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张江洲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质证

庭审现场全貌
4月2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技术服务合同引纠纷 服务方诉讨违约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7: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16:0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技术服务合同引纠纷 服务方诉讨违约金”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6:4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江洲。
    [14:17:02]
  • [主持人]:
    张江洲,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
    [14:17:17]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17:38]
  • [主持人]:
    原告重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地区智慧工棚AP项目与安装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交付给原告完成。原告依约完成全部项目安装技术服务工作后,被告于2017年1月和4月分别完成了项目的初验和终验。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61350元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重庆智慧工棚项目AP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项目验收合格且在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内,被告应当依约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0.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技术服务费61350元,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全部技术服务费止,按每日12.27元(61350*0.0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17:53]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8:0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20:3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20:42]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14:21:15]
  • [原告]:
    重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男,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1:35]
  • [被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2:33]
  • [审判长]:
    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张江洲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袁卫、梁铭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卢芸熠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24:1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5:15]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5:3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14:25:36]
  • [原告]:
    2016年10月,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地区智慧工棚AP项目与安装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交付给原告完成。原告依约完成全部项目安装技术服务工作后,被告于2017年1月和4月分别完成了项目的初验和终验。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61350元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重庆智慧工棚项目AP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项目验收合格且在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内,被告应当依约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0.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技术服务费61350元,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全部技术服务费止,按每日12.27元(61350*0.0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26:2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26:56]
  • [被告]:
    我方认为本案不符合付款条件,只有在符合付款条件后,我方才能付款。
    [14:27:22]
  • [审判长]:
    下面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14:28:12]
  • [原告]:
    第一组证据,合同可以证明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第二组证据,可以证明我方服务已经完成验收;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已向对方开具发票。
    [14:31:0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31:58]
  • [被告]:
    合同真实性认可;验收报告不予认可;真实性认可。
    [14:32:1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9:3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40: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1:0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1:2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41:43]
  • [原告]:
    同意,庭后协商。
    [14:42:16]
  • [被告]:
    同意,庭后协商。
    [14:42:2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庭后协商调解,本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工作,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安排调解事宜,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双方是否听清?
    [14:42:37]
  • [原告]:
    听清。
    [14:43:04]
  • [被告]:
    听清。
    [14:43:24]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14:43:3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4:44: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53:17]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周宇航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4:53:3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54:0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