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5月3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网购手机系改装翻新 消费者欲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1:43]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网购手机系改装翻新 消费者欲索要赔偿”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武文华、人民陪审员周黎组成合议庭,由宋颖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晓蒙担任法庭记录。
    [14:02:5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7年9月,原告刘某在被告国某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OPPO手机,购买时在商品详情里描述为“原封”“全国联保”“官方正品”字样,并经该店铺客服确认为全新正品后进行购买,后受到货物二十几天后发现手机后置摄像头拍照时出现黑影,后原告前往品牌厂家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维修,核对IMEI码后,维修售后人员表示该手机于2016年7月已经注册的电子保卡,已经超过维修期,不享受保修服务,检测后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手机非“原封全新正品”,为翻新手机,认为被告对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以次充好、其行为属于欺诈,遂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请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4:0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09:24]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刘某,女,户籍地为北京市崇文区。
    被告一:国某,男,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未到庭)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1:20]
  • [原告 刘某]:
    无异议。
    [14:11:36]
  • [被告 孔珊珊]:
    无异议。
    [14:13:10]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国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法院已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各方当事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宋颖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晓蒙担任法庭记录。
    [14:13:33]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5:15]
  • [原告 刘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6:55]
  • [被告 孔珊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27:2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7:48]
  • [原告 刘某]: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第一被告双方通过淘宝网订立的OPPO手机的买卖合同;2.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298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三倍金额6894元,两项合计共9192元人民币;3.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国某于第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所创建的淘宝网(以下简称淘宝网)上某店铺里购买了一台OPPO R9 PLUS玫瑰金色手机。9月7日,原告收到第一被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该款手机,手机外包装盒上标示型号为OPPO R9PlusmA,颜色:玫瑰金色,IMEI:869310021297638,在确认包装塑封完好后原告签收了该款手机。原告在使用该手机二十几天的时候发现手机后置摄像头拍照时出现黑影,于是在10月8日通过淘宝旺旺与第一被告联系,将手机所出现的问题同第一被告进行咨询。10月9日第一被告答复原告,需要原告把手机寄回给第一被告进行维修,原告希望在本地(北京)进行厂家保修,OPPO厂家公开承诺手机在购买30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免费换新机,而第一被告没有建议原告去厂家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维修,却是颇费周折的让原告把手机寄回给他们维修,这种做法实在有违常理,原告表示坚持要在当地进行维修。当天原告到OPPO指定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了手机检测,在核对了该部手机的IMEI码后,售后维修人员表示该部手机已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了电子保卡,该部手机已经出了保修期,不能享受保修服务,除非原告出示购买发票,证明手机为新购买手机才可以享受保修服务。原告再次通过淘宝旺旺与第一被告联系,要求其出具发票以保证原告可以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发票,并再次表示手机可以寄回给他们维修或是由他们换机,原告表示不同意并对手机是否为全新机产生了怀疑。