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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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5月10日10:30,大兴法院召开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代理商的风险: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
    [10:28:50]
  • [主持人]:
    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10:29:40]
  • [主持人]:
    通报会由该院新闻办副主任张磊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10:30:17]
  • [主持人 张磊]: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闻办张磊。今天我院在这里召开代理商的风险: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本次通报会由我主持。
    [10:30:28]
  • [主持人 张磊]:
    首先我代表大兴法院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更加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10:38:50]
  • [主持人 张磊]: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来宾。他们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郝文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刘娇。参加今天通报会的还有:来自《法制晚报》、《劳动午报》、《北青社区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10:39:06]
  • [主持人 张磊]:
    下面按照会议议程,由大兴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郝文婷就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0:39:33]
  • [嘉宾 郝文婷]:
    当前,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产业模式及共享经济模式的迅速普及、推广,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在各类行业中广泛应用,该类案件的纠纷数量也不断攀升。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主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适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展开经营。
    一、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特点
    在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大兴区法院无案件管辖权,但除此之外的区域代理合同,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条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向我院起诉的,我院应予受理。经统计,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60余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该类案件呈现的三大特点:
    一是,特许经营涉及的行业广泛,授权经营的产品类型多样、区域遍布全国各地。涉特许经营的行业既包括食品、医药、服饰、建材等传统行业,又包括网络文化、手机软件开发等新兴行业;授权经营的产品类型,既有实体商品,也有虚拟商品,如授权商家使用某种互联网服务;授权经营的地域范围遍及重庆、南昌、郑州等全国各级城市。
    二是,涉诉合同多数无法履行,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解除合同。部分授权企业并无特定行业的经营资质,或是授权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通过签订此类合同,经销特定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利润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只能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等相关费用。
    [10:45:37]
  • [嘉宾 郝文婷]:
    三是,此类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定性易产生争议。因区域代理协议产生的诉讼,若主要涉及买卖、经销方面的内容,一般归入买卖合同纠纷;若主要涉及代销方面内容,则可能归入行纪合同纠纷;若主要涉及特许经营方面内容,尤其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时,则可能归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针对不同纠纷,适用法律亦存在区别,如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及买卖合同、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则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
    针对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我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被授权一方的利益保护。依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注重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准确把握司法介入的界限,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安排和选择。
    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为通报我院审理的五件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应关注的“六大注意事项”。
    [10:47:47]
  • [嘉宾 郝文婷]:
    二、典型案例通报
    下面就大兴法院审理的五件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授权代理区域范围存在重大误解,合同被撤销。
    案例1:原告舒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舒某在代理区域内独家经销该公司的 “XX”牌板材,经销地址为A市,舒某随后交纳投资款4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在舒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戴某签订代理协议,授权戴某在舒某代理的A市下辖区县开展经营业务。舒某认为:一是双方合同约定其经销范围应为A市(系省会城市)的所有下辖的区县;二是某公司申请注册的“XX”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其根本没有“XX”品牌的注册商标,却授权其使用。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返还其投资款和品牌管理费47万余元,并赔偿其房租损失、房屋装修费用、宣传费用共计28万余元。某公司称其的合作政策是代理商分为几个类别,即县(市)级、地级市(市区)、地级市地区、省会城市及发达地级市、直辖市及省级代理,不同类别区域代理的投资款、免费赠送的货品、进货返利及管理费均不同。舒某的经营范围仅是A市市区,不包括下辖区县,因此公司有权授权第三人在该城市的下辖县开展业务,而舒某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政策是知晓的。就“XX”商标的问题,某公司称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其已经向商标局提交注册“XX”商标的申请,虽然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涉案合同书签订后被驳回,但在驳回之前,商标局是允许某公司以“XX”标志的形式使用该商标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与某公司对《合同书》中重要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出舒某的经销范围不应包括A市下辖的区、县,且某公司亦未在《合同书》中明确舒某的经销范围仅是A市的市区。由此可知,舒某对其经销范围存在重大误解,构成合同撤销的理由。此外,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其曾告知过舒某“XX”商标尚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舒某充分解释“商标专属权”的含义,某公司的这一行为,致使舒某对“XX”品牌的“商标专属权”存在重大误解,构成合同撤销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某公司返还舒某投资款45万余元。
