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5月10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未尽理财风险提示 亏损老人状告银行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3: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徐先生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3:4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2:10]
  • [主持人]:
    徐先生起诉称,2015年春节后,他到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柜台办理理财回款业务时,该银行的理财经理马女士主动向他推介理财产品,其后又引导他观摩了推广路演。2015年3月3日徐先生接到理财经理通知后前往被告银行办理该产品申购手续。办理过程极其简单,办理人员指导徐先生在空白处签名,其他绝大部分都是由他们自己勾画,期间没有任何提示,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然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徐先生从自己的账户上划出3535000元。2015年9月,徐先生接到理财经理的电话,被告知徐先生所购产品可能面临清算,他这才发现自己所申购的是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已亏损736174.64元。
    徐先生认为,对于一个视力不好的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老人来说,该银行主动向他推介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明确的风险提示及适当推介义务,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6174.64元及利息。
    [09:03:33]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冯大伟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3:5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06:19]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06:46]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07:17]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先生诉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冯大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素林,乔国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璐担任法庭记录。
    [09:07:46]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10:12]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10:5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1: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1: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2:3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2: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徐先生诉称,2015年春节后,我方到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柜台办理理财回款业务时,该银行的理财经理马女士主动向我方推介理财产品,其后又引导我方观摩了推广路演。2015年3月3日我方接到理财经理通知后前往被告银行办理该产品申购手续。办理过程极其简单,办理人员指导我方在空白处签名,其他绝大部分都是由他们自己勾画,期间没有任何提示,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然后,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我方从自己的账户上划出3535000元。2015年9月,我方接到理财经理的电话,被告知我方所购产品可能面临清算,我方这才发现自己所申购的是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已亏损736174.64元。
    我方认为,对于一个视力不好的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老人来说,该银行主动向他推介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明确的风险提示及适当推介义务,导致我方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6174.64元以及利息(以353.5万为基数自2015.3.4-2016.3.10,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736174.64为基数自2016.3.10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
    [09:13:4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18: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其诉讼请求1、原告认购的产品是大华作为管理人管理的,不是银行自行发行的产品,只是代销方,最终是否成功是大华决定的,被告不享有决定权。原告购买的是大华自管的产品,从原告签署的申请表看,这是代销申请表,而且还特别提示,本行对基金业绩不承担责任,本案所涉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银行代销的产品,被告只是对适格人群进行代销,原告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亏损与被告无直接关系;
    2、从资产管理合同等销售文件看,对产品进行了准确的描述,而且详尽列举了投资风险,原告签署了客户承受能力调查表,只要相符合就是适格销售对象,有大华的章,原告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确认已经充分知晓风险,投资风险中有明确写明管理人不承诺委托人的资金不会损失,且提示原告做好财务安排,风险揭示书中多次提示资金损失风险,原告作为理性投资者,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了投资风险;
    3、银行代销产品过程中已经充分告知了原告风险,额外对原告使用客户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二次提示,也取得原告签字确认,基金投资人是可以认购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的,只要原告签字,也可以购买涉案产品,原告属于适格投资者,被告审核义务已经充分履行,也做了客户风险评估报告,被告充分告知风险后才为原告办理了代销手续;
    4、原告购买基金的过程与常理不符,原告称有更高等级的投资经验,本案原告购买的产品是大华的理财产品,被告仅作为代销机构,已经完整履行了风险告知,不存在虚假宣传与错误引导,原告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接受投资风险,投资固有风险。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09:18:4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意见补充?
