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

本案合议庭成员

本案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庭审现场
5月23日9:30,大兴法院审理“称债务人未支付材料款 起诉请求支付款项及违约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4: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闫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某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36:54]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诉称,2014年11月,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缆电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电缆。经核对2017年3月20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写下欠条,尚欠1345753.98元,并承诺尽快交付材料款,但至今未能兑现。2017年9月22日,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将上诉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其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将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45753.98元,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违约金292839.75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09:38:33]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永春、人民陪审员吕占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家璐担任法庭记录。
    [09:39:5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40:3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40:55]
  •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诉讼参加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诉讼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人员许可;
    (六)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七)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09:41:11]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报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的身份情况。
    原告:闫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北京某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廊坊市文安县**乡**村。(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1:27]
  • [审判长]: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路。
    法定代表人:尤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男,*族,19**年**月**日出生,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线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原告向法庭报告你起诉的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人:北京市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号。
    法定代表人:蔡**,执行董事。
    [09:42:3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4:22]
  • [原告]:
    没有异议。
    [09:44:49]
  • [被告]:
    没有异议。
    [09:45:01]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我庭,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北京市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某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永春、人民陪审员吕占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家璐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双方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45:0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6:0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6:1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09:47:54]
  • [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缆电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电缆。经核对2017年3月20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写下欠条,尚欠1345753.98元,并承诺尽快交付材料款,但至今未能兑现。2017年9月22日,北京某电缆有限公司将上诉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其至今未支付。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45753.98元,截止2017年10月13日违约金292839.75元以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48:20]
  • [审判长]:
    事实和理由部分与起诉状一致吗?
    [09:49:08]
  • [原告]:
    一致。
    [09:50:09]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09:50:28]
  • [原告]:
    没有变化。
    [09:50:45]
  • [审判长]:
    原告诉求违约金的合同依据及计算方法
    [09:51:07]
  • [原告]:
    合同依据是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二段,计算方法也是。
    [09:51:25]
  • [审判长]:
    根据你主张的依据,该项依据是主张逾期利息损失的依据,你方是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逾期利息损失,你所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
    [09:51:37]
  • [原告]:
    我方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逾期利息损失。
    [09:51:5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09:52:06]
  • [被告]:
    听清了。
    [09:52:2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需要新的答辩期?
    [09:52:39]
  • [被告]:
    不需要。
    [09:52:56]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53:23]
  • [被告]:
    答辩人认可未向原告给付部分货款的事实。但是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
    一、货款本金已偿还部分应予以扣减。
    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和支票转账的方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30万元货款,应该从欠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本金部分还剩1045754.98元。
    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计算方式存在错误。
    (一)电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分多次向答辩人供货。(1)2014年12月11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215897元的电缆,(2)2014年12月18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96185.6元的电缆,(3)2014年3月20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298633.8元的电缆,(4)2014年6月24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90731.1元的电缆(5)2015年4月7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318462.8元的电缆,(6)2015年6月5日,向被答辩人提供了价值48504元的电缆。共计1019910.3元。
    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于每批次的货物到货时间不同,计算违约金或者利息的时间起点也应当不同,而答辩人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即2014年11月20日为起点计算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债权人的供货方式也是分批供货,违约金的计算时间点应当不同,同时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的基准率过高,申请法院降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依此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1+0.3至0.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答辩人认为己方并非恶意违约,请求法院调整,以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三)5%的质保金一年不计算违约金。质保期内,质保金不应当计算违约金或者利息。
    [09:53:41]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09:54: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09:54:51]
  • [原告]:
    证据一(原件)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目的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各型号电缆共计2529909.1元。2013年8月19日被告在原合同基础上再次续购电缆共计2530093.78元。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
