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合议庭成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庭审现场
5月22日9:30,大兴法院审理“称债务人恶意串通 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0: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吴某与被告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35:18]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2442.18万元将其位于北京经济开发区某房屋转让给原告,截止2015年原告共向其支付购房款1609.75万元。后原告了解到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了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原告通过工商档案查询了解到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原告认为,两者串通,恶意在涉案房产上设置抵押权,故原告将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无效,撤销被告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设定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09:36:16]
  • [主持人]:
    本案由民二庭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景艳、人民陪审员赵亚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家璐担任法庭记录。
    [09:41:39]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42:3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42:53]
  •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诉讼参加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诉讼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人员许可;
    (六)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七)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09:44:03]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44:2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吴某,男,某族,19**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4:32]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7:11]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苑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男,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09:47:5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8:5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0:24]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0:3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0:51]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我庭,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现在宣布开庭。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景艳、人民陪审员赵亚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家璐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52: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3:40]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3:5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54:03]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伪证。双方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09:54:0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54:2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54:4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54:5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09:55:2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2442.18万元将其位于北京经济开发区某房屋转让给原告,截止2015年原告共向其支付购房款1609.75万元。后原告了解到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了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原告通过工商档案查询了解到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原告认为,两者串通,恶意在涉案房产上设置抵押权。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无效;
    2、判令撤销被告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设定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屋上的500万抵押权登记。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7:07]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09:57:5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明确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6310684的《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即吴某提交的证据六《主债权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09:58:14]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简要事实依据
    [09:58:3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要求确认二被告签署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理由是二被告恶意串通,在涉案房产上设置抵押,这造成原告购买房屋进行过户的事实障碍。
    [09:58:50]
  • [审判长]:
    二被告进行答辩。
    [09:59:04]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答辩人与北京中航某公司(下称“中航公司”)、被告2(下称“被告2”)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二、答辩人与中航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署的还款协议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作公证,并且答辩人已申请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中航公司及被告2,所以,答辩人与被告2为对立方,并不是关联方!被答辩人起诉声称两被告恶意串通签订抵押合同,纯属无稽之谈。
    1、如果真如被答辩人所称的“被告1与被告2之前相互串通”,那么,当时答辩人、被告2被告2与债务人中航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去公证处就三方还款协议进行公证,答辩人更没有理由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去申请执行证书。若真是事先串通,又何必如此大费周折、多此一举!
    2、执行证书中清晰明确写明被执行人为中航公司及被告2,申请执行人为答辩人。执行证书以白纸黑字的形式表明答辩人与被告2为对立方,但在本案中原告却声称两被告为关联公司,实为颠倒是非。在本案中,两被告为利益相对方的事实毋庸置疑,更不可能存在串通事项。
    3、王学某虽为答辩人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亦曾为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王学某本人并非某资产公司的股东,其在被告1也只不过是一个小股东而已。而被告1开具当票时,需要经过各股东的严格审批程序,因此王学某不可能以一人之决定签订合同并开具当票,即只有经过被告1全体股东同意,被告1才可以签订合同。因此,被告1与中航公司、被告2之间的交易为被告1全体股东的决定。
