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直播现场

全景
5月7日9:30,西城法院审理“邮寄贵重珠宝包裹失窃 追回饰品受损谁来担责”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邮寄贵重珠宝包裹失窃 追回饰品受损谁来担责”案,感谢您的关注。
    [09:53:25]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珠宝经营部委托被告北京某速运公司西城分公司向秦皇岛分店邮寄包裹。包裹内由117件金镶玉饰品,并支付保价2万。2016年12月3日原告得知包裹在派送途中被窃,某速运公司已经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报案。次日经快递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告知,失窃包裹已经送到收件人手中。经与收件人秦皇岛分店核实,包裹中的饰品有9件损坏,一件未追回,其他饰品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磨损。盗窃人之后携带未追回饰品前往秦皇岛某派出所自首,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
    [09:53:39]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一庭杨成龙法官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高雅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53: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9:40 2018/5/7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员入庭。
    [09:54:1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09:58:21]
  • [原告]:
    北京某公司(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经营者翁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5:52]
  • [被告 被告1]:
    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某,男,公司公共事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公司公共事务经理。
    [10:06:41]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各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7:26]
  • [原告]:
    无异议。
    [10:07:52]
  • [被告 被告1]:
    无异议。
    [10:08:25]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事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0:08:49]
  • [原告]:
    听清楚了,我保证所述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
    [10:09:16]
  • [被告 被告1]:
    听清楚了,我保证所述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
    [10:09:35]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0:10:49]
  • [原告]:
    不申请。
    [10:11:52]
  • [被告 被告1]:
    不申请。
    [10:12:13]
  • [审判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
    [10:12:22]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暂计);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委托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西城分公司)向秦皇岛金诚进店寄送包裹(快递单号:3582 2728 2208),保价2万元,寄件人翁某(原告员工)。包裹内含117件金镶玉饰品,收件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金店。2016年12月3日收件人金诚金店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原告,包裹在顺丰西城分公司邮寄过程中被窃,具体情况让原告联系被告。被告派送人员确认这一消息,并告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4日,原告得到秦皇岛市公安分局太阳城派出所电话确认,称已立案侦查,并要求原告也前往派出所配合了解情况。当日原告在前往秦皇岛火车上得到金诚金店消息称,被告秦皇岛顺丰分公司已经找到被窃包裹,并送至金店。原告到达金店后,在与秦皇岛顺丰分公司交接时,发现9件饰品严重损坏(系人为破坏造成的金玉分离),1件饰品仍为追回,其他饰品有不同程度的磨损。当日下午盗窃人(经确认姓名为宋某)带着未追回的1件饰品到秦皇岛市太阳城派出所自首。因配合该案的司法程序,涉案物品在司法机关和原告处存放一年有余,而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
    [10:12:36]
  • [审判员]:
    10万元赔偿依据?
    [10:14:05]
  • [原告]:
    我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食宿费,交通费3261元。珠宝属于金融流通物,我方依据全部货品总价款227504.33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2016年12月3日至今520天整计算利息。原告申请就货品维修费用,及维修后损耗损失进行鉴定,这一部分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
    [10:14:25]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14:51]
  • [被告 被告1]: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涉案单号3582 2728 2208显示寄件人为翁夏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是寄件人。2.涉案运单进行了保价,根据保价规则,邮寄物品灭失破损的,本公司按照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最高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3.原告主张10万元损失,没有明确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15:14]
  • [审判员]:
    事实情况有补充?
    [10:15:43]
  • [被告 被告1]:
    涉案包裹曾经被盗,经公安追查,全部货品117件已经追回。另外,原告按照全部货品进行保价,原告货品损失只是其中一部分,应当按照比例进行保价。
    [10:15:58]
  • [原告]:
    寄件人是原告经营人的女儿,同时是原告员工。另外公安机关调查时受害人为原告及原告经营者。原告是适格主体。
    [10:16:14]
  • [审判员]:
    被告主体资格?
