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庭内部全景

审判员
2018年5月23日13:30浦东法院直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3:46:29]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3:47:31]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俞某某从原告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登公司)处购买货物,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怡登公司向俞某某交付货物后,俞某某迟迟未支付全额货款。怡登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俞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51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10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俞某某承担。
    本案中,俞某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怡登公司提供的证据副本中销售清单上的签字也并非俞某某本人所签,故对交易事实不予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双方是否存在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未订立形式完备的书面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综合各方证据判断交易事实,对于规范买卖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具有指导意义。


    庭审稍后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3:48:1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49:07]
  • [书记员]:
    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3:50:33]
  • [审判员]:
    请坐下。
    [13:50:57]
  • [书记员]:
    报告合议庭,开庭前已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娟,被告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
    [13:51:22]
  • [审判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智永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孟玉琼担任庭审记录。现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被告对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3:52:40]
  • [原告]:
    清楚,不申请。
    [13:54:25]
  • [被告]:
    清楚,不申请。
    [13:54:4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13:54:54]
  • [原告]: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35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13:55:20]
  • [审判员]:
    诉请二中的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为何是2017年10月20日起?
    [13:58:32]
  • [原告]:
    双方货款结算方式是滚动计算货款,对支付货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法庭提交诉状,最后一笔订单是2016年10月8日,所以原告酌情选择2017年10月20日起算逾期利息。
    [13:59:22]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4:01:01]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仅在2012年与原告有销售关系,对应的销售清单是2012年2月24日,金额是17200元,第二笔是2012年5月2日,金额是17200元,第三笔是2012年6月22日,金额是17200元。只有这三笔。上述货款均早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欠款。此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都是原告假冒被告的签字。二、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从2012年6月22日至2017年11月6日,长达五年的时间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原因就是双方货款早已结清。早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即便按照新民诉法3年的时效,原告诉讼时效已经到2015年6月23日已经届满。
    [14:01:22]
  • [审判员]:
    审:被告认可的三笔与原告的业务往来,是何法律性质?
    [14:05:09]
  • [被告]:
    是俞某以个人名义与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14:05:32]
  • [审判员]:
    双方业务往来有无相关付款期限的约定?
    [14:06:21]
  • [被告]:
    是现货交易,现金交付即时结清,没有付款期限的约定,即使有拖欠,两次供货也要结清了,否则供方不会再发货的。
    [14:06:52]
  • [审判员]:
    期间原告有无催讨过货款?
    [14:07:40]
  • [被告]:
    原告从未催讨过,直到收到本案诉状副本。
    [14:08:34]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08:56]
  • [原告]:
    滚动结算,没有约定支付期限。诉讼之前原告也催讨过的,被告诉讼前是对货款金额认可的。
    [14:09:15]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4:09:57]
  • [原告]:
    1、交易往来确认单(截止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交易往来),证明双方交易时间、货物金额、未付款金额;2、情况说明,证明部分货款是被告汇入原告公司经理账户的。
    [14:10:17]
  • [审判员]:
    原告你的情况说明中“当时款项汇入信息”?
    [14:12:26]
  • [原告]:
    就是银行账号。
    [14:13:0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4:13:23]
  • [原告]:
    3、销售清单20张,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情况以及双方交易往来;4、交款单(复印件),证明双方交易往来及被告付款情况。
    [14:13:4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15:15]
  • [被告]: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三性均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制作,并无相对方签字确认。在该交易往来确认单中,收货方是新希望,并非本案被告。对证据2三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是原告自我陈述,是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不是证据。对证据3销售清单,对其中的2012年2月24日,2012年5月2日,2012年6月22日,三张销售清单中俞某的签字无异议,双方确实有这三笔业务往来,对其余销售清单真实性均不认可,其余销售清单上俞某签字均不认可,不是被告所签,其余销售清单上没有俞某签字的均不认可与被告无关,其余有俞某签字的2012.3.26,2012.10.22,2015.3.5,2015.4.23,2016.9.2真实性均不认可,并非俞某签字。销售清单都是原告制作提供的,被告签字的那几张,被告签字的时候也不注意上面的格式样子,货对了就直接签字了。
    [14:17:52]
  • [审判员]:
    原告,仓库:申涛是何人?
    [14:19:38]
  • [原告]:
    是原告公司的出库人员。运输是委托第三方。
    [14:20:08]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14:20:43]
  • [被告]:
    对证据4三性均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制作。交款公司均写了新希望,并非本案被告。
    [14:20:55]
  • [审判员]:
    原告,交款单原件?
    [14:21:54]
  • [原告]:
    原始凭证在公司入账,因为很多不方便提供,就提供了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14:22:18]
  • [审判员]:
    销售清单和交款单上都写了永康新希望?
    [14:26:06]
  • [原告]:
    交易对象是俞某,俞某一直说他是永康新希望的老板,我们没有给被告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核实过对方所说的公司信息,因为交易金额是不含税的金额,且被告没有要求过开票。后来诉讼的时候,才知道新希望公司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现金交易,或者是被告个人转给原告业务副总个人账户。
    [14:26:2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27:04]
  • [被告]:
    无。被告申请对被告所述的五份不认可的销售清单上的俞某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
    [14:27:20]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27:51]
  • [原告]:
    销售清单上收货人的签字应该是俞某或是俞某授权的其他人签字的,所以对销售清单上俞某签字是否是其本人签字原告也不确定。是否同意笔迹鉴定,原告代理人庭后询问原告公司意见后答复。
    [14:28:02]
  • [审判员]:
    告知原告,庭后5日内书面回复法庭是否同意笔迹鉴定。
    [14:28:44]
  • [原告]:
    好的。
    [14:29:07]
  • [审判员]:
    被告,货款交付给谁?
    [14:47:52]
  • [被告]:
    交给原告业务员,即时结清,没有收据。
    [14:48:05]
  • [原告]:
    双方是滚动结算的,交款单上日期与销售清单上无法一一对应。如果对方现金已付的话,在销售清单上会写明现金已付,被告现金付款后,没有原告在上面确认,不符合常理。
    [14:48:23]
  • [被告]:
    由于原告自身管理混乱,导致被告交付的款项,原告没有及时入账,我们认可的三笔当时确实的交给业务员,至于业务员有没有及时入账我们不清楚。17200元在2012年时候不是大数额,现金付款符合常理。因为即时结清,所以没有相关证据。
    [14:48:40]
  • [审判员]:
    由于被告当场提出笔迹鉴定,本院将庭后处理。
    [14:49:05]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14:49:18]
  • [原告]:
    无。
    [14:49:32]
  • [被告]:
    无。
    [14:49: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9:57]
  • [原告]:
    被告只承认三笔交易但又说交付款项自相矛盾。被告称三笔交易已经付清,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希望被告本着诚信原则向原告说明付款情况。
    [14:50:11]
  • [被告]:
    除了答辩意见的内容之外,原告称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被告陈述了在收货的时候就即时结清了,在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时候,应当认为是收货的时候就结清了。五年半的时间内,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足以证明上述款项早已结清。且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滚动支付,根据民法总则 ,即便将货款作为连续履行,也是从最后一笔开始计算,基于被告认可最后一笔是2012年6月22日,那么根据履行期限的规定,原告的诉请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14:50:31]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14:51:06]
  • [原告]:
    无。
    [14:51:20]
  • [被告]:
    无。
    [14:51: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4:51:42]
  • [原告]:
    支持诉请。
    [14:52:11]
  • [被告]:
    驳回诉请。
    [14:52:23]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名署期,休庭。
    [14:53:3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