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开始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赵岩

市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与会记者

市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情况

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著作权案件指南》

新闻发布会现场

知识产权杂志记者提问

市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审判杂志社记者提问

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回答记者提问

法治进行时记者提问

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回答记者提问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提问

市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0日9:30,北京市高院召开“北京市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为迎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4月20日(周五)上午9:30,北京市高院将召开“北京市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杨柏勇庭长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著作权案件指南》。敬请关注。
    [09:36:43]
  • [赵岩]: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赵岩,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来到市高级法院参加本次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
    [09:37:59]
  • [赵岩]: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电视台等中央及首都新闻媒体的老朋友,还有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知产力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媒体,也欢迎你们的到来。本次发布会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京法网事”官方微博同步直播有关情况,并通过微信、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进行权威播报,欢迎广大网友关注。
    [09:38:39]
  • [赵岩]: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四项议程:一是请杨专委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由杨专委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三是请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四是回答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的提问。
    [09:39:02]
  • [赵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下面,请杨专委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09:39:12]
  • [杨柏勇]:
    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关注北京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代表市高院向大家介绍一下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2017年,北京市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9:40:24]
  • [杨柏勇]:
    一、服务首都经济发展大局,圆满完成案件审判任务。2017年,在收案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全市法院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结案数字再创历史新高。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共审结37522件,同比增长38.7%。其中,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932件,同比增长49.2%;审结24606件,同比增长46.5%。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9672件,同比增长37.5%;审结7188件,同比增长18%。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共新收二审、申诉、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19件,同比增长127.5%;审结2814件,同比增长162.5%。新收二审、申诉、再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2897件,同比减少9%;审结2914件,同比减少4.3%。
    在顺利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全市法院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相结合,审结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如市高级法院审结的“老干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行政纠纷案,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东城法院审结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著作权人要求收回著作权许可授权案,西城法院审结的“斐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朝阳法院审结的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淀法院审结的合一公司诉乐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石景山法院审结的“中国好声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丰台法院审结的“N”字跑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09:40:57]
  • [杨柏勇]:
    全市三级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致力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案件审判中,全市法院涌现了一批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法官,姜颖法官荣获“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潘伟、刘晓军、张剑法官被授予“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称号,陈昶屹法官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CCTV2017年度法治人物”,周波法官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中国商标金奖”,这些法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首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杰出代表。
    [09:41:23]
  • [杨柏勇]:
    二、落实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市法院切实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大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坚持案件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贡献度相匹配的理念,深化司法裁判对于知识产权定价的引领作用,使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积极探索确定损害赔偿的途径与方法,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精细化、科学化。依法积极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举证妨碍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双重制裁。健全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力度。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线索但确实无法自行取得的关键证据、需要及时查封的财产或者需要及时禁止的行为,能够结合案情灵活确定担保方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有效提升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案外人持有的关键证据,当事人难以自行取得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的,根据案情及时向律师颁发调查令,支持律师依法取证。
    [09:41:43]
  • [杨柏勇]:
    三、切实发挥调研督导职能,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统一。市高级法院立足首都实际,起草完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积极推进“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的设立工作,努力为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为优化三级法院职能定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市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按照诉讼标的额重新调整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分工,既减轻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压力,又确保了市高级法院能够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提高调研督导工作能力。
    此外,市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细化了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标准。对《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及标准必要专利等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适应了审判实践快速发展的需要,继续发挥了北京法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的引领作用。
