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直播现场

全景
4月24日14:30,西城法院审理“抖空竹亮相春晚,‘俏花旦’花属哪家”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抖空竹亮相春晚,‘俏花旦’花属哪家”案,感谢您的关注。
    [14:30:30]
  • [主持人]: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原告发现腾讯视频网站上播放了许昌县广播电视台(现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的《俏花旦》节目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原告认为这一演出活动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益,故将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以及《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共同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本案亮点:本案为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杂技作品的独创性如何认定、如何判断杂技节目是否构成抄袭?敬请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4:31:07]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五庭赵庆丽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嵇凌云、任玉良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易忱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1:3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14:32:02]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4:32:45]
  • [原告]:
    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33:23]
  • [原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4:37]
  • [被告 被告1]: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扬,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4:35:21]
  • [被告 被告2]:
    许昌市某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许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立,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博,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14:36:05]
  • [被告 被告3]:
    吴桥县桑园镇某杂技团(个体经营),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昆仑道西侧。
    经营者:张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吴桥县桑园镇某杂技团员工。
    [14:36:54]
  • [审判长]:
    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18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被告许昌市建安某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被告2)、被告吴桥县桑园镇某杂技团(以下简称被告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赵庆丽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嵇凌云、人民陪审员任玉良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为李易忱,本次由法官助理李易忱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平等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应尽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三)如实陈述事实和举证;(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38:13]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14:40:45]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1:36]
  • [被告 被告1]:
    听清了,不申请。
    [14:42:11]
  • [被告 被告2]:
    听清了,不申请。
    [14:42:28]
  • [被告 被告3]:
    听清了,不申请。
    [14:42:4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43:28]
  • [原告]:
    诉讼请求:l、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其中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二侵犯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和广播权,被告三侵犯原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2、依法判决三被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开道歉;3、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共计100 000万元: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 000 元;5、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 6000 元;6、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知识产权其他必要花费2555元;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杂技作品被本案被告三表演,被告二进行播放,被告一在网上进行了播放,故起诉至法院。
    [14:44:14]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4:47:16]
  • [被告 被告1]: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难以确定;2、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3、我公司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答辩人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4、我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5、我公司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6、关于原告主张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侵权内容,目前已无法查询到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及侵权内容。
    [14:47:54]
  • [被告 被告2]:
    第一,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被告三的合法授权,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我方对此不知情,我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我方也不存在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也是被告三侵权。第三,我方愿意配合原告消除影响。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
    [14:55:03]
  • [被告 被告3]:
    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涉案节目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节目中的服装等抄袭自中国传统戏曲中的旦角,王氏杂技后人传授给张某,我方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我方的杂技节目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我方有权利表演。
    [15:03:1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被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
    [15:07:12]
  • [原告]:
    第一组证据 证据1、《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包括编导著作权归属协议、导演的作品的创作过程、服装手稿及制作合同、乐谱及音乐制作合同、节目所获部分奖项。证明原告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2004年11月作品创作完成。
    [15:14:07]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15:15:09]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15:16:20]
  • [被告 被告3]:
    1、原告的作品是否是自己创作的,哪些是原创性的表达,不清楚;2、涉案杂技作品的音乐在网站上能搜到;3、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如果原告通过版权登记注册方式对空竹技艺进行垄断版权注册,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4、我方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了,我方涉案节目内容有我方自己的创作。
    [15:16:31]
  • [原告]:
    证据2、“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有俏花旦作品商标权。
    [15:18:51]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15:19:19]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15:19:32]
  • [被告 被告3]:
    意见同证据1。
    [15:19:59]
  • [原告]:
    证据3、2005年2月在法国公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视频。证明原告权属。
    [15:20:35]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确定版权登记证书的内容。
    [15:29:35]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5:30:26]
  • [被告 被告3]:
    意见同证据1。
    [15:31:59]
  • [原告]:
    我方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不是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一个完整的节目作品涵盖音乐、服饰、道具、动作编排等各种因素的集合。我方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著作权,而不是我方主张享有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15:32:43]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以那一版的杂技作品为准?
    [15:33:15]
  • [原告]:
    武汉光谷版,到法国演出版,到春晚版,最后是2013年摩纳哥版。各个版本有传承的关系,武汉光谷版是基础。
    [15:33:45]
  • [原告]:
    原告,本次诉讼中作为权利基础是那些版本?