    提示与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特许经营内容的区域代理协议时,应注意:第一,涉及经销特定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先查询该商标是否已被核准登记,是否处于使用期间内,有无被注销的情况;第二,对区域代理协议中“区域”的范围及代理类别,应与授权方明确约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授权方作出详细的阐释并录音取证;第三,若因授权方违约,造成损失,要留存相应证据,如收据及正规发票,收据名称及发票上务必写明开具事由,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举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以下事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0:50:22]
  • [嘉宾 郝文婷]:
    (二)未获经营许可,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合同被解除。
    案例2:被告某公司称其是一家具有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从事全国快递代理、道路货运配送、生鲜冷链配送等业务的公司,正在全国招募物流快递合作运营商。该公司与国内多家著名电商有深度的物流合作关系,并承诺原告况某自加盟该公司之日起每月有大批快递货物交由其承运,可获丰厚利润。况某遂与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某公司授权况某在B市(系直辖市)开设其分公司,经营快递揽收、投递业务,并授权况某使用其物流、快运网络及商标等标识等。后,况某支付企业品牌LOGO使用费、系统培训费、区域合作费6万元,但该公司迟迟未协助其建立快运网点,亦未向其提供快递业务。况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加盟费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某公司未取得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故况某使用某公司的区域合作系统、企业LOGO等资源开展快递业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可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另,况某在未实际使用某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返还况某已经支付的LOGO使用费、系统培训费、区域合作费6万元。
    提示与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及食品、药品、快递、网络文化、音像制品、出版物、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等行业的区域代理合同前,应先核查授权方的相关证照及经营许可证,在其具备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再与其签订合作协议,避免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发现授权方不具有相关资质,无法开展经营,造成损失。
    [10:52:50]
  • [嘉宾 郝文婷]:
    (三)授权代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被查封,合同解除。
    案例3: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某公司授权李某在C区(属市辖区)代理销售其电动车系列产品,李某交纳代理押金及货款共计20万元。后,某公司向李某配货电动车8辆。到货后李某发现该批电动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有7辆没有配备电池。李某与某公司联系后,该公司仅调换了其中的两辆。后工商管理部门以李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开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李某尚未销售的6辆电动车。李某就车辆质量问题与某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返还李某的代理押金及货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给李某的电动车产品应当满足具备产品合格证这一产品上市的基本条件,某公司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和备案。另,其提供的8辆电动车仅有1辆配有电池,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动车是否应配有电池,但因电动车由电池提供动力,电池系电动车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公司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蓄电池的使用与维护中明确写明不得将新旧电池、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的电池混合使用,且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认可电动车不需要配有电池,故本院认定某公司提供给李某的电动车产品应当配备有电池。另,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查封李某处的6辆电动车。上述事实,致使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的销售目的,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除已销售的2辆电动车,某公司返还李某代理押金及货款15万余元。
    提示与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及实体产品区域代理合同前,应初步进行两方面核查:一是,确认代理产品的质量,代理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或备案,颁发相应合格证等;二是,核查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厂家有无相应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此外,在售前还应仔细阅读代理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配件说明及包装说明等事项,避免后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0:55:10]
  • [嘉宾 郝文婷]:
    (四)承诺“不满意”即解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
    案例4:原告贾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O2O平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前,某公司口头承诺贾某,在其所居住的D市,其为独家代理,并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签订的代理商,如果对公司不满意,依据《十大优惠政策》可以全额退还定金,贾某当即交纳了2万元定金,某公司赠送其摇一摇设备50个。合同签订后,贾某发现D市已经有其他第三方在做同类项目,贾某并非独家代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2万元。某公司认为,其公司有两个项目,第一个是O2O平台,商家入驻到微信平台,消费者可以在此平台进行消费。第二个是线下摇一摇设备,接入该设备,消费者在商家周边内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就可得到周边商家的优惠券,为实体商家做促销。双方签订合同所涉的项目是第一个项目,第三方做的是该公司第二个项目,与贾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虽未写明独家代理,但线下摇一摇设备与O2O平台的项目功能存在重叠,且贾某的合同中亦涉及摇一摇设备项目。某公司未告知贾某已有第三方在相同区域从事摇一摇设备项目,而第三方的经营行为是影响贾某是否缔约的决策因素,故贾某对某公司未告知行为的不满意,应当认定为某公司《十大优惠政策》中承诺的不满意,因贾某交纳定金及签约的时间,均符合该政策内容,故依据该政策,某公司应当退还定金2万元。