    市高级法院组织开展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起草工作,完成了2011-2016年全市法院涉及垄断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专项调研、专利创造性判断、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权保护等多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法院完成《 涉国际竞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西城法院完成《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朝阳法院完成《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海淀法院在2017年第十六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等多家法院的调研报告都对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分析,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09:42:08]
  • [杨柏勇]:
    四、突出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全市法院注重完善技术事实的查明机制,强化技术类案件审理的程序保障。既坚持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的主导作用,又有效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中的突出作用。目前,已初步建立全市三级法院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海淀法院尝试邀请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这是该项制度首次在全国基层法院适用。丰台法院通过借助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官准确认定涉时间戳电子证据的效力。
    全市法院优化审判流程,注重知识产权案件快捷审理和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知识产权法院优化速审流程,在集约送达的基础上,同步对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诉讼被告固定代理人出庭制度,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应诉效果。西城法院与京东公司建立了《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及网络庭审工作机制》,朝阳法院与阿里巴巴公司开通“旺旺送达平台”,石景山法院与中信公证处开展合作由公证员随行送达,海淀法院探索使用表格化证据交换笔录有效提高庭前会议效率。东城法院、朝阳法院、丰台法院、石景山法院继续加强与各调解组织的合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多地审理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
    北京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地域和案件资源优势,坚持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为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全面、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
    [09:42:58]
  • [赵岩]:
    谢谢杨专委。刚才杨专委从四个方面介绍了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相信正如杨专委刚才所说,北京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加全面、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们进入发布会下一项议程,请杨专委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
    [09:45:22]
  • [杨柏勇]:
    好,下面我再简单介绍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情况。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评选和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已成为回顾和展示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市高院法院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大案例”的评选工作,从2002年开始,到今年是已经第16年;从2014年开始,根据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特点,增加了“十大创新性案例”的评选,今年将继续这项工作。
    [09:46:01]
  • [杨柏勇]:
    2017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共审结37522件,同比增长38.7%。共新收二审、申诉、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19件,同比增长127.5%;审结2814件,同比增长162.5%。新收二审、申诉、再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2897件,同比减少9%;审结2914件,同比减少4.3%。面对大幅增长的案件压力,北京市三级法院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仍不松懈对办案质量的追求,不仅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还力争多办、办好精品案件,先后审结了一大批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量的生效案例为今年的案例评选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在全市三级法院选送案例的基础上,市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各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17年度的“十大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17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09:47:42]
  • [杨柏勇]:
    在案例的评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关注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选取的案件,不仅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相关案件的处理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例如,“十大案例”中的“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因实施本专利技术获得了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专利的发明人兼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此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本案受到了产业界的广泛关注。而法院则在该案的审判中明确了以下规则:在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专利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对应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
    [09:48:08]
  • [杨柏勇]:
    二是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保障作用,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才能实现对创新者的充分救济,让创新者坚定创新信心、提升创新活力。例如,“十大案例”中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法院的调查取证和最终改判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政策导向,二审判决详细分析了被告宣传证据的审查考虑因素,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十大创新性案例”中的短视频软件界面设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明确了工具类软件功能界面设计的模仿边界,指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由于工具类软件功能界面设计存在手机等硬件屏幕的局限性、用户操作习惯、在先设计等诸多限制因素,因此,在后推出的软件可以选择使用在先软件中的相同功能设计相同的操作步骤,这是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同时,在后软件也有权合理借鉴在先软件中对应的功能界面设计。正当模仿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在于模仿不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为了实现必要功能、操作便利、满足用户习惯等功能性要求,以及无法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界面设计属于可自由模仿的界面设计,经营者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09:49:10]
  • [杨柏勇]:
    三是强调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明确规则、终局权威的优势。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是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客观要求。相关案例的评选,注重个案在明确裁判规则方面的价值,从而为当事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指引,也为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有益参考。比如“十大案例”中的“恒大”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二审法院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对于统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在“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对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定,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09:53:36]
