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原告

被告

审判席

庭审现场
5月28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未经许可提供小说下载 浏览器网站被诉侵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4:04]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未经许可提供小说下载 浏览器网站被诉侵权”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冷荣芝、陈亚璐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8:55:27]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已获得作品《网游之神剑传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独家许可授权,并同时享有维权权利。二被告为“手机QQ浏览器”软件的权利人及经营方。201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手机QQ浏览器”软件提供涉案小说全本阅读、下载。原告认为二被告之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判令二被告连续一个月在“手机QQ浏览器”软件首页、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公证费3500元、经济损失496500;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56:2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8:56:42]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趣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及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女,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二: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08:57:26]
  • [审判长]:
    法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4:11]
  • [原告 景博文]:
    无异议。
    [09:04:33]
  • [被告 乔某]:
    无异议。
    [09:04:40]
  • [被告 袁某]:
    无异议。
    [09:04:45]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250号,原告趣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冷荣芝、陈亚璐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
    [09:05:01]
  •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05:21]
  •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05:44]
  • [原告 景博文]: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5:56]
  • [被告 乔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6:05]
  • [被告 袁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06:0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
    [09:06:20]
  • [原告 景博文]: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判令二被告连续一个月在“手机QQ浏览器”软件首页、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已获得作品《网游之神剑传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独家许可授权,并同时享有维权权利。二被告为“手机QQ浏览器”软件的权利人及经营方。201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手机QQ浏览器”软件提供涉案小说全本阅读、下载,即用户在该软件中可直接全本阅读或下载涉案小说。二被告之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9:07:06]
  • [审判长]:
    被告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14:48]
  • [被告 乔某]: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涉案小说的信息传播权。第一,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不能证明是真实发生以及实际履行的合同,改协议当中约定第一手授权人南京某公司会对涉案作品进行宣传传播,同时约定南京某公司会在授权作品会在七个工作日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合同当中没有对稿酬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在没有提供实际结算证据以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京某公司事实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和宣传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协议是真实发生和实际履行的。而且该协议当中涉案作者的签名与所附的授权书的签名不是一个人的,在形式上也存在巨大的疑问。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说作者是作者,原告提供的某小说网的证明上,首先没有盖章,真实性不能确认。而且该页面上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不具有公信力,更甚者,该页面上“我的作品库”一栏也没有作者发表的信息。因此在第一手授权证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后续的授权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小说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第二,被诉的浏览器的运营模式为一种链接转码的服务,在服务器上并不存储涉案晓说的内容,只是对第三方网站小说进行转码,不直接提供涉案小说。而且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浏览器用户在使用小说阅读服务时所提出的用户反馈,,也能够充分证明浏览器仅提供链接转码服务。
    第三,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性权利,并非人身性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赔礼道歉的权利。
    第四,原告要求50万的经济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未提供其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被告对本案涉案小说的提供方式仅是免费阅读,没有获得经济收入,而且涉案小说没有知名度,创作质量很低,因此,原告要求50万的经济赔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09:28:43]
  • [审判长]:
    被告二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29:48]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答辩意见,补充一下,被告二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并非QQ浏览器的运营主体,并未参与本案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提高的证据7QQ浏览器的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信息最多只能说明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推广,但不能说明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实际运营,事实上,被告二作为外资公司,并没有资格在中国从事任何的互联网经营业务,通过QQ浏览器的官网提示,以及工信部备案查询显示,QQ浏览器的运营主体是本案被告一,深圳腾某计算机有限公司。
    [09:30:01]
  • [审判长]:
    因庭前已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并制作了庭前会议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将作为本次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记录在案,并作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09:30:27]
  • [原告 景博文]:
    无异议。
    [09:30:37]
  • [被告 乔某]:
    无异议。
    [09:30:43]
  • [被告 袁某]:
    无异议。
    [09:30:47]
  • [审判长]:
    下面由书记员宣读庭前会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内容,并由法官助理进行展示。
    (书记员宣读由法官助理进行展示)
    [09:30:58]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0:10:52]
  • [原告 景博文]:
    有补充。被告在提供涉案作品中还直接在页面中提供了广告,在上一次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广告是不定向的,我方认为被告存在直接获利的情况,也能够说明被告实际控制涉案作品存储内容,而非提供链接,我们都清楚,在第三方页面是无法插入广告的,只有在自己的服务器中才能做出以上操作。
    [10:24:59]
  • [审判长]:
    二被告的意见?