    4、王学某曾在某资产公司仅为法定代表人,况且某资产公司也只是被告2的股东之一,此根本不能说明王学某控制公司。三方的交易系自愿合法行为,根本不存在人为操纵或一人控制之情形。
    通过以上四点分析,被答辩人所称“两被告串通、恶意在涉案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一事,纯属无中生有且严重损害了被告1的良好声誉。对此,被告1也在考虑起诉被答辩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抵押合同不仅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恶意串通情形;在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基础上,答辩人对涉案房产具有的抵押权亦真实有效。故被答辩人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望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被告1的合法权益。
    [09:59:21]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重点强调以下三点:其一,原告与赵某的合同签署是发生在2014年10月,并且原告所支付的款项没有一分钱进入我公司账户,所以公司新的股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具有发现赵某事先与原告签署合同的条件,新股东对原告与赵某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直至2016年,原告在大兴法院亦庄法庭起诉了被告2公司之后,新股东才知道前法人赵某有一房二卖的事实,作为新股东和公司来说,我们也是受害者。其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之后,原告依然与前法人赵某进行联系,并且依然向前法人支付款项,所以我方认为原告与赵某夫妇恶意串通,给我公司增加债务。其三,原告自2014年10月与赵某签署合同之后,直至2016年起诉之前,从未与公司的新股东联系过,而且也没有要求公司给其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所以原告今天的情况是由前法人赵某的行为造成的,与我公司的行为没有关系。
    [10:08:3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及证据形式,如证据有原件需要出示证据原件,下面由原告提交证据
    [10:09:0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房屋买卖意向书》(出示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2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9.5万元。经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609.5万元及利息损失;
    证据二、支付凭证五张(出示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2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9.5万元。经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609.5万元及利息损失;
    证据三、收条(出示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2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9.5万元。经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609.5万元及利息损失;证据四、确认函,原告与被告2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9.5万元。经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609.5万元及利息损失;
    从证据二、三、四可以看出原告向被告2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全部都是赵某担任东方晟法定代表人期间,而不存在在赵某卸任之后。
    证据五、(2016)京0115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出示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2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09.5万元。经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609.5万元及利息损失;
    证据六、编号为16310684《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申请书》及《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复印件),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设立申请书及房屋抵押合同中均表明了合同编号,这个编号是唯一的,我们本案的诉讼请求针对的合同就是一份有编号的抵押合同。同时明确债务人是被告2,而不是中航公司,同时在抵押合同关于合同效力的约定,二被告所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在建委留存的合同和申请书记载的内容。
    证据七、二被告及被告2股东某资产公司工商档案及信息,证明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同为王学某控制。符合公司法规定中关于关联公司的规定。
    证据八《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据来源为(2016)京0115民初9834号卷宗,证明目的是涉案26号楼7号楼1层至4层房屋为被告2受让取得,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10:12:02]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证据六的来源
    [10:12:2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来源于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档案管理局,现名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涉案房屋的底档。
    [10:12:39]
  • [审判长]:
    被告一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查看证据原件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2:51]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此证据证明被告2涉案房产抵押合法有效,且已经过合法备案。对证据七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执行证书明确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两被告是对立方,而不是关联方,不存在串通行为。王学某本人并非某资产公司的股东,不能说明王学某控制公司。二被告均是独立法人,管理人员都不相同,房屋设立抵押为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10:13:08]
  • [审判长]:
    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查看证据原件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9:5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证据1(《房屋买卖意向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认可;我们直到2016年对方起诉我们的时候我们才知道这份意向书,但是第八条是空白的,另外,意向书第六条约定房屋买卖需要开发区产业促进局审批并取得备案资格,并非自由买卖。意向书约定的总价款是2000多万,而对方付款仅有1600多万,原告称赵某在协议履行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协议签订时间2016年10月,新股东尚未进驻,对协议书签署不知情。
    证据2(支付凭证五张),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该支付凭证反证了原告的款项未进入被告被告2,而是支付给了于某和赵某,反证了原告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合格主体;
    证据3(收条),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该收条中明确记载的收款人是赵某(公司前法人)和王某(赵某之妻),收条签署时间是2014年10月,我们毫不知情。收款人并非被告2;该证据反证了,赵某、王某才是原告款项的收款人;反证了原告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合格主体,同时不排除原告与赵某、王某夫妇互相串通,将债务转嫁于被告2的可能;
    证据4(确认函),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形成于2016年5月6日,当时被告2早于2015年便完成了股东和法人的变更,当时,赵某早已经不再是被告法人,但原告依然能够让赵某配合其出具确认函,不排除原告与赵某、王某夫妇互相串通,将债务转嫁于被告2可能;该证据也明确了原告资金的去向,反证了原告资金并未进入被告2;另外,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在2016年5月6日确认的卖方是赵某,而并非被告2,收款人也是赵某个人,并非被告2,加之,赵某在2016年5月6日早已不再是被告2法人,这些行为只能认定为是赵某的个人行为,籍此,原告与赵某重新确认了新的合同关系主体,及资金收款人,反证了原告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合格主体。
