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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投诉后被快递员入室打伤 顾客诉申通快递赔偿70万”案
-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投诉后被快递员入室打伤 顾客诉申通快递赔偿70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14:10:56]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王女士诉称,2017年6月,王女士通过某网购买的商品未收到快递的情况下显示“已签收”,王女士向北京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客服进行投诉。6月24日16时许,快递员王先生以送快递为名敲开王女士家门,手持石块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头部外伤;左前臂、左腕、左手、上腹部多发软组织伤;脑外伤后神经功能症性反应。外伤治愈的情况下,王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焦虑、妄想症状和睡眠障碍,需要长期治疗。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金及损失等725661.99元;某快递、王先生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连带责任。[14:11:45]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14:12:12]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14:12:26]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4:13:01]
- [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4:13:11]
- [原告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王斯涵,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13:47] - [被告一]: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4:14:09]
- [被告一代理人]:包庆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14:15:15]
- [被告二]: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14:16:01]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肖华林组织双方进行庭审,书记员周欣月担任法庭记录。[14:27:31]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14:28:12] -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14:28:2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4:28:42]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4:28:59]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4:29:16]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向法庭陈述的地址是否为一、二审期间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14:29:27]
- [原、被告双方]:我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14:29:38]
- [审判长]:如果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发生变化,单位在本次诉讼结束前有注销、吊销、名称变更等情况,个人身份有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告知法庭。双方是否听清?[14:30:06]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4:30:2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14:30:34]
- [原、被告双方]:不申请回避。[14:31:20]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4:31:32]
- [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14:31:40]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化或者补充。[14:43:37]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明确如下: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全国公开报纸、新浪微博公开道歉,持续时间90日;2、赔偿我68606.6元;3、赔偿财产损失50万元;4、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5、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14:44:04] - [审判长]: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14:44:18]
- [原告]:医疗费9479.16,误工费51312.94;交通费9216.16元。[14:44:37]
- [审判长]:被告答辩是否有变化或者补充?[14:48:54]
- [被告一代理人]:1、事发后,我公司已经通过官方微博以及调解过程中,熊军主任当面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由法院决定是否支持。2、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3、4、的损失的合理性存疑,是否支持由法院裁定;5、二被告承担责任类型由法院依法裁定。
根据事后了解,1.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确认收到快件后,王明月提出撤销投诉,原告不同意;2.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原告辱骂王明月,直接导致了人身伤害。[14:49:10] - [被告二]:1、在公安局时我已经给原告道歉过了;2、赔偿费用由法院判决,在公安局我就同意要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我同意赔偿,原告去了很多家医院,重复检查了,误工费太高了,交通费不合理,太高;3、当时没有出那么多血,原告室友后来说她的果汁往屋里泼的;4、原告已经做了鉴定,精神没有问题。