    [10:25:11]
  • [被告 乔某]:
    关于广告的问题,现在互联网的运营模式是,在提供作品的同时插入广告。关于涉案的浏览器,显然我们投入了广告,但是广告的投放和涉案小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涉案浏览器不仅提供涉案小说的功能,是包含了信息搜索等多重功能,不能说明浏览器有广告,就是针对涉案作品提供的,原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10:26:25]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答辩意见。
    [10:26:3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补充?
    [10:28:17]
  • [原告 景博文]:
    联系了南京某公司,联系了作者,向法庭提交作者起草的签名。南京某公司对版权进行了确认。(提交证据)
    [10:28:27]
  • [审判长]:
    二被告进行质证。
    [10:28:43]
  • [被告 乔某]:
    首先不认可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应当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真实性无法认可,而且证明当中作者左某的签字和协议中的签字不一致,我认为这是另外一个人。
    [10:28:52]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质证意见。
    [10:29:01]
  • [审判长]:
    哪些签字不一致?
    [10:29:10]
  • [被告 乔某]:
    比如第一页的左某和证明中的签字不一样,一个是草签,一个是没有连笔。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明本身不具有证明力,没有签字本人到庭接受质询。
    [10:29:18]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质证意见。
    [10:29:39]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10:30:02]
  • [原告 景博文]:
    是作者左某发现自己在授权书签字的时候是草签,所以这样签了。
    [10:30:10]
  • [审判长]:
    是否证明是左某签字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是否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一里的三个签字进行鉴定?
    [10:30:19]
  • [被告 乔某]:
    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认可,如果左某拿着身份证出庭,我们就不需要鉴定了。既然原告能够联系到作者本人,就应该让作者本人出庭指正,来澄清我们双方的争议。
    [10:30:29]
  • [审判长]:
    关于鉴定,二被告什么意见?
    [10:30:39]
  • [被告 乔某]:
    在法院能够认定原告当庭提交这份证明是左某签字的前提下,我们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10:30:55]
  • [审判长]:
    当庭要求鉴定还是回去商量一下在限定期间答复是否鉴定?
    [10:31:10]
  • [被告 乔某]:
    回去协商。
    [10:31:20]
  • [被告 袁某]:
    回去协商。
    [10:31:26]
  • [审判长]:
    庭审后三个工作日提出是否进行笔迹鉴定。
    [10:31:38]
  • [审判长]:
    原告,说明核对你方证据2出具时间的事实。
    [13:46:20]
  • [原告 景博文]:
    在4月具体时间不详,南京某公司对于证据2的说明。(宣)
    [13:46:35]
  • [审判长]:
    将原告的书面材料向二被告进行出示。(出示)
    [13:47:03]
  • [审判长]:
    二被告是何意见?
    [13:47:13]
  • [被告 乔某]:
    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该说明没有效力,因为南京某公司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故该声明无证明效力。如果说左某于2014年4月向该公司提交了后台的信息说明,也应该是作者本人的签字才是正常的情况,因为是作者向南京某公司提交的,应当由作者本人签字,不是被提交的人的盖章,从逻辑上讲不合理。
    [13:47:41]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13:48:08]
  • [审判长]:
    原告说明核对被告证据4的内容。
    [13:48:15]
  • [原告 景博文]:
    相关网页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之前的质证意见已经说过了。我们之前就认可真实性只是庭下又核对了。
    [13:48:26]
  • [审判长]:
    二被告说明核对原告证据2中QQ信息的情况。
    [13:48:34]
  • [审判长]:
    QQ号为9814XXXXX,手机绑定为155XXXXXX,是与合作协议中注明的手机号一致,但是最多可以证明左某的身份是真实的,不能证明左某是“黑某”。
    [13:48:42]
  • [审判长]:
    原告是何意见?
