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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面包店经营引纠纷 合伙人互诉谁之责”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08:58:10]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董女士诉称:2017年9月,董女士与朋友张先生合伙开设一家烘焙面包店,她投资了12万元并将款项支付给了张先生。后经双方协商,张先生同意董女士退出经营,并约定将董女士投资的12万元分三期退还。截至2018年1月,张先生只退还了55500元。董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返还19500元。
被告张先生反诉称:在面包店经营期间,董女士发现店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突然提出退伙并要求他退还全部投资款。面包店与房东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董女士突然提出退伙,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张先生要求董女士共同承担亏损10万元。[08:58:43]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高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清根、路玉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金鑫担任法庭记录。[08:59:09]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00:06]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董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柴可,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住河北省廊坊市。[09:10:5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13:18]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清根、路玉国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金鑫担任法庭记录。[09:13:45]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09:14:1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30]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42]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14: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7年9月,董女士与朋友张先生合伙开设一家烘焙面包店,她投资了12万元并将款项支付给了张先生。后经双方协商,张先生同意董女士退出经营,并约定将董女士投资的12万元分三期退还。截至2018年1月,张先生只退还了55500元。董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返还19500元。[09:17:4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本诉发表答辩意见。[09:25:04]
- [被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合伙经营面包店,原告要求退伙,被告在违背个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同意原告退伙的协议。现我方提出反诉,面包店经营期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三年租赁合同前期的保证金无法退还,还需向房东支付违约金和两个月的租金,造成被告严重亏损,我方要求原告共同承担亏损10万元。[09:25:17]
- [审判长]:下面由反诉被告就反诉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30:02]
- [原告]: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要求我共同承担亏损是没有依据的。面包店经营期间是由我实际经营,并没有发现店面存在亏损。经营期间的资金全部在被告的账户里,我们也没有对过账。[09:32:29]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本诉和反诉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09:39: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被告手写材料,证明被告同意退出合伙经营并退还合伙资金12万元。
证据2、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证据3、微信转账记录。
证据4、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09:39:2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40:53]
-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签订同意书的前提是原告和其男友在店里静坐,当时迫于无奈才签字,并不是我本人的意愿。
对证据2、认可。
对证据3-4、12万元后面的资金往来不是退伙的钱,原告声称需要钱帮她朋友周转,我方出于帮忙给她转了一部分。截止12月的转账,不是我方同意退伙的费用,而是正常的资金往来。[09:41:1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本诉和反诉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09:57:46]
- [被告]: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房租、违约金和保证金。
证据2、原料清单,证明合伙期间店面的原料支出。
证据3、手写材料,水电费、工资明细,证明经营期间员工和日常支出费用。[09:58:30] - [审判长]:下面由反诉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01:37]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从未见过此合同,不了解签订合同的全部过程,是被告方与第三方单独签订。
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进货单的四张单据,此期间相关工作均由原告本人亲自经营处理,并且所用原料并非被告方提供的版本。
对证据3、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系被告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10:01:51] -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双方合伙之前是如何约定的?[10:06:54]
- [原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方入资12万元,其中11万余元是原告通过其男友支付宝支付的,另外的6000元是通过在蛋糕店的工资予以抵扣。[10:08:37]
- [被告]:面包店一共入资25万,原告入资12万,我方入资13万。双方有口头约定共同承担盈亏,明确说了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盈亏。[10:12:19]
- [审判长]:双方说一下,面包店平时是怎么经营的?[10:16:08]
- [原告]:面包店面积大概80多平方米,算上我一共有3个人。日常经营是我方来操作,面包店于2017年9月开业,2017年11月我正式退伙。这期间,被告方夫妻俩没有怎么来面包店里管理经营,被告妻子来过店里一周。
店里收取的现金是当天收取后存到被告银行账户里,微信和支付宝都是被告的账户。[10:16:53] - [被告]:面包店是2017年9月开业的,刚开业的时候原被告双方都在店里。被告妻子刚开业前一周都在店里,后来被告本人每天的晚上5点到10点都在店里。原告上班到2017年11月左右,店面经营时间是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
面包店现在已经不经营了,被告签订退伙同意协议之后店面就不经营了。
经营期间原告做现金账,我们双方每天都会对账,收入都放在我的账户上,因为房租、水电费等费用都是从我方账户支付。[10:20:26] - [审判长]:原告为什么从面包店退伙?[10:29:23]
- [原告]: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冲突,双方当时约定的在实际经营中没有做到。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没有节假日休息。合伙期间双方也没有对过账,所以原告就协商退伙了。[10:29: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认为原告是不想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看到面包店亏损就提出退出经营。[10:31: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当庭陈述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0:54:55]
- [原告]:被告所述租金和违约金我方不认可,房屋租赁合同我方没有见过,即使合同真实,也要看被告交付租金的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与原告协商,原告对相关权利义务不予承担。
原料进货单需要有供货商相关印章或送货人签字的。
我方退伙时间是在2017年11月,11月至12月是原告催促被告退还合伙金时间。[10:55:13] - [被告]:员工伙食费除了买菜钱还有柴米油盐的费用,四个人每顿总共不可能只花费10元。
原告的退伙时间为12.月,11月份是双方协商退伙的时间。[11:01: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11:04:00]
- [原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1:07:21]
- [被告]: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当晚给原告和其男友看过,违约金、保证金在租赁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租金是我来交,违约退租房东肯定会追究我的责任。[11:07:41]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下面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1:09:0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09:2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9:37]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09: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金鑫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10:2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