当天原告通过OPPO客服及OPPO官方网站对电子保卡的注册情况进行咨询,得知OPPO手机的电子保卡必须要在安装SIM卡并且连接网络的情况下才能注册,该部手机已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了电子保卡,说明该部手机已被开机使用,并非为全新机,这与第一被告承诺的“原封全新正品”严重不符,并且原告发现该手机外包装盒标示的出厂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一部2016年就注册的手机是不可能在2017年才生产的,以此可以推定该手机外包装盒为伪造的包装盒。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刻意隐瞒手机的实际情况,以次充好进行销售,属于消费欺诈。10月9日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淘宝网进行了投诉,淘宝客服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建议原告最好能提供OPPO售后出具的检测证明。10月13日原告再次到OPPO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手机检测。经过拆机检查后发现该手机有以下问题:1、手机电子保卡在2016年7月27日进行了注册;2、手机在此次检测前进行过拆卸,手机后盖并非原机器后盖,该手机型号为:OPPO R9 PlusmA,而机器后盖标示的型号为:OPPO R9 PlustmA,系拆机后自行配置的机器后盖。OPPO售后鉴定原告所买手机已经存在“私自拆机”行为,非原装正品,拒绝售后保修。10月13日原告通过第二被告淘宝网申请售后,说明并提供了该手机为翻新机冒充新机销售的证据,并对第一被告提出赔偿要求。10月17日第一被告答复,称其曾在淘宝旺旺上留言给原告其发货“机器串号”为:862467032419671,并狡辩原告对手机“自行拆修”。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说辞不认同:第一、原告购买手机的时间是9月6日的10时38分,同第一被告在淘宝旺旺上的交谈结束时间也是9月6日的10时38分,至此原告在10月8日之前同第一被告于淘宝旺旺上再无任何交流,而第一被告声称的同原告“说过”的淘宝旺旺留言是9月6日的22时25分,这条留言原告在收到手机前没有看到也从未确认过,第一被告在整个购买过程中也从未提示过原告要留意相关信息,此留言为第一被告单方面发送,无任何告知的作用;第二、手机的IMEI是移动设备识别码,用于移动网络中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手机,通常会在手机的包装盒、保修卡、外壳等地方出现,并且同一部手机的IMEI是相同的。第一被告在该条留言中并没有标注手机的IMEI,而是“机器串号”,手机外包装盒上的数码有很多,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找到所谓的“机器串号”对应的是哪组数码,所以原告即使看到第一被告的留言,也无法在收到手机的时候根据所谓的“机器串号”判断是否为第一被告所发的手机;第三、原告购买手机的时间是9月6日,出现问题的时间是9月20几日,原告购买手机不到一个月,发现手机出现问题首先会到官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维修,这是基本常识,并且OPPO官方承诺新机在购买30天内出现问题可以免费换新机器,原告没有理由不维修不换新而是自行拆修,这不符合常理! 10月18日原告申请了淘宝网客服介入,随后淘宝网客服电话联系了原告,原告与客服说明了所有情况及原告的赔偿要求,并希望第二被告淘宝网对第一被告所经营的店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避免第一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客服人员表示要在联系第一被告后进行处理。10月20日淘宝网客服电话联系原告,告知第一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10月23日第一被告提交了一张顺丰速递的“证明”。10月24日原告致电顺丰速运官网客服,经核实该“证明”系第一被告伪造,顺丰官方从未针对快递单号为:420463103714的快递开具过此证明。10月28日原告在淘宝网说明该“证明”情况,再次提请第二被告淘宝网进行查实并采取措施,第二被告淘宝网依然不予采纳,并以“无法判定交易中的责任”为理由袒护第一被告。11月6日调解结束,第二被告淘宝网虽然做出“退货退款”的判定结果,但由于第二被告淘宝网并不认定第一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于是第一被告对退货提出“发顺丰,确保手机完好无损,确保发回的是我们的机器,没有任何痕迹,否则我方有权利拒签”的无理要求,以致判定结果形同虚设。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淘宝网要求与专属客服联系沟通,然而至“退货退款”限定期限到期,第二被告淘宝网仍未与原告进行任何联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国某对其所出售的商品虚假宣传、隐瞒实际情况、以次充好,其行为属于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第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查和监控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在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然而在原告提起维权申诉并提交了第一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后,第二被告没能积极采取措施且继续袒护卖家,并且第一被告经营的店铺过往交易记录也存在多起类似欺诈行为,第二被告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没能起到审查核实的责任,这种放任的行为致使原告在购物时遭遇欺诈,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14:28:57]
  • [审判长]:
    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依据?