    [15:34:18]
  • [原告]:
    2007版和2013版为准。
    [15:34:47]
  • [审判长]:
    鉴于原告自认多个版本之间并不相同,多个版本之间是演绎关系,原告确定以2007法国演出版和2013版作为样品,以后的比对均是以此版本我为准。
    [15:44:22]
  • [原告]:
    证据4、(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041号、00042号公证书及其刻录视频。证明(1)公证书所附光盘刻录了侵权视频,对比原告的节目,证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2)说明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原告住所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05:38]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我方组织的节目有的是自己组织的,有的是和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演出。我方没有侵权故意,我方无法甄别到第三方演出者的演出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16:06:42]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关于00041号,公众号的内容是由公众号运营者上传,我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空间,涉案视频不是我方主动上传的,在收到本案起诉状之前,我方没有收到任何原告权利投诉。收到起诉状后,我方核查,涉案视频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被公众号运营者自行删除。关于00042号,我方没有收到任何原告权利投诉。收到起诉状后,我方核查,涉案视频是网络用户上传,并且于2017.5.25由上传的用户自行删除,该时间也是在原告起诉之前,我方作为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视频上传者是通过手机号间接注册的,我方后台只能查到注册的手机号,注册人真实信息需要通过调查手机号使用者才能查清。我方也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关于微信公众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看到公众号运营人是微信端的直接侵权人。
    [16:07:33]
  • [被告 被告3]: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我方认为,我方的演出内容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其他意见同我方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
    [16:07:53]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6:08:15]
  • [原告]:
    证据5、《俏花旦—集体空竹》经典版2004年武汉光谷国际杂技艺术节黄鹤金奖版视频。《俏花旦—集体空竹》升级版2013年1月首场在摩纳哥演出视频。证明(1)涉嫌侵权的节目与原告的作品十分类似;(2)对比被告的侵权视频,证明其侵权行为。
    [16:08:45]
  • [被告 被告2]:
    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音乐存在类似,服装不相同,基础动作类似,但是节目整体上看与原告节目有区别,我方认为节目动作类似程度不高。我方认为杂技最主要内容在与技艺,音乐与服饰仅起到辅助作用,张硕杂技团的表演空竹技术性是民间性的技术,与原告的作品内容没有太大相似度,涉案作品与原告作品音乐相同,但表演的技术是民间广为流传的,不构成侵权。
    [16:09:17]
  • [被告 被告1]:
    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音乐存在类似,服装不相同,基础动作类似,但是节目整体上看与原告节目有区别,我方认为节目动作类似程度不高。原告在举证中显示了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内容,但就独创性部分内容来比较,被告张硕的节目中,只有翎羽部分有类似,其他部分,包括动作、服装、妆容、舞台布置、动作编排都存在比较大的的差距,原告提出,杂技作品包含各种因素的综合作品,因此我方认为在比对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如果只是部分因素构成相同或相似,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16:09:47]
  • [被告 被告3]:
    意见同证据1。补充意见:两个节目的音乐相同,音乐在网站上都能公开搜到,网站上的音乐也没有标注不能使用。我方的节目编排与原告节目。原告的杂技节目有升降台,升降台上有演员表演,而我方的节目中没有出现上述内容。动作编排上,通常来说,杂技动作90%都是相似的。就具体案件而言,相同的部分是:抖的都是空竹、音乐相同,但两相对比,从根本上编排都不一样,无非都是叫抖空竹。原告独创性部分,我方没有抄袭,涉及杂技技艺公共部分,我方可以使用。
    [16:10:17]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6:12:48]
  • [原告]:
    证据6、《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演出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因该节目产生的收益,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16:13:22]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16:13:44]
  • [被告 被告2]:
    意见同腾讯,补充意见为:合同是原告自己演出的受益,被告张硕杂技团的演出只有音乐侵权部分,因此我方不认可计算依据,应当依照张硕杂技团使用音乐造成的受益部分考量侵权赔偿计算标准。
    [16:14:07]
  • [被告 被告3]:
    我方的意见同腾讯以及电视台。
    [16:14:33]
  • [原告]:
    证据7、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餐饮费票据。证明原告在维权过程中的花费。
    [16:15:05]
  • [被告 被告1]:
    对于公证费,我方认为只有两个公证书但是主张6000元公证费,过高,律师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无异议,但是律师费偏高。交通费、餐饮费,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
    [16:15:39]
  • [被告 被告2]:
    意见同腾讯。补充意见为:按照北京市律师收费办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明显偏高。
    [16:15:56]
  • [被告 被告3]:
    我方的意见同腾讯以及电视台。
    [16:16:29]
  • [原告]:
    证据8、《俏花旦—集体空竹》的媒体介绍。证明原告多次组织表演者到全世界各地进行杂技《俏花旦—集体空竹》的商业性演出、获取商业利益,很多知名媒体都有相关的报道,原告也在母公司网站上进行该节目商业演出的介绍和推广。以此证明知名度和声誉,作为主张经济赔偿的酌定考量因素。
    [16:16:51]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16:17:09]
  • [被告 被告2]:
    意见同腾讯。
    [16:17:26]
  • [被告 被告3]:
    我方的意见同腾讯以及电视台。
    [16:17:53]
  • [原告]:
    证据9、原告去被告二、被告三住所地维护权益付出的必要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证明原告在维权过程中的花费。
    [16:18:28]
  • [被告 被告1]:
    相关费用问题,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16:18:47]
  • [被告 被告2]:
    意见同腾讯。补充意见为:有一部分发票是在福州市的发票,因此与本案无关,不认可。无法证明是到许昌的花费。
    [16:19:06]
  • [被告 被告3]:
    我方的意见同腾讯以及电视台。
    [16:19:2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吗?