    [13:49:09]
  • [原告 景博文]:
    被告已经核对了,无论是作者个人身份信息还是预留手机号、QQ号,但是被告不认可左某是作者但未提交证据,我方认为原告版权链条可以证明是著作权人。
    [13:50:04]
  • [被告 乔某]:
    原告混淆了概念,作者身份信息是真实的我们没有承认,我们认为这个是重要的问题。我们是说左某的身份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左某与黑某的对应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举例说袁某可以将其信息为真实信息只能说袁某身份真实但是如何与黑色无为相对应,原告没有证明。我们从来没有认可小说作者是真实的。
    [13:50:18]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13:58:12]
  • [审判长]:
    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涉案文字作品权属证据有无相反证据?
    [13:58:28]
  • [被告 乔某]:
    没有了,因为没有公开信息说黑某是谁,但是全部的证据原告有能力去提供。
    [13:58:41]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13:59:44]
  • [审判长]:
    二被告当庭提交你方证据6的原件。
    [13:59:57]
  • [审判长]:
    二被告当庭提交你方证据6的原件。
    [14:00:22]
  • [被告 袁某]:
    该公证书不涉及本案,我们今日未带,我们可以同鉴定笔迹意见一同提交。
    [14:01:27]
  • [审判长]:
    说明你方证据6的证明内容。
    [14:01:36]
  • [被告 乔某]:
    今日没有带,下次其他案件开庭时提交。
    [14:01:43]
  • [审判长]:
    原告是何意见?
    [14:02:11]
  • [原告 景博文]:
    一、证据6被告两年后公证,不能排出被告对服务器进行更改。二、即使被告公证是真实的,第97、101页可以看出被告的转码技术不适用本案,被告称转码对格式进行转码,被告提供的内容与第三方提供内容不同。第97页第一章是免费,第三方网站就写了“第一章”。被告自己提供的小说内容与第三方小说内容不一致,二被告构成单独提供行为。
    [14:02:18]
  • [审判长]:
    二被告证据6的内容是否为涉案文字作品?
    [14:02:30]
  • [被告 乔某]:
    第97页非涉案作品,证据6没有涉案作品,因为原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就涉案小说存在跳转不成功行为进行公证。我们当时没有做关于涉案小说的反驳证据。
    [14:02:40]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证据6真实性有无异议?
    [14:02:50]
  • [原告 景博文]:
    形式上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如果内容是真实的,第三方小说内容与被告提供的小说内容文字不同,不仅格式不同,只有涉案作品存储被告网站才可以提供与第三方不同的内容。
    [14:03:11]
  • [审判长]:
    向原告释明,被告证据6公证内容并非涉案小说,你方是否针对涉案内容说的?
    [14:03:48]
  • [原告 景博文]:
    是针对链接说的,针对提供模式来说,针对其他案件说的。
    [14:04:1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证据是否均已举证完毕?
    [14:04:24]
  • [原告 景博文]:
    完毕。
    [14:04:34]
  • [被告 乔某]:
    有补充。补充提交证据7.相关网页打印件10页,关于转码的基本常识介绍,证明关于转码的说明,原告提到转码格式变化,该变化是转码过程的正常现象。
    [14:04:44]
  • [审判长]:
    证据取得的时间、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是否有关联?
    [14:04:51]
  • [被告 乔某]:
    无关联,是常识性介绍,取得时间为庭前会议后。
    [14:05:02]
  • [审判长]:
    仅是介绍“转码”内容?
    [14:05:13]
  • [被告 乔某]:
    对。证据8.(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817号公证书,包含涉案小说可以对来源网站进行正常跳转的公证过程,证明涉案浏览器对小说采用聚合链接转码服务,腾某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非涉案作品内容提供者,涉案浏览器作为聚合链接平台提供了投诉途径。
    [14:05:24]
  • [审判长]:
    公证书为2本?
    [14:05:47]
  • [被告 袁某]:
    是。
    [14:05:55]
  • [审判长]:
    补交的证据是否作为二被告共同提交?
    [14:06:03]
  • [被告 乔某]:
    是。
    [14:06:1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06:18]
  • [原告 景博文]:
    对证据7真实性无法核对,庭后提交真实性的意见。现在先认可其真实性,但是里面涉及的内容是关于转码技术是针对格式的改变,涉案内容不仅是格式改变还包括广告、目录、排版、文字内容的改变,证据7格式的改变与本案无关。该证据没有提到QQ浏览器涉案作品《网游之神剑传承》,没有涉案作品的技术介绍,不能说明是链接还是转码。
    [14:06:32]
  • [审判长]:
    你方提到没有对QQ浏览器技术的说明,QQ浏览器是针对被告举证的QQ浏览器还是你方举证QQ浏览器?
