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诉人 陈永朋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法庭全景
4月9日9:30,一中院审理“范冰冰名誉维权 陈永朋不服提出上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审理“范冰冰名誉维权 陈永朋不服提出上诉”案。在庭审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范冰冰诉称,陈永朋以名称为“秦岭二月”的微博帐号在 “新浪微博”中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范冰冰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导致范冰冰遭受来自社会各方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陈永朋严重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并在视频中改变声轨,以范冰冰的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范冰冰的律师函后怠于对侵权文章进行删除或断开链接等处理,其应对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给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侵害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同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名誉进行恶意贬损。鉴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
    现陈永朋提出上诉,认为其并未有侮辱、诽谤范冰冰的行为,并未造成使范冰冰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关于姓名权,其并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改变声轨,也不存在利用视频进行牟利等行为,故不构成侵犯其姓名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冰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09:00:00]
  • [书记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冰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若平,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09:37:05]
  •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信设备,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09:44:46]
  • [审判长]:
    今天开庭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庭将进行缺席审理。庭前将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给各方,各方是否收到?是否阅读?是否有异议?
    [09:49:25]
  • [上诉人 陈永朋]:
    已经收到,已经阅读,没有异议。
    [09:49:53]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已经收到,已经阅读,没有异议。
    [09:50:1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各方主体资格是否有异议?
    [09:50:56]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异议。
    [09:51:17]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1:3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一审文书对各方自然情况的陈述是否有异议?
    [09:51:46]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异议。
    [09:52:01]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2:16]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上诉人陈永朋因与被上诉人范冰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姓名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867号一审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情况。我是审判长张永钢,另外两名是审判员丁少芃和审判员张琦,法官助理吴银娇,书记员张梦晓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述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申诉;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各方当事人,上述权利你们是否听清楚了?
    [09:52:25]
  • [上诉人 陈永朋]:
    听清楚了。
    [09:53:22]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53:31]
  • [审判长]:
    对本案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申请回避吗?
    [09:53:43]
  • [上诉人 陈永朋]:
    不申请
    [09:54:01]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不申请
    [09:54:1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是否听清了?
    [09:54:40]
  • [上诉人 陈永朋]:
    听清楚了。
    [09:54:56]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55:05]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将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对上网告知书内容是否已经知晓?
    [09:55:15]
  • [上诉人 陈永朋]:
    收到了,已知晓。
    [09:55:51]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收到了,已知晓。
    [09:56:2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
    [09:56:31]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收到了
    [09:56:49]
  • [审判长]:
    请上诉人一方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09:57:12]
  • [上诉人 陈永朋]: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范冰冰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我并未侵犯范冰冰的名誉权,主观上不存在伤害范冰冰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得看法和观点,发布的内容在网络上也是比比皆是,不是我独发的内容。客观上没有损害范冰冰名誉权的行为。我并未侵犯范冰冰的姓名权,范冰冰作为公众人物,演绎较多角色,范冰冰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对其造成多大影响,没有数据支持,我并未侵犯范冰冰的姓名权,涉案视频来源于朋友圈一个叫范冰冰的朋友,不是我原创的,其用范冰冰得视频加载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改变声轨的不是我,我的个人公众号“秦岭二月”是2017年10月25日开通,不存在利用该视频牟利的行为和事实。一审判决结果有违常规难以执行,判决连续15日发布之前微博并未规定发布的微拨内容保留时限。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时我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22867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开庭时,更换了合议庭,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并不认识,没有利益冲突和矛盾,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可能会加大对范冰冰的伤害,希望双方能够留有余地。
    [10:14:01]
  • [审判员]:
    上诉人是否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
    [10:14:29]
  • [上诉人 陈永朋]: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所有项。
    [10:14:5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请求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0:15:26]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现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另外补充几点,按照被上诉人向法庭递交的范冰冰名誉纠纷案第2—10条微博内容可以认定上诉人侵犯范冰冰名誉权。同时也侵犯了范冰冰的弟弟范丞丞的名誉权。具体情节: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描述,在发布涉嫌侵权的内容后微博粉丝量提升很大。在我方提交的一览表中的第一篇文章,上诉人将自己的二维码添加到视频中,然后改变声轨说该二维码是范冰冰本人的,侵犯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关于上诉人所说的一审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是对判项的错误理解,一审判决第一项的意思是,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陈永朋应在其涉案微博上发布一篇赔礼道歉的声明,并且该声明要在线持续15天,而并不是要发布15篇。
    [10:19:23]
  • [审判长]:
    陈有朋,你有新浪微博帐户吗?使用的帐户名称是什么?
