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4月16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竞争者侵犯商标、不正当竞争 西贝莜面村起诉索赔100万”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认为竞争者侵犯商标、不正当竞争 西贝莜面村起诉索赔100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14:09:01]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发现北京双桥快乐草原莜面餐饮有限公司在国泰百货商城经营的“莜面人家”餐厅中宣传材料、厨师帽、员工工服、菜单等上使用了“I❤莜”、“I❤莜面人家”、“love❤莜”商标标识。我公司拥有第16586956号“I❤莜”的专用权,相关商标被依法核准的注册类别为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服务等,我公司有权对该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快乐草原餐饮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在与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相同服务类别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之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我公司经营的“西贝莜面村”餐厅在全国各大城市有超过200家门店,明厨亮灶的装修风格、红白格相间的桌布、经典特色菜品等元素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我公司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而“莜面人家”餐厅几乎完全照搬前述我公司餐厅上述组成元素。疑似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误以为两个餐厅存在关联关系,违反了正常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和我公司的商誉,更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为快乐草原餐饮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且未尽到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责。现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双桥快乐草原莜面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停止为快乐草原餐饮提供侵权场所;要求三被告公开致歉、连带赔偿近及损失100万元。
    [14:10:5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14:11:28]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4:12: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4:12:48]
  • [审判长]:
    请坐下。
    [14:13:01]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到庭人员的情况。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14:13:1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公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5:54]
  • [被告一代理人]:
    被告一北京双桥快乐草原莜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6:21]
  •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二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英涛,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14:16:44]
  • [被告三代理人]:
    被告三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董瑞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17:02]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4:20:47]
  • [原、被告各方]:
    没有异议。
    [14:21:37]
  • [审判长]:
    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双桥快乐草原莜面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双桥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巫霁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乔迪、人民陪审员李丽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孟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4:21:50]
  • [原、被告各方]: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22:04]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4:22:18]
  • [原、被告各方]:
    清楚。
    [14:22:3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14:22:4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互联网、菜单、销售的商品、湿巾纸、台号牌、打包袋、广告宣传(包括营业时间指示牌、吊旗、塑料扇子等易耗品)、员工工服、工牌等上使用与原告“I❤莜”注册商标近似的商业标识;
    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经营的“西贝莜面村”餐厅相同或者相似桌椅款式、桌布、菜单、菜品名称、菜品样式、可视性厨房等店面装潢及布局;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为被告一提供侵权场所的帮助侵权行为;
    4、依法判令三被告通过公开媒体(北京日报、新京报、人民日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5、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6、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