当天的快递多,我们两点前必须签收,我提前打电话给原告了,说我先签收了,晚点再送过去,今天一定会送,挂了电话后,我收到了投诉,我就送过去了,她不在,我打电话给原告,他说房门口,我说直接房门口丢了我们不管了,我就放门口了,过了一个星期,到6月21日,又有投诉了,当天我就给原告打电话,到晚上我给原告发短信问有没有收到快递,原告一直没有回,我以为他收到了。但是后面就一直在投诉,还辱骂客服。原告投诉了很多次,直到6月24日,原告发短信说快递找到了,但是投诉要本人撤,我给原告打电话让她撤投诉,挂了电话后,原告就开始发短信骂我,我就回骂了,他说要投诉到底。我就想找原告商量一下,让她撤回,下午我去找原告,我敲门后,她室友开的门,我敲了原告的门,她开门了说找一下快递,后面又开门,问我凭什么进来,说想入室抢劫什么的,我的目的是,问一下快递有没有找到,没有找到我把钱还给她,但是她打电话说找人打我。我进门说的是找一下王佳某,没有说送快递。[14:49:38] - [原告]:王明某敲门说的是给王佳某送快递的,他走到我的门口是砸门,不是敲,他说的是你等着。开了门后,我当时很没有安全感,我说让他去门口说,客厅外的门口,他说我就站这说怎么了,我转身打算拿手机,但是,他冲上来把我按到床上,拿石头砸我。[14:51:06]
- [被告二]:我带着石头是防身的,平时我就是把石头放在车上,这次拿在身上了,原告咬了我胳膊之后我才砸他的。我把她按到床上,他咬我我才砸他的。我当时敲门很轻。[14:51:15]
- [审判长]:原告第五项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4:51:27]
- [原告代理人]:申通快递应当提供安全的快递服务;被告一没有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被告一没有尽到审慎的安全义务;在快递邮寄过程中,没有把快递送到,构成违约,被告二的违法是利用了工作中的信息,找到原告的。被告二是以送快递的名义去找原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4:51:38]
- [被告一代理人]:关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由法院判决。[14:52:00]
- [原告代理人]:王明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我们是跟申通快递达成的合同,申通快递没有履行职责;是共同侵权。[14:54:08]
- [被告一代理人]:被告二进入原告的房间后,直接实施殴打,是否为职务行为,法院进行判决。我们公司在培训时要求员工妥善处理投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判。[14:54:29]
- [被告二]:原告投诉后,公司很负责任了,客服打了很多电话,但是原告一直在辱骂。[14:54:43]
- [审判长]:庭前已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双方是否清楚自己的举证权利义务。[14:55:05]
- [原、被告双方]:清楚。[15:06:48]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5:06:55]
- [原告代理人]:同证据目录。1、订单及投诉情况;
2、照片,证明事发情况;
3、诊断情况证明;
4、救护车费用、挂号费、医疗费;
5、收入证明
6、交通费;
7、财产损失;
补充证据同补充证据目录:病历材料,票据、休假证明、社保、银行对账单、交通费、手续和聘用合同。
十五张照片、病历、门诊费、交通费、通话录音和录像。
补充证据8-12都是父母护理发生的费用。
补充证据13,是整个影片都从广电局撤项了。广电局系统上的显示还是这样,实际上这个项目已经撤了。我是这个项目的制片人,我做不成了,所以撤了。[15:07:1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5:07:44]
- [被告一代理人]:1、订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知道是不是涉案订单。投诉单号认可,物流情况认可。在派送过程中,原告已经和王明某达成了先系统签收的一致意见。
2、真实性认可,但是反应的内容,事情发生后,原告室友向我们提出了墙上的血迹是樱桃汁泼上去的。原告只是轻微伤,血迹应该没有那么多。
3、真实性认可,对于治疗抑郁症部分的材料存疑,治疗情况都是根据他个人的口头陈述,从医院的诊断证明上看,没有重度抑郁症确诊的记录,对抑郁症的治疗去了三家医院,有过度治疗的情况。诊断证明书中医嘱休息的部分是手写的,这部分材料我们存疑。
4、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抑郁症这部分费用不太合理;
5、没有完税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考勤证明不能成为误工的证明。
6、无法显示支出的明细,交通费不合理。
7、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由法院依法确定。没有损坏水果,不清楚水果来源。保洁费证人证言,法律规定应当出庭作证,无法确认真实性。47、48、49、50真实性无法确认。
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中的照片质证意见同以上照片的质证意见。
病历材料真实性认可,关联性由法院确定。补充证据第二组,同第一组的票据的意见。
银行对账单真实性认可,交通费没有具体次数。
补充证据8、9、10关联性不认可。
补充证据8-12都不是原告本人发生的,由法院裁定。
补充证据13真实性不认可,只是截图。
补充证据14真实性无法确认。
补充证据15、16、17同上面的质证意见。
18、19交通费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20真实性无法确定,备案的类型原告没有进行准确的陈述,据我所知,一部电影拍摄前,首先进行故事梗概的备案,后相关部门会在二十日内回复,从原告提交的材料看,没有回复的内容,只能有两个原因:1、提交的材料不合格,;2、相关部门失职。文字整理稿中,关于备案回执的时间、流程已经做了陈述,如果原告有申请, 起诉前已经有结果了,一定有回复,所以我们存疑,不符合相关程序。[16:27:48] - [被告二]:同申通公司的质证意见。[16:29:11]
- [审判长]:原告就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16:29:26]
- [原告代理人]:关于备案,编剧导演都已经确定,人员也确定、剧本、片名也都上报了,因为我的原因,项目撤销了。
王明某陈述的事实不符,公安机关现场录制了,也向室友做了笔录,都有相关备案。
关于就医,主治医生要求的再去别的医院确认的。
申通公司的声明中只有一句道歉,二被告应当道歉。[16:29:39] - [审判长]:被告举证。[16:29:52]
- [被告一代理人]:同证据目录。证据1证明原告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证据2证明王明某与原告要求要妥善处理,证明快递已经收到了。证明前期原告的投诉是不正确的。证据3王明某积极处理投诉。证据4证明我公司通过官方渠道进行道歉,并且后期同意妥善处理。原告事发后准确清晰描述了情况,也接受了很多采访,与其描述的重度抑郁症不符。证据5证明原告提出的50万元赔偿主张没有事实依据。[16:30:0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6:30:15]
- [原告代理人]:1、王明某陈述是虚假的,与公安机关记录的不符,与我们提交的证据不符,真实性是他写的,但是关联性不认可。
2、证明的是王明某在纠缠原告。我出于善良,才说的快递我找到了。收到短信后,他说被罚了200元,我体谅他,就想让他把短信给公司看,撤销处罚。但是他收到短信后,立马回电话骂我,我就说那我只能说实话,说没有收到快递。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我们的证据能证明我们的主张。[16:30:27] - [被告二]:都认可。罚款200元是罚的客服,我收到他收到快递的短信后,想让他把对客服的撤回。[16:30:42]
-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16:30:52]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16:31:01]