  • [杨柏勇]:
    “十大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只是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过去一年工作的一个缩影。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北京市市委的领导下,北京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将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司法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谢谢大家。
    [09:54:33]
  • [赵岩]:
    谢谢杨专委。刚刚,杨专委为我们介绍了北京高院评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的悠久历史,今年已经是第16个年头,早已成为回顾和展示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更是北京市法院的一个品牌。杨专委还介绍了评选过程中遵循的三项原则,分别是关注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以及强调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希望成为审判实践的有益参考。下面请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09:55:03]
  • [潘伟]:
    各位记者、各位嘉宾:上午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18年4月2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就《指南》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09:56:29]
  • [潘伟]:
    一、《指南》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自建庭以来一直十分注重调研总结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自1996年开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相互之间或与司法解释存在不协调之处,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亟需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我庭于2016年初决定对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以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文件。
    为确保《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抽调全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合理规划分工,统筹安排调研。课题组在整理已有文件基础上,梳理汇总实践中各类问题,经分工撰写、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指南》制定过程中,我庭高度关注著作权理论研究成果,注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分别委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法院、西城法院、朝阳法院、海淀法院等单位召开了六次专题研讨会,邀请来自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对《指南》内容进行推敲修改。同时,注意广泛征求并听取了立法机关、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律师代表的意见。2017年10月,我庭牵头组织了为期三天的课题论证会,认真听取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福建、广西、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知识产权法官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各基层法院也对《指南》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指南》。
    [09:56:53]
  • [潘伟]: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下面就《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 明确案件的审理原则,总结案件的审理思路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指南》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基本审理原则,并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一,规范程序问题的审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同一案件主张多个案由的情况,针对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二,规范诉权行使的方式。对专有使用权人、非专有使用权人的起诉,以及单独诉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三,规范实体问题的审理思路,即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确定原告的权利基础及权利范围,审查被诉行为的内容、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确定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9:58:51]
  • [潘伟]:
    (二)规范客体审查标准,统一署名的认定规则
    作品是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判断是否构成作品也是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并重点对独创性要件进行了细化。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涉及古籍点校、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虽然分歧争议较大,但《指南》在厘清作品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前期调研,积极探索对上述新类型客体性质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指引,回应公众的法律保护需求。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的发表、署名方式等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及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目前各种署名方式进行了厘清,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如果影视作品中没有标明权利归属信息,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出品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如果没有出品单位的署名,可以根据摄制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10:00:21]
  • [潘伟]:
    (三)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提出类案的审理规则
    《指南》的核心部分第四、五、六章分别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侵害邻接权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指南》按照“权利控制行为”的思路,提出侵权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北京法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审判经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指南》梳理了以往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区分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服务行为,强调被诉行为性质的认定应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予以确定。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定时播放”、“同步转播”,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等问题,考虑到现实保护的需要,《指南》作出了原则性指引。在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方面,《指南》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如何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及相应的判断方法。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方面,《指南》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并且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了各自的审理思路。
    [10:07:09]
  • [潘伟]:
    (四)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借鉴民法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指南》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提出了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赔偿合理费用不计入法定赔偿限额内。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探索性的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10:07:43]
  • [潘伟]:
    三、理解《指南》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指南》是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补充、汇总、完善。《指南》中新增内容较多,比如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基本规定、抗辩事由的审查、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等等。《指南》部分内容对之前规范性文件作出较大修改,比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指南》发布后,对相关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指南》为准。