    证据5(民事判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认可,首先该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尚未生效,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2已经具有合法债权;不能证据原告具有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的合法主体资格。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讼的必备前提,应是原告对被告2需享有合法的已经确定的债权。另外,根据该判决可以看出,原告在该判决书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钱款,并非主张房屋过户,所以,被告2以房屋抵押融资的行为不影响原告在该判决书中的诉争利益。即使判决书生效,原告也是一般的债权人。我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关于证据6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被告2将房屋设定抵押,属于原告利用自有资产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了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及备案,对原告权益没有影响。我方按照房屋管理部门要求,使用的专用合同。
    关于证据7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两被告均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有不同的股东和不同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人员,被告2以公司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是公司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被告北京金澳典当有限公司出借资金是客观事实,两被告个别管理人员的雷同,并不能否认两公司的真实抵押权关系,原告以此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属于毫无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测。
    [10:20:2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证据八来源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登记中心。
    [10:23:43]
  • [审判长]:
    二被告看一下原告庭审前临时提交的证据八,并发表质证意见
    [10:24:4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三性均不认可,且与我公司无关。看不到盖章的痕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10:25:04]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证据八我们提前没有收到过,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0:25:2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举证
    [10:25:34]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还款协议(公证书),证明北京中航公司、被告1、被告2三方的抵押典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二、某典当业务审批单,证明北京某公司向被告1借款500万元,并以被告2名下的X京房权证开字第036029号房产作为抵押,该业务通过了被告1各部门审核和股东会决议,审批流程极为严格;
    证据三、当票及中国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500万票据),证明被告1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中航公司支付了款项500万元,被告1已如实履行了付款义务,且抵押权真实有效;
    证据四、执行证书,证明被执行人被告2与申请执行人被告1并非关联方,二者是利益相对方;
    证据五、他项权利证(X京房他证开字第016420),证明被告1对被告2名下的X京房权证开字第036029号房产具有抵押权;
    证据六、典当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1依法合规开展典当业务;
    [10:27:17]
  • [审判长]:
    原告查看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10:34:3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之《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因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故真实性无法确认,但通过合同的内容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典当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显然是虚假且违法的;
    第二,结合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档案(见原告证据6《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他项权利证(见被告1证据5)所载,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所依据的是编号为16310684号,债务人为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被告2”)的合同,而该份证据既没有合同编号,且合同所载明的债务人也不是被告2,故涉案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不是依据该份合同所设立,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第三,该份合同本身的内容表现了多重的违法性,且明显系为了对抗本案诉讼虚构而来,进一步证明了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事实,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能够表现:
    其一,该合同签订主体明显违法。《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故典当合同只能有二方当事人,即当户和典当行,而该合同却有三方当事人,于法相悖;
    其二,该合同约定的当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即该规定明确当物必须是当户自有的财产,该合同对应的当物不是债务人的,违反法律规定。
    其三,本合同为没有实际当物的合同,则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行只能经营典当业务,而不能经营借款,被告1行签订没有实际当物的合同,应为违法经营;
    其四,该合同约定的利率明显违法。其中,合同中约定的2.7%的月利率也超过了《典当管理办法》三十七条(关于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规定。
    其五,典当的行业惯例是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债权公证,出现绝当情况,执行申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合同虽约定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载明该合同于某公证处签订,且公证处留存一份(见合同第十六条第6款),但事实上该合同并没有进行公证,不仅违反了典当行业惯例,还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矛盾;从这份证据来看,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不是经过公证的合同。
    综上,若涉案房屋抵押是依据该《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而设立,为何登记时不以该合同,及该合同确定的“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为债务人。显然,是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抵押合同无效后,被告无法提供涉案抵押债权,即被告1行向被告2支付500万元当金的支付凭证,从而通过与被告1行有其他业务往来的某公司过桥,炮制了一份虚假的合同,企图规避本案的败诉结果。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为事后补签且内容虚构,目的是为了阻碍原告权利的实现,进而损害原告的利益。
    证据一之《还款协议》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质证意见,且该证据1、“鉴于”部分关于“丙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乙方”的表述,与客观证据不符;2、该证据签于2017年3月24日,是在该笔“借款”到期一年后签订,是原告起诉之后,更与本案无关联;3、该证据在明知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一年没有还款)给予债务人10天时间还款,可见其真实目的是骗取执行证书,阻碍原告债权实现,更加证明了二被告的恶意串通;4、根据《典当管理规定》38条,综合费用为各种服务费及管理费用。典当合同到期后,没有续当,不能继续收取综合费用,而合同约定的利率为0.3%,该证据高达275万利息不合法。
