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裴悦君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在质证

法官正在对涉案实物进行现场勘验

庭审现场全貌
5月24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商家虚假打折促销 买家诉求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3: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4:04:4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商家虚假打折促销 买家诉求三倍赔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08]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裴悦君。
    [14:05:27]
  • [主持人]:
    裴悦君,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14:05:44]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6:56]
  • [主持人]: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告使用账号登录淘宝网,于2015年12月19日在被告某品牌旗舰店购买商品多功能全自动烹饪锅2台,总计1899元。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上述商品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价格欺诈行为误导欺骗原告及其他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退货款及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1899元;2、被告支付三倍赔偿5697元;3、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4:07:17]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7: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8:0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08:27]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4:09:05]
  • [原告]:
    王先生,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女士,该公司法务。
    [14:09:24]
  • [被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女士,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14:12:07]
  • [审判长]:
    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先生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裴悦君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梦杨、马鑫担任司法辅助人员,由书记员李梦杨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应尽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4:0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6:3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6:5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6:59]
  • [原告]:
    原告使用账号登录淘宝网,于2015年12月19日在被告某品牌旗舰店购买商品多功能全自动烹饪锅2台,总计1899元。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上述商品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价格欺诈行为误导欺骗原告及其他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退货款及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1899元;2、被告支付三倍赔偿5697元;3、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4:17:43]
  • [审判长]:
    原告,你方第一条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退货款,货物如何处理?是否要求退货?
    [14:18:56]
  • [原告]:
    要求退货,可以退给被告。
    [14:19:31]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诉讼请求第三项的具体组成和金额?
    [14:19:45]
  • [原告]:
    误工费、交通费无法明确,没有相关票据。
    [14:20: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4:20:45]
  • [被告]:
    原告在12与19日购买的产品有两件,合计金额是1899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截图,与发票金额一致,没有活动价。都是双12感恩价的价格,以原告提供的公证视频为准。活动价满1000元减50元。原告提供的价格对比是天猫一年一度双12的活动价格,不是原价。原告在购买产品的当日,购买产品以后,马上对商品订单进行公证视频,显然不是单纯的购物,是敲诈行为。原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2015年王先生就在微博发言论严重恶意诋毁被告。
    [14:21:0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首先举证。
    [14:22:47]
  • [原告]:
    证据1、购买发票;证据2、订单详情,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购买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共付货款,原告与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3、2015年12月12日订单详情及购买发票、双12的成交页面,证明在双12的时候,具体的成交价格;证据4、视频截图;证据5、视频光盘,内含两段视频,证据3、4、5共同证明原告购买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共付货款,被告在销售商品时价格欺诈,欺骗误导原告。证据6、2015年12月12日、2015年12月19日视频截图,证明被告虚假销售的事实,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9684-4.1条在烹饪区域或使消费者了解到的区域粘贴相关的标识。
    [14:23:30]
  • [审判长]:
    光盘是否进行了公证?
    [14:30:43]
  • [原告]:
    还没有出公证书。
    [14:31:08]
  • [审判长]:
    分几次购物?何时购物?
    [14:31:59]
  • [原告]:
    分两次购物,第一次是在2015年12月12日,双12的时候,第二次是在2015年12月19日。
    [14:32:47]
  • [审判长]:
    现在对物品实物进行现场勘验。
    [14:33:16]
  • [原告]:
    好的,我们把实物带来了。
    [14:34:19]
  • [审判长]:
    经核查,现场一共三个包裹,第一个产品是某品牌JSC-E152型号,产品名称:自动烹饪锅,打开包箱内附烹饪锅一个,产品上粘贴有产品合格证以及正品及标签;产品二的产品名称:自动烹饪锅,并载明有产品型号LWOK-T12和其他信息,还有一项封存的是第一个商品的赠品,是锅胆。三个样品的锅底都印制有304的字样,商品一赠送两个锅,商品二赠送的电板,都是全新未使用,其他的商品信息以本院拍摄的照片为准。
    [14:54: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于产品上述外部包装是否有异议?对本院勘验过程及结果是否有异议?
    [14:55:55]
  • [原告]:
    没有异议。
    [14:57:27]
  • [被告]:
    没有异议。
    [14:57:3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7:45]
  • [被告]:
    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被告不是产品的买家,不能对产品进行说明。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对12月12日截图的关联性认可,12月19日的关联性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因为产品实物是原告当庭带来的,所以我方申请让公司员工进行现场验证。对证据6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我方认为应适用的国家标准为GB4806.1-2016的商品安全国家标准。
    [14:58:0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5:19:44]
  • [被告]:
    证据1、多张订单页面截图以及订单信息页截图,证明不同订单日期中货物的价款,涉案产品日常定价为1099元,被告销售产品时没有虚构价格以及优惠折价;证据2、截图,证明涉案产品日常销售价格为999元;证据3、证明原告购买的两个产品参加了天猫双12的品牌盛典活动,购买产品并非是产品原件,不具有可比性;证据4、证人证言;证据5、相关证明材料;证据6、说明卡片,证明接触食品用在新国标中意见不需要标注产品不需要标识食品接触用,新国标是对旧国标的修正,应当适应本案的产品,被告已经告知此产品餐具,除了长得就是一个锅,它实际上也是一个锅,不需要标注食品接触用即具有的功能,而且符合国家标准;证据7、京工商门信息公开告字2015第八号文件以及原告提供给法院作为参考的判决书,证明原告在2015年12月购买产品之前就已经知道被告的产品并未标注“食品接触用”这几个字,而仍然购买本产品,并且现在一次为借口进行诉讼,实际上属于谋利性打假行为,属于最高院认定的职业打假人;证据8、法办函,证明最高院对谋利性打假行为的处理态度,庭后我方提交证据复印件。
    [15:36:52]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43:09]
  • [原告]:
    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4被告已经撤回证人证言,故不再对此发表意见;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不应该适用本案涉案产品;对证据7需要查看原件;对于证据8我方认为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15:43:50]
  • [审判长]:
    本案购买的两个涉案产品是谁?
    [15:55:49]
  • [原告]:
    王先生。
    [15:56:20]
  • [审判长]:
    为何购买一次以后又在继续购买?
    [15:56:29]
  • [原告]:
    因为第一个自己使用,第二个要送人。涉及开庭使用,所以第二个没送人。
    [15:56:5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补充提交?
    [15:57:37]
  • [原告]:
    需要延长举证期限,我方有证据补充。
    [15:58:48]
  • [被告]:
    需要延长举证期限,我方也有证据补充。
    [15:59:47]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证据需要补充提交,尚有事实需要核实,故本次开庭到此,当事人于庭后提交补充证据材料,下次开庭另行通知。原被告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现在宣布休庭。
    [16:00:0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6:06: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08:5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6:09:11]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大力支持。
    [16:09:2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09:5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