茅台酒厂展出的“贵州茅台酒”获得“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组织委员会金奖”。
    证据五、国际包装技术展览会金奖奖牌,贵州茅台酒获得1980年-1990年度,国际包装技术展览会中国包装十年成果金奖。
    证据六、日本东京第四届国际名酒博览会金奖证书,1992年,“贵州茅台酒”获得日本东京第四届国际名酒博览会金奖。
    证据七、1992年获得首届美国国际名酒大赛金奖,1992年,“贵州茅台酒”获得首届美国国际名酒大赛金奖。
    证据八、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荣誉证书》,1991年-1995年度,国家统计局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联合将“八五”中国工业行业巨头殊荣,授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证据九、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最高金奖《获奖证书》,1992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经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评委评鉴“茅台酒38度、43度、53度”荣获1992年博览会最高金奖
    证据十、全国酒类市场调查办公室《证书》,1993年,全国酒类市场调查办公室将“茅台酒”列为“最有代表性的文化名酒”。
    证据十一、名牌轻工产品奖牌,中国名牌商品介绍活动委员会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及“贵州茅台”牌茅台酒介绍为“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度名牌轻工企业名牌轻工产品”
    证据十二、国家统计局、中国技术进步评价中心颁发的《荣誉称号认证证书》,1995年,国家统计局与中国技术进步评价中心联合授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中国酒业大王称号”
    证据十三、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获奖证书》,在1998年12月,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上,“飞天茅台酒”被授予博览会金奖。(有飞天)
    证据十四、“中华国酒第一品”牌奖牌,2004年10月,由人民日报社市场信息中心主办,100多家权威行业协会、权威网站协办的,以网上调查的“首届中国消费者(用户)最喜爱品牌民意调查”大型活动中,“茅台”就系列产品,被消费者推选为“中华国国第一品牌”。
    证据十五、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的《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2004年8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经审查,被该协会授予“2004至2005年度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荣誉。
    证据十六、2015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2015年,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于2015年经评审、测算、审定后,将“茅台酒”的品牌强度认定为930.0,品牌价值认定为2729.75亿元。
    证据一至证据十六共同证明飞天贵州茅台酒获得诸多奖项,知名度高。
    [15:21:50]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中只有证据二、三、十三提到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其他均未涉及;其余的证据只是提到贵州茅台酒品牌获得的荣誉,贵州茅台酒+图的商标整体无关,两个商标的注册时间,除了证据16外其余的时间皆形成于原告涉案商标注册之前。
    [15:23:26]
  • [原告]:
    证据十七、第10147169号商标注册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0147169号。
    证据十八、第10195572号商标注册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0195572号。
    [15:24:09]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两个商标的注册时间分别是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4日提交证据均在商标注册之前,与两商标的知名度无关。
    [15:24:42]
  • [原告]:
    证据十九、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普通许可使用第10147169号、第10195572号商标,且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明确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民事赔偿等。
    [15:25:05]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原告应向法庭提供本案原告使用的许可合同,并且在这份证明中有主观性的判断,因是主观推测,故不能成立。
    [15:25:47]
  • [原告]:
    证据二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图片,证明原告所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的商标使用情况、外包装装潢使用情况等。
    [15:26:26]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5:26:55]
  • [原告]:
    证据二十一、(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2828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实物。证明1.被告三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电商平台销售“飞天不老酒”的事实;2.飞天不老酒的商标使用情况、外包装装潢的“单飞天侍女”图案使用情况、产品名称“飞天不老酒”使用情况等;3.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的价格、产品的生产厂家信息等 。证据二十二、(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282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实物。证明1.天猫网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的事实;2.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在天猫网电商平台的月销量为3165件,且销售额还在继续增加,被告的销售利润大;3.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系在天猫超市作为主推产品销售,宣传和推广力度大,销售数量急剧增加。证据二十三、(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282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实物。证明1.酒仙网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的事实;2.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在酒仙网电商平台的累计销量为1047件,且销售额还在继续增加,被告的销售利润大。证据二十四、三被告的主体资料证明三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适格。
    [15:27:11]
  • [被告 被告1]:
    证据二十一至二十三的三性均不认可,是在平路等软件进行公证,应当保证屏幕录像的软件是合法的软件,该三份公证书仅使用屏幕录像专家无法保证公正性,应从外置设备共同进行,该公证书购买过程是扫描登陆,没有账号和密码的设置,不能证明公证是为被告,不能证明是用该账户购买,没有对资质进行公证,不能证明销售的侵权产品是被告,没有对产品的物流信息进行公证,即公证的委托人及物流进行公证。公证书中没有对物流信息进行公证,故无法证实产品的具体来源,所以我们认为公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二十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5:28:48]
  • [原告]:
    证据二十五、条码、二维码查询结果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全顺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原件。
    [15:30:38]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且无法证明销售的主体,有造假的可能,不能证明商品系由被告生产或销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
    [15:31:15]
  • [原告]:
    证据二十六、比对勘验图,证明涉案的“飞天不老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单飞天侍女图”与原告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第10147169号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证明涉案的“飞天不老酒”所使用的产品名称“飞天不老酒”与原告的原告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第10195572号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没有原件。
    [15:31:35]
  • [被告 被告1]:
    并非证据,相关的对比勘验应当在法庭下进行。
    [15:32:01]
  • [原告]:
    证据二十七、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15:32:24]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应当提交代理合同,且形成时间很晚,正常的应当有代理合同加上代理费发票再加上转款凭证。
    [15:32:50]
  • [原告]:
    证据二十八、(2018)仁证字第034号公证书,证明飞天不老酒从1979年至2015年一直获奖,知名度高。不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1、1979年,“贵州茅台酒”被评为贵州省优质产品;
    2、1979年,“茅台酒”产品经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荣获金质奖章;
    3、1985年,“飞天贵州茅台酒”荣获一九八四年轻工业部酒类质量大赛优质酒称号;
    4、1985年,“贵州茅台酒”获法国巴黎国际美食及旅游业协会国际质量金桂叶奖;(有飞天)
    5、1986年,“贵州茅台酒”获法国巴黎第十二届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奖牌;
    6、1986年,低度茅台酒荣获贵州省优质产品证书;
    7、1986年,贵州茅台酒荣获第四届贵州名酒证书;
    8、1986年,“贵州茅台酒”荣获贵州省第四届名酒金樽奖奖杯;
    9、1986年,“贵州茅台酒”荣获贵州省优质产品证书;
    10、1986年,“贵州茅台酒”荣获亚洲之星证书;
    11、1986年,“贵州茅台酒”获第十三届“兖州之星”包装奖奖牌;
    12、1987年,“贵州茅台酒”获第三世界广告大佬中国出口广告一等奖;
    13、1988年,“贵州茅台酒”获轻工业部优秀出口产品金质奖;
    14、1988年,贵州茅台酒厂被轻工部评选为出品创汇先进企业,获得金龙腾飞证书;
    15、1988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得出口产品展览会金质奖奖牌;
    16、1988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一九八八年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
    17、1989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国家质量奖金质奖状;(有飞天)
    18、1989年,“贵州茅台酒”获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获奖证书;(有飞天)
    19、1990年,低度茅台酒在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荣获金奖;
    20、1991年,“贵州茅台”酒获第二届北京博览会金奖奖杯;
    21、1991年,飞天牌“珍品茅台酒”获优秀包装产品奖奖状;
    22、1992年,“贵州茅台酒”获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最高金奖获奖证书;
    23、1992年,贵州茅台酒获日本东京第四届国际名酒博览会金奖;
    24、1992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世界之星国际包装最高奖;
    25、1993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荣获“驰名白酒精品”荣誉证书;