    [14:22:59]
  • [审判长]:
    明确经济损失。
    [14:23:47]
  • [原告代理人]:
    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公证费、图书馆检索费等。现在主张的金额不包括合理支出的20多万元。
    [14:24:05]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
    [14:24:23]
  • [被告一代理人]:
    一、原告的商标侵权主张不不足认定
    理由如下:1、原告的注册商标剽窃他人创意、效仿世界著名旅游标志,原创度低、通用性强
    原告的注册商标为“I♥莜”,与“I♥NY” (注:美国纽约州的旅游广告词和标志【城标】,中文名“我爱纽约”、外文名“I Love NY”)从商标构成原素和组合方式、商标创意和寓意等方面雷同,原告对此节事实应无异议(参见其证据三《超级符号就是超级创意》,证据第17页,商标的创作过程)。
    关于“I♥NY”,需要说明的是:“我爱纽约”是1977年由梅顿•戈拉瑟创作的一个图像标志,图像上方从左至右分别是大写的罗马字母“I”和一个红心“♥”,图像下方从左至右分别是大写的罗马字母“N”和“Y”(New York State的简称)。此标志及相关的宣传活动被用于美国纽约州(不仅仅是通常所认为的纽约市)的旅游业宣传。在纽约州的纪念品商店和宣传手册上都印刷有该标志。作为一个著名的旅游广告词和旅游标志,“我爱纽约”已经被印上了全世界各地的许多产品(如服饰、鞋帽和文具)。这个标志已经超越了广告的范畴,成为了一种流行的图案,并且得到了非凡的效果,并与纽约产生了不解之缘。很多餐馆、旅店、装饰品店购买纽约城标的使用权,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城标还出现在纽约的各大宣传活动中,甚至连宣传手册上都有这个标志。(详见相关词条)
    由此不难看出,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非原创,其取意和标识模仿度极高,相对而言,其通用性很强,“很多餐馆、旅店、装饰品店购买纽约城标的使用权,……城标还出现在纽约的各大宣传活动中,甚至连宣传手册上都有这个标志”。原告使用该知名虽然取得了商标注册,但显然没有得到相关权利方的授权或认可(限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
    2、答辩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一定差异
    答辩人使用的标识,其红心中间有“莜面人家”的字样,与原告的“I♥莜”、纽约城标“I♥NY”均有相似性,也存在显著差异。且答辩人的“莜面人家”商标早于2010年3月7日已经注册并投入使用,与“I♥”原素搭配后,与原告的“I♥莜”构成差异化。
    3、原告的注册商标产并非驰名商标,无权获得扩大保护
    原告的“西贝”商标,在2013年12月2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I♥莜”于2016年6月21日完成注册,并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相对于“西贝”商标而言,“I♥莜”与原告缺乏天然或直接的关联,公众对“西贝莜面村”商号的认可,与对“西贝”商标的关联更为直接和紧密(虽然公众也不一定知道“西贝”商标)。
    在本案中,对“西贝莜面村”商号或者“西贝”商标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对“I♥莜”商标保护,“I♥莜”商标只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且具有高度模仿性。原告不能通过将其注册商标与知名字号的关联或绑定,使其注册商标取得更大程度的保护。
    4、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不宜通过本案来实现
    文件显示,2013年12月27日,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通过案件被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本案所涉商标,在完成注册后,虽然极力通过广告宣传等形式,扩大其影响力,但鉴于其使用周期不长、原创度不高、与“西贝莜面村”商号的关联不紧密,还暂时不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14:26:15]
  • [被告一代理人]:
    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暂不存在竞争关系
    依据原告所述,目标前为止,原告在全国以知名品牌连锁店的形式经营200余家,其定位较高,竞争优势明显;而答辩人仅在北京区域经营三家门店,为区域内提供大众消费。两者在体量、定位、经营方式、进驻场所等方面没有可比性,十余年来各自经营,没有也不可能形成竞争关系。
    2、原告主张的“特有装潢原素”不具有专属性和特有性
    原告所主张的“特有装潢原素”,包括名厨亮灶的装修风格、红白格相间的桌布、棕色牛角椅、镂空后餐椅、牛仔工衣、折叠菜单、经典特色菜品等元素。
    且不论答辩人是否使用了以上装潢元素,但就餐饮行业及西北菜特征而言,上述元素,部分已为业界所普遍使用,比如名厨亮灶,是当前流行和提倡的装修风格;折叠菜单所众多饭店所采用;红白格相间的桌布的牛角椅,为西北菜馆所普遍采用;至于经典特色菜品,西北菜具有一定的共性,而答辩人与原告的各具特色。
    原告将上述装潢元素或特征自行定义为“特有装潢原素”,实际上是以己之力挑战西北菜系甚至整个餐饮行业,把“共性”定义为“个性”,把“通用”界定为“特有”,这是不符合基本事实的行为。
    3、原告以装潢相似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理据不足
    如前所述,原告为了保护其注册商标,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进而提升高度,以特有装潢元素为名,扩大到商业竞争领域,是明显的借机炒作和扩大打击,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14:26:26]
  • [被告一代理人]:
    三、原告以商场为共同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答辩人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与商场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场地租赁合同。暂且不论答辩人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或不当竞争关系,但就商场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角度而言,商场无权对答辩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因为商业行为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或危害性,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更需要司法认定,要求商场承担超出其管理范围的责任,属于借机压制或变相打击答辩人的不当行为,请依法裁决。
