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旁听席

庭审全景
4月26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葫芦娃’被用作餐厅主题 权属人起诉餐饮公司侵权”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葫芦娃’被用作餐厅主题 权属人起诉餐饮公司侵权”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09:02:29]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系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著作权人。我公司发现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哈尔滨葫芦娃一家人餐饮有限公司、杭州大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葫芦娃”作品形象作为餐厅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店内突出陈设装饰“葫芦娃”的卡通形象。我公司认为该三家餐饮公司非法攫取了“葫芦娃”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现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09:03:5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04:2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42: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42:47]
  • [审判长]:
    请坐下。
    [09:43:09]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到庭人员的情况。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09:43:3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轩,北京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4:12]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润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4:41]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09:45:10]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09:45:2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且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此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崔树磊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晓霞、人民陪审员王桂香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杨珊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09:45:45]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46:09]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09:57:24]
  • [原、被告双方]:
    清楚。
    [09:57:4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09:57:53]
  • [原告代理人]:
    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第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第三、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销售影响。
    [09:58:44]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相同。原告系葫芦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葫芦娃的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的主体,大肆使用葫芦娃的形象,被告非法获取葫芦娃形象的经纪价值,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
    [10:02: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0:10:47]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不构成侵权,被告的形象和原告的葫芦娃形象不相同;
    被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使用卡通;
    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原告才提起;
    我公司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10:11:19]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0:11:54]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同我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我方一共7组证据,具体见证据目录。现在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证据一:公证书,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葫芦娃美术作品的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了葫芦娃的卡通形象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证据二:证据书证明原告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
    证据三:0005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
    证据四:该组公证书为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证明葫芦娃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葫芦娃的经纪价值;
    证据五: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被告店铺销售的代金券和团购的单价以及小树数量,是2018.1.23日现场勘验的。
    证据六:授权合同,是原告与第三方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授权合同,证明葫芦娃的价值,用于确定原告损失;
    证据七:是原告在被告店铺中获得的火锅香油和一次性筷子。
    [10:25:1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证据副本?
    [10:26:15]
  •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0:26:40]
  • [审判长]:
    被告核实证据原件
    [10:26:4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副本与原件一致。
    [10:27:43]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的证据材料,逐份进行质证
    [10:27:5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14827号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葫芦娃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动画形象,法院作出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该权属的认定我们持保留意见。该证据只能证明葫芦兄弟的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有葫芦的。葫芦象征的平安吉祥,与火锅店的名称和形象是有区别的。关于原告葫芦娃形象与被告使用的葫芦娃的形象脸型、服饰、发行等都有显著区别。
    证据二;14834号公证书,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三;000540号公证书真实性、明目的不认可,证明过程存在瑕疵,公正开始前委托拍摄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公证员取证的成都葫芦娃火锅店,与原告名称不一致。
    [10:28:38]
  • [审判长]:
    公证的是你们店吗?
    [10:28:54]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是北京葫芦娃
    [10:29:04]
  • [审判长]:
    公证的地址是你们店吗?
    [10:29:29]
  • [被告代理人]:
    公证地址是我们店。
    [10:30:0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质证。
    [10:30:3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距今已经30余年,不能反映葫芦娃在今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五:被告的证据反映的是成都葫芦娃,不能证明系被告经营。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不能反映实际销售额,没有反映退单等情况。被告没有宣传行为,不存在被告侵权。
    证据六: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没有发票以及履行情况的说明,不能起到参照作用。可以看出原告的授权全部费用为10万,包括数十个葫芦娃卡通形象,因此本案是远低于10万元的;
    证据七:真实性不认可,来源不合法,无法核实。
    [10:30:48]
  • [原告代理人]:
    请法庭调取被告的纳税记录,证据被告的获利。
    [11:05: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1:05:33]
  • [被告代理人]:
    我方的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同我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我方一共三份证据,具体见证据目录。现在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证据一:被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原告商标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证据三;证明被告未侵犯原告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的行为。
    [11:05:4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证据副本?
    [11:06:17]
  • [原告代理人]:
    收到
    [11:06:37]
  • [审判长]:
    原告核实证据原件
    [11:06:5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副本与原件一致。
    [11:07:0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07:2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所主张被告店铺内的装潢图案与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并不一致。该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原告的著作权应当获得保护。
    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享有商标权与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没有逻辑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原告是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为本案提供了比对的样本。
    [11:07:35]
  • [审判长]:
    双方举证是否完毕
    [11:08:48]
  • [原、被告双方]:
    完毕
    [11:09:08]
  • [审判长]:
    双方在事实上是否还有补充
    [11:09:56]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人并非被告,且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关联性的证据,被告不能以该商标权进行抗辩的。
    [11:10:12]
  • [被告代理人]:
    我们的商标确实不是被告的,我们是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但是授权合同不作为证据提交
    [11:10:19]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是否有问题需要询问对方吗?