    二是,《指南》制定中系统研究了著作权法立法者的相关释义,尽可能使《指南》的规定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同时,《指南》总体上是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具有共通性的问题作了规定。有些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指南》未作出统一规定,留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
    三是,《指南》既有对部分问题的结论性规定,也有对部分问题的指引性规定。对于结论性规定,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单位应当统一执行;对于指引性的规定,考虑到审判中案件的丰富性、复杂性和个别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由法官综合裁量判断,《指南》中的部分条款以考虑因素等方式进行规定,为案件审判思路提供指引。
    四是,《指南》的适用将推动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实践,有利于全市的执法统一。新任知识产权法官、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学习《指南》内容熟悉著作权审判。此外,《指南》也有益于引导当事人规范参与诉讼,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倡导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节约社会成本。
    [10:08:14]
  • [潘伟]:
    《指南》的发布,是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的新起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著作权审判工作向更完备、更全面、更科学方向发展,不断促进著作权审判工作有新气象。谢谢大家。
    [10:09:10]
  • [赵岩]:
    谢谢潘伟庭长。刚才,潘庭长从《指南》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以及理解适用《指南》需要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指南》的有关情况。我们相信,《指南》的发布,一定能够成为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的新起点和新标志,有利于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引导当事人规范参与诉讼。下面,进行今天发布会的最后一个环节,请媒体朋友提问。
    [10:10:30]
  • [记者]:
    我是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想今年2月“两办”印发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请问,北京法院如何落实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力度?在司法保护会如何加强保护力度?
    [11:09:39]
  • [杨柏勇]:
    第一、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赔偿的力度,深化裁判对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多次严重侵权的加大赔偿力度,这两年全市法院在加大赔偿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在十大案例和十大创新案例等都有关于赔偿案件的解答。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在证据转移等工作上,积极的对权利人难以举证的,要参照权利人及其诉讼赔偿请求的标准,来综合考虑。我们不是要完全按照当事人起诉的数额来进行赔偿,要按照法律的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事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当事人提出了各项的诉讼保全,行为保全予以支持,特别是行为保全是一个新的领域,各个法院都在进行了全新的尝试。根据两办的意见要求,最高法院对如何贯彻两办的意见还没有发布具体的措施和细则。北京法院的党组研究和全市法院今年要做好几个工作:1、在市委的领导下,加大对知识产权法院运行3年来的工作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向市委进行报告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2、对京津冀一体化的工作,我们要积极的研究天津、河北涉诉的案件,是否要设立巡回法庭或派出法庭,案件数量有多大,对审判工作有何影响等。3、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是否有区别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进行研究,知识产权的赔偿问题,怎样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等问题,我们市高级法院组织了课题组进行了研究。刚才提到第2个问题,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一个课题组,潘伟是北京调研组的组长,这个问题由她来回答。
    [11:34:03]
  • [潘伟]:
    潘伟:从整体来看,北京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商标的授权确权类案件的审理,多年来,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恶意抢注方面我们基本做法是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充分运用法条的解释。比如说,涉及到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问题,涉及异议和无效的问题,涉及当事人是否搭便车等问题,都灵活适用法律。另外,对商标使用方面的一些标准,比如涉及到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问题,在2014年商标法修改之前,我们已经充分利用了法条对其予以规制。商标法的修改,我们希望对恶意抢注的问题,作一个系统的规制,在目前现有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市场情况。
    [11:34:25]
  • [记者]:
    我是中国审判杂志社的记者,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是如何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1:35:45]
  • [潘伟]:
    在两办发布的指南中,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诉讼主体上讲,我们一定程度上,是放宽了对诉权转让的情况。在我们的《指南》中,我们是充分研究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结合著作权人的转让问题进行了探索。权利客体方面,目前涉及到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等一些新的表达类型,这些类型如何获得保护,《指南》中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解释,符合行业的惯例。对于涉及委托作品,原则上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从著作人身权和民法上的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重点发现受托人,可能在合同中放弃对署名权,我们的观点是要进行一个审查,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保护他们的利益。比如:界定权利边界,圈定兜底性条款的使用。在赔偿责任方面,特别是对恶意侵权,在《指南》中都是作了一个尝试性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有很大争议的。所以我们结合了司法实践中一个概括性的总结。
    [11:38:13]
  • [记者]:
    我是法制进行时的栏目记者,我想说我们都是媒体,可能我们的一些已经整理好的材料会被一些其他的网络提前进行转载,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11:44:51]
  • [潘伟]:
    这种情况下,保护的路径有很多。关键是一个要区分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还是要通过其他的法律进行保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里还要区分什么权限,如果涉及信息网络权,还要提供谁是初始的网络传播者。不管怎样,从法律上还是很多方法进行救济的,在我们出的《指南》上也有很多案例进行分析和保护。总之,保护的方法还是很多的。
    [11:45:24]
  • [记者]:
    我是首都经济网的记者,近年来,国产影视作品备受关注,《战狼2》、《红海行动》等,很多作品在国外也很受欢迎。在影视作品方面,《指南》有何新思路?
    [11:45:41]
  • [潘伟]:
    关于影视作品的侵权案件,《指南》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规范署名、侵权认定重点进行了规定。在影视作品众多的情况下,还是有必要进行一个梳理。现在大家也可以看到现在署名比较混乱。署名是认定著作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既关系到原告、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也关系到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谓兹事体大。目前影视署名混乱,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指南》对影视作品的书名作出了具体规定,倡导业界通过在影视作品上加注权利归属信息,有限以此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如果没有归属信息的,则事以片头、片尾的出品单位为权利人,如果没有出品单位的,则以设置单位为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上述事实。关于侵权认定,《指南》认为影视作品的题材对于认定表达是否相似的方法是有影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判决采用的是抽象过滤比较方法,但是《指南》认为这种方法更适合涉及历史题材的作品,而对于那些纯属虚构的作品,更应该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从台词、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编排、特殊细节等诸多因素出发,整体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11:45:58]
  • [赵岩]: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再一次谢谢杨专委和潘庭长!知识产权审判一直是北京市法院的一项标志性工作,多年来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法官代表。希望媒体朋友多多关注、报道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鼓励创新,保护创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