    [09:20: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称是大华的理财产品,我方认为不影响其过错行为,双方是金融服务关系,而不单是代销关系,其有义务为原告推荐适当的理财产品,银行作为专业的机构,应有保护投资者的义务,并为其推荐适合的产品。
    [09:20:42]
  • [审判长]:
    原告举证。
    [09:3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在被告的不当推荐下购买三百多万的产品,亏损70多万。
    2、录音整理版,证明被告作为专业基金的代销机构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尽到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的销售人员没有专业的素质,是因为被告的不当推荐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有过错。
    3、北京银行的结算业务凭证,证明10万的律师费。
    [09:33:33]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9:34: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原告确实购买代销基金并损失,认可这个金额,不认可我方是不当推介。
    2、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不符合录音取得合法流程,无法判断录音是否为诉称的人员,即便录音是真实性的,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我方推介的瑕疵,录音中的人员是银行的销售人员,他们会配合原告问题,即便回答的内容超出自己业务范畴,还是会答复的。如果含有对客户的安抚,也不能证明是对银行不利的事实。原告划线的部分是原告对自己有利的话语,不是银行的人员承认表达的事实,不是一个还原当时真实销售的情况,不认可该证据。
    3、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是复印件,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我们不同意承担该笔费用。
    [09:34:28]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09:35: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2、风险揭示书,证明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且详细列明了17项风险,提示委托人投资可能受到损失;
    3、3-1.3-2主动管理1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4、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00064、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00065、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用于办理签约、客户须知、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电子合同相关编号,证明当时的销售过程,两份申请表已经特别提示,投资风险,本行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责任,被告只是代销机构,原告已被确定为适格客户,被告仍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被告在两份业务申请表上进行了特别提示,原告充分知晓风险,并自担风险,原告作为委托人,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
    5、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证明这是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才购买的,这个评估结果仅作为参考,按照原告勾选的内容,其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的是最高风险承受能力;
    6、情况说明、原告账户流水,证明还原当时如何认识这个客户,涉案基金收益率曾达到10%以上,客户未选择退出,而是持有并希望获取更高收益,原告购买过其他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原告有过投资行为与投资能力,行外的产品可以再查询到;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15号基金运作说明书,证明被告代销的产品是合法的,投资顾问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给管理人与代销银行做出了说明,这风险是普遍的突发的风险。
    [09:36:17]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09:4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页的签字以及勾选不是原告签的。第三页的原告的签字是原告本人签的。已经两年时间要求被告提供录像,实际上他们承认这不能提供,姓名一栏不是本人写的,风险揭示书有一句提示,这个表是本人填写,但是事实上不是我填的,被告觉得我眼睛看不清,就帮我填的,反而证明被告没有按照操作程序,违反工作流程。金融机构对购买过程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09:41:46]
  • [审判长]:
    证据2中第11页原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的?
    [10:34: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原告本人签的。
    [10:35: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首先书证的证明力最高,有录音录像,按照保存期限,是不低于2个月,我们只能保存3-6个月,因此只能通过签字的书证与对过程的回忆来还原,原告称什么都没看就签字,过错是购买者方。
    [10:45:01]
  • [审判长]:
    调查表那里不是你写的?
    [10:45:24]
  • [原告]:
    第二页签字是我签的,第一页不是我写的包括旁边的身份证号,客户栏中打星号的原告并未签字,当时过程有录音为证。
    [10:45: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于第一处签字,若没有勾选星号,则在此处签字位置是准确的。
    [10:46: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2、真实性认可,我方愿意承担风险,但是合同从来没有给我方,两年以后在我方的追问下被告才提交的,揭示书上并没有揭示出风险,其证明力不存在,针对基金合同,但是现在我们也没有见到合同,在和被告沟通中,被告没有提供购买基金合同的相关手续,这是风险揭示范本,具体内容不知道;
    对于证据3、不认可证据3中的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没有给我们提供,原告没有对合同内容确认,被告没有按照销售流程推介产品,原告在整个购买流程没有发现这个合同,我们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该份合同包括说明书。申请表应该是客户填写的,该部分不是原告本人所签的。证明原告在购买基金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流程销售存在过错,签字是原告签的,内容是被告书写的。原告在当时购买基金的流程是短短几分钟,投资说明书以及合同几百页,不可能几分钟看完,被告存在过错,我们不知道该份合同。申请表121前边的内容不是我们写的,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填写的,签字是原告签的。电子签名约定书是原告签的,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只是约定书,我们没有看到合同,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提交的录音中可以体现被告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是否有该份合同,合同一直没有看到。评估报告客户姓名是原告签的,中间的调查不是我们写的,勾画的部分不是原告填的,是被告自己填的,证明被告在代销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按照销售流程操作。情况说明不认可。银行流水真实性不认可,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合法性不认可。没有法院的调查,我们不认可,被告是滥用公权力,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基金运作说明与本案无关,仅对银行内部使用。
    证据4、证明力不予认可,这都是申请表,是在理财经理的引导下进行签署的,基金合同一直没有看到,我与被告对电子签名约定书进行了沟通,这只能说明我同意电子签名的方式而已,不等于签署合同;
    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力不认可,所有的勾选项都不是原告填写的,这个风险是比较低的,而我们买的是高风险的,风险承受度与原告的承受能力是不匹配的,这是被告过错所在。
    [10:46:35]
  • [审判长]:
    为何不是你亲自做出的,上面的选项是怎么回事?
    [10:50: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这里的选项是对方指明在空白处签字。
    [10:51:38]
  • [审判长]:
    是只负责签字吗,选项有询问你吗?
