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诉人 高某、任某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

法庭全景
4月24日10时,一中院审理“集资建房另有约定 离职房屋作何处理”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审理“集资建房另有约定 离职房屋作何处理”案。高某与任某系夫妻,二人原为中铁三局四公司职工。2009年11月10日,公司制定《中铁三局公司集资建设住宅楼认购实施办法》,后开展集资建房工作。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高某签订《职工住宅楼认购合同》,认购住宅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权属证书由甲方保管五年;在乙方获得国家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之前,如乙方辞职或由于乙方自身过错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购房资格,收回拟售楼房。后高某和任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与高某、任某解除劳动关系。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高某、任某返还房屋。高某、任某主张该条款无效,且认为二人不符合该条款约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约定有效,公司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返还房屋。高某、任某不服提出上诉。
    [09:13:1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法庭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10:31:43]
  • [书记员]:
    (1)全体起立。
    (2)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32:32]
  • [审判长]:
    请坐。
    [10:33:2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高某、任某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高某、任某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10:33:48]
  • [审判长]:
    好的,书记员请坐。
    [10:34:13]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陈述基本情况。
    [10:34:34]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女,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5:1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述基本情况。
    [10:35:51]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芳,女,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蓓,女,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10:36:20]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适用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高某、任某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由徐冰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国俊、范磊组成合议庭。由刘瑾担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并进行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对方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是否清楚?
    [10:37:21]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清楚。
    [10:38:53]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清楚。
    [10:39:1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回避?
    [10:39:28]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不申请。
    [10:39:46]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不申请。
    [10:39:55]
  • [审判长]: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10:40:13]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建房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系房屋买卖关系错误。2.被上诉人不具有出售房屋的资质和资格。该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从法律形式和事实上不具有出售房屋资格。3.从166号文件中充分反映了涉案房屋为中铁三局集资建房,并非房屋买卖。另外第6条规定了履行调出程序的员工,不收回房屋。两位上诉人均调入了中铁九局,被上诉人是中铁三局,上诉人是系统内调动,不属于辞职情况,且履行了商调函等手续。我方调取了函件证明是组织内正常调动。另外上诉人两位合同期满后未续合同,两人均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不符合合同约束条件。4.该案件中房屋的性质,土地为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不能对外出售。
    [10:41:0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10:42:24]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同意一审判决。1.涉案住宅项目是被上诉人取得许可证后合法建设,具备出售条件。2.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合同法调整。3.关于辞职,上诉人是提出了辞职。
    [10:43:31]
  • [审判长]:
    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有无异议?
    [10:47:02]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1.上诉人未提出辞职,经过组织商调后让我方写书面内容,单位说不写辞职报告不会让我离职。2.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涉案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建房纠纷,最高院有明确规定,原审认定属普通的房屋买卖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是集资建房关系,单位出土地,我方出购房款,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
    [10:47:22]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双方签订的应当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我方对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
    [10:47:51]
  • [审判长]: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10:48:16]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有。商调函复印件两份。来源于中铁三局人事部门,证明目的是两位上诉人经过商调才调走,属于组织调动。
    [10:48:4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质证?
    [10:49:21]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1.真实性不认可;2.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内部调动是上诉人和中铁公司签订的合同。
    [10:49:43]
  • [审判长]:
    函件被上诉人是否有留存?
    [10:50:11]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没有留存。是中铁九局出具的,我方不清楚。
    [10:50:28]
  • [审判长]:
    上诉人对新证据有无补充意见?
    [10:50:56]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红章是单位不给我盖,我方无法取得,无法强迫单位盖章。该函件是中铁九局为中铁三局发的函件。
    [10:51:2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10:51:52]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第一组证据包含两份。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证明2011年1月18日由铁道部工程公司改制为中铁三局公司。2.门头沟区国有土地使用证,246号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63号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被上诉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342号文件证明国务院同意建设职工住宅楼;(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房屋经过城乡规划部门许可符合规划要求;(4)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符合规划要求;(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工程符合要求;(6)63号文件,第2条说明住宅楼项目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可以向职工销售。
    [10:52:26]
  • [审判长]:
    名称变更证明原审是否出示过?
    [10:52:57]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原审未出示过。
    [10:53:16]
  • [审判长]:
    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55:02]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首先,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与本案无关。其次,对于第二组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只是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中铁三局,土地为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是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非建房商业用地许可证,单位只有建房的使用权,无所有权。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真实性认可,但是2013年才批下来,房屋建设是2010年,只是批准建设,并未将土地变成商品用地。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是属于集资建房的许可。5.国务院342号批复文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是单位集资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房。并非商品建房,只能用于职工建房。6.63号文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说明是划拨形式,属于非盈利土地。房屋不是用于买卖。用划拨土地集资建房并非盖商品房。
    [10:57:11]
  • [审判员]:
    商业用地如何理解?
    [11:03:19]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商品用地应该是交了土地出让金后建设商品房。
    [11:03:45]
  • [审判长]: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上诉人认为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性质?
    [11:04:21]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认可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交了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就发生变化,划拨土地只能用于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业用地。
    [11:06:3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举证第二组证据?
    [11:07:19]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对上诉人意见有补充。所有的土地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委会,除此之外土地均由国家所有。第二组证据为门头沟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声明,证明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11:07:47]
  • [审判长]:
    上诉人质证?
