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当庭宣判
4月9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老伴遗留存款30万无法取出 九旬翁诉银行确认归属”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老伴遗留存款30万无法取出 九旬翁诉银行确认归属”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27:54]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我与妻子于女士在1964年结婚,婚后因无法生育收养一子,后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妻子于女士后于2016年去世,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应属于我合法继承的财产。
    王先生称,其一直无法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取出上述存款。
    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后,王先生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于女士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30万元属于王先生所有。
    [09:28:4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30:1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1:2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3:48]
  • [审判员]:
    请坐下。
    现在核实双方出庭人员身份信息。
    [09:34:07]
  • [原告]:
    原告王某某,男,1923年9月出生,北京某乐器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09:34:3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5:12]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陈某某,行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职员,特别授权。
    [09:35:36]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36:56]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09:37:24]
  • [审判员]:
    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林强独任审判,书记员赵玉卿担任法庭记录。
    [09:37:45]
  • [被告代理人]: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回避。有如下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当事人听清了吗?对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8:11]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8:3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09:38:47]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配偶于某某名下某银行某支行某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利息归原告所有。对该行其他卡内余额不予主张。
    事实和理由内容同起诉书。原告与配偶1964年8月结婚,2016年1月27日原告配偶于某某去世,于某某在被告处的存款、存折有30万元,因我方的操作失误,卡被锁死,我方与被告多次沟通但是无果。
    [09:39:02]
  • [审判员]:
    原告要求确认的内容包括哪些?
    [09:50:12]
  • [原告代理人]:
    包括本金及利息。
    [09:50:3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0:43]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称跟我们多次沟通,没有结果,经我们核实,原告近期并没有去银行找我们核实情况,原告的妻子去世已经两年了,我们和银行也核实过,最近没有任何人进行取钱,原告配偶于某某在我行开立四个账户,其中两个账户余额是0元,其他两个账户是有余额的,涉案的账户余额确实有30多万元,目前账户余额是310584.26元,还有一张卡是存折余额是三块三毛四。其次取款手续根据我行的规定,储户死亡的情况下,他的继承人可以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钱,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因为本案原告,年纪较大,我们希望如果法院查清后,我们是愿意同意判决的。
    [09:51:01]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只主张涉诉账号XXXXXX内的余额,其他卡我们不主张。
    [09:51:34]
  • [审判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由原告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09:52:0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银行卡所有人于某某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告户口里的家庭人员情况。
    证据2、原告妻子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注销手续),证明于某某办卡时的身份证件。
    证据3、银行卡和存折,存折显示持卡人是于某某。在2015年6月25日存入30万元。于某某是银行卡钱款的所有人
    证据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解除抚养协议的有效判决,于某某与其养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11月13日,于某某名下的财产继承人是王某某。
    证据5、结婚证,证明原告与于某某的夫妻关系。
    证据6、居民死亡证明,证明于某某死亡时间和死亡事实。
    证据7、北京市新华书店、北京市某乐器公司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后无子女,只有一养子。
    证据8,照片,证明于某某的父母已去世。
    证据9,生效证明书。
    证据10,证明信。
    [09:52:3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09:54:08]
  •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09:54:2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4:3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因为于某某已去世,但还在有效期内。
    证据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5、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6、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7、因为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9、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
    证据10、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
    [09:55:01]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55:3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账户查询结果,证明原告配偶于某某的存款情况于某某在我行开立了4个账号。
    证据2、存款明细,证明涉案账号的明细,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余额为310584.26元。
    证据3、涉案账户最新账户信息,证明截止2018。
    [09:55:56]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6:5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3、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对涉案账户的余额无异议。
    [09:57:11]
  • [审判员]:
    王某某与于某某登记结婚的时间?
    [09:57:35]
  • [原告代理人]:
    1964年6月8日。
    [09:57:56]
  • [审判员]:
    于某某的父母是否还健在?