    [14:06:56]
  • [审判长]:
    我方举证的QQ浏览器。对证据8形式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是在原告取证后两年提交的,不能排出被告为了本案故意修改以上内容,且QQ浏览器服务器由被告控制,被告可以随时进行修改或者添加。即使退一步讲涉案作品内容客观真实,但是证据8第63页是被告浏览器提供的小说内容,第三方网站提供第66页,上面有第三方网站的广告及推荐游戏。
    [14:07:10]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说的不是涉案小说,现在针对涉案小说进行质证。被告你方说明证据8的涉案内容在何处?
    [14:07:22]
  • [被告 乔某]:
    第45页开始。
    [14:07:32]
  • [原告 景博文]:
    第45页是被告在网站中的编辑行为,上面有小说海报介绍了小说作者“黑某”这是被告自行编辑并上传的内容、第50页是在被告QQ浏览器自行提供的内容、第54页第三方网站提供内容,被告提供的内容与第三方网站提供内容不同。首先是排版不同,第一章在被告网站中提供是连续的中间没有空格,第54页第一章中明显格式有改变,在第54页第三方网站进行了广告推广,在被告网站上没有上述推广内容。如果仅是链接行为,被链网站与设链网站是同源,内容一致,但是被告与第三方上不仅是格式差异、广告、排版均是不同的。第三方网站是没有下载功能,仅仅是在线阅读,被告是可以缓存离线阅读,只有在被告网站是才可以提取、用户离线阅读,被告不可能将第三方网站内容直接缓存下载。
    [14:07:4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说明?
    [14:08:20]
  • [被告 乔某]:
    一、关于提到两年后提交公证书,因为公证书的内容是针对原告在上次开庭时补充提交的证据,原告证据中显示涉案小说存在部分章节来源网站无法访问的情况,故我方补充公证。说明为何我方在前几日该删除涉案小说是因为补充证据。二、原告提到在浏览器页面显示内容与原网站内容存在格式不同、部分广告过滤情形,涉案浏览器提供了转码的技术将PC端转码成手机端可读内容故格式有变化,在证据7中有说明。我们为了给用户更好的阅读体验将来源网站广告过滤。三、关于第三方网站中没有提供下载功能,我们产品提供缓存功能,我们通过技术手段可以从来源网站上抓取小说内容,提供给用户下载,从原告提供的下载公证光盘中可以显示下载来源是第三方网站,非腾某服务器。提请法庭注意对于公证情况可以表明涉案小说来源于来源网站。第47页第1行(宣)该英文字母均是小写,第15页来源网站相应内容为小写,是来源于某看书网。第52页是浏览器小说页面,相应字母均是大写,来源是某K小说网,跳转来源页面第54页第三方网站,相应字母均是大写。就是说同一篇小说同样的内容显示有差别,该差别都是与来源网站相互对应,可以说是小说内容来源于来源网站不是腾某服务器。
    [14:08:31]
  • [被告 袁某]:
    没有补充。
    [14:09:34]
  • [审判长]:
    二被告证据是否均提交完毕?
    [14:09:46]
  • [被告 乔某]:
    完毕。
    [14:09:56]
  • [被告 袁某]:
    完毕。
    [14:10:03]
  • [审判长]:
    针对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的情况进行询问,双方对于对方举证中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与己方举证中的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一致性是否有异议?
    [14:10:12]
  • [原告 景博文]:
    有异议,关于大小写问题,我们证据16043号公证书第77页中被告在原告取证时仅提供了小写单个版本内容,被告今日举证却出现了大写内容,可以说明被告在自己服务器后台中进行了更改或者调整,说明被告证据8的证据是不真实的。
    [14:10:20]
  • [审判长]:
    原告对于除字母大小写外内容一致性是否认可?