    [14:26:39]
  • [被告一代理人]:
    四、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
    双方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答辩人的经营范围和影响力也非常有限;且答辩人在接收到法院应诉手续后,为了避嫌,已经及时对店面进行了整改;涉案店面经营时间不长,且未获得任何营利,不可能对原告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26:54]
  • [被告二代理人]:
    国泰平安双桥店、国泰平安共同答辩:
    一、我公司同意被告一的全部答辩意见,被答辩人持有的“西贝”商标,虽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I❤莜”却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I❤”元素也并非被答辩人原创,通用型很强,被广泛搭配于各个行业领域。且被告一使用的商标也已经经过注册,与被答辩人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我公司认为被告一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权。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特有装潢元素”,如明厨亮灶、红白格桌布、棕色牛角椅、镂空餐椅、折叠菜单等,并非被答辩人特有。上述特征广泛存在于餐饮业界。被答辩人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手段,使上述装潢元素变成只能为其所用的“独有”,那才是真真正正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我公司认为被告一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经营关系。
    二、被答辩人将我司诉至被告席,并要求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于法于理无据:
    1、我公司并未构成帮助侵权。暂且不论被告一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但就帮助侵权本身而言,我公司也并不构成。
    帮助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但是却教唆或引诱第三人侵权,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或者共同参与了侵权。我公司作为场地出租者,只负责提供场地,对于被告一的经营行为并不干涉,何谈教唆或引诱其侵权呢?
    2、被告一作为独立注册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是独立的经营实体,有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经营品类、方式完全自主决定,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无权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要干涉其经营管理、对其进行监督、审查。被答辩人单方认为我公司应尽监督管理职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我公司认为被告一并不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权,也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本案更与我公司无关,被答辩人滥用诉权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于法无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14:30:05]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庭前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之前已经提供到证据37,今天原告又补充了三份证据。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被告方是否收到了全部证据副本?
    [14:42:47]
  • [三被告代理人]:
    收到。
    [14:43:33]
  • [审判长]:
    原告举证。
    [14:43:49]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被告一主张其已经停止侵权,我们今天作为证据38、39提交。(当庭展示)原告享有I♥莜核定使用在43类服务项目上,参见证据第1页。被告一在餐厅服务上使用与原告高度相似的商标。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使用I♥莜拼音的标志行为,证据27的第一张图片,被告在厨师帽正中间使用了标志,参见证据27 2088页,被告在员工服帽子正中间及员工牌都标志了I♥莜。被告1使用含有莜面人家的标志:虽然放了莜面人家,但只是缩小的放的,是证据7的2081页。被告在餐厅门口放的指示牌,实际消费者是看不清具体标志的。被告一餐厅的台号牌也使用了I♥莜。第三类,被告餐桌上的湿纸巾、被告提供的打包袋的中间印有标志。整体看上去近似于我们的注册商标。第四类,在被告餐厅桌面摆放的机器猫小扇子及扇子背面。第五类,一进入商场,消费者看美食餐馆标志的位置,是证据7的2074页。
    [14:44:09]
  • [审判长]:
    上述五类依据商标法第几条?
    [14:44:23]
  • [原告代理人]:
    57条。
    [14:44:36]
  • [审判长]:
    继续展示。
    [14:44:51]
  • [原告代理人]:
    被控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原告对知名的装潢元素进行了梳理,我们按照餐厅等候区、用餐区、厨房区的顺序展示。等候区:招牌,原告采用红白色设计,被告的店铺招牌同样是红白色,都是文字白色,底色红色。在后餐区双方都使用的是全镂空塑料餐椅,而且椅子采用了红白两种。店铺外墙,明厨亮灶不仅让店内的消费者及也可以让潜在消费者看到。用餐区:一次性桌面用品、底座放置牙签筒、双方桌面摆放的菜单右上角均使用了餐厅名称,封面上标注有羊肉为什么好吃的宣传语,菜单展示的特色菜品也相似。用餐椅、布艺沙发摆放了印花靠枕。用餐区的顶棚设置及装饰,原被告都采用木条形吊顶,还有悬挂的装饰物(吊旗、吊牌),从第14项可以看到。厨房区:店内采用拐角设计,明厨亮灶有一面是向店外展示,整体可以看到上访有两层可透视置物架并 有堆叠的金字塔,中间是空的,下面是操作台,体现在我们的15、16项。员工服饰:厨师服,在厨师帽中间有超级符号,而不是纯白色厨师服,在对比表的17-19项。服务员是蓝色牛仔质地服装,并不是一般餐厅的西装,在对比表的20、21项。
    [14:45:09]
  • [审判长]:
    主张的内容是否以最后梳理的为主?