    [16:20:35]
  • [原告 刘某]:
    被告国某销售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16:20:49]
  • [审判长]:
    被告二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6:20:57]
  • [被告 孔珊珊]:
    一、答辩人并非本案争议所涉合同的当事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本案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基于我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概念,该合同的效力应仅及于买、卖双方,其合同义务亦应有买、卖双方承担;二、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存在需与销售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如下三种情况:一、必须存在答辩人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三、答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完成了法定及约定的全部义务,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综上,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详见书面答辩状)。
    [16:22:26]
  • [审判长]:
    被告国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但在庭前国某向本院邮寄了答辩状,且本院在庭前也已经向原告和被告二送达,主要内容为其认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本案属于无效合同,应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一、原告提供检测单与发货不符。原告于2017年9也6日上午在本店下单,本店当天下午发货,并通过淘宝聊天工具告知原告手机串号为:862467032419671,并强调要当着快递员的面先检查货物有没有外观破损,以及与下单型号相符再签收;二、检测单结论并没有说明手机是翻新机;三、原告行为异常,目的不纯。综上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试图用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的,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详见书面答辩状)。
    [16:23:36]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6:23:49]
  • [原告 刘某]:
    证据一、淘宝网交易记录详情,证明原告在国某经营的店铺里购买了该部手机,也证明了物流信息及收货地,且被告国某在出售的手机标题及属性里标准有“全新”、“原封”等字样;证据二、OPPO电子产品维修工作单,证明手机在2016年7月27日被购买过并注册,手机型号为:R9 Plusm A,且手机在此次检修前进行过私自拆修;证据三、手机后盖照片,证明手机后盖标注的型号为R9 Plustm A;证据四、手机外包装盒照片,证明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检测的手机购买的注册时间是2016年7月27日;证据五、购买手机的订单快照,证明原告购买该部手机的订单快照,内容为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其中可看到“全新”、“原封”、“全国联保”等图样,字样介绍;证据六、原告在淘宝网的投诉记录,证明原告向淘宝网提交了检修单,被告国某伪造顺丰快递“证明”,原告也多次提请淘宝客服进行查实,也证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淘宝网给出的结论是“无法判定交易中的责任”;证据七、被告国某经营店铺的信用评价,证明有多人遭遇过与原告相类似的消费欺诈(除证据二为原件,证据三、四出示手机实物及包装盒实物外,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
    [16:24:09]
  • [审判长]:
    原告,手机后盖你是否可以自行拆卸?
    [16:24:36]
  • [原告 刘某]:
    不能,只能通过维修人员打开。
    [16:24:55]
  • [审判长]:
    原告,手机包装内有标签贴纸,进网许可证和两张贴纸均是在商品包装盒内?
    [16:25:15]
  • [原告 刘某]:
    是,这应该是贴在手机上的,我收到手机时包装是完好的,我收到货后只能看见手机包装盒的外部,盒内的内容我看不到。
    [16:25:28]
  • [审判长]:
    被告二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6:25:38]
  • [被告 孔珊珊]: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的维修单的名字姓名为宋先生,因姓名与原告不符,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六的淘宝网的投诉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淘宝网无法对国某的证明进行查实,因此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七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针对评价来说有正面及负面的评价,但无法证明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16:25:48]
  • [审判长]:
    被告有二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16:26:01]
  • [被告 孔珊珊]:
    证据一、订单详情、交易快照,证明原告与卖家交易的事实;证据二、卖家注册信息、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包括披露信息,证明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在卖家入网时要求卖家提供真实身份、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及相关资料等可披露信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信息披露的要求。
    [16:26:11]
  • [审判长]:
    被告,国某信息的披露是应刘某的申请披露的?
    [16:26:24]
  • [被告 孔珊珊]:
    是。
    [16:26:3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二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6:26:44]
  • [原告 刘某]:
    对证据一及证据二的三性均认可。
    [16:26:54]
  • [审判长]:
    被告国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但庭前向本院邮寄了证据材料,证据一、快递单复印件,应该是当时创建订单后向本案原告发送货物时的快递单;证据二、淘宝聊天记录截图。国某在答辩状汇总陈述发货是通过淘宝聊天工具向原告告知了手机串号及快递单号原告对被告一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6:27:04]
  • [原告 刘某]:
    对证据一,只能证明发货了手机,并不能证明手机型号及具体的颜色;对证据二、我从来没有看到过,在发留言前也没有提示我注意过,是被告一单方面发送的,在收到手机前我没有看到过。同时被告一发送信息为手机串号,即使被我看到了,我通过外包装盒并无法核实哪个是手机串号,因为外包装盒并没与标注手机串号。
    [16:27:18]
  • [审判长]:
    被告二对被告一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6:27:28]
  • [被告 孔珊珊]: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16:27:38]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你的淘宝id?