    证据二:《被告1业务审批单》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为当事人自制,性质属于当事人陈述,不是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与涉案房屋抵押的关联。
    证据三之《当票》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具体1、通过该当票的所载要求印证了原告主张典当业务必须是当户典当自己的财产;2、根据《典当管理办法》31条,典当合同应由典当日期,但该当票没有制单时间,不能证明形成于2015年9月,不能证明与涉案房屋抵押的关联。即使有原件,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三之《中国某银行业务回单》(二份)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定原件后发表),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二笔付款与本案无关。同时也证明了被告2并没有向被告1行典当借款,设定的抵押权没有发生典当(借款)的基础事实。印证了被告2在收取原告1609.75余万元购房款后,为了阻碍合同的履行,给原告设置的障碍并损害原告利益的事实。
    证据四:《执行证书》质证意见:
    真实性认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首先,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关于“被告2与被告1并非关联方”的主张。是否为关联方不是依据一份虚假的合同或执行证据就可以推翻工商档案所记载和证明的关联关系。被告1与被告2为关联公司是不争的事实(见原告证据7);
    其次,该《执行证书》中所提及的《还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关于“被告2将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某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被告1公司”及“上述抵押物已经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内容明显与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档案不符,内容明显虚构;
    最后,《执行证书》是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在既不符合常理的时间内,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还款协议》,又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证书》,而此期间被告是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在本案中提起管辖异议,利用该程序权利拖延本案诉讼,企图造成另案执行在前的事实。
    综上,该《执行证书》是被告1在明知被告2无力支付500万元,并且原告就涉案房产已经提起诉讼情况下,为了阻碍原告的权益实现,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的《还款协议》,并骗取公证处进行公证,进而出具的内容虚假的执行证书。因该《执行证书》所载内容与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档案相悖,尽管其由公证机关作出,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1享有涉案房屋抵押权的依据。
    证据五:《他项权利证》质证意见:
    真实性暂不发表意见(待被告提交原件之后发表),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恰恰证明设定抵押依据的合同与被告1提供的证据一没有关联,不是因为证据一设立的抵押权。
    证据六:《典当经营许可证》质证意见: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应提供去年年检通过的证明,且该许可证与本案诉争无实质关联。从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六看出,是2014年6月办理,但是办理之后没有经过年检,因为典当行业比较特殊,各区商委要求每年必须年检,当票出具2015年9月,因此不能证明当票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也不能证明被告1现在处于有效经营的状态。
    说明:因本质证意见是假定被告证据存在原件的基础上制作,故对真实性的意见,以庭审意见为准。
    [10:50:35]
  • [审判长]:
    付款凭证以及他项权证有无证据原件,如果有庭后三日内提交
    [10:59:43]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回去核实,听清了。
    [10:59:57]
  • [审判长]:
    如果庭后三日无法提交证据原件,视为你方无法提交,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是否听清
    [11:00:0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00:19]
  • [审判长]:
    被告二对被告一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质证。
    [11:01:0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11:01:23]
  • [审判长]:
    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举证。
    [11:01:3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投资人变更信息详细》(复印件),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详细》(复印件),共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二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证明我公司新的股东收购之前不知道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对原告的情况不知情。
    证据三、《房产证》内页(原件),证明该房屋在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同之后多次进行抵押。原告从未出现,现任被告二责人无从知晓原告的存在。特别说明,房产证的附记上有5个抵押登记、3笔注销登记,我们的收购款帮赵某还了款,进来之后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涉及的最后一笔办理,前面一笔是抵押给了某银行进行融资,所以我方认为原告单说最后一笔抵押是恶意是说不通的,因为我们的房子始终在进行抵押融资行为,我们是跟合作伙伴合作才办理的抵押登记,本案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二次抵押。
    [11:01:48]
  • [审判长]:
    原告吴某查看被告二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11:07:1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证据二一并质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被告二对外承担合同义务,与原告发生交易的不是被告二的股东,而是公司。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正好证明被告二在已经转让房产设立多次抵押登记,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无论内部股东是否变化,都应有公司承担责任。2015年5月18日被告提到的某银行的抵押登记,被告二并非债务人而是担保人,债务人是某基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样是王学某,王学某利用实际控制多次设立抵押借款,受益人均不是被告二,却由被告二承担抵押责任。证明了王学某控制的关联公司恶意十分明显。
    [11:07:33]
  • [审判长]:
    被告一查看被告二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质证
    [11:09:27]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我方对被告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11:09:46]
  • [审判长]:
    原被告三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1:10:1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证据名称编号15418278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表及合同编号为26510024的主债权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来源于北京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中心,原因是被告二提出我方提交的证据六使用的专用协议导致债务人和抵押人均能同为一个人,我们认为不符合实际。我们复印了抵押权人和债权人为某银行的1000万的抵押材料。证明目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可以将债务人和抵押人分开。抵押人被告二,债务人某基业公司,合同虽然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但债务人是某基业公司。证明1000万的借款实际受益人并不是被告二,而是房屋意向书签订之后设定的抵押,被告二为恶意行为。这份材料和本案诉请撤销的无关。