    [15:03:38]
  • [原告代理人]:
    是。
    [15:03:46]
  • [审判长]:
    针对今天补充的证据,是否有说明?
    [15:04:01]
  • [原告代理人]:
    前37项证据,我们会挑重点内容说。证据2、3,证明2013年原告就已经委托设计I♥莜标志,在超级创意的书中就已经作为经典案例公开。证据2、4,可以看出大众对原告的点评,知名原告有一定得知名度。证据6、7,证明我们在全国有200多家店铺,营业额良好。证据8、9,证明原告的利润,2013-2017净利润13个亿。原告2013-2017广告投入非常大,我们曾在星球大战、功夫熊猫都投放了广告,在央视、优酷、土豆春晚前15秒的广告投入。我们每年的咨询费360万。店铺整体装潢不是原告随意想出,而是花了180万设计样板店。证据35,辅助央视春晚的报告。证据11,广告实际放映情况。证据14,检索报告,我们对原告进行了检索,2012-2018的检索情况。本案中仅提交目录,只是针对检索情况进行说明。证据15,1487、1499页的报道提到了为什么有高度识别度,就是因为在设计中采用了超级符号,是引用的报道原文。证据18、36,因为原告作为中式餐厅的代表,2013年代表中国参加代表中国走进联合国,是在纽约举办的,当时还出了个手册,并对西贝进行了介绍,这个在网上可以查到。证据19,原告位列前50名的第2名,原告与伊利、蒙牛都是知名企业。今天提交的证据38、39,针对被告称其已经停止侵权,我们有专门的人员去被告店里视察,发现使用的还是I♥莜莜面人家。我们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元素被告还都在使用,被告主张停止侵权不存在。证据39,大众点评上在我们起诉后还有人误认为是西贝。证据40,参考案例,与本案相似。
    [15:04:37]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的证据材料,逐份进行质证。
    [15:04:50]
  • [被告一代理人]:
    证据1,认可。证据2、3,在2013、2014年涉案商标没有注册,原告是否实际使用不清楚。不能 原告关于注册商标已经使用的证明目的。创作过程说明涉案商标并非原告原创,而是效仿他人。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原告证实其所称的特许装潢元素和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认可。。原告并没有针对性的对其实体店面特有装潢以及商标的使用进行公证。以第三方在网上的图片评价很少有与原告主张的相关内容。而且呈现的直观的对比性没有显著特征。证据5、6,是原告单方的叙述,缺乏客观性。证据7-10,真实性认可,原告注册商标在2016.6.21完成,原告的收益以及广告投放主要在2016之前,与本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以及主张被告涉嫌侵权的时间缺乏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证据11-20,证明目的不认可。特有的装潢元素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界定,没有客观认定标准。仅有的推广就是一篇报道或者推广性的文件,不能代替大众的感知,只是导向的作用。证据21,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证据22、23,对原告此前的文字性的西贝商标的认定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从相反角度说明,原告有过以诉讼的方式对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先例,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动因。证据24-26,与本案无关。证据27,认可是在被告二提供的场地里进行经营,但被告二、三没有市场经营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组证据,相关费用的票据真实性认可,但我方不同意负担该费用,双方之间没有实质的冲突,事实实际发生在很小的范围,时间短影响小。完全可以通过交涉解决问题,原告为了通过诉讼方式实行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小题大做的嫌疑。证据31、32,我方认为不属于证据及指导性案例。证据3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个别人的评价不足以代表公众的认知。证据34-3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37,真实性认可。证据38,取证方式不合法,没有经过公证或者其他鉴定的方式。我们店里现在不是这样的,对拍照的内容也不认可。
    [15:04:57]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是否有做公证?
