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直播现场
2018年5月28日14:1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
  • [主持人]:
    网民朋友们,下午好!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9:3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4:13:49]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戒具解除。
    [14:14:0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14:14:24]
  • [被告]:
    吴某,男。
    [14:14:37]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14:14:49]
  • [被告]:
    没有。
    [14:15:11]
  • [审判员]:
    何时何因被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16:23]
  • [被告]:
    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8日被告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
    [14:16:33]
  • [审判员]:
    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告知书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
    [14:17:17]
  • [被告]:
    收到了。
    [14:26:08]
  • [审判员]:
    在公诉机关审判员查阶段是否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14:26:21]
  • [被告]:
    签署过。
    [14:26:34]
  • [审判员]:
    对具结书的内容是否知晓?
    [14:27:11]
  • [被告]:
    知晓。
    [14:27:17]
  • [审判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现在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华独任审判,书记员倪帼英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可以自行辩护;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4:27:2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14:28:10]
  • [被告]:
    听清楚了。
    [14:28:2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14:28:33]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28:44]
  • [审判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14:28:55]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14:29:38]
  •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14:30:03]
  • [被告]:
    听清楚了。
    [14:30:13]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认定的罪名、适用的法律及量刑建议有无异议。
    [14:30:33]
  • [被告]:
    没有。
    [14:30:49]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4:31:01]
  • [公诉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14:32:04]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32:18]
  • [被告]:
    我一时糊涂,恳请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14:32:33]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审理,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各方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五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庭审判结束。闭庭后,被告告人应当阅看庭审判员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14:33:15]
  • [被告]:
    听清楚了。
    [14:36:33]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押。
    闭庭。
    退庭。
    [14:36:39]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