    [11:10:29]
  • [审判长]:
    二被告进行质证
    [11:11:52]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11:12:01]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办理第二次抵押登记,是经过某银行许可的,我们都不是借款人,但是我们都是为别人做的担保,因为这些公司和我们有合作。
    [11:12:17]
  • [审判长]:
    二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11:12:37]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12:4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12:53]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2016)京0115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
    [11:13:0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我方没有提起上诉。
    [11:13:13]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11:13:21]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我方已经提起上诉。
    [11:13:29]
  • [审判长]:
    原告,(2016)京0115民初9834号民事案件中原告既已要求解除与被告二签署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涉案房屋抵押合同及抵押事实,现状下哪方面损害原告的利益
    [11:15:02]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我方已经明确向被告二请求债权,一审也已经真是,目前被告二仅有这一套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我们认为存在抵押权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1:15:10]
  • [审判长]:
    鉴于原告对某公司的债权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二被告之间就500万元有无直接借款的证据
    [11:16:2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16:4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因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二法定代表人签订抵押典当合同关系较好,现在被告二也是某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二者存在关联性。
    [11:16:57]
  • [审判长]:
    当事人对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还有补充吗
    [11:17:36]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1:17:4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1:17:55]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1:18:01]
  • [审判长]:
    现在向双方当事人宣读诚信诉讼承诺书,如有虚假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听清了吗?
    [11:18:1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8:33]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8:4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8:48]
  • [审判长]:
    本案诉讼是否真实
    [11:19:0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真实。
    [11:19:09]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真实。
    [11:19:17]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真实。
    [11:19:22]
  • [审判长]: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暂不予认定,最后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体现,因双方对涉及争议焦点的主要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涉及房屋买卖及抵押事实,本院不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证据原件均返还当事人,证据原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行承担,是否听清?
    [11:19:2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9:40]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9:48]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1:19:5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房屋抵押是否损害原告利益以及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问题,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0:0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详见代理词。
    [11:20:20]
  • [审判长]:
    被告一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1:22:06]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详见书面答辩状,补充书面代理词。
    [11:22:13]
  • [审判长]:
    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1:22:2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详见书面代理词。
    [11:22:39]
  • [审判长]:
    当事人对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11:24:3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另案中曾经申请王静某到庭,王静某是被告二的监事,但是法庭无法联系上王。2014年10月签订本案的房屋买卖意向书,被告二的股东是辽宁某公司并非中某公司,如果向被告一代理人所称被告二是中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二变更股东后与两个关联公司已签订了合同,签订了本案被告一提交的证据一,损害了原告利益。串通构成的条件是明知,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是关联公司,足以证明明知的事实。我方认为:设定抵押权之后,客观上造成了被告二责任财产的减少,由于二被告没有真实交易发生,被告二没有收到利益,只是付出了房屋抵押权。
    [11:28:32]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关于我公司是否在抵押过程中享有利益,并非直接给钱,我们有别的合作,取得了别的利益也是可以的。
    [11:29:50]
  • [审判长]:
    当事人之间能否调解
    [11:30:10]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11:30:19]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暂不作调解。
    [11:30:29]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1:31:34]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1:31:46]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1:31:59]
  • [审判长]: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1:32:0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32:18]
  • [被告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32:27]
  • [被告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32:36]
  • [审判长]:
    休庭,本案择期宣判。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32:4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33:02]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麻莉,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33:2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