    [15:29: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我们只是针对对方的情况做进一步说明,我们的证据与对方的证据可以互相映证。如果需要,我们后续可以补做公证。
    [15:30:0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质证
    [15:30:15]
  • [被告一代理人]:
    证据39,涉案后有6条记录,时间分布在2、3、6月,评论内容与事实不符。时间集中在原告做对比的时间点,我们认为可能是故意行为。证据40,同证据31、32的质证意见。
    [15:30:32]
  • [审判长]:
    被告二继续质证。
    [15:30:39]
  • [被告二代理人]:
    证据1-21、23-26,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与我公司无关。证据2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的驰名商标仅限西贝二字。证据2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一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我方也没有法定义务监管被告一的经营活动。证据28-38,真实性认可,与我方无关。证据39,内容可以看到顾客对于两家店是两家店有明确认知,关于菜品的品味、价值都没有混淆,故不认为被告一侵犯原告权益。证据40,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案件的判决不能对本案产生指导性意见。原告提供的判决与本案有天壤之别,广州判决的原告是世界著名品牌香奈儿,本案原告仅仅是本国西北的品牌。广州法院认定该案中的场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对被告出具过书面警告函件,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书面警告函件或口头警告函件。广州法院判决的是警告函后的行为,本案并不适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商标法实施条例50条第二项的规定,帮助侵权要提供便利条件,我公司并没有故意实施,也没有为被告一提供便利责任,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15:45:32]
  • [审判长]:
    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补充。
    [15:45:49]
  • [原告代理人]:
    针对被告所述我们想提供辅助证据2018年4月去的——打包袋、小票。
    [15:46:03]
  • [被告一代理人]:
    还是不认可。打包袋是我们之前用的,公证的时候是有的。
    [15:52: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5:52:28]
  • [被告一代理人]:
    我方一共3组证据,具体见证据目录。现在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15:55:23]
  • [审判长]:
    被告的证据是否可以展示?
    [15:55:38]
  • [被告一代理人]:
    无法展示,在手机上。
    [15:55:50]
  • [审判长]:
    原告庭前是否有收到被告的证据副本?
    [15:56:02]
  • [原告代理人]:
    收到。
    [15:56:34]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56:5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注册证的原件没有看到,餐饮草原公司不是本案被告,被告根本没有使用莜面人家的商标,而是与莜面人家完全不同的。但是几个字放在爱心的中间都是细小的使用,被控I♥莜加拼音的就完全没有莜面人家。I♥莜面人家,最为显著的部分是I♥莜,莜面人家只是非显著性使用。故该商标不能作为被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证据2,没有看到原件,我们认为利润表看不出是从哪截取,是被告一的自制证据,审计报告也没有原件,故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亏损状态,主营业务利润42.9万,对于收入及纳税额的统计在于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发票,利润是无法统计的,自认的营业时间2016开始,实际成立时间2017年。实际成立之前的收入就没有纳入统计。原告连续去了两次餐厅多次索要发票才取得,实际消费的过程中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证明被告很多都没有开具发票,也就没有统计。就算被告亏损,利用了原告的知名商标、特有装潢,也会减少亏损。已经停止侵权的照片,就原告提交的证据38,被告称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实际上,被告一自己的证据本身也就是拍的照片,并且没有我们的照片清楚,也没有拍摄时间,实际双方提交的证据形式是对等的。被告照片可以看到我们主张的明厨亮灶的设计依然还在,还是双层置物架,还有蒸笼堆叠的金字塔。餐厅依然还使用红白格子桌布、沙发。我们也展示了打包袋,上面依然还有I♥莜商标,被告从未停止过侵权,也拒不整改,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如果被告一认为不侵权根本就没有改造的必要,其自己整改就是明知主观侵权存在。
    [15:58:43]
  • [审判长]:
    被告二、三发表质证意见。
    [15:58:58]
  • [被告二代理人]:
    全部认可。
    [15:59:32]
  • [被告三代理人]:
    全部认可。
    [15:59:50]
  • [审判长]:
    被告二、三是否有证据提交?