    26、1993年, 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法国波尔多展览会特别金奖证书;(有飞天)
    27、1994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荣誉“94消费者满意商品”奖牌;
    28、1994年,“贵州茅台酒”获第五届亚太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证书;
    29、1994年,“贵州茅台酒”获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80周年国际名酒品评会特别金奖第一名奖章;(有飞天)
    30、1994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94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荣誉证书;
    31、1994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荣获中国酒王证书;
    32、1999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单位;(有飞天)
    33、2002年,“贵州茅台酒”荣选“消费者信得过商品”证书;
    34、2004年,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和研究,获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5、2005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被 批准为“中华老字号”单位;
    36、2006年,“贵州茅台酒”荣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奖牌;
    37、2012年,“贵州茅台酒”获奥地利世界烈酒大赛金奖;
    38、2014年8月,“贵州茅台酒”获比利时“2014年布鲁塞尔烈性酒大赛”金奖奖章;
    39、2014年9月,在第六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暨中华品牌评选中,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单位重大贡献奖”奖杯;
    40、2015年9月,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2015(贵阳)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烈性酒大赛”大将奖奖牌;
    [15:33:12]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1.荣誉多为是针对贵州茅台酒厂与本案两商标无关;2.商标形成时间多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在图片里面没有显示和飞天有任何关联。4、17、18、26、32与“飞天”文字商标无关,并且除了38、39、40外,其他的在2012年之前,与两个注册商标无关。38、40同样与注册商标无关。
    [15:33:51]
  • [原告]:
    证据二十九、(2016)仁证字第449号《公证书》、(2015)仁证字第133号《公证书》,证明我方知名度高。1986年10月,国家主席李先念出访朝鲜时向金日成赠送贵州茅台酒的照片,1983年10月1日 和1985年《贵州日报》刊登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商标通告》,其中载明了第284526号、第3303634号、第10147169号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以及贵州茅台酒于1915年获得巴拿巴万国博览会金奖的事实。
    [15:34:28]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没有飞天字样。
    [15:34:58]
  • [原告]:
    证据三十、(2018)仁证字第035号《公证书》、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的在央视投放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广告,其品牌知名度家喻户晓。2014年至2016年在央视投放广告的合同。
    [15:35:13]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签订的合同中显示的广告语为“国酒茅台为您报时”,字幕:“国酒茅台民族精品”宣传内容是确定的和本案的两个商标没有关系。播放内容是确定的,与原告的两个涉案商标无关。
    [15:35:41]
  • [原告]:
    证据三十一、第6945939号商标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第6945939号商标的状态是“商标已失效”,于2015年8月30日已宣告无效公告排版;证据三十二、第6945924号商标商标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第6945924号商标的状态是“商标已失效”,于2015年8月30日已宣告无效公告排版;证据三十三、第6945940号商标商标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第6945940号商标的状态是“商标已失效”,于2015年3月25日已宣告无效公告排版;我方提交三份判决供法庭参考。
    [15:36:00]
  • [被告 被告1]:
    证据三十一至三十三真实性、合法性,商标的时间是2015年8月30日,原告购买时间在瓶口喷码处可以看到生产时间,这几个产品是在商标无效前已经投放市场。
    [15:36:3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全顺酒业质证。
    [15:37:03]
  • [被告 被告2]:
    质证意见同被告一。
    [15:37:54]
  • [审判长]:
    被告三发表质证意见。
    [15:38:22]
  • [被告 被告3]:
    证据21、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内容并不能够完全真实反映当时页面,原告是有选择的截图,确实订单在京东可以查询到,原告在京东自营购买的商品公证书,第23、24页的连接是不一致的,不是一个完整的页面。第22、23,商品的名称贵州茅台,和原告的商品无关,且一瓶酒的均价不到25元,该酒目前是下架的。另外两瓶酒确实是在博酒汇旗舰店和博酒汇官方旗舰店,供货商是一家,为双跃酒业有限公司,该两个公司注册为关联公司,从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有区别。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飞天。
    [15:38:40]
  • [审判长]:
    京东在销售酒类的页面中是否存在浏览甲页面出现乙页面的情况?
