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

少年庭法官艾明

法官助理华娇

通报会记者
5月30日10时,二中院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未成年医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10:08:48]
  • [高志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法官艾明、法官助理华娇参加了通报会,下面请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通报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12:26]
  • [唐季怡]: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2013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2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由高度集中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21件,占总数的95.5%;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1件。纠纷中,患方即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后者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审判实践中患方大多以侵权案由起诉。
    (二)三岁以下婴幼儿患者过半且致残率高
    涉案未成年患者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其中,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患者占54.5%。九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中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部分未成年患者因病情发展、治疗尚未终结等情况暂无法评定伤残等级。
    (三)异地就医情况突出
    六成以上案件中存在异地就医情形,且部分未成年患者经历多个医疗机构治疗,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患者对于优质儿童医疗资源的迫切需求。
    (四)患方多要求高数额精神损害赔偿
    因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多要求医方赔偿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至百余万元不等。
    (五)七成案件中医疗机构存在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过失
    主要表现在对于手术方案及风险、复查等情况未进行充分告知,缺少病程记录、病历记录出现文字错误、缺少医师签字、拒绝患方复印病历等。
    (六)七成以上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从审理结果看,在16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2件医疗机构被确定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占比75%,仅有4件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另有6起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
    [10:18:07]
  • [唐季怡]:
    二、医疗纠纷发生原因
    (一)医方原因
    1.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一是诊断迟延、偏差、错误或漏诊。部分医院在对高危险性疾病患儿诊治过程中未及时进行专家会诊,在患儿病情反复时未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加速患儿病情发展。个别医院对于患者病情评估方法错误,致诊断有误。二是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如在骨折复位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在石膏外固定时未放置衬垫物;对患者术前未进行影像学检查;手术方案选择缺乏针对性,无法达到控制病情发展的目的等。三是用药错误或存在过失。如院方因误诊而错误用药,致患者病情加重;院方在已知患者系过敏体质并出现过敏性皮疹时仍继续使用该药物致患者加重出现感染;个别医院在对婴幼儿静脉输液中试剂选择不够慎重致使患儿出现过敏反应等。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部分医疗机构因未全面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转医转诊、复查要求等情况,或未采用书面或其他妥当的方式告知,在医疗告知的内容与程序方面存在欠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医疗纠纷。
    3.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一是病历内容不完整,缺少对必要记载医疗行为的记录,如缺少门诊病历、病程记录,遗漏部分检查结果及体格检查情况、对手术步骤记录不全面、描述不完整,或缺少转院记录,延误患者病情诊断及治疗。二是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不符合规定、欠缺医师签名、出现多处错字等。如病历中记载的手术日期与麻醉日期不符、手术部位书写错误。部分病历中存在其他医护人员代替主治医生签名的情况。三是病历档案保存、复印管理不规范,致使部分文件遗失;少数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档案,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4.人员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等情况,引发患方质疑,产生纠纷。
    [10:18:26]
  • [唐季怡]:
    (二)患方原因
    1.因不配合治疗引发损害。个别患者家属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因种种原因,不愿按照医方提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损害后果扩大。
    2.未遵医嘱复诊,延误病情。部分患者家属在医方有明确复诊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复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医方无法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
    3.对现代医学期望过高。部分患者家属与医方沟通不充分,对于诊疗行为的期望过高,缺乏对于治疗风险的有效预见及对治疗效果的理性评估,尤其在某些罕见病及高危性病症中,一旦治疗效果不符合自身预期,便归咎于医方,引发纠纷。
    [10:18:43]
  • [唐季怡]:
    三、相关建议
    (一)对医疗机构的建议
    1.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成年患者身心特点、发病机制、患病种类具有特殊性,对医务人员要求更高。在医学临床工作中,在对未成年患者,尤其是婴幼儿患者的治疗方案选择、并发症处理、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应当更加谨慎。
    2.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切实增强医疗服务意识,重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患方产生不信任情绪,在告知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细致严谨。
    3.规范病历制作管理,尽量消除信任危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制作病历,对于病历签名、修改、归档、保存、复印等易发生纠纷的领域应当特别注意,降低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同时保障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自身责任。
    4.加强资质审核管理,规范临床实践活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实习人员、试用期人员及进修人员的资质审核及管理,严格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
    [10:19:02]
  • [唐季怡]:
    (二)对患者家属的建议
    1.关注孩子健康,准确描述病情。患儿因年龄小,表达能力差,病情描述主要或完全依靠家长。为使医生准确了解患儿的病情及发展情况,家属应当尽量客观叙述患儿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变化趋势等情况,避免情绪性主观描述,必要时可采取数据记录等形式增强准确性。
    2.积极配合治疗,定期进行复查。患方家属在医疗活动中应积极配合院方合理治疗,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复诊,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病情。
    3.积极理性沟通,保持合理期望。受当前医疗技术限制,少数罕见或先天性疾病临床诊断困难,治疗效果有限,可能无法达到患儿家属的期望。对此,患儿家属应做好心理准备,对诊断、治疗效果保持合理期待,积极与医方进行理性沟通,发生纠纷后采取正当方式维权。
    4.主动申请鉴定,完成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患方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
    [10:19:18]
  • [高志海]: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10:28:48]
  •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39:2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10: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