    [16:00:01]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6:00:27]
  • [被告三代理人]:
    没有。
    [16:00:40]
  • [审判长]:
    为什么在点评网或者其他内容显示2016年就有莜面人家双桥店?
    [16:01:19]
  • [被告二代理人]:
    大众点评网的截图是2017、2018年的。
    [16:01:33]
  • [被告一代理人]:
    莜面人家的起始日期。
    [16:01:42]
  • [审判长]:
    2017年4月。
    [16:02:00]
  • [审判长]:
    原告所称在2016年经营体现在证据几?
    [16:02:1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写的是2016年开始经营,在我们的证据27的2106页。
    [16:02:32]
  • [审判长]:
    被告解释一下。
    [16:03:24]
  • [被告一代理人]:
    微信里面描述的是错误的。
    [16:03:40]
  • [审判长]:
    被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了几家公司?
    [16:03:57]
  • [被告一代理人]:
    4家。快乐草原莜面餐饮有限公司有双桥跟没双桥的、快乐草原美食城、一品石锅。
    [16:04:09]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证据2198页,就是2016年的,可以佐证微信上面的说法。而且证据交换时被告一明确确认过与一品石锅没有关系。
    [16:04:20]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是否有问题需要提问对方?
    [16:04:3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04:49]
  • [被告一代理人]:
    公众号合并过一次,另外一个店的位置也在双桥。
    [16:05:14]
  • [审判长]:
    被告方事实部分是否有问题需要询问原告?
    [16:05:24]
  • [三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05:33]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的法律依据
    [16:05:51]
  • [原告代理人]: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新旧法衔接的适用,我们主张适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6条1。旧法的第2条对应的新法也是第2条。
    [16:07:28]
  • [审判长]:
    本案主张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个行为,分别的经济赔偿是否可以区分?
    [16:08:11]
  • [原告代理人]:
    商标侵权60,不正当竞争40。
    [16:08:22]
  • [审判长]:
    起诉状中称商标侵权的部分,在互联网菜单上面目前的证据没有看到.
    [16:08:36]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放弃该部分事实,以我方庭前提交的梳理版本为准。不正当竞争也以梳理的版本为准。
    [16:08:47]
  • [审判长]:
    原告说明知名度的特许装潢
    [16:16:2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6、34-36其实西贝营销中叫超级符号,实际作为西贝的核心商标是与西贝一起用的,甚至到处用的都是I♥莜,店铺是按照样板房设计,对方指出不是直接体现商标,我们取证的时候已经尽力,装潢的时候确实很难有说服力的取证。餐饮服务的范围,包括使用、宣传的过程,我们用了样板房的装潢及超级符号商标,故不可避免的有重复。
    [16:17:02]
  • [审判长]:
    描述特有装潢的特有性
    [16:17:14]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并不主张某一个元素是特有的,是展示特有整体的营业形象,体现在通过什么样的思路设计每一个区域,整体效果说我们是小而美的理念,给消费者是里里外外、干干净净、上上下下、整整齐齐,选择红白色主色调,配合素色素材是我们整体设计风格,在具体体现时,等候区:镂空的椅子,别的地方我们没有看到过,被告认为不特有可以举证,因为颜色也是可以选择,被告完全是一样的镂空、颜色、排列方式。店铺招牌:被告选择的也是红白色。明厨亮灶:我们有三面都可以看到,并且有一面是冲店外的潜在消费者也可以看到。用餐区:1、桌面红白格子的桌布,是红白主色调风格的,用餐椅也是牛角椅,是设计成牛角形的,一面是皮质灰色的,我们对着搭配的是粗麻布艺沙发,还摆放着印花靠垫。我们想追求实用、简约。2、棚顶设计,我们选择木条状的去营造西北风。厨房区域:透明厨房大多数是单面的,但我们是拐角形的,两面都可以让消费者看到,上面有两层透明置物架,上面也有装饰物品,用的是蒸西贝面点的小蒸笼,并且堆成金字塔形。厨房中间是空的,下面是操作台。服务员服饰:通常餐厅服务员都是腰上系围裙或者西装,我们用的是牛仔帽、牛仔衣,并用了超级符号。厨师服:正常都是无任何标志的纯白色,我们的是在帽子正中间用黑红色标志了超级符号,被告也是。整体效果是我们的特有营业形象。尽管很多餐厅使用了透明效果,但这是2013年西贝首创的。
    [16:17:48]
  • [审判长]:
    原告证据12的录像在哪?