    [11:11:15]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主张获得了授权,你们跟授权方是什么事实关系?在贵店铺中取得的宣传单在中国至少有50家,被告与其他店铺是什么关系?
    [11:11:38]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取得13961770号商标的授权。被告与其他店不存在关联关系。
    [11:12:00]
  • [审判长]:
    被告有问题需要询问对方吗?
    [11:12:08]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1:12:24]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11:12:57]
  • [审判长]:
    原告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你们本案主张权利的作为是什么类型的作品
    [11:13:14]
  • [原告代理人]:
    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
    [11:13:26]
  • [审判长]:
    卡通形象最初是通过什么展现的
    [11:13:55]
  • [原告代理人]:
    葫芦兄弟电影中,在坊间对于角色形象和官方定位都是葫芦娃。在国内几乎找不到与原告没有关联的解释。
    [11:14:05]
  • [审判长]:
    卡通形象在那行
    [11:14:14]
  • [原告代理人]:
    葫芦兄弟以及葫芦小金刚。一共有8个类似的卡通形象。
    [11:14:27]
  • [审判长]:
    不同的卡通片中形象一样吗
    [11:14:43]
  • [原告代理人]:
    几乎是一样的。葫芦兄弟中出现了兄弟7人,葫芦小金刚多了一个,总共8个。
    [11:14:51]
  • [审判长]:
    本案中的8个形象在你方证据中哪里可以体现?
    [11:15:04]
  • [原告代理人]:
    本案我方没有提交卡通形象,但是我们提交了注册商标以及比对样本。8个卡通形象几乎一样,只是头发、颜色等不同。
    [11:15:14]
  • [审判长]:
    从本案被告的行为来看,你们认为被告侵犯了你们的哪几项权利
    [11:15:45]
  • [原告代理人]:
    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另案起诉了
    [11:15:56]
  • [审判长]:
    不一致体现在什么地方?
    [11:16:05]
  • [原告代理人]:
    头顶葫芦、葫芦的叶子变成了一角、眉毛、耳朵、手型调整了。原告认为即便被告作出了细微的调整,但是仍未改变显著识别部分。例如头顶有葫芦、葫芦两边的叶子、发际线、眼睛的形状、睫毛、服饰的设计、胸前的挂饰都是原告对于自己美术作品的独创设计和表达。这些要素在被告的侵权形象中均有体现,且被告在使用侵权形象是表明葫芦娃字样,同时考虑到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也有葫芦娃字样的表示,可以认为被告知悉原告的美术作品。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使用涉案形象为其店铺代言;
    被告还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11:16:16]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意见?
    [11:16:42]
  • [被告代理人]:
    关于修改权:我们使用的形象是我们自己独创设计,与原告的不同。被告的脸型为圆形;被告的发型是中分,原告的是平头;脸部表情是喜悦的感觉与原告的不同;被告的手势为大拇指,原告的没有该手势;葫芦罐和葫芦叶是惯常设计;被告的是水彩颜料在纸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设置电影的方式创作的;
    关于复制权、发行权:被告并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成复制品;被告也未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者复制件。
    [11:16:50]
  • [审判长]:
    被告修改权是谁实施的?
    [11:17:03]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向商标注册人讯问,商标注册人说是他们自己设计的。我们不认可是我们实施的修改行为。
    [11:17:20]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意见?
    [11:17:3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主张的侵权形象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并不一致。我们的公证书里明确了涉案店铺中侵权形象。无论被告的商标来源是哪里,被告在店里使用的是截然不同的卡通形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或者关联方实施了修改行为。
    [11:17:47]
  • [审判长]:
    哪些地方复制了
    [11:17:5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使用涉案卡通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包括桌面二维码、宣传单、油碟、筷子上的复制等)以及店铺内的装潢。
    [11:18:07]
  • [审判长]:
    你们经营的店里里是否与使用过油碟以及餐具?
