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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拒不返还借款 小舅子被诉公堂”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09:13:24]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高先生诉称:被告刘先生是他的小舅子,他妻子2010年去世后,岳母一直住在他家里,由他负责老人的生活。被告偶尔来他家,他俩之间的关系相处的还不错。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到他家串门,并向他借3万块钱,出于弟兄关系,他就为被告筹措了资金3万元,被告向他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当年十一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仍迟迟不予还款,经多次催要,也总是无故推托。[09:15:08]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黄珑玲独任审判,书记员吕兰宇担任法庭记录。[09:16:01]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17:14]
- [审判员]: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黄诠胜利,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09:17:3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20:11] -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珑玲独任审判,书记员吕兰宇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21:2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23:03]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23:1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09:23: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刘先生是原告的小舅子,原告妻子2010年去世后,原告岳母一直住在他家里,由他负责老人的生活。被告偶尔来原告家,俩人的关系相处的还不错。
2015年中秋节,被告到原告家串门,并向他借3万块钱,出于弟兄关系,他就为被告筹措了资金3万元,被告向他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当年十一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仍迟迟不予还款,经多次催要,也总是无故推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09:36:44]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09:39:04]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我向原告借钱并写了欠条,但原告没有交付借款。[09:43:5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09:45: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及约定的事项。
证据2、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曾用名为高某华。
证据3、律师费票据,证明原告为了索要欠款而花费的代理费用。[09:45:3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09:46:36]
-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欠条的确是我写的,但是我没有拿到钱。
对证据2、认可。
对证据3、不认可。[09:52:0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09:53:05]
- [被告]:我没有证据提交。[09:53:34]
- [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借款怎么交付给被告的?[09:54:06]
- [原告]:2015年9月,被告去我家找我借钱,我当时手头没有钱,我是向三个朋友借的钱。两天后被告来我家里拿的现金,还跟我说不要告诉被告的爱人。[09:54:57]
- [审判员]:被告,你没有收到钱,为什么还要打欠条?[09:56:14]
- [被告]:我当时是先打的欠条,原告说去取钱。我接了个电话就离开了,但后来也一直没有交付借款。[10:01:46]
- [原告]:不认可,被告当时拿走了现金。[10:03:12]
- [审判员]:当时借款,双方是如何约定的?[10:03:34]
- [原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5年11月底。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说给3000元好处费,我说都是朋友,吃一顿饭就行。[10:04: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约定借款的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10:25:01]
- [审判员]:被告的借款用途是什么?[10:25:12]
- [被告]: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后来生意伙伴不需要这笔钱,我也就没有借。[10:25: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26:45]
- [原告]:被告借款时我爱人已经去世5年了,我一个人在家照看着被告的母亲。后来被告去我家借款,打了欠条,拿走了现金。
按照正常交易习惯,被告拿走现金,向我方出具借据是合情合理的,如果被告没有拿到现金而出具凭据,那被告应该向我们索要欠条,被告没有索要证明被告已经取走现金。[10:29:09]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30:26]
- [被告]:我没有拿到借款。[10:30: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现在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0:35:4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36:1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6:33]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36: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吕兰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0:37:1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