    [16:17:59]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微信公众号,公证截图量有点大,所以就是采用了录像。
    [16:18:15]
  • [审判长]:
    原告现在主张的商标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
    [16:18:28]
  • [原告代理人]:
    2013年
    [16:18:44]
  • [审判长]:
    对此是否有证据可以反映出使用的状况、时间
    [16:18:59]
  • [原告代理人]:
    西贝拍过宣传的视频。主要还是体现在大众点评。
    [16:19:12]
  • [审判长]:
    大众点评最早可以看到是2014年
    [16:19:2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庭后与当事人核实,然后提交书面意见。
    [16:19:32]
  • [审判长]:
    西贝在全国有多少家?
    [16:19:43]
  • [原告代理人]:
    227家,要么是全资,要么是控股,全是直营的,没有加盟的。
    [16:19:58]
  • [审判长]:
    除了审计报告,其他地方是否有体现
    [16:20:08]
  • [原告代理人]:
    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纳税凭证。
    [16:20:19]
  • [审判长]:
    如果没有补充,法庭将以现有审计报告为准。
    [16:27:46]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6:28:00]
  • [审判长]:
    被告称装潢不是特有的,是否有反证
    [16:28:11]
  • [被告一代理人]:
    等候区:明厨亮灶,区别在于我们四面都是亮灶的。我们在莜面人家下面加了大西北的标志,我们主要菜品有通过菜单放在等候区。至于座椅,也不是原告订制的,都是市场可以买到的,我们的颜色也是有区别的。装修风格:干净整齐是所有店的要求,桌布的颜色百分之五十的店用的都是红白,我们的沙发不是布艺的,是皮质的。笼屉:因为都是主营莜面,莜面就是用笼屉做的,这是共性,不是个性。菜品的展示:我们菜单标志了字号“莜面人家”。
    [16:28:21]
  • [审判长]:
    对于被告所述除了照片,是否有其他证据
    [16:28:41]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有关员工服装:颜色、款式、搭配都是不一样的。服装以及店内装饰涉及商标的部分:原告是I♥莜,我们使用的是I♥莜面人家,实际使用还加注了拼音,心形中有莜面人家、双桥字样。我方认为不构成近似。
    [16:28:52]
  • [审判长]:
    根据法庭提出的问题,双方庭后7日之内向法庭以书面的方式回复,如有补充证据,一并提交,法庭将组织双方进行电子交换,双方需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法庭不再收取,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6:30:45]
  • [原、被告各方]:
    听清楚了,同意。
    [16:30:56]
  • [审判长]:
    双方对于事实还有补充吗?
