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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称41万元名表5千卖出 16岁少年诉合同无效”案
-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41万元名表5千卖出 16岁少年诉合同无效”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14:22:57]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今年16岁的原告小徐起诉称:2017年11月3日,我在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珠宝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将一块卡地亚牌手表以及Michael Kors Runway女士手表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
小徐及其法定监护人李女士认为,上述两块表的价值约41万元,明显超出了小徐的辨认能力,且上述交易未得到小徐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其就返还手表事宜多次与某珠宝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商但均未果。
为此,小徐将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两公司返还上述卡地亚牌手表及Michael Kors Runway女士手表。[14:23:44]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14:24:2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旁听人员不得作证。[14:25:0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26:01]
- [书记员]:请坐下。
现在核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14:26:21] - [原告代理人]:原告徐某,男,2002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14:26:44] - [被告代理人]:被告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14:27:38] - [审判员]:因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注销,现原告申请撤回对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现法院口头裁定原告徐某撤回对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双方是否听清?[14:28:28]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4:29:27]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14:29:43]
- [原告代理人]: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2、判令返还给原告型号为W1556217的卡地亚牌手表一个和Michael Kors Runway女士手表一个。事实理由如下:
2017年11月3日,原告在郑州某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将一块卡地亚牌手表以及Michael Kors Runway女士手表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上述两块表的价值约41万元,明显超出了原告的辨认能力,且上述交易未得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14:30:00]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14:31:46]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实施的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售手表时其年龄接近16岁,原告为高中生,智力正常,具有通过出售手表获利的认知能力,无需代理人确认,应合法有效。根据民法总则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等的民事法律行为。2、被告公司不存在过错。[14:32:51]
- [审判员]: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凡是证据材料均要经过举证、质证。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的名称、数量、证明事项,如有必要说明证据的取得途径。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从证据形式要件和证明力两方面进行质证,形式要件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取得途径的合法性。[14:42:40]
- [原告代理人]:证据1、徐某姐夫李某某和被告分公司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李某某、原告姐姐徐某某与张某某音记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出售涉案手表。录音证据是在原告出售涉案手表后2017.11月中旬形成的,具体形成日期记不清了。[14:42:53]
- [被告代理人]:就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因为没有原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录音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在北京分公司出售的涉案手表,张某并非收购手表的人,他对具体收购情况不了解。原告此次陈述与之前陈述有不一致,上次微信聊天记录是原告姐姐徐某某与张某的谈话,但是此次说是原告姐夫和张某的谈话。[14:43:39]