    [10:25:29]
  • [上诉人 陈永朋]:
    有新浪微博帐户,名称是秦岭二月。
    [10:25:5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庭前提交的公证书,上诉人收到了吗?
    [10:26:23]
  • [上诉人 陈永朋]:
    收到了。
    [10:26:43]
  • [审判长]:
    上诉人的新浪帐户什么时候注册的?
    [10:26:51]
  • [上诉人 陈永朋]:
    2013年4月23日。
    [10:27:09]
  • [审判长]:
    上诉人有微信帐户吗?微信帐户昵称、ID是什么?
    [10:28:23]
  • [上诉人 陈永朋]:
    有,微信名称秦岭二月,CYP2099。
    [10:28:47]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使用你的微博帐号在微博上发布过公证书上的内容?
    [10:29:29]
  • [上诉人 陈永朋]:
    发布过。与公证书上的内容一致。
    [10:29:50]
  • [审判长]:
    上诉人发布涉案内容之前是否对内容进行过审核?能否确认内容的真实性?
    [10:30:00]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审核。不能确认真实性。
    [10:30:31]
  • [审判长]:
    内容来源于哪里?
    [10:30:42]
  • [上诉人 陈永朋]:
    都是网络上的。
    [10:31:03]
  • [审判长]:
    上诉人发布公证书上那些内容的动机是什么?
    [10:31:14]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什么动机,就是好玩。
    [10:31:35]
  • [审判长]:
    上诉人知道这些内容用你的微博帐号发布后会被大家看到吗?
    [10:32:24]
  • [上诉人 陈永朋]:
    知道。
    [10:32:39]
  • [审判长]:
    上诉人你的微博粉丝有多少?
    [10:32:52]
  • [上诉人 陈永朋]:
    30万。
    [10:33:06]
  • [审判长]:
    通过你的微博帐号是否能看到你发布的内容?
    [10:33:24]
  • [上诉人 陈永朋]:
    能。
    [10:34:00]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所发布的有关公证书上的内容的真实性你能否负责?
    [10:34:19]
  • [上诉人 陈永朋]:
    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10:34:4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起诉涉及侵犯姓名权的内容指的是什么?
    [10:34:53]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上诉人把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放在涉案微博平台上,扫二维码后出现范冰冰的人像,然后改变声轨,冒名范冰冰。
    [10:35:30]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发表过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述内容?
    [10:35:47]
  • [上诉人 陈永朋]:
    发表过。
    [10:36:15]
  • [审判长]:
    发表的动机是什么?
    [10:36:25]
  • [上诉人 陈永朋]:
    为了好玩。
    [10:36:43]
  • [审判长]:
    上诉人,视频资料上显示的人物是谁?
    [10:36:51]
  • [上诉人 陈永朋]:
    本案被上诉人范冰冰。
    [10:37:26]
  • [审判长]:
    视频显示的二维码是个人的微信还是公众号?
    [10:37:37]
  • [上诉人 陈永朋]:
    是个人微信。
    [10:38:01]
  • [审判长]:
    上诉人,音频声音的内容是什么?
    [10:38:14]
  • [上诉人 陈永朋]:
    大家好,我是范冰冰请大家关注公众号。
    [10:38:41]
  • [审判长]:
    声音是否进行过处理?
    [10:38:55]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
    [10:39:08]
  • [审判长]:
    你发布文字内容是什么行为?