    [10:16:27]
  • [原告]:
    被告西城分公司具有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
    [10:16:47]
  • [被告 被告1]:
    被告西城分公司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
    [10:17:0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讲清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被告进行质证。
    [10:17:17]
  • [原告]:
    1.快递运单(2016年12月2日)。证明双方之间有快递邮寄合同关系,邮单显示有具体事项。
    [10:17:36]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1.该运单正面第三联有提示价值超过1000元的,应当进行报价,否则按照不超过1000元处理。2.邮寄人为翁夏妹。3.托运物显示为工艺品,未显示珠宝。4.提示仔细阅读条款,有寄件人签字。5.运单明确显示有保价条款,赔偿事宜应当按照保价条款处理。
    [10:18:00]
  • [原告]:
    保价单独支付了100元。邮寄费用因为时间过长,收据未保存。
    [10:18:15]
  • [被告 被告1]:
    邮寄费用17元,保价费100元。
    [10:18:29]
  • [审判员]:
    寄件条款如何提示?
    [10:19:40]
  • [被告 被告1]:
    口头提示,运单有加粗字体。
    [10:19:54]
  • [原告]:
    我方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即使做到提示,也没法修改,不能根据双方情况进行磋商。
    [10:20:24]
  • [被告 被告1]:
    原告已经进行了保价,说明原告对保价服务是清楚的,否则其不会同意支付高于快递费用的保价费。且保价条款是快递行业通用,不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是行业惯例。
    [10:20:38]
  • [原告]:
    我方确实选择的保价服务,不能说明我方明确知悉相关规则。行业管理也不能够说明规则合理。
    [10:20:52]
  • [被告 被告1]: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条例明确说明快递企业有权利要求寄件人进行保价,说明保价的服务形式符合公平原则。
    [10:21:29]
  • [原告]:
    2.交接单。交接单反映在案发后在秦皇岛市由原告接收顺丰追回的116件饰品的情况。证明饰品存在丢失损失的情况。
    [10:21:45]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认可。案发后被告才明确了解包裹内物品。
    [10:22:00]
  • [原告]:
    3.物品损坏照片。照片反映案发后由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明饰品损坏情况。
    [10:22:16]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说明物品损坏是由盗窃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存在邮寄前就损坏的可能。图片反映的物品只看到两件原物,其余物品没看到,后续产生的损坏变形更与被告无关。
    [10:23:29]
  • [原告]:
    关于损坏物品状况,我方申请鉴定。原告交付交易的物品肯定是完好,收件人金店也不会接受有问题的饰品。另外公安机关已经确认所有物品的损坏是由于被盗期间辗转造成的,被告如果认为损坏情况不是被盗期间造成,应当提出新的证据。
    [10:28:11]
  • [原告]:
    4.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反映我方在交接完货品后,将103件饰品经公安机关检查作为证据交给公安机关。货品当时损坏情况。
    [10:32:18]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除了第一页9个物品外,剩余物品未显示记载,原告主张的其他物品损耗不予认可。物品变形描述不明,质证意见同上一证据。而且只看到两个原件物品对应,无法给出准确意见。
    [10:32:34]
  • [原告]:
    其他物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磨损,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检测,公安机关人员只记录非专业人员直观认定的损失,没有记载不代表不存在。2016年12月4日交出,2017年下半年返还。
    [10:32:49]
  • [原告]:
    5.律师函2017年5月份。证明原告曾经就相关事实理由向被告主张相关赔偿,被告未积极与原告协商。
    [10:39:37]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一直都在积极与寄件人沟通协调。该函中第二页第三条,原告有提到根据合同法312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就赔偿额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10:39:52]
  • [原告]:
    如果双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并且限制对方权利,视为无效,将按照实际损失及过错进行赔偿。
    [10:40:32]
  • [原告]:
    6.火车票、订票记录。证明原告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支付了交通费1361元。
    [10:41:25]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不认可。订票系统打印单有显示人名,李某,翁某的认可,其他人员不认可。只认可2016年12月份的火车票。
    [10:41:39]
  • [原告]:
    案发后,原告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孙某,李某是原告员工也是经营者女婿,另一人也是原告员工。时间上,2016年我方前往秦皇岛配合调查,后续2017年我方均应警方要求前往秦皇岛,多数为当天去当天回。火车票原件只有复印件显示的。订票信息可以当庭出示。通过订票系统可以反映订票和退票等全部信息。
    [10:42:10]
  • [原告]:
    7.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前原告与收件人金诚金店交易情况。此次案发后,原告与金店的交易取消。金店购买80件,24件加工,13件维修。
    [10:48:49]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类型,第三方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且与公安机关提供的交接记录有矛盾,公安机关交接清单只显示9件损坏,与原告所称全部由磨损不符。
    [10:49:11]
  • [原告]:
    饰品中金属按照重量计算,石头按照数量计算。公安机关提出的清单只反映非专业人员初步判断,不作为最终损失的依据,收件人金店作为专业人员和交易相关人员有能力有权利就货品损坏情况进行判断。
    [10:49:19]
  • [被告 被告1]:
    情况说明有金诚珠宝单方出具,没有相关合同交易记录进行佐证,对于原告该份证据不认可。公安机关的收件证据清单是由原告向警方提供证据,警方同样会检查后记录,如果全部物品均有受损,原告应在案发时原告应当向警方及时陈述。在警方记录中,除了9件物品记录外,其他物品均无说明,可以确认其他物品均无异常。
    [10:50:20]
  • [审判员]:
    原告之前是否使用顺丰进行邮寄货物?
    [10:53:06]
  • [原告]:
    有。
    [10:53:21]
  • [被告 被告1]:
    有。
    [10:53:29]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0:53:41]
  • [原告]:
    没有了。
    [10:53:54]
  • [审判员]: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0:54:07]
  • [被告 被告1]:
    没有证据。
    [10:54:20]
  • [审判员]:
    原告提出进行鉴定,鉴定内容?
    [10:54:34]
  • [原告]:
    原告申请就全部货品损坏程度,维修费用,维修产品的损耗。
    [10:54:55]
  • [审判员]:
    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有争议的证据本院核实后确定效力。关于鉴定,法庭另行组织双方进行谈话。
    [10:55:20]
  • [原告]:
    明白。
    [10:55:37]
  • [被告 被告1]:
    明白。
    [10:55: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10:59:3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在邮寄服务过程中并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被告仅收取物品、邮寄费,并不会就邮单条款进行说明。且货单上所有条款均是直接打印的,不存在双方磋商、修改的可能性。原告认为相关条款限制原告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了相关损失证据,若法庭不同意鉴定,或者不能鉴定,在货品损失明确存在情况下,请法庭酌定判断损失,采纳原告维修货品的费用作为损失依据,而不是全部驳回。
    [10:59:48]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也自认长期使用顺丰邮寄物品。原告提交的运单对于相关条款有明确记载,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未提交货物损失的相应凭证,如原告申请就货物损失进行鉴定,若经过法院同意,被告方将在鉴定出结果后提交相关质证意见。原告可以就快递公司进行选择,原告选择保价,且多次使用被告服务,可充分说明原告明知认可相关条款。作为被告快递员工,无法在收取快件时准确判断货物价值,原告没有在邮寄时没有明确声明货物价值,存在重大过失。
    [11:00:12]
  • [原告]:
    原告在邮寄时选择保价,说明原告已经明确声明货品价值超过1000元,即使已经声明也不代表被告可以不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1:02:02]
  • [被告 被告1]:
    建议原告提存其主张受损的货物,若由于未提存而与原告当庭出示的照片无法对应的损失,被告不予认可。
    [11:05:0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意见?
    [11:05: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5:33]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1:05:4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06:02]
  • [原告]:
    同意。
    [11:06:13]
  • [被告 被告1]:
    同意。
    [11:06:2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审限到期后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意见?
    [11:06:50]
  • [原告]:
    同意。
    [11:07:05]
  • [被告 被告1]:
    同意。
    [11:07:1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07:28]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林彤(导播)、肖彦青(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08:52]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