    [10:51:53]
  • [原告]:
    没有询问我,评估结果我也不清楚,评估报告我只签了名字,不是跟据我的选择做出的。
    [10:52: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方提到电子签署合同为何未给对方,对于投资说明书中有写明,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复印拷贝的要求。
    [10:52:2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质证。
    [10:52: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6对于情况说明不认可,证人未到庭,对于其三性不认可,对于银行流水庭下提交书面材料,这不是本人提供的,真实性认可,证明力与关联不认可。
    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力与关联性不予认可。
    [10:53:03]
  • [原告]:
    在申入基金过程中,我在跟被告交涉的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行业规定在销售额过程公示产品以及合同,被告的内部人员自称在发行产品之前没有合同,之后我去找到银行我做的录音。被告让我签的风险评估等没有任何信息反映百分之二十的回测率,被告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代销机构明知没有合同下来,被告自己不知道风险的程度,我是被骗的。签名是我自己签的,其他不是,因为我视力不好,自始至终交易短短几分钟,理财经理为了节省时间告诉让我直接在空白处签名,我相信银行才这么做的。被告称我签的电子合同签名约定书,约定书是证明我同意签约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应该跟纸质合同一样。但是没有让我签电子合同,被告是在玩弄概念。银行行长告知我签了电子合同就等于签了纸质的合同,后银行人员承认不是这么回事。
    [10:55:1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10:56: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针对原告所述,有需要勾选的内容肯定是需要原告核实才签字的,不是让原告在空白处签名。电子合同是存在原告的系统中,通过输入密码来签署该份合同。可以看到电子信息的查询结果,原告所述在两年中没有看到合同,是没有看到三方签的纸质合同。原告在购买之前已经询问购买的操作流程,我们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如何看到电子合同,后才做出电子约定合同,不是原告所述的几分钟操作,原告所述的回撤率,在运作的几个月中,发生的最大回撤没有超过百分之五,没有承诺不亏损,银行没有做出承诺。原告所述没有见过合同,但是银行网点是提供过该合同的,至于原告看与否,银行网点是不能强迫原告看的。
    [10:57: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被告所述。
    [10:57:47]
  • [审判长]:
    原告,你在购买产品时候从了解到购买多长时间?
    [10:58:44]
  • [原告]:
    一共是三次,我的产品到期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产品到期了,询问我是否购买其他产品。第二次告诉我有两款产品比较好,我没有接触过基金,马女士第三次告诉我万博有一款产品出来,过几天我们路演,给你一张票让我去听。后来给了我票,我去听了,给我一张单子,事后马女士给我提供万博的查询信息,我在网上搜索万博的信息,但是本案的产品没有信息,听完路演后,马女士告诉我很快下来。再后来马女士告知我产品下来让我3月4日过来签手续。3月4日当天我到银行之后,但是马女士没有到,我电话联系马女士,告知我这件事情已经告知其他的银行人员。马先生带我到柜台,到我的时候就把相关资料给我,柜员拿出单子,把我个人信息打印好让我签了三个字,因为字小我看不清我就签字了。银行只返给我两张单子。后被告举证提交的风险揭示书以及评估表,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但是上面没有合同的信息。基金代销机构销售产品必须张贴公示或者在网上展示信息,我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被告应该提供合同,但是我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被告没有出示合同。我去听产品介绍只告诉我百分之五的回撤率,我不知道产品风险的程度。我签的文件体现不出来百分之二十。
    [10:59:22]
  • [审判长]:
    你在这个之前有无购买其他投资产品的经验?
    [11:03:33]
  • [原告]:
    买过,但是我没有购买基金,以及炒股。
    [11:03:50]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以及证据还有补充?
    [11:04: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05: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承诺亏损的程度,百分之二十也不是一定能控制的程度。
    [11:06:0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
    [11:06: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06: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07:11]
  • [审判长]:
    关于律师费?
    [11:07: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发票原件。
    [11:07:49]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1:08: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履行代销义务的风险告知,银行不应该向没有经验的客户推介产品,被告应该书面确认客户是否已经了解风险。被告向原告推介的万博15号,显示产品属于风险流动的产品,原告是老人对产品的风险程度承受能力较低,属于被告的过错。被告应该站在以投资人的收益的立场。应该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本案中被告只是为了盈利,没有按照规定推介产品。根据规定,产品的推介方应该出示相关的合同等。在本案被告没有向原告出示产品的合同,属于过错方,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的工作人员不了解产品的合同等情况,不属于合格的产品的代销方。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原告希望通过被告的推介的产品产生收益,原告信任被告的专业性才选择该产品,但是被告没有提供产品的合同造成原告的损失是被告的过错。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没有尽到代销义务,没有保护到消费者的利益。
    [11:09: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所述适用理财不适用基金。原告的所述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原告说主动询问产品风险才购买的,我方一直在提示产品的风险,原告视而不见,我方告知产品的亏损,但是原告也不退出。原告的损失与我方无关。
    [11:10:45]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1:10:55]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21:2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