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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9:30,门头沟法院审理“药贩非法收售药品 赚取差价敛财被公诉”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2:59]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药贩非法收售药品 赚取差价敛财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从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李某、许某(另案处理)、许某军(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药品,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377842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地区、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附近等地非法收购药品,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白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2842元。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位于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出租屋内起获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阿托伐他汀钙片、血脂康胶囊等药品77种,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2429.84元。
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及附近非法收购药品,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白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36542元。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号院*号楼***室出租屋内起获蓝芩口服液、培元通脑胶囊、稳心颗粒等药品63种,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7465.22元。
2017年10月12日,民警在本市通州区将被告人白某抓获;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本市门头沟区将被告人杨某及被告人李某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09:43:37]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杨振新独任审判,书记员范祥云担任法庭记录。[09:44:39]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45:1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45:35]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56:20]
- [审判员]:全体请坐。[09:56:3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56:51]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到庭。
被告人白某,你的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09:57:27] - [被告人 白某]:被告人白某,男,36岁(1982年3月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中专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某镇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20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某派出所。[09:57:42]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58:42]
- [被告人 白某]:没有。[09:58:48]
- [审判员]: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刑事羁押?何时被逮捕?[09:59:15]
- [被告人 白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09:59:25]
- [审判员]:什么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09:59:40]
- [被告人 白某]:2018年5月9日。[09:59:50]
- [审判员]:被告人杨某,你的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民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10:00:04]
- [被告人 白某]:被告人杨某,男,34岁(1984年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星火乡某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兰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01******;群众。[10:00:16]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01:04]
- [被告人 杨某]:没有。[10:01:14]
- [审判员]: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刑事羁押?何时被逮捕?[10:01:29]
- [被告人 杨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10:01:40]
- [审判员]:什么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10:01:54]
- [被告人 杨某]:2018年5月9日。[10:02:02]
- [审判员]:被告人李某,你的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民身份证号,政治面貌。[10:02:47]
-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44岁(1974年5月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星火乡某村,兰西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05******,群众。[10:03:28]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04:59]
- [被告人 李某]:没有。[10:05:54]
- [审判员]:这次何时因何原因被刑事羁押?何时被逮捕?[10:07:21]
- [被告人 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10:07:29]
- [审判员]:什么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10:07:44]
- [被告人 李某]:2018年5月9日。[10:07:5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白某、杨某、李某 非法经营 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杨振新独任审判,书记员范祥云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受被告人白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
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08:10]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0:08:53]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09:11]
-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10:09:23]
- [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是否听清?[10:09:32]
- [被告人]:听清了。[10:09:42]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听清?[10:09:51]
- [辩护人]:听清了。[10:10:0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10:13]
- [公诉人]: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从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李某、许某(另案处理)、许某军(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药品,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377842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地区、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附近等地非法收购药品,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白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2842元。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位于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出租屋内起获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阿托伐他汀钙片、血脂康胶囊等药品77种,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2429.84元。
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及附近非法收购药品,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白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36542元。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号院*号楼***室出租屋内起获蓝芩口服液、培元通脑胶囊、稳心颗粒等药品63种,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7465.22元。
2017年10月12日,民警在本市通州区将被告人白某抓获;2017年9月13日,民警在本市门头沟区将被告人杨某及被告人李某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10:10:54] - [审判员]: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10:11:17]