    [11:18:17]
  • [被告代理人]:
    有过,但是原告提交的不一样,现在已经没有使用了。
    [11:18:29]
  • [审判长]:
    油碟或者餐具是从哪里获得的
    [11:18:38]
  • [被告代理人]:
    由第三方生产,具体需要回去核实
    [11:18:48]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交的油罐上的是其他公司生产,难么你们主张被告复制的理由是什么
    [11:19:00]
  • [原告代理人]:
    油罐上有被告,油碟不是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商品,可能是被告委托第三方生产的,专门为被告供应的。因此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11:19:11]
  • [审判长]:
    发行权对应被告的什么行为
    [11:19:22]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所提供的不是一个商品,是提供的服务,但是我们认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带有销售侵权形象的餐具或者油碟商品,因此我们认为被告是以出售的方式出售带有涉案形象的商品。
    [11:19:34]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才行侵犯发行权,但是我们没有销售带有涉案形象的商品
    [11:19:40]
  • [原告代理人]:
    油碟就是出售的,公证书中点菜结算单的消费品相中有“特制香油碟”,涉案香油碟就是我买的。
    [11:19:57]
  • [被告代理人]:
    “特制香油碟”与火锅油碟名称不一致。
    [11:20:08]
  • [审判长]:
    你们拍照的与提供给法庭的不一样
    [11:20:1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就是这么写的,可能就是被告店铺里有多种火锅油碟。
    [11:20:28]
  • [审判长]:
    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你们使用的油碟的样子
    [11:20:39]
  •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
    [11:20:51]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范围
    [11:21:12]
  • [原告代理人]:
    所有涉及本案美术作品,都要求停止使用。在该案起诉后,被告方又开了一家分店。
    不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11:21:2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你们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
    [11:21:42]
  • [被告代理人]:
    庭后核实。请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美术形象的范围。
    [11:21:53]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
    [11:22:0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主张《葫芦兄弟》电影作品里面的卡通形象。我方主张的权利还包括葫芦娃动画角色和动画形象商业推广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要求被告所有与葫芦娃卡通形象复制、仿制的行为都要停止。
    [11:22:17]
  • [审判长]:
    关于合理支出是否有证据提交
    [11:22:3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是估算的,请求法庭酌定,包括公证费和律师费。
    [11:22:56]
  • [审判长]:
    经济损失的依据
    [11:23:05]
  • [原告代理人]:
    根据授权费用以及分成、被告的纳税证明、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的销售情况进行估算的。我方提交的授权合同对方是咖啡店,咖啡点经营规模小,因此只是一个参考。我们还申请了调取被告的纳税证明。
    [11:23:15]
  • [审判长]:
    咖啡店你们一年收益多少钱,是否还进一步举证
    [11:23:25]
  • [原告代理人]:
    希望法院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金额。
    [11:23:35]
  • [审判长]:
    假如授权被告,你们认为你们应当分成多少
    [11:24:04]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至少不低于7%。但是计算违法所得,被告是侵权,应当受到惩罚性赔偿。
    [11:24:24]
  • [审判长]:
    主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理由
    [11:24:42]
  • [原告代理人]:
    较色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原告享有其他著作权,原告有权将形象用于其他商业行为,被告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者误认,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因此被告将此事澄清不仅维护了原告的权利,而且是相关公众知道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去被告餐厅就餐行为与现阶段的情怀,毫无关联。
    [11:24:54]
  • [审判长]:
    被告与成都葫芦娃是什么关系
    [11:25:05]
  • [被告代理人]:
    北京、成都、哈尔滨葫芦娃是不存在任何关联的。北京是独立经营的,只是商品获得了哈尔滨公司的授权。
    [11:25:18]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说明吗
    [11:25:2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并不能证明其与商标注册证之间有任何关联;被告未提供授权合同,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为被告享有基于商标权所做的任何抗辩。
    [11:25:36]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庭后提交授权合同证据
    [11:25:46]
  • [审判长]:
    7天之内向法院提交,逾期将不再受理,是否清楚
    [11:25:56]
  •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1:26:0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6: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虽然提交商标注册证,即便与商标权人有关联,被告使用的形象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并不一致,因此被告并不构成合法使用;
    被告更改了设计、增加了文字、字母、色彩,假设被告确系获得商标权的授权,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商标权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权;
    坚持申请向被告调取纳税记录。被告在短时期内在北京开始的店铺取得了非常火爆的经营效果,侵犯原告著作权具有极大的关联。
    [11:26:30]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6:41]
  • [被告代理人]:
    被控侵权的作品与原告的不同,被告拥有被控侵权作品的商标权,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一直按照商标的要求严格范围使用商标;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餐饮公司,被告是2016年才成立的,未获利,被告取得被控侵权商标后,未进行大肆的宣传;
    被告获得的图案是合法的,没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作为商标的使用权人,原告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缺乏依据。赔礼道歉是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后果;
    被告未获利,2016.5以后才正式开业,至今没有获利,我们提供的高品质的菜品以及服务,获得的消费者的任何与涉案作品的关系不大;
    我们没有获利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将数十个葫芦娃卡通形象的授权费是10万,因此本案的授权使用费远低于10万;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6:5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1:27:08]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1:27:1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27:30]
  • [原、被告双方]:
    愿意。
    [11:27:46]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庭审结束后,法庭再主持双方继续调解。现在双方最后陈述。
    [11:27:56]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28:05]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28:12]
  • [审判长]:
    现在提示当事人,案件宣判前当事人主体身份如果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法庭,否则后果自负。
    [11:28:30]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11:28:4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1:28: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唐铁星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1:29:0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