- [被告二]:没有。[16:31:06]
- [审判长]:原告离职时间?[16:31:17]
- [原告]:2017年8月中下旬正式离职。[16:31:29]
- [审判长]:与影视公司的聘用合同,为何是个人名义签订?[16:31:41]
- [原告]:我是影视制片人,我们可以对外找资源。我在公司主要是发行、开发。我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是给我个人,我再给其他人员分配,不给公司,这5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给我。[16:31:52]
- [审判长]:原告证据67页[16:32:03]
- [原告]:这件事情发生前提交的梗概、主创人员、公司营业执照,广电总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会提供剧本,广电要求提交了,但是还没来得及交我就出事了。[16:32:14]
- [审判长]:庭前王明某申请对原告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已向双方送达,双方的意见。[16:32:24]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16:33:00]
- [被告一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应急障碍比较轻微。[16:33:13]
- [被告二]:真实性认可。[16:33:24]
- [审判长]:鉴定费发票?[16:33:35]
- [被告二]:提交发票。[16:35:09]
- [原、被告双方]:认可。[16:35:48]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证据有无补充?[16:36:02]
-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36:13]
- [被告一代理人]:原告提出申请的时间需要确定。[16:36:27]
- [原告代理人]:2017年5月25日,证据101页。[16:36:42]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补充。[16:36:53]
- [被告二]:没有补充。[16:37:05]
- [审判长]:现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退还,请当事人自行保管至二审,如期间发生毁损、灭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6:37:14]
- [原、被告双方]:知道。收到。[16:37:25]
- [审判长]:鉴于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也不申请延期举证,今天是本案的最后举证期限。逾期不举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6:38:47]
- [原、被告双方]:明白。[16:39:0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6:39:09]
- [原告代理人]:同庭审意见。对于二被告的责任承担,申通快递是快递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其应该对员工设置门槛,没有设置门槛或者过低,都应当对其负责;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教育;出现问题后,该公司的处理不符合实际情况;王明某是由于工作获得了大量的原告的个人信息,利用工作便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50万元,应当得到的利润和收益,大于50万元,造成我无法提交相关材料,应当赔偿。
精神抚慰金,二被告至今还在伪造事实,没有诚意。
对于道歉,我们没有收到他们的道歉。[16:39:2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39:36]
- [被告一代理人]:同庭审意见。关于连带责任,由法院确定。王明某作为快递员,必然会知道原告的地址等信息,不能说是我们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50万元,按照广电的规定程序,提出备案后,如果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可以进行拍摄。原告在备案过程中存在资料不齐的情况,这起事故不影响正常拍摄。原告本人对备案的内容不清楚,对其主张的真实性不认可。
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在起诉状中就已经提出20万元赔偿了,我们的确是表示歉意的,事发后,我们公司熊军向原告道歉了。关于精神鉴定,是王明某提出的, 原告提出患了重度抑郁症,才提出了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不足。[16:39:48] - [被告二]:同庭审意见。[16:39:53]
- [审判长]:双方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6:40:06]
- [原告代理人]:申通快递本应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被告并没有道歉,只是想息事宁人。关于打人,申通的说法两次不一。关于病情,有医院的诊断意见。[16:40:19]
- [被告一代理人]:王明某是直接进入还是有协商再进入,是王明某自己陈述的,没有前后矛盾。[16:40:30]
- [被告二]:没有补充。[16:40:4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6:40:49]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40:59]
- [被告一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6:41:21]
-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16:41:39]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6:41:56]
- [原告代理人]:庭后调解[16:42:06]
- [被告一代理人]:庭后调解[16:42:19]
- [被告二]:庭后调解[16:42:26]
- [审判长]:给双方一段时间调解,调解期间扣除审限,如调解不成,本院依法裁判[16:42:39]
- [原、被告双方]:同意。[16:42:52]
- [审判长]: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能发生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改变本案涉诉财产现状,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到法律制裁。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在上诉期内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间一审裁判不生效。听清了吗。[16:43:02]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6:43:13]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6:43:2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的大力支持。[16:44:4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