    [16:27:46]
  • [原告 刘某]:
    LIUXXXXX。
    [16:27:59]
  • [审判长]:
    原告,你购买涉案商品是否使用的是此ID?
    [16:28:19]
  • [原告 刘某]:
    是。
    [16:28:56]
  • [审判长]:
    原告,购买手机前是否和国某一方用淘宝旺旺进行过聊天?
    [16:29:06]
  • [原告 刘某]:
    在购买前用阿里旺旺对商品是否为全新进行过确认。
    [16:29:15]
  • [审判长]:
    原告,阿里旺旺聊天也用的是此ID ?
    [16:29:32]
  • [原告 刘某]:
    是。
    [16:29:42]
  • [审判长]:
    原告,手机是何时收到的?
    [16:30:03]
  • [原告 刘某]:
    9月7日收到的。
    [16:30:11]
  • [审判长]:
    原告,根据你和国某的聊天记录,国某在2017年9月6日晚上十点三十分左右向你发送了消息,说货已发出,并向你发送了手机串号,快递单号,并要求签收前检查货物的消息,此消息均标记为已读,你何时读的消息?
    [16:30:24]
  • [原告 刘某]:
    是10.8我的手机出现问题,和卖家联系的时候才看见的,只要阿里旺旺打开,此消息就会变为已读。我商品购买前,只有国某自己但方面发送,我并没有确认,而且在购买前国某并没有和我提示过会发送手机串号,提请我注意。看到此信息是我手机出现问题后才看见的。
    [16:31:07]
  • [审判长]:
    原告,你收货时是顺丰快递送的?
    [16:31:18]
  • [原告 刘某]:
    是。
    [16:31:26]
  • [审判长]:
    原告,你收获时是否打开快递进行验货?
    [16:31:33]
  • [原告 刘某]:
    对,当着快递员的面打开的外包装。
    [16:31:42]
  • [审判长]:
    当着快递员的面你验收了何信息?
    [16:31:51]
  • [原告 刘某]:
    是手机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当时是塑封好的,我也看了手机型号和颜色,型号就是OPPO R9 PLUS,颜色为我购买时的颜色。
    [16:32:01]
  • [审判长]:
    你是验货完毕后给快递员签收的?
    [16:32:20]
  • [原告 刘某]:
    是。
    [16:32:28]
  • [审判长]:
    签收的内容?
    [16:32:41]
  • [原告 刘某]:
    就签了我的名字。
    [16:32:51]
  • [审判长]:
    原告,当时盒子是塑封完整的,那盒子背面的贴纸是否可以看到?
    [16:33:01]
  • [原告 刘某]:
    可以看到。
    [16:33:14]
  • [审判长]:
    原告,何时发现手机存在问题?
    [16:33:26]
  • [原告 刘某]:
    大概使用了20多天,九月底左右,发现拍照有黑影。
    [16:33:36]
  • [审判长]:
    原告,当时是否和卖家联系?
    [16:33:48]
  • [原告 刘某]:
    10.8通过淘宝旺旺和卖家联系的。
    [16:33:57]
  • [审判长]:
    卖家如何答复?
    [16:34:10]
  • [原告 刘某]:
    卖家说将手机寄回给卖家维修。
    [16:34:30]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卖家的方案?
    [16:34:38]
  • [原告 刘某]:
    我不同意,因为我购买的手机是可以在全国进行联保。而且国某在出售时也承诺了手机可以进行全国联保。
    [16:34:48]
  • [审判长]:
    你何时拿着手机去维修的?
    [16:35:00]
  • [原告 刘某]:
    10.9当天,因为手机可以进行全国联保,我就拿着手机去OPPO指定的客服中心去的。
    [16:35:11]
  • [审判长]:
    谁去的?
