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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14时,延庆法院审理“镇政府强制关养猪场 养殖户要求确认违法”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延庆法院通讯员郭敏娜。
今天我们将在延庆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镇政府强制关养猪场 养殖户要求确认违法”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张兆阳,延庆法院环资庭副庭长,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14:04:42] - [主持人]:了解了本案审判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北京某养猪场诉称:2001年1月1日经营者康某某与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康某某承租位于延庆区沈家营镇某村的7亩土地用于经营养猪场。原告自2001年营业至今,年出栏生猪5000余头。
2017年3月,被告延庆区沈家营镇政府依据《延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关停工作方案》,认定原告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向原告作出了限期关停的通知。原告认为根据《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规定,原告养殖场所所在区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范围,为此拒绝了被告的要求。被告于2017年6月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原告同日即向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沈家营镇政府的强制执行决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被告的强制执行决定违法。但被告已于2017年6月将原告的养殖场强制关停并清理完全部禽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且其所依据的关停工作方案违反了《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强制关停并清理全部禽畜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对被告所依据的相关规定进行违法性审查。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4:05:44]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养猪场与被告沈家营镇政府一案。现在开庭。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4:07:29] - [原告]:不申请。[14:09:11]
- [被告]:不申请。[14:09:22]
-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4:09:42]
-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同起诉书。[14:10:19]
- [审判长]:下面被告进行答辩。[14:10:42]
- [被告]:我们认为我们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完毕。书面答辩意见,已经提交法庭。[14:10:57]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主张的文件中二三四项所涉及的文件,如果有必要,将进行合法性审查。[14:22:59]
- [原告]:好的。[14:27:12]
- [被告]:好的。[14:27:23]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14:27:34]
- [被告]:2016年的12月份,我们与原告有关停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好的, 2017年6月7号强制执行的。原件都是网上发布的公文。[14:28:49]
- [原告]:对协商的照片,我们认为没有关联性,原告也不在照片里,只有第四第五张是真实的。协商内容只涉及关停,没有补偿的内容,与关停工作附带的附件不一致,协议书不是原告自愿签订。[14:29:29]
- [审判长]: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14:30:19]
- [被告]:没有。[14:30:34]
- [审判长]:原告有证据提交吗?[14:34:20]
- [原告]:被告2017年1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8月28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关停工作方案。北京市高院XXX号判决书和延庆法院XX号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签订关停协议,上方均未履行。[14:34:34]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35:40]
- [被告]:证据中,强制执行决定能佐证我们的证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是根据区政府和农业局的关停方案执行的,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里都明确载明了补偿的内容。[14:35:57]
- [审判长]:原告所诉的二三四项诉求合法性审查,被告发表意见。[14:43:07]
- [被告]:我们的依据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农业局的批示,强制执行行为并不直接依据三份法律文件。[14:43:31]
- [原告]:不是直接依据,我们认为我们是合法的,畜牧法44条明确规定,畜牧养殖限于引用水区等,延庆区政府无权扩大限养范围。[14:43:39]
- [审判长]:被告,三个文件是否属于审查范围?[14:44:05]
- [被告]:我们认为不属于。我们是根据区政府及农业局的请示批复。[14:44:2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52:27]
- [原告]: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是依据其职权,或并不是依职权,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区政府的关停方案及北京市农委的涵,均没有取得行政法规的授权,肆意扩大禁养区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53条,不排除直接或间接的依据,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要求的三份文件的审查,根据延庆区关停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其是作为关停主体的,与北京市水污染条例相冲突,被告无权做出关停行为。[14:52:50]
- [被告]:原告认为职权属于区政府,区政府也是认为是违法,我们认可的,镇政府是协助的角色,付诸实施都是依据区政府的部署,我们是根据区政府安排开展工作的,是没有问题的。[14:54:2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4:56:0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6:46]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4:57:04]
- [审判长]: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于庭后合议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14:57:20]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老师的指导、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延庆法院康雪峰、李硕提供技术支持,感谢高攀担任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14:57: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