    提示与建议:当今利用手机等即时通讯工具,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新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日渐增多,该类企业所开展的项目,种类繁多、良莠不齐,同时要求加盟者对该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涉此类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先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关于授权权限、授权范围等内容,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商家出现违约行为,及时起诉维权。
    [10:58:32]
  • [嘉宾 郝文婷]:
    (五)区域代理协议未履行,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获法院支持
    案例5:原告安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授权安某在E区使用“泡芙XX”的标识从事某公司提供的项目和服务,某公司提供上述协议书指定的标识及经营管理规范给安某使用,为安某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协助培训其4名技术人员,并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签订协议后,安某于当日支付了投资费用(含技术培训费等)6万元。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但某公司并未履行,故安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投资费用6万元。
    法院认为,安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安某向某公司交付了合同款6万元,但至合同期限届满,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理应将该款项返还安某。故对安某要求某公司返还已支付费用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提示与建议:与授权企业签订区域代理协议后,若授权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授权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被授权方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包括涉案合同书的原件、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或企业开具的收据、发票以及授权企业的企业信息等。同时,若希望在诉讼中要求授权企业赔偿相应损失,亦需要向法院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的损失,故在签订合同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谨慎对待经手的每一份法律文件、每一笔款项并尽可能详尽的写清事由,留存原件,方便起诉时使用。
    [11:00:19]
  • [嘉宾 郝文婷]:
    三、针对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提示
    当事人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获得具有相关资源的企业的授权,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赚取利润。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订立区域代理合同时,往往对此类合同并不了解,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公众更好、更明晰的签订此类合同,也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一些企业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大兴法院提示公众,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应关注“六大注意事项”:
    第一,调查市场运营情况,切勿盲目跟风。针对涉特许经营内容的合同,被授权一方应事先调查类似项目的市场运营情况,或咨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综合判断合同所涉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理性签订合同。
    第二,核实企业资质,切勿草率加盟。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多方面审查企业的经营资质。若涉及特定行业,除要审查营业执照等公司注册文件外,还需审查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特定行业的许可证件,是否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等,防止后期因无相应经营资质,导致无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核查商品质量,切勿销售三无产品。涉及经销、代销实体商品的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应考察该商品生产商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如核查生产商是否有完备的登记手续、生产许可证、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合格证是否经过有关机关备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等,防止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核查授权标识的存续情况,谨防企业“空手套白狼”。签订涉及使用产品标识、商标等的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需事前审查产品标识、注册商标的登记、存续情况,合理防范风险。
    第五,全面关注合同内容,切勿只顾眼前收益。签订合同时,应着重关注双方约定的授权权限、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收益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做到心中有数。出现问题后,当事人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包括涉案合同书的原件、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或企业开具的收据、发票以及授权企业的企业信息等,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第六,多途径评估风险,谨防受骗。在决定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应慎重评估授权企业的信用情况。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政府网站查询授权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涉诉情况,综合评估企业的信用级别,提高防范意识。
    以上就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增强公众防范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的意识,提请公众了解签订涉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提高公众的诉讼能力,帮助公众更好、更快、更全面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11:05:50]
  • [主持人 张磊]:
    以上是今天会议通报的全部内容,记者朋友们可针对通报会主题内容进行现场提问,可以举手示意。
    [11:06:29]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在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11:06:42]
  • [主持人 张磊]:
    现场暂时没有提问了,如有记者朋友想继续采访,请散会后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今天出席通报会的各位来宾。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1:32: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1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