- [原告代理人]:是口误,聊天记录是原告姐姐徐某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记录原件今日无法提供,因为在国外所以要七月才能拿到。[14:44:43]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刷卡记录、质保卡,证明涉案手表价格。[14:45:16]
- [被告代理人]: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银行刷卡记录上显示的是港币的金额,无法证明涉案手表就是原告所出具的手表价格。原告主张的银行流水显示的是人民币的金额,需要原告明确是那一笔。[14:45:31]
- [原告代理人]:时间是2012.12.26日18:27:06。[14:46:27]
-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并不能看出是原告主张的手表所支付的价款,且根据原稿上次庭审的陈述,原告当天买了两款手表,但是仅有一笔的刷卡记录。[14:46:45]
- [原告代理人]:证据4、质保卡、说明书,证明涉案表系原告法定代理人使用,当时原告卖给被告的时候并没有相关手表的盒子。[14:47:09]
- [被告代理人]:就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无法从质保卡看出系原告出售的手表,且原告今日陈述与上次不一致,上次原告表示是原告爸爸使用,但是今日表示是原告母亲使用。[14:47:23]
- [原告代理人]:证据5、卡地亚官网截图,证明涉案表的价值。[14:47:43]
- [被告代理人]:就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无法证明表的价值。[14:48:01]
- [原告代理人]:证据6、卡地亚照片,证明我方将被告上次庭审所提交的手表照片放大发现,涉案表扣与其余款式的手表不一致,与我主张的手表是一致的。[14:48:28]
- [被告代理人]:就证据6、关联性证明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是原告另外获取表扣的照片并非从我方照片上放大截图得到的照片。[14:48:46]
- [审判员]:照片是否是同款手表表带照片还是被告提供照片扩大版?[14:49:07]
- [原告代理人]:是同款手表表带照片。[14:49:22]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14:50:1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0:2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53:50]
- [被告代理人]:证据1、回收单、简易物品交易明细表、物品来源证明、账单详情、照片,证明被告北京分公司收到徐某出售的两块手表,徐某在出售手表时做了声明,我方收到涉案两块手表后,向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支付宝账号转账5000元。[14:54:03]
- [原告代理人]:就证据1、回收单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认可。简易物品交易明细表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原告本人签字,且在k131处和交易金额处有涂改。物品来源证明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认可。账单详情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手机号在账单详情中显示对方账户虽然是李某,支付宝虽然是李某的,即使收款也不可能将涉案款项交付给原告,所以这个是原告单独实施的,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存在过错。照片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明知卡地亚手表型号和价格,除了对腕表背面拍照之外应当何时市场价,被告作为珠宝公司应当对手表价差可以看出,系明知市场价格。手表表扣和同款表扣不一致,被告虽然没有提交照片但是我们经过核对只有原告所主张的手表。[14:55:01]
- [被告代理人]:证据2、出货单,证明卡地亚手表已经出售,卖了45000元。有业务员李某某签字,审核人是张某,制单人是王某某。这些人身份庭后核实。[14:58:29]
- [原告代理人]:出货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出货单不等于出售单,如果销售了,应提供销售单。没有原告本人签名无法核实该证据签名人的信息,且被告公章也没有盖,原告不认可被告主张涉案腕表出售的事实,被告仓库在北京客户是零售,交易地点时间与其所述事实矛盾,被告也有涉案手表出售的底联,所以交易时间地点习惯都存在矛盾。[14:59:15]
- [审判员]: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是否有原件?[14:59:32]
- [被告代理人]:没有,因为是北京分公司出售的,北京分公司已经注销相关人员已经离职,所以没有原件了。[14:59:48]
- [审判员]:双方是否需要补充新的证据?[15:00:13]
- [原告代理人]:补充证据1、网页截屏,证明涉案手表价值。[15:00:27]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无法确认已出售卡地亚手表就是原告主张的该型号手表,新表的价值与二手表价值本身也有区别,故官网上关于手表的价值与本案无关联性,也无法证明卡地亚手表的现价值。[15:00:42]
- [被告代理人]:不需要。已举证完毕。[15:01:09]
- [审判员]:法庭核实几个事实。[15:01:23]
- [审判员]:原告出售手表金额?[15:01:51]
- [原告代理人]:2017年11月初原告和原告同学一起去被告公司卖了,因为原告父母工作忙,所以没有发现。发现手表丢失询问原告本人,原告表示出售金额为5000元,原告的姐姐和姐夫知晓后与被告核实相关情况。与张某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得到回复是愿意起诉就起诉愿意报警报警,所以我们起诉。[15:03:29]
- [审判员]:出售手表地点?[15:05:10]
- [原告代理人]:系被告北京分公司营业地址。[15:05:24]
- [审判员]:出售手表金额?[15:05:46]
- [被告代理人]:我方不清楚收购手表金额和情况,只有原告本人清楚。[15:06:46]
- [审判员]:哪家公司收购?[15:07:02]
- [被告代理人]:我方北京分公司。[15:07:17]
- [审判员]:具体地址在何处?[15:07:39]
- [被告代理人]:昆泰国际大厦。[15:07:53]