    [14:10:31]
  • [原告 景博文]:
    内容一致性认可,原告享有权利作品与被告直接使用作品是一致的。
    [14:10:39]
  • [被告 乔某]:
    关于大小写的问题,原告公证没有大小写问题,是原告公证时仅看了一个来源,未看其他来源,原告公证是不完整的。
    [14:10:53]
  • [审判长]:
    二被告对一致性有无异议?
    [14:11:53]
  • [被告 乔某]:
    无异议。
    [14:12:03]
  • [被告 袁某]:
    无异议。
    [14:12:10]
  • [审判长]:
    原告说明你方取证时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的版本号。
    [14:12:17]
  • [原告 景博文]:
    我方证据16043号公证书第14页6.6.0.2300。
    [14:12:26]
  • [原告 景博文]:
    被告说明你方取证时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的版本号。
    [14:12:36]
  • [被告 乔某]:
    与原告对应,即6.6.0.2300。
    [14:12:44]
  • [审判长]:
    原告你方16099号公证书第4页版本6.6.1.2385号是怎么回事?
    [14:12:52]
  • [原告 景博文]:
    不是涉案作品,涉案仅是6.6.0.2300号版本。
    [14:13:08]
  • [审判长]:
    被告你方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版本号在何处体现?
    [14:13:16]
  • [被告 乔某]:
    我方证据8即01817号公证书第27页。
    [14:13:25]
  • [审判长]:
    被告,当时在何状态下取证?
    [14:13:31]
  • [被告 乔某]:
    手机端。
    [14:13:39]
  • [审判长]:
    原、被告对于各自取证时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版本号一致是何意见?
    [14:13:44]
  • [原告 景博文]:
    版本号一致,但是版本号、程序运营均是被告操作,被告的证据不排除存在认为修改。
    [14:13:58]
  • [被告 乔某]:
    我们证据是针对原告证据进行反驳,是在原告提交证据求提交,被告运营QQ浏览器是客观事实无法改变,不能因为QQ浏览器是被告运营我方就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对浏览器的内容进行人为修改。浏览器作为被告一款公开运营产品我们不可能随意进行修改的,原告的推测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依据。浏览器的下载版本我们是从公开渠道上下载的,原告也是这样下载的,原告主张无依据。
    [14:14:08]
  • [审判长]:
    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法庭询问的问题,不得作虚假陈述,各方听清楚了吗?
    [14:15:03]
  • [原告 景博文]:
    听清楚了。
    [14:15:12]
  • [被告 乔某]:
    听清楚了。
    [14:15:21]
  • [被告 袁某]:
    听清楚了。
    [14:16:00]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有无证据证明你方主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你方造成负面影响?
    [14:16:57]
  • [原告 景博文]:
    造成经营性的影响,被告未支付报酬,没有购买版权,向大量用户提供了涉案作品,给我方经营上造成影响,负面也是也是经营性的影响。
    [14:17:18]
  • [审判长]:
    有无具体证据证明?
    [14:17:26]
  • [原告 景博文]:
    没有。
    [14:17:37]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证明你方主张二被告侵权行为给你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
    [14:17:45]
  • [原告 景博文]:
    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结合被告用户数量、影响力给我方造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经济损失较明显。我们获得涉案作品字数将近70万字,字数数量比较大。
    [14:17:55]
  • [审判长]:
    原告,你认为被告就涉案文字作品提供的何网络技术服务?
    [14:18:05]
  • [原告 景博文]:
    对方是直接提供存储行为,对方主张链接、转码原告均提供证据证明在第三方网站不存在涉案作品的情况下,被告网站仍然可以进行在线收看、浏览、缓存下载,原告是直接存储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查明为链接服务,但是被告对涉案作品有编辑、整理、加工行为,没有审核第三方网站的来源,且接到案件起诉后未进行删除,涉案作品的实际起诉时间为2017年12月,截至至今仍然可以在被告处查阅作品,被告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14:18:20]
  • [审判长]:
    原告,结合你方举证说明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对涉案作品具有你方主张的编辑、整理、加工行为。
    [14:18:30]
  • [原告 景博文]:
    直接侵权不构成的情况下退一步主张,我们认为被告是直接提供存储行为。在我方的16043号公证书第92页中可以看到被告实际对涉案作品认为添加了海报且左边印有图案、文字。第77页被告进行了人为设置,被告进行了三个选择设置开始阅读、加入书架、缓存功能,被告对涉案作品的甚人为设置及干预。在其他作品中出现不定向的广告,例如在16099号公证书第52页(宣)该广告不是针对浏览器广告是植入在线阅读的页面中,针对小说的广告,该方式被告称为不定向,网友评论也表示存在不定向的情况。被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是存在广告收益的,有获利行为。
    [14:22:12]
  • [审判长]:
    原告对于你方举证中及二被告举证中所涉及的涉案文字作品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你方有无授权许可?