    [10:39:18]
  • [上诉人 陈永朋]:
    言行不当。
    [10:39:34]
  • [审判长]:
    上诉人,你在注册微博内容时是否见到过在微博上发布内容的相关提示吗?
    [10:39:44]
  • [上诉人 陈永朋]:
    见到了。
    [10:40:09]
  • [审判长]:
    做到保证内容真实这一项了吗?
    [10:40:17]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全部做到。
    [10:40:3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上诉人所发布涉案文字、视频都删除了吗?
    [10:40:46]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删除了。
    [10:41:0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你方一审关于经济损失的请求以及依据。
    [10:41:10]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上诉人职业是演员,名誉被贬损后会导致各种演艺机会减少从而导致经济收入减少,而且依据相关解释,对损失数额可以酌定,故我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维权费4万元。
    [10:42:02]
  • [审判长]:
    涉案内容是由谁删除的?
    [10:43:29]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我方向新浪微博发送律师函后,平台对内容进行了删除。
    [10:44:03]
  • [审判员]:
    上诉人,涉嫌侵权10条微博内容是从你自己微博发布的,只不过内容来源于网络?
    [10:44:34]
  • [上诉人 陈永朋]:
    是的。内容不是原创。真实性不能确认。
    [10:45:32]
  • [审判员]:
    上诉人,范冰冰提交的公证书的微博名称、发布时间、转发点赞等时间都认可吗?
    [10:45:54]
  • [上诉人 陈永朋]:
    认可。
    [10:46:10]
  • [审判员]:
    上诉人,对范冰冰提交的关于损失的票据真实性认可吗?
    [10:46:20]
  • [上诉人 陈永朋]:
    不认可。金额也不认可。
    [10:46:55]
  • [审判长]:
    上诉人,涉案被诉的微信二维码有几个?是个人微信吗?
    [10:47:06]
  • [上诉人 陈永朋]:
    只有这一个。是个人微信。
    [10:47:36]
  • [审判长]:
    邀请大家加二维码的视频中改变过声轨吗?
    [10:47:45]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改过声轨。
    [10:48:00]
  • [审判长]:
    上诉人,一审时你缺席,你向法庭陈述过你缺席的原因了吗?
    [10:48:09]
  • [上诉人 陈永朋]:
    当时与一审通过电话,我生病了,确实无法到庭。
    [10:48:33]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延期审理?
    [10:48:46]
  • [上诉人 陈永朋]:
    没有申请延期审理。
    [10:48:59]
  • [审判长]:
    一审法院电话联系你时,距离开庭还有几天?
    [10:49:23]
  • [上诉人 陈永朋]:
    一天。
    [10:49:49]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收到一审法院的传票?
    [10:49:57]
  • [上诉人 陈永朋]:
    收到了。
    [10:50:1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证据提交?(法官告知各方新证据涵义)
    [10:50:23]
  • [上诉人 陈永朋]:
    涉案微博都是我自行删除的。没有新证据。
    [10:50:58]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没有新证据。
    [10:51:0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51:17]
  • [上诉人 陈永朋]:
    坚持上诉请求理由。我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真是情况不符。
    [10:51:32]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上诉人发布侮辱我方的字眼的相关内容不实,对我方造成名誉侵权。
    [10:51:4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最后陈诉。
    [10:52:27]
  • [上诉人 陈永朋]:
    坚持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损失金额我不认可。
    [10:52:53]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3:0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53:27]
  • [上诉人 陈永朋]:
    同意调解。
    [10:53:43]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上诉人发布的微博内容在被平台提醒后删除,但是隔一段时间还会再次发布侵权内容。
    [10:53:55]
  • [审判长]: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之后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相应的裁判,各方是否听清楚?
    [10:54:22]
  • [上诉人 陈永朋]:
    听清楚了。
    [10:54:49]
  • [被上诉人 范冰冰 代理人]:
    听清楚了。
    [10:55:0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之后合议庭评议。请各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并签字。
    [10:55:1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0:55:3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56:3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