- [审判员]:是否是原告本人出售的?[15:08:06]
- [被告代理人]:是的。[15:08:19]
- [审判员]:收购价格?[15:08:32]
- [被告代理人]: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李某支付宝,我们通过建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5:08:46]
- [审判员]:是否是现场确认收到款项?[15:09:05]
- [被告代理人]:我方庭后核实提交书面意见。[15:09:19]
- [审判员]:原告为何出售两款手表?[15:09:32]
- [原告代理人]:原告本人认为手表值不了几个钱所以就卖了。[15:09:55]
- [审判员]:两块表使用者?[15:10:11]
- [原告代理人]:原告姐姐和父亲。[15:10:25]
- [审判员]:原告姐姐和原告是否共同居住?[15:10:42]
- [原告代理人]:是的,当时两块手表放在家里抽屉里,然后被原告拿走了,当时不清楚手表已经被原告拿走。[15:10:56]
- [审判员]:两款表是否是平常带的表?[15:11:10]
- [原告代理人]:是的,发现丢失是2017年11月20日左右。[15:11:26]
- [审判员]:出售给被告时间?[15:11:45]
- [原告代理人]:2017年11月5日。[15:11:58]
- [审判员]:如何发现?[15:12:16]
- [原告代理人]:事后发现询问的原告。[15:12:29]
- [审判员]:原告出售手表的理由?[15:12:53]
- [原告代理人]:原告向出售手表换个零花钱。[15:13:07]
- [审判员]:原告出售手表的型号和品牌?[15:13:24]
- [原告代理人]:一款是卡地亚W1556217,一款是MK女士手表。[15:14:00]
- [审判员]:被告,从原告处收到的手表型号?[15:14:56]
- [被告代理人]:一款是MK手表金色与原告所述一致,一款是卡地亚手表,具体型号无法确认。[15:15:14]
- [审判员]:收到手表是否对型号进行确认?[15:15:28]
- [被告代理人]:没有,也不清楚原价值。[15:15:43]
- [审判员]:原告是否告知?[15:15:59]
- [被告代理人]:没有,具体细节我方不清楚。[15:16:14]
- [审判员]:原告出售手表时是否清楚手表价值?[15:16:30]
-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15:16:43]
- [审判员]:购买手表时的价格?[15:17:14]
- [原告代理人]:卡地亚手表价格是港币45.46万,人民币是36万多,是2012.12.26日下午6:27分在香港英皇珠宝店购买,因为买的多所以打折,打折就没有发票。[15:17:27]
- [审判员]:是否有证据证明卡地亚的型号?[15:17:44]
- [原告代理人]:我方证据质保卡写明,这个是卡地亚店员写在质保卡中的,所有的型号都是手写的。当天买了一块卡地亚手表、一块香奈儿的手表。[15:17:59]
- [审判员]:工商银行转账单中是否可以体现购买手表的地点?[15:20:33]
- [原告代理人]:交易场所简称EMPEROR是英皇,下一个就是香奈儿。手表时李某购买送给其爱人。[15:20:46]
- [审判员]:被告对手表购买价格的意见?[15:21:06]
-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原告之前陈述说卡地亚购买时一对手表,后来提交银行流水说是记错了。[15:21:36]
- [审判员]:关于卡地亚手表曾经价格和型号被告是否清楚?[15:21:50]
-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15:22:02]
- [审判员]:被告采购的手表与原告手表是否一致?[15:22:17]
- [被告代理人]:无法确认。[15:22:29]
- [审判员]: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15:22:43]
- [原告代理人]:民法总则第17条、第19条,民法通则58条第二条。[15:23:05]
- [审判员]:被告意见?[15:23:20]
- [被告代理人]:同我方答辩意见。[15:23:34]
- [审判员]:原告出售手表年纪?[15:23:57]
- [原告代理人]:当时原告15周岁。[15:24:11]
- [被告代理人]:当时已经16周岁。[15:24:29]
- [审判员]: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确认?[15:24:44]
- [被告代理人]:当时原告要求我方将款项转账到法定代理人李某的支付宝账号,所以我方有理由认为法定代理人认可其行为。[15:24:56]
- [审判员]:为何支付到李某的支付宝账号?[15:25:19]
- [原告代理人]:与原告系母子关系,是为了原告网上购物方便所以通过支付宝账号转账。支付宝账号可以绑定很多个手机号,原告使用了李某的支付宝账号,但是绑定的手机号是原告的手机号。回收单上的手机号以及支付宝账号是一致的。[15:25:37]
- [审判员]:被告是否知道支付给谁?[15:26:02]
- [被告代理人]:是通过原告提供的支付宝支付的,当时知道是给李某转账。[15:26:19]
- [审判员]:涉案手表状况?[15:30:18]
- [被告代理人]:卡地亚手表已经出售,MK手表尚未出售。[15:30:31]
- [审判员]:开庭前被告提供的手表照片,原告明确是否是你方的照片?[15:30:47]
- [原告代理人]:确认是我方照片。[15:31:18]
- [审判员]:MK手表出售价款是多少?[15:31:39]
- [被告代理人]:100元。[15:31:59]
- [原告代理人]:我方同意返还100元。[15:32:13]
- [审判员]:卡地亚手表出售给谁?[15:32:26]
- [被告代理人]:被告郑州分店出售了4.5万元,是在店面零售,没有客户信息。[15:32:42]
- [审判员]:为何在郑州出售?[15:33:04]
- [被告代理人]:北京分公司只负责收购不负责销售。[15:33:33]
- [审判员]:如何交付给郑州分公司?[15:33:50]
- [被告代理人]:我方庭后提交书面的意见。[15:34:41]
- [审判员]:在什么店面出售的?[15:34:55]
- [被告代理人]:在我们公司出售是零售。[15:35:10]
- [审判员]:如何确认手表价值?[15:35:55]
- [被告代理人]:我们只需要出售价格可以覆盖我们收购价格就可以,我们也不会做一个故意的贱卖。[15:37:06]
- [审判员]:对出售价格是否认可?[15:37:22]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15:37:58]
- [审判员]:要求被告赔偿款项的依据?[15:38:10]
- [原告代理人]:是我们主张涉案表的市场价格,是我们曾