    [14:22:25]
  • [原告 景博文]:
    都没有授权许可,南京某公司是独家授权许可。
    [14:22:35]
  • [审判长]:
    二被告对于原告回答法庭询问内容有无其他意见?
    [14:22:55]
  • [被告 乔某]:
    一、负面影响经济损失问题,原告未提交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负面及经济损失的影响,原告自己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很多第三方网站上存在涉案小说,我们的行为仅是将第三方提供了聚合链接和转码,没有进一步扩大小说传播范围,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影响或者负面影响。原告如果真的是涉案小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按道理讲对涉案小说进行积极维权,原告放任该行为。二、关于QQ浏览器没有直接提供或者存储涉案小说的内容,我们通过相应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不在重复说明。三、关于提到编辑、整理、加工行为,是不存在的,原告提到的在16043号公证书中对于涉案小说设计了海报、产品的选项是对产品设计,不涉及小说内容的编辑、整理、加工。四、关于16099号公证书中相关页面出现广告,首先公证书与本案无关。所出现的广告与小说内容本身无关,仅是产品随机投放广告,不能说因为作品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五、关于接到起诉后未删除,因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会不时提供证据,我们为了进行相关反驳证据准备,不能对小说进行下架。关于涉案浏览器版本,目前基本上没有用户使用,新的版本对产品形式进行更新,现在用户还在使用旧版本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是认为不删除也不会给原告造成额外的损失。
    [14:23:07]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是否还在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和下载?
    [14:23:21]
  • [被告 乔某]:
    已经删除了。
    [14:23:28]
  • [审判长]:
    二被告何时通过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向互联网公众提供在线阅读和缓存下载?
    [14:23:36]
  • [被告 乔某]:
    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涉案浏览器的版本。
    [14:23:47]
  • [审判长]:
    版本发布后就提供了涉案作品?
    [14:23:55]
  • [被告 乔某]:
    是。我们认为原告公证的时间2016年5月6日可以证明当时我们提供了涉案作品。
    [14:24:02]
  • [审判长]:
    二被告通过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提供涉案文字作品的性质及来源进行说明。
    [14:24:12]
  • [被告 乔某]:
    我们认为内容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我们对产品设了链接,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我们为了增加用户阅读体现,我们对第三方网站的广告进行了过滤,PC端网页到移动端网页需要转码,故使用了转码的技术服务。
    [14:24:22]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意见,QQ浏览器是服务器本身,不存储小说任何内容,内容来源是第三方。
    [14:24:32]
  • [审判长]:
    二被告解释为何提供缓存下载服务?
    [14:24:40]
  • [被告 乔某]:
    因为来源网站访问会出现不稳定情况,原告公证时提到的网页打不开,我们为了用户体验给用户提供的下载到客户端进行阅读,下载客户端后内容仅到其客户端上,不能向其他人进行传播。
    [14:24:51]
  • [审判长]:
    二被告在第三方网站提供在线阅读没有缓存下载情况下,为何你可以缓存下载服务?
    [14:25:00]
  • [被告 乔某]:
    可以抓取网页的内容,由我方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从第三方网站中抓取网页中的小说内容,提供给用户下载。
    [14:25:12]
  • [审判长]:
    二被告所使用的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的抓取行为是随机抓取还是定向链接?
    [14:25:21]
  • [被告 乔某]:
    在产品上本身就体现出来源在何处,我们不是事先知道的。
    [14:25:28]
  • [审判长]:
    你们如何知道哪些网站中有涉案小说,哪些网站中没有?
    [14:25:36]
  • [被告 乔某]:
    机器的搜索。
    [14:25:44]
  • [审判长]:
    二被告涉案QQ浏览器手机移动端在提供涉案文字作品在线阅读或者缓存下载过程中是否会出现跳转第三方网站的情况?