    [16:35:20]
  • [原告 刘某]:
    我先生,宋某。售后人员核对了手机的IMEI,发现手机是2016.7.27注册了电子保卡,我先生去的时候是2017年10月,已经超出一年不能享受保修服务,不能享受保修服务,除非我能出示发票,证明手机是新购买的,我当天再次与卖家联系,要求出具发票,可以保证我销售正常的售后服务,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且表示手机可以寄回,由卖家进行维修。
    [16:35:30]
  • [审判长]:
    原告,要求卖家出具发票,卖家是否开具?
    [16:35:42]
  • [原告 刘某]:
    没有,卖家说不需要发票就可以保修,而且说如果当地修不了,可以将手机寄回,他们维修。
    [16:35:50]
  • [审判长]:
    原告,OPPO的客服中心如何判定手机购买日期是2016.7.27?
    [16:35:57]
  • [原告 刘某]:
    输入手机IMEI,手机只要是开机,联网,通过IMEI自动注册电子保卡。
    [16:36:06]
  • [审判长]:
    oppo官方给你的答复是尾号7638的手机已经在2016.7.27注册电子保卡?
    [16:36:14]
  • [原告 刘某]:
    是。
    [16:36:23]
  • [审判长]:
    原告,手机后盖写着OPPO r9plustmA,手机的盒子背面贴纸写着mr 9 plus tmA 11A字样,这些编码之间的关系你是否清楚?
    [16:36:29]
  • [原告 刘某]:
    我通过咨询oppo售后人员,他说说OPPO r9有MA何TMA两种,功能和外形是一致的,只有细微差别,在出售r9plus的时候都会有,但是绝不会出现后壳和包装盒的型号不一致的情况。
    [16:36:36]
  • [被告 孔珊珊]:
    原告,你当时购买的时候你否和国某说过你的手机号的运营商?ma是移动全网通,tma是电信全网通,在三个运营商的网络都可以使用。
    [16:36:46]
  • [原告 刘某]:
    没有,我购买的时候只注意了要求有全网通的。交易记录宝贝标题也写的全网通。
    [16:37:07]
  • [审判长]:
    原告,法庭向你确认,你当时是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了快递的包装?
    [16:37:15]
  • [原告 刘某]:
    是,我当时是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了快递的包装,没有打开盒子,盒子是塑封的。
    [16:37:43]
  • [审判长]:
    原告,当时是否向淘宝公司要求披露卖家信息?
    [16:37:52]
  • [原告 刘某]:
    要求过。
    [16:38:01]
  • [审判长]:
    淘宝向你披露了吗?
    [16:38:10]
  • [原告 刘某]:
    披露了。
    [16:38:19]
  • [审判长]:
    被告二,是否在销售页面做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16:38:41]
  • [被告 孔珊珊]:
    没有。
    [16:38:55]
  • [审判长]:
    原告,你是否知道你购买的此型号手机,若在店铺里去买,手机的价格?
    [16:39:05]
  • [原告 刘某]:
    和这个差距不大,我当时购买的时候是因为天猫店这个颜色基本没有了,价格差距不大。
    [16:39:16]
  • [审判长]:
    差距不大指的是?
    [16:39:25]
  • [原告 刘某]:
    大概是300或400元左右。
    [16:39:36]
  • [审判长]:
    原告,你拿到手机后,是否打开过手机后盖或进行过其他处理?
    [16:39:47]
  • [原告 刘某]:
    没有。
    [16:39:58]
  • [审判长]:
    进网许可证应是贴在手机里的,那进网许可证现在放在外面,那内部没有?
    [16:40:08]
  • [原告 刘某]:
    是。
    [16:40:25]
  • [审判长]:
    各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6:40:35]
  • [原告 刘某]:
    没有。
    [16:40:43]
  • [被告 孔珊珊]:
    没有。
    [16:40: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国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6:41:01]
  • [原告 刘某]:
    坚持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权益。
    [16:41:10]
  • [审判长]:
    被告二陈述最后意见。
    [16:41:19]
  • [审判长]:
    坚持答辩意见。
    [16:41:27]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法庭当庭退回。
    [16:41:34]
  • [原告 刘某]:
    收到。
    [16:41:41]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6:41:4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42:3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