    [16:19:45]
  • [原告]:
    没有了,我方需要说明,被告提出的发票是福州的问题,是铁路局提供的发票,是按照终点站标明的,我方是在中途站下车的,但是铁路局提供的发票我方无法决定。另外,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底线标准,具体的收费还要考虑律师其他时间、工作量等因素整体考虑的。因此律师费的问题,由法庭认定。
    [16:20:08]
  • [审判长]:
    被告腾讯向法庭出示证据。
    [16:20:27]
  • [被告 被告1]:
    一份证据。 证据1、(2017)深盐证字第520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视频是用户上传,并且在本案诉讼前已经被用户删除。
    [16:20:58]
  • [原告]: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该份公证书恰恰证明涉案视频是在腾讯视频上播放的。
    [16:21:21]
  • [被告 被告1]:
    我方对于视频是在我方平台播放无异议。但是我方证明目的是认为涉案视频是用户上传。
    [16:21:47]
  • [原告]:
    认可是用户上传的。
    [16:22:04]
  • [被告 被告2]:
    对于腾讯证据1无异议。
    [16:22:21]
  • [被告 被告3]:
    对于腾讯证据1无异议。
    [16:22:36]
  • [审判长]:
    被告电视台举证。
    [16:23:09]
  • [被告 被告2]:
    我方现更名为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我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商业演出合同。是通过电子传输的证据,是吴桥张硕杂技团通过微信拍照传输方式给我方提供的的,没有纸质原件,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履行。
    证据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由我方人员赵中玉汇款到张硕的账户,证明我方向张硕支付了3000元。
    证据3、张硕开具的收款收据。
    证据4、情况说明,由我方人员赵中玉所做的书面说明。
    证据1-4共同证明我方是依照演出合同录制节目,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本案原告诉请的责任。基于庭审查清张硕杂技团使用了原告俏花旦节目中的音乐,我方已经消除了影响。
    [16:23:37]
  • [原告]:
    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合同中乙方责任中载明,俏花旦节目的构成,服装、道具、音乐是由张某杂技团提供,可以说明服装、道具、音乐是整体节目的全部构成要素,不可分割。电视台是俏花旦节目的总制作方,侵犯了我方信息网络传播权。
    [16:24:27]
  • [审判长]:
    询问原告,演出服装的穿着是为了演出效果,但是抖空竹的技艺如果不穿演出服是否可以完成。
    [16:25:02]
  • [原告]:
    可以完成。
    [16:25:27]
  • [被告 被告1]:
    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6:25:49]
  • [被告 被告3]:
    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16:26:04]
  • [审判长]:
    张某有证据提供吗?
    [16:26:34]
  • [被告 被告3]:
    提供网络上的一份京剧视频及王氏杂技俏花旦表演视频,一共10个视频,想证明我方演出的节目是根据沧州杂技团的节目进行的编排,服装也是来自传统戏剧的角色。
    [16:27:18]
  • [审判长]:
    张某证据从哪里获得的,请说明。
    [16:27:42]
  • [被告 被告3]:
    百度搜索俏花旦,就能找到。
    [16:28:12]
  • [审判长]:
    张某,庭后提交表演视频说明,说明你方的证明目的。
    [16:28:45]
  • [原告]:
    对杂技团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同,其证明向沧州杂技团学习的,但是相反恰恰证明我方的节目被广泛和大量的侵权。我方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侵权。
    [16:30:33]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法认定。
    [16:31:14]
  • [被告 被告2]:
    三性无异议。
    [16:31: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总结焦点如下:1、作品是否构成抄袭;2、电视台在晚会节目录制的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腾讯公司的涉案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网络服务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如果构成侵权,各被告构成何种责任。
    [16:55:29]
  • [原告]:
    两个节目构成抄袭,音乐服装和编排动作方面均相似。电视台未进行版权审查,构成侵权。腾讯公司的行为是节目的提供行为。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55:56]
  • [被告 被告1]:
    我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节目已经下架,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6:56:28]
  • [被告 被告2]:
    对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方对侵权不知情,也不可能知道侵权,我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59:06]
  • [被告 被告3]:
    首先节目名称不对,原告起诉没有道理,本身这个作品不是原创作品,空竹不是原告创作的。
    [17:05:49]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吗?
    [17:06:12]
  • [原告]:
    没有了。
    [17:07:04]
  • [被告 被告1]:
    没有了。
    [17:08:34]
  • [被告 被告2]:
    没有了。
    [17:08:45]
  • [被告 被告3]:
    没有了。
    [17:09:2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是否同意当庭调解?
    [17:14:50]
  • [原告]:
    庭后调解。
    [17:15:23]
  • [被告 被告1]:
    庭后调解。
    [17:15:38]
  • [被告 被告2]:
    庭后调解。
    [17:15:49]
  • [被告 被告3]:
    庭后调解。
    [17:15:5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
    [17:16: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16:38]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7:16:52]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17:17:00]
  • [被告 被告3]:
    坚持答辩意见。
    [17:17:10]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17:17:2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吴艳会(导播)、赵克南(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7:19:21]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7: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