    [14:25:52]
  • [被告 乔某]:
    在线阅读时是可以选择跳转第三方。我方证据中有体现,我方证据8即01817号公证书第59页该页面为QQ浏览器页面,第58页点击一个来源后跳转到第60页的第三方网站。第52页下方有两个来源网站,第53页点击某K小说网出现提示框,第54页来源网站内容页面。
    [14:26:26]
  • [审判长]:
    二被告对于提供涉案文字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否合法取得涉案文字作品你方是否知晓?
    [14:26:59]
  • [被告 乔某]:
    不清楚,所以设置了投诉平台,当有侵权的时候向我方投诉,我们没有能力核实第三方网站是否有涉案小说的授权。
    [14:27:07]
  • [审判长]:
    休庭五分钟,五分钟后继续开庭。
    (休庭五分钟)
    [14:27:18]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对于刚才二被告回答法庭询问内容有何意见?
    [14:27:31]
  • [原告 景博文]:
    有意见,二被告是对自己的取证公证书进行说明,未对原告取证的客观情况进行客观回复。原告取证与被告取证有明显不同,但是被告仅对有利于自身进行说明,没有对原告称第三方网站启某网的部分进行举证。启某网不存在涉案内容,但是被告网站链接显示是启某网。被告称转码、抓取没有证据支持。针对转码技术仅是格式修改,但是被告不仅包括格式还有广告、网页设置等,以上不仅是转码行为。我们取证是模式,虽然本案中没有内容上不同,其他案件有大量章节内容不同。在第三方网站存在广告,被告如何抓取,在第三方网站无法下载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下载并且转码过程,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存在被告称转码技术,也是被告先将涉案作品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自己的服务器进行以上操作,被告无法直接在第三方服务器中进行转码。被告直接在阅读页面中插入广告,可以证明该页面所有内容来源于被告。
    [14:27:3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14:27:53]
  • [原告 景博文]:
    原告取证被告是整体模式,该模式存在很多被告提供内容与第三方内容不同的情况,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链接第三方网站网址,也未发生阅读跳转,在第三方网站不存在小说的情况下,被告标记来源于第三方,被告的模式是直接提供的模式。
    [14:28:01]
  • [被告 乔某]:
    关于QQ浏览器显示小说内容、来源网站不同的情况,是原告故意曲解,对于来源网站广告我方进行过滤,过滤行为对浏览器、现有技术讲是非常简单的技术,小说内容是相同的,像我们刚才主张英文大小写的问题,可以直观表明QQ浏览器显示小说文本内容与来源网址内容一致。关于页面跳转情况,实际有跳转情况,在我方证据8中有体现。关于插入广告问题,是插入我方自己产品中我们可以进行控制,但是本案焦点在于插入广告与涉案小说没有直接联系,广告并不是小说内容有所不同,这是产品的模式,是现有互联网的运营模式,与涉案小说文本内容没有关系。原告上述主张无依据。
    [14:28:11]
  • [被告 袁某]:
    同意被告一的意见,没有补充。
    [14:28: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本法归纳双方当事人焦点如下:一、被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文字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主张侵权行为是链接行为还是直接提供涉案文字作品行为;四、原告主张的二被告承担删除及停止缓存下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民事责任是否成立,双方对此又何意见?