    [16:31:1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31:22]
  • [三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31:4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31:56]
  • [原告代理人]:
    同书面辩论意见。
    1、关于商标侵权问题,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原告拥有I♥莜的专用权,指定使用的就是餐厅等服务。被告称2016年起就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主要构成要素完全相同,只是加入部分细节元素,被告仅是省略了主语i,并未明显区别原告的商标,并且根据原告的证据,混淆已经在事实上发生。从原告权益商标的知名度看,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52条第1项的规定。应结合知名度及显著性情况,在判断商标近似问题时应模拟消费者选购时的实际情况,不是要求以特别高的注意力,而是一般的经验、认知,对于有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选择商品服务,细节的差异不会被消费者注意。两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混淆为标准,而是事实造成混淆,被告一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一没有对合理来源做解释,被告陈述并非故意使用,被告一涉案侵权行为恶劣,被告一的目的就是让公众混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主张根据商标法57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不正当竞争部分:被告一与原告同为餐饮行业经营者,被告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装潢已经构成消费者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案原被告均是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双方是竞争关系,并且大众点评有人误认为被告来源于原告。原告经营的店在全国有227家门店,足以证明原告的餐饮服务及装潢被熟知,有知名度。原告坚持通过小而美展示特有形象,投入180万聘请专业团队,已经构成知名行业的特有装潢。被告通过搭便车的行为,关于特有元素的对比不再重复。被告一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被告二、三作为专业百货经营管理者,应知晓被告一的行为,并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一侵权情节恶劣,并且起诉后拒不整改,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不良影响,不应按照被告所谓的亏损给予赔偿。被告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停止侵权。原告2014.4.14的调查结果,被告一在起诉后仍然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否则就不存在改造的必要。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被告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进而造成商誉及经济的减损。被告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亏损状态。被告有一段时间是无照经营,该段时间肯定无法开具发票。被告一的经营状况良好,与其主张的状态不符,其亏损的原因是自己。被告一侵权情节恶劣,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16:50:24]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51:34]
  • [被告一代理人]:
    效仿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被告也可以取材于原告的商标。如果我方涉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我方可以调整、整改,但是诉讼前没有接到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知,所以关于商标侵权的基本事实并不成立,诉讼也不具有必要性。原告主张商标的显著性,原告希望把涉案商标作为超级符号推广,大众对西贝商标的认同,远超过涉案商标。原告证据可以显示我方店外的招牌、店内陈设、装潢形成显著差异,可以让公众轻易区分。我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装潢元素的特有性,案件中无法认定红白相间的桌布以及明厨亮灶属于原告专属特征,如果原告以这个角度打击我方,实际是侵害了整个业界。原告主张的损失,我方认为按照法定赔偿应确定损失的额度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
    [16:52:09]
  • [被告二代理人]:
    共同发表:
    商标侵权,就原告提交的大众点评截图,相信原告是故意筛选出的,但顾客的反映也是可以区分出两个平台,没有导致混淆,没有人把莜面人家当成西贝。原告也说了是否侵权应有消费者的认知,故我方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强调的镂空餐椅、红白格桌布等随意都可以买到,并不是其经营所需要的必备物品,并不能证明被告一侵权。原告强调的明厨亮灶,我国药监局去年已经强调餐饮业都要做到明厨亮灶,这不是原告特有的经营风格。原告所述莜面用的蒸笼,我们做面食就要用蒸笼,是西北菜必须的物品,不是原告特有。我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要我们有主观故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是主观故意,我们是百货行业,对餐饮及原告并不是特别了解,我们没有义务、权利去监督被告一的实际经营活动,故我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6:57:0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6:57:21]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强调的是整体塑造,我们的意思不是只有我们能用,别人不能用,而是运用到一起的整体形象,被告不是只用了某一种。明厨亮灶的问题,我们强调的是明厨亮灶的构建。蒸笼作为装饰品出现,可以体现我们的用心。
    [16:57:33]
  • [被告一代理人]:
    我们都来自于内蒙古的一家企业,这几年西贝的发展有目共睹,是我们的带头大哥,是老乡的骄傲,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听原告所述,一些装潢元素上,原告要是用了就以后其他同行业就不可以用了,如果原告所述成立,那全国的餐饮业就乱了。原告的诉求是违反常理的,原告不能打压整个行业。
    [16:57:4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6:57:59]
  • [原告代理人]:
    不愿意。
    [16:58:11]
  • [三被告代理人]:
    愿意。
    [16:58:26]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庭审结束后,法庭再主持双方继续调解。法庭给双方1个月的时间自行调解,调解期间扣除审限。
    [16:58:42]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做的很大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也是一步步诚信经营起来的,不是不让被告模仿,被告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模仿范围。
    [17:01:06]
  • [三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7:01:27]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接受与被告一调解,但接受与被二、三调解
    [17:01:40]
  • [审判长]:
    现在提示当事人,案件宣判前当事人主体身份如果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法庭,否则后果自负。
    [17:01:52]
  • [原、被告各方]:
    知道了
    [17:02:0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7:02:1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品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7:02:4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