- [被告人]:一致,没有异议。[10:11:26]
- [审判员]: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是否认罪?是否知道认罪后的法律后果?[10:11:43]
- [被告人]:我认罪,知道。[10:11:51]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杨某、李某带到庭外候审。被告人白某(坐下),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或者辩解?[10:12:09]
- [被告人 白某]:没有。[10:22:17]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22:50]
- [公诉人]:被告人白某,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你是什么时间收药的?[10:23:07]
- [被告人 白某]:16年9月份开始的。[10:23:43]
- [公诉人]:在哪里收药?[10:24:15]
- [被告人 白某]:门头沟地区。[10:24:26]
- [公诉人]:向谁收药?[10:24:52]
- [被告人 白某]:杨某、李某、许某及许某军处收药。[10:25:03]
- [公诉人]:通过什么方式给他们付款?[10:25:17]
- [被告人 白某]:银行转账。[10:25:28]
- [公诉人]:通过收药挣了多少钱?[10:25:41]
- [被告人 白某]:一万多块钱。[10:25:52]
- [公诉人]:最后都卖到哪里?[10:26:04]
- [被告人 白某]:天津,某桥附近的一个小市场。[10:26:15]
- [公诉人]:你向那四个收药的人付了多少钱?[10:32:29]
- [被告人 白某]:377842元。[10:32:39]
- [公诉人]:讯问完毕。[10:32:53]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白某带到庭外候审,提被告人杨某到庭。(法警提被告人杨某到庭)。[10:33:03]
- [审判员]:被告人杨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或者辩解?[10:33:12]
- [被告人 杨某]:没有。[10:33:25]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开始收药的?[10:33:42]
- [被告人 杨某]:16年9月到17年9月份。[10:33:53]
- [公诉人]:在哪里收药的?[10:34:06]
- [被告人 杨某]:在东辛房、京煤集团附近。[10:34:17]
- [公诉人]:通过什么方式收药?[10:34:39]
- [被告人 杨某]:发小广告。[10:34:49]
- [公诉人]:向谁收药?[10:35:33]
- [被告人 杨某]:向老头和老太太收。[10:35:46]
- [公诉人]:收完的药都卖给谁?[10:36:32]
- [被告人 杨某]:白某。[10:36:41]
- [公诉人]:卖药挣了多少钱?[10:37:01]
- [被告人 杨某]:五万多。[11:02:02]
- [公诉人]: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吗?[11:02:19]
- [被告人 杨某]:一致。[11:02:24]
- [公诉人]:怎么到案的?[11:03:01]
- [被告人 杨某]:被民警抓获的。[11:03:13]
- [公诉人]:讯问完毕。[11:03:39]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杨某带到庭外候审,提被告人李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李某到庭)[11:03:52]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或者辩解?[11:04:04]
- [被告人 李某]:没有[11:04:16]
- [审判员]:公诉人开始讯问。[11:04:43]
- [公诉人]:李某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收药的?[11:05:08]
- [被告人 李某]:2017年5月至8月。[11:05:18]
- [公诉人]:以什么方式收药的?向谁收药?收到的药怎么处理?[11:05:37]
- [被告人 李某]:发广告。老头老太太。除了在家里的都卖给了白某。[11:06:14]
- [公诉人]:怎么收款的,收了多少?[11:06:44]
- [被告人 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收款,总共十几万。[11:06:53]
- [公诉人]:讯问完毕。[11:07:09]
- [审判员]:请法警提被告人白某、杨某到庭。(法警执行)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11:07:19]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1.物证:银行卡、手机、收药卡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非法收购药品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许某、许某军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冰、杨广春、李海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非法收购药品录像、抓获被告人录像、民警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并起获药品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11:07:30]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异议?[11:07:45]
- [被告人]:没有异议。[11:07:55]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11:10:17]
- [辩护人]:没有。[11:10:22]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1:10:37]
- [被告人]:没有。[11:10:46]
- [审判员]:各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1:11:02]
- [被告人]:不申请。[11:11:07]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11:11:22]
- [辩护人]:没有。[11:11:4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12:18]
- [公诉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就量刑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白某非法收购药品,被告人杨某、李某非法销售药品,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非法经营药品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到两,并处罚金。[11:12:3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白某自行辩护。[11:12:44]
- [被告人 白某]:我认罪悔罪,知道错了。[11:12:55]
- [审判员]: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13:14]
- [辩护人]:白某的社会危险性不高,在当地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白某平常表现良好,其只是法律意识不强,其并未销售假药,相对来说不具有人身危害性;案发后,白某悔罪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法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11:13:2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杨某自行辩护。[11:13:37]
- [被告人 杨某]:我知道错了。[11:13:4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李某自行辩护。[11:13:59]
- [辩护人 李某]:没有。[11:14:08]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补充公诉意见?[11:14:19]
- [公诉人]:没有。[11:14:24]
- [审判员]:被告人白某有无补充辩护?[11:14:39]
- [被告人 白某]:没有。[11:14:47]
- [审判员]:白某的辩护人有无补充的辩护意见?[11:15:05]
- [辩护人]:没有。[11:15:11]
- [审判员]:被告人杨某有无补充辩护?[11:15:25]
- [被告人 杨某]:没有。[11:15:30]
- [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有无补充辩护?[11:15:46]
- [被告人 李某]:没有。[11:15:5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各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1:16:10]
- [被告人 白某]:没有。[11:16:26]
- [被告人 杨某]:我错了,知道了自己的罪过,希望给我一次机会。[11:16:40]
- [被告人 李某]:没有。[11:16:50]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药品、银行卡、手机、收药卡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单,被告人非法收购药品、被抓获和民警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并起获药品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现在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其家属代替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在案扣押被告人杨某的汉防己甲素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麝香保心丸等77种药品和被告人李某的蓝芩口服液、华佗再造丸、盐酸二甲双胍片等63种药品(清单附后),予以没收。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某的ViVO牌X7型手机一部、Lenovo牌A355e型手机一部和被告人李某的Lenovo牌P2c72型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六、在案扣押的手机二部、银行卡十张及收药卡片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
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11:17:12] - [被告人]:听清了,没意见,不上诉。[11:17:56]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某、杨某、李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11:20:2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范祥云和王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