    [15:49:28]
  • [被告 被告3]:
    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经常网购的人一定会注意到一个问题,经常浏览的产品是系统自动推送,我相信原告肯定浏览过这个页面。
    [15:50:58]
  • [审判长]:
    假如我进入茅台酒的页面后,是否会出现飞天酒的数据。
    [15:51:18]
  • [被告 被告3]:
    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两者显示的内容不一样,但是为什么不一样,我需要回去核实。左边的一栏就是根据浏览习惯,自动推送的。
    [16:03:1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鉴定?
    [16:03:44]
  • [被告 被告2]:
    不申请鉴定。
    [16:04:05]
  • [被告 被告1]:
    同被告二。
    [16:04:32]
  • [被告 被告3]:
    我现在不能告诉你是否申请鉴定,我们保留是否申请的意见。
    [16:04:56]
  • [审判长]:
    现在对侵权实物进行现场勘验。
    [16:05:28]
  • [原告]:
    茅台酒和不老酒比对,不老酒装潢中左侧的图案是一个单手托酒杯的飞天仙女图案,头朝下,旁边印有是飞天不老酒的字样;与茅台酒相似的地方是左侧飞天仕女基本一致,包括裙摆朝向等。飞天不老酒汉字中,飞天是繁体的飞天,其读音与572号商标相同,只是把简体变为繁体。
    [16:06:11]
  • [被告 被告1]:
    首先我们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贵州茅台酒和飞天仕女图注册商标做一个比对,169号注册商标共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贵州茅台酒五个字,加上飞天侍女图图案,再加上1704年的印章,左下角的1704的数字字体较小,基本上看不清楚,起不到商标的识别商品的作用,可以忽略,实际上169号商标重要的有两个部分,飞天仕女图背景颜色都是呈金黄色,基本上没有差异,在商标中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起识别作用的就是贵州茅台酒五个字;被诉侵权产品侍女图和169号注册商标的侍女图两个图案是不一致的,侍女图是敦煌壁画图案,属于公共领域资源,原告没有独占的权利,不能排斥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使用飞天不老酒,其中飞天不老是我们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也是对我们商标的合理性使用。
    [16:13:41]
  • [被告 被告2]: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商标显著特征有明显显著区别,一个是贵州茅台酒,一个是飞天不老酒,飞天是商标但是飞天不老也是被告一的商标。两个图案也是不相同的,印章也是不相同的。
    [16:23:08]
  • [被告 被告3]:
    意见同被告一、被告二。
    [16:23:48]
  • [审判长]:
    被告二外包装上的时间是否是真实的。
    [16:24:08]
  • [被告 被告2]:
    我不能确定,全顺公司给我的材料就是15年生产的。
    [16:26:13]
  • [审判长]:
    被告一不老酒是否可以提供产品。
    [16:26:29]
  • [被告 被告1]:
    认可是我方的产品,是被告二全顺公司的生产的。
    [16:26:54]
  • [审判长]:
    被告二这瓶酒是否是你方生产的酒
    [16:27:15]
  • [被告 被告2]:
    我方需要回去核实。
    [16:27:55]
  • [审判长]:
    被告一提交证据。
    [16:28:25]
  • [被告 被告1]:
    证据一、商标注册证,证明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经商标局核准将“飞天不老”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酒(饮料), 注册有限期200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证据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第1651473号)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1 1 年 10月 14日至2021 年 10月13日。证据三、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1 651473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证据四、商标转让证明,(第1651473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证据五、商标注册证(第1651473 号 ),(第165147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证据六、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号20170000006364,山东菏泽花乡 酒业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注册商标许可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七、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号20140000012977 ,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注册商标许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全顺酒业有限公司使用,报商标局备案:备案号120140000012977。
    [16:28:47]
  • [原告]:
    证据一到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6:30:37]
  • [被告 被告1]:
    证据八、商标注册证(第6945939号),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 饮料),等,注册有限期2010 年 5月21日至2020 年 5月20日。证据九、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司将“”注册商许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全顺 酒业有限 公司使用,报商标局备案,备1案号20140000012978。证据十、商标注册证,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 饮料),等,注册有限期2010 年 5月21日至2020 年 5月20日。证据十一、商标注册证,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 饮料),等,注册有限期2010 年 5月21日至2020 年 5月20日。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上卖的标识是被告经合法使用的商标,第1651473号是2001年注册早于原告申请保护的商标时间,被告公证购买的涉案侵权商品生产日期是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的。
    [16:31:09]
  • [原告]:
    证据8、10、11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三个商标已经宣告无效,且与本案无关。证据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第6945939号商标于2015年8月30日宣告无效,与本案无关,侵权商品上没有使用这个标。
    [16:31:49]
  • [被告 被告1]:
    证据十二、检验报告编号SW201622047 ,送检样品生产日期2015年9月3日,检验结果合格。证据十三、验报告编号测检字(2015)第GW20151271号,送检样品生产日期2015年 9月3日,检验结果合格。
    我方撤回证据12.13。
    证据十四、委托书,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全顺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委托无锡市甘露锡灵 塑料彩 印厂印刘“飞天不老”牌飞天不老酒的包装材料。证明商标合法有效期内生产的,原件。
    原告:
    [16:32:16]
  • [原告]:
    我方认为不是原件,不认可真实性。
    [16:33:1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鉴定?
    [16:33:38]
  • [原告]:
    不申请鉴定
    [16:34:04]
  • [被告 被告1]:
    证据十五、飞天图案,“飞天”仙女图案不是原告原创, 来源于敦煌壁画,为公众所共用。证明飞天图案是公共资源并非原告自创。我们还有判例提交,仅供法庭参考。
    [16:34:20]
  • [原告]:
    三性均有异议,是网站打印件。
    [16:34:43]
  • [被告 被告2]:
    均无异议。
    [16:35:46]
  • [被告 被告3]:
    均无异议。
    [16:36:16]
  •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有证据提交
    [16:36:28]
  • [被告 被告2]:
    没有。
    [16:36:52]
  • [审判长]:
    被告京东提交证据。
    [16:37:03]
  • [被告 被告3]:
    证据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证据二平台服务协议,证明被告京东公司仅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并作京东自营商品的销售商,原告针对京东自营商品的起诉,京东公司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6:37:23]
  • [原告]:
    证据一三性均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侵权责任。
    [16:38:09]
  • [被告 被告3]:
    证据三、产品购销协议,证据四、授权书,证明1京东自营所售商品来源合法,由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向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货。2原告针对京东自营涉案产品的起诉,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销售方,商品销售方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据五、商标注册证及授权 ,证明涉案商品使用的“飞天不老”获得合法商标注册,且供应商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获得合法授权可以线上销售涉案商品。证据六、供应商、生产商等经营资质,证明涉诉商品来源合法,京东自营销售商,已经审核了商家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尽到审核义务。
    [16:38:23]
  • [原告]:
    对证据三至六,三性认可。
    [16:39:04]
  • [被告 被告3]:
    证据七、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商品质量合格,证明京东尽到审核义务
    [16:39:31]
  • [原告]: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日期在后。
    [16:39:47]
  • [被告 被告3]:
    证据八、下架截屏,涉案商品已经做下架处理。
    [16:40:02]
  • [原告]:
    三性均认可。
    [16:40:22]
  • [被告 被告1]:
    没有异议。
    [16:40:37]
  • [被告 被告2]:
    没有异议。
    [16:40:53]
  • [审判长]:
    你方诉京东是什么行为?