    [09:58:08]
  • [原告代理人]:
    于某某的母亲是袁某某,已于1985年12 月9 日去世。于某某的父亲于某已于1990年7月5 日去世。
    [10:00:20]
  • [审判员]:
    于某某的子女情况?
    [10:03:46]
  • [原告代理人]:
    于某某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已与原告、于某某在2011年11月13日解除了收养关系。
    [10:04:26]
  • [审判员]:
    于某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
    [10:07: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08:39]
  • [审判员]:
    王某某除了对尾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主张权利外,对在某银行内的其他账户内的存款是否还主张权利?
    [10:08:52]
  • [原告代理人]:
    不主张。
    [10:09:34]
  • [审判员]:
    尾号XXXX账户的开立时间?
    [10:09:47]
  • [原告代理人]:
    2015年6月25日。
    [10:10:11]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10:23]
  • [审判员]:
    存入金额,及存款类型?
    [10:10:36]
  • [原告代理人]:
    30万元人民币。
    [10:10:51]
  • [被告代理人]:
    是的。存款类型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户是下挂在XXXX账户下,到期时间是2016年6月25日,存款利息9800元。
    [10:11:12]
  • [原告代理人]:
    属实。
    [10:12:06]
  • [审判员]:
    王某某为何不直接去被告处取款?
    [10:18:01]
  • [原告代理人]:
    去了,但是密码丢失,无法取出。于某某将银行卡密码变更的情况,没有向原告告知。银行让我们走公证程序才能领取存款。
    [10:18:24]
  • [审判员]:
    被告说一下,如果储户死亡后,继续人如何支取存款?
    [10:18:42]
  • [被告代理人]:
    需要走公证程序或司法程序。
    [10:18:56]
  • [审判员]:
    原告为何不通过公证程序领取存款?
    [10:21:35]
  • [原告]:
    首先我去银行时,银行称需要公证手续,因为我与配偶有一个养子,但多年没有联系,后来我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公证处无法核实真实性,所以我们只能去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公证处需要收养协议原件,再加上公证程序费时、费用高,我出于便捷的考虑,我决定起诉被告。
    [10:22:08]
  • [审判员]:
    于某某在去世之前有无遗嘱?
    [10:28:08]
  • [原告]:
    没有。
    [10:28:29]
  • [审判员]:
    双方今天对证据还有其他补充吗?
    [10:28:42]
  • [原、被告双方]:
    没有了。
    [10:28:54]
  • [审判员]:
    举证期限截止今日,逾期提交的证明本院不再收取。
    [10:29:05]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10:29:1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9:2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有证据证明,在于某某去世后,我作为唯一的有权支取人,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0:29:4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29:59]
  • [审判员]:
    现在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30:17]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30:32]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0:47]
  • [审判员]:
    双方能否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
    [10:31:00]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31:13]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各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31:2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31:4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1:5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稍后进行宣判。
    [10:32:0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0:32:2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46:22]
  • [审判员]:
    请坐下。
    [10:47:13]
  • [审判员]:
    王某某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予宣判,请起立。
    [10:49:44]
  • [审判员]:
    于某某生前在某银行某支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某某死亡后,其在某银行某支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某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某某的遗产,由于某某的继承人继承所有。因于某某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于某某养子王某某已于2011年11月13日与于某某、原告王某某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王某某无权继承于某某的遗产。原告王某某作为于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某某生前在某银行某支行的存款继承权为王某某享有,王某某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某要求确认于某某在某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本案中,于某某死亡后,在未确定王某某是否为于某某唯一继承人时,某银行某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拒绝王某某支取于某某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老病死是人生之常态,本案中,逝者于子某某前未立公证遗嘱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王某某现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该笔存款四处奔波,实属不易。建议老年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与此同时,老年人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遗嘱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于某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账户号:XXXXXX)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及利息归王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0:50:1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56:2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赵欣玺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1:01:2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