    证据二(原件)电缆电线采购合同,证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与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电线采购合同,合同总价1463060.44元,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
    证据三(原件)欠条,证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的代理人给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尚欠材料款1345753.98元未付。
    证据四(原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书面通知了被告。
    证据五(原件)快递单以及邮件查询记录,证明2017年9月29日被告已经收到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09:55:11]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00:33]
  • [被告]: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合同已经执行完毕了。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和我方一会儿要提交的电缆电线采购合同是一样的。关联性认可,确实在这个合同项下有欠款。在此合同项下,尚欠款金额是1019910.3元
    证据三欠条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欠条上魏某的签名也是我本人签名。但是在欠条的基础上我方后期已经还了30万元。在我方要提交的证据二中有体现。
    证据四真实性均认可。
    证据五三性均予认可,确实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
    [10:00:51]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质证的权利。
    [10:01:1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
    [10:03:30]
  • [被告]:
    证据一(原件)电线电缆采购合同,证明《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为合同额的2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付至货款额的6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款至合同款的95%;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为一年,质保期结束后若无质量问题则在第一星期内一次无息付清。
    证据二银行转账单(打印件)、转账支票及收据,证明:1、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支票的方式向原债权人支付了30万元货款;2、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收据,已收到还款。
    证据三(原件)材料入库单(六份),(1)2014年12月11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15897元的电缆,(2)2014年12月18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96185.6元的电缆,(3)2014年3月20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98633.8元的电缆,(4)2014年6月24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90731.1元的电缆,(5)2015年4月7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318462.8元的电缆,(6)2015年6月5日,原债权人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8504元的电缆。共计1068414元。
    证据四(原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项目工程验收合同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21日、2016年5月20日
    [10:10:36]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12:18]
  • [原告]:
    证据一、证据二的三性均认可。
    证据三真实性不认可,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入库单。对证据三中的第三项2014.3.20我方未看到入库单。第四项双方合同2014年11月签订的,这个应该是以前双方之间的。
    证据四三性均无异议。
    [10:12:32]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质证的权利。
    [10:12:56]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举证的权利。
    [10:13:2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0:13:41]
  • [原告]:
    没有了。
    [10:13:58]
  • [被告]:
    没有了。
    [10:14:09]
  • [审判长]:
    被告称你方庭审中提交的两份合同中第一份合同已经不欠款,所欠的是第二份合同项下的款项,是否有异议?
    [10:14:16]
  • [原告]:
    没有。
    [10:14:37]
  • [审判长]:
    原告举证货到现场的时间。
    [10:14:48]
  • [原告]:
    记不清了。
    [10:15:04]
  • [审判长]:
    利息部分的计算方式。
    [10:25:27]
  • [原告]:
    从被告竣工的2015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以双方对账的1345753.98元的95%为基数计算,基数是1278466.281元,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的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付第一笔10万元的货款,总共618天,利息是161602.9元。第二是从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7月30日。一共五个阶段,均是确数,
    [10:25:37]
  • [审判长]:
    庭后提交详细的利息计算表格。
    [10:25:51]
  • [原告]:
    好的。
    [10:26:05]
  • [审判长]:
    原告利息如何变更的
    [10:26:15]
  • [原告]:
    2015年10月21日到2017年6月30日计算双方对账的本金减去质保金之后的利息;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7月30日计算减去质保金以及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之后的利息;2017年8月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本金减去质保金,减去被告支付的十万及二十万;单独针对质保金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竣工之日往后推1年零7天,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最后是所欠的剩余货款,一直到实际付清之日。
    [10:26:29]
  • [审判长]:
    所欠剩余货款是多少钱?
    [10:26:46]
  • [原告]:
    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所欠剩余货款1045753.98元。
    [10:27:5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
    [10:28:25]
  • [被告]:
    认可,是1045753.98元。
    [10:28:38]
  • [审判长]:
    被告刚才陈述的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被告数字为何和刚才认可的不一致。
    [10:28:50]
  • [被告]:
    修改一下,认可尚欠货款是1045753.98元。
    [10:29:12]
  • [审判长]:
    质保到期的时间
    [10:30:51]
  • [被告]:
    2016年10月20日。
    [10:30:59]
  • [审判长]:
    现在向双方当事人宣读诚信诉讼承诺书(略),如有虚假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听清了吗
    [10:31:41]
  • [原告]:
    听清了。
    [10:32:00]
  • [被告]:
    听清了。
    [10:32:42]
  • [审判长]:
    本案诉讼是否真实
    [10:32:48]
  • [原告]:
    真实。
    [10:33:02]
  • [被告]:
    真实。
    [10:33:11]
  • [审判长]:
    对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还有补充吗
    [10:33:24]
  • [原告]:
    没有
    [10:33:33]
  • [被告]:
    没有
    [10:33:40]
  • [审判长]: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暂不予认定,最后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体现,本院未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是否听清
    [10:33:46]
  • [原告]:
    听清了
    [10:34:04]
  • [被告]:
    听清了
    [10:34:13]
  • [审判长]: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4:2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4:3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当庭从违约金变更未逾期利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我们希望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0:34:52]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0:35:0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5:2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5:4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0:35:53]
  • [原告]:
    同意
    [10:36:06]
  • [被告]:
    同意
    [10:36:16]
  • [审判长]:
    庭审之后本院将给原告、被告15天的时间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是否听清
    [10:36:26]
  • [原告]:
    听清了
    [10:36:40]
  • [被告]:
    听清了
    [10:36:50]
  • [审判长]:
    因第三人北京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10:37:03]
  • [审判长]:
    休庭,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37: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37:31]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麻莉,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7:5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