    [11:08:32]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真实性认可,但是该文件为后补,内容为2017年9月26日和2017年11月8日两次去门头沟区办理测绘业务,因为未最终完成人防设备,所以未完成备案。
    [11:11:4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继续举证?
    [11:12:41]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第三组证据为:1.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目的是证明涉案房屋能办理房屋产权证,17号院为合法建设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大产权证。2.0021号文件,证明涉案房屋也能够办理房产证。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与本案房屋性质一样,17号院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本案房屋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1:13:30]
  • [审判长]:
    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11:14:23]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1.004385号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因为是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2.另两份文件质证意见相同,真实性均认可,关联性均不认可。我方补充质证意见:17号院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涉案房屋能够取得权证。
    [11:14:4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证据部分有无补充?
    [11:15:52]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无。
    [11:16:13]
  • [审判长]:
    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对交还房屋的影响?
    [11:16:59]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本案为集资建房法律关系,由中铁三局四处提供土地,职工自己交集资款,且之后补交齐,属于内部建房,符合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第三条规定,我方认为所有由集资建房产生的法律纠纷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集资建房为非盈利,不能买卖,土地为国家,房屋为集资建房。
    [11:19:38]
  • [审判长]:
    房屋是否应当交回?
    [11:20:51]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我方认为不应当交还。理由:1.我方属于正常调动,不属于合同约定应当交还房屋范围;2.两位上诉人均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不交还房屋条件;3.上诉人二人劳动合同期已经届满,并非上诉人终止合同,而是合同到期后的调动。
    [11:21:1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认为在集资建房前提下上诉人是否应当交还房屋?
    [11:21:53]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认为不能否认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第6条第1款约定:乙方获得产权之前乙方辞职,上诉人辞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后的五年,而并非在房屋交付之后的五年。
    [11:23:08]
  • [审判长]:
    上诉人回应?
    [11:24:25]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我方认为无收回房屋的条件。1.我方非辞职,中铁三局和九局均为同一系统,通过商调是正常的组织调动,是合同到期后的商调;2.上诉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11:24:5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回应辞职?
    [11:25:33]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中铁三局和九局为两个法人,不属于内部调动,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调动。内部调动应当为三局内部调动。
    [11:25:56]
  • [审判长]:
    房屋交回是否有约定?
    [11:26:27]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集资建设住宅楼办法,即166号文件约定,由于组织正常调动,不收回房屋。
    [11:26:5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该条款的理解?
    [11:27:37]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两个法人之间的调动不属于组织正常调动,只有中铁三局调动才属于内部调动。
    [11:27:54]
  • [审判长]:
    双方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内部调动的范围,上诉人?
    [11:28:13]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我方认为中铁三局内部不能算调动,只能算调岗或换岗。商调函可以证明是调动关系。
    [11:28:3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内部调动的范围?
    [11:28:58]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没有其他证据。
    [11:29:2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认为三局内部公司是否独立法人?
    [11:29:41]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是独立法人,三局内部其他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三局和九局的共同上级是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下分成各公司。
    [11:30:08]
  • [审判员]:
    上诉人原审是否提交正常调动证据?
    [11:30:39]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原审后我方才知道发过商调函。发过商调函之后两位上诉人于2017年9月去中铁九局工作。
    [11:31:1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认可该时间?
    [11:31:49]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认可商调函时间,但是何时去九局工作我方不认可。
    [11:32:13]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于在2017年4月去九局工作之后发出2017年的9月商调函如何解释?
    [11:32:57]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当时人事档案部门未办理手续,说是先形成辞职报告后才能办人事档案关系,即商调关系。
    [11:33:17]
  • [审判员]:
    去中铁九局是主动去的?
    [11:33:38]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中铁九局主动要求我方两人去上班,不是我方主动联系,中铁三局同意了。但是需要我方先写辞职报告,后办理辞职手续。
    [11:34:04]
  • [审判长]:
    在此之后是否签订过其他劳动合同?
    [11:34:41]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没有。
    [11:35:02]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需要向人事部门核实。
    [11:35:2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是否知道上诉人是否提出过中铁九局主动要求调动?
    [11:36:12]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我方不清楚,庭后核实提交书面意见。
    [11:36:35]
  • [审判员]:
    房屋产权证一直不能办理,上诉人认为关于房屋产权证约定的效力?
    [11:37:04]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我方认为虽然办不了产权证,但是双方的职工住宅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11:37:27]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争议事实有无补充?
    [11:38:49]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无。
    [11:39:08]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无。
    [11:39:1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1.本案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2.本案是否存在依据房屋认购合同中应当交回房屋的情形。
    [11:39:43]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1.被上诉人无权利对外出售房屋,本案属于内部建房,相关纠纷应当不予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2.两上诉人支付29万房款为全额出资,但是使用单位土地是建设用地,房屋性质不能出售。无销售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仅有规划许可证,则不能销售。
    [11:40:2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1:41:54]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63号文件已经明确说明我方可以将房屋对职工进行销售。我方认为双方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价格是按照成本确定,我方无盈利。产权证办理需要流程,目前房屋测绘登记因为人防面积出入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能够办下来。
    [11:42:31]
  •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在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43:13]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同意。
    [11:43:38]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不同意。
    [11:43:46]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下面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1:44:05]
  • [上诉人 高某、任某]:
    坚持上诉请求。
    [11:44:27]
  • [被上诉人 中铁三局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1:44:57]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下面休庭。(敲锤)
    [11:45:2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坐。
    [11:45:4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47:2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