    [16:41:06]
  • [原告]:
    销售行为。
    [16:41:42]
  • [审判长]:
    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6:42:00]
  • [原告]:
    没有。
    [16:42:15]
  • [被告 被告1]:
    原告提供证据15,对有飞天图案不予认可,我们可以当庭展示图案。
    [16:42:46]
  • [原告]:
    被告所说的仙女的图案,是否来自于敦煌莫高窟,原告无法核实。
    [16:43:02]
  • [审判长]:
    京东自营店的销售由谁来运营。
    [16:43:24]
  • [被告 被告3]:
    各个区域都有不同的公司负责,实际上是京东自营是通过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来管理的,又交由不同子公司来进行运营,涉案执行店是由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负责销售的。
    [16:43:55]
  • [审判长]:
    原告根据京东提交的证据,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另有他人,你方是否申请追加被告。
    [16:44:19]
  • [原告]:
    原告不申请追加被告。
    [16:44:50]
  • [原告]:
    被告1和被告2是什么关系。
    [16:45:13]
  • [被告 被告1]:
    我方委托被告二生产。
    [16:45:34]
  • [被告 被告2]:
    我们是受被告一不老酒公司的委托生产涉案商品。
    [16:45:52]
  • [审判长]:
    被告二生产是到哪一步
    [16:46:16]
  • [被告 被告2]:
    需要核实。
    [16:47:03]
  • [被告 被告1]:
    需要核实。
    [16:47:5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6:48:13]
  • [原告]:
    和起诉状一致。
    [16:48:23]
  • [被告 被告1]:
    我们本身是有一个商标473号商标,就叫飞天不老,我们在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使用差别就是简体字的飞修改为繁体字的飞,这种使用仍是合理使用,我们注册商标时间是2001年,现在还在有效期。原来的商标是一个拼音和汉字组合商标,我们现在只不过是竖着使用加了一个酒字,这种使用为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我们认为是合理合法的使用。我们的商标注册时间是2001年到现在已经是17年的时间,消费者已经足以导致将飞天不老和贵州茅台和飞天相区别。原告的商标所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到目前为止飞天是一个13年1月4日注册的商标,飞天二字没有任何知名度,飞天茅台是老百姓的俗称,根本不存在飞天两个字的穿插问题。两个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结论是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我们购买茅台时是很小心的,从消费群体、对象来说价格渠道,尤其是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认知度会更高一些,茅台酒的知名度很高,导致不会和飞天不老酒混淆。今天诉的案由是商标侵权,原告的涉案商标进行比对,称谓都是贵州茅台酒,我们这个称谓就是飞天不老酒。我们本身使用飞天不老是合理合法的。
    [16:48:49]
  • [被告 被告2]: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从现在的当庭的角度看,根本看不到仙女的图案,只能看到飞天茅台酒和贵州茅台酒,公众不会将飞天不老酒认为贵州茅台酒。
    [16:54:38]
  • [被告 被告3]:
    同意被告一被告二的补充意见,其他意见同刚才的辩论意见。
    [16:55:15]
  • [审判长]:
    被告一贵州飞天不老酒的商标存在时间
    [16:55:32]
  • [被告 被告1]:
    飞天不老注册时间是2001年10月14日,续展至2021年10月13日。种类是33类。原告诉称获利是90%的利润是茅台,我方达不到这个利润。
    [16:57:16]
  • [原告]:
    被告说飞天不老是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
    [16:58:24]
  • [审判长]:
    京东3日内提交京东这款酒的销售数量。
    [16:58:56]
  • [被告 被告3]:
    好。
    [16:59:12]
  • [审判长]:
    如认为未表达清楚,庭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16:59:23]
  • [审判长]:
    鉴于双方调解差距过大,本院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
    [16:59:4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00:15]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7:00:56]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17:01:16]
  • [被告 被告3]:
    坚持答辩意见。
    [17:01:23]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17:01:3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赵宁(导播)、郭子沫(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7:02:39]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7: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