    [14:28:54]
  • [原告 景博文]:
    同意。
    [14:29:04]
  • [被告 乔某]:
    同意。
    [14:29:36]
  • [被告 袁某]:
    同意。
    [14:29:4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29:50]
  • [原告 景博文]:
    一、关于主体,根据原告现有证据讲1.包括被告二的微博,发布了很多QQ浏览器提供海量内容可以缓存涉案内容的行为,举办了各种粉丝活动,可以证明二被告共同负责推广QQ浏览器及共同经营、共享收益。2.从QQ浏览器用户使用协议投诉地址栏显示被告二侵权告知函地址,就是说被告二管理投诉业务,在腾某用户使用协议中,均表明QQ浏览器运营主题为腾某公司,结合原告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共同运营QQ浏览器,在运营中共享产品带来的收益。二、关于权属,原告提供了完整版权链条,被告反复强调原告提交的左某作者签名问题,原告当庭进行了南京某公司确认,南京某公司及左某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次签名一致的说明,可以证明左某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三、原告向被告主张直接侵权,理由同法庭调查意见及原告庭审陈述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方提供属于不同的提供行为,在页面设置广告内容推荐、段落、章节均存在显著不同,被告一直主张转码服务,没有证据支持,没有相关技术说明。在第三方不能提供下载缓存的情况下,被告仍然能够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被告以现有技术进行答辩没有证据支持。事实上属于被告自行存储的涉案作品,即使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提供了链接服务,但是能够看出被告标记的网址都是特定的,是定向的聚合行为。被告的行为直接替代原告作品的行为会给原告造成版权二次分销或者合作的减少,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四、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14:30:0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4:31:46]
  • [被告 乔某]:
    一、主体问题,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二与QQ浏览器相关的证据仅为QQ浏览器微博的认证主体信息,该信息最多仅能够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宣传。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被告二对QQ浏览器推广是没有关系的。QQ浏览器官方网站上明确表明被告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且是唯一QQ浏览器运营者,关于qq.com域名注册备案查询网站上能够表明该运营者是被告一,以上公开信息可以唯一指定被告一是QQ浏览器的运营者。关于QQ浏览器侵权处理邮寄地址与被告二邮寄地址一致的问题,因为被告一的实际办公地址就是被告二的注册地址,才会出现一致性。根据被告的证据可以表明QQ浏览器运营主体仅是被告一。二、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据,被告认为现有证据首先不能证明是左某本人签署了相关的合同及授权的声明,因为签字笔迹明显不一致性,从形式上不能确认左某进行了实际签名。退一步讲即使是左某签署了上述文件,不能够证明左某是涉案作品真实作者黑某,原告提交某k小说的作者注册信息并非公开的信息,是某k小说的后台注册信息,但是该信息没有经过某k小说运营者的盖章证明,因此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尤其是该页面上没有显示涉案小说的发表记录,不能证明左某即是黑某。原告明明有能力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据。三、关于QQ浏览器小说阅读是提供链接行为还是直接提供行为,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提供的是链接行为,同时对网页的文字格式进行了转码,从而可以在移动端进行浏览。关于转码的技术是公知的技术,不需要额外证明。我们在诉讼期间进行即使删除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我们不构成侵权,我们及时删除被诉侵权内容,原告不享有赔礼道歉的主张基础,不具有主张50万经济损失的相关支持,原告本身没有对外提供涉案作品的权利不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
    [14:31:5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二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4:32:47]
  • [被告 袁某]:
    补充说明:一、原告证据仅说明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推广,原告主张二被告为QQ浏览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没有证据证明。二、关于是否享有涉案小说权利,原告提到某k小说网不享有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提供作者在某k小说的记录,是矛盾的,我们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小说的权利。三、被告二提供的是链接行为,是非定向,通过机器后台全网搜索,如果第三方网站不能播放会再寻找其他网站,原告取证是启某网不能打开,我们取证时启某网可以打开,这个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四、关于第四点同意被告一的答辩意见。
    [14:32:5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可以庭后提交辩论意见。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4:33:07]
  • [原告 景博文]:
    没有明确方案。
    [14:33:14]
  • [被告 乔某]:
    没有明确方案,回去请示。
    [14:33:21]
  • [被告 袁某]:
    没有明确方案,回去请示。
    [14:33:27]
  • [审判长]:
    因双方没有明确方案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4:33:35]
  • [原告 景博文]:
    坚持诉讼请求,补充说明:一、被告回避关于启某网不存在的情况下,被告网站仍然可以下载、缓存、在线阅读,被告二做了启某网公证,但是被告没有做因为启某网已经没有涉案作品。二、被告没有合理解释如何第三方无法缓存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可以缓存。
    [14:33:43]
  • [审判长]:
    被告一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陈述最后意见。
    [14:34:12]
  • [被告 乔某]: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34:18]
  • [审判长]:
    被告二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陈述最后意见。
    [14:34:25]
  • [被告 袁某]: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34:3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休庭后由合议庭评议是否需要复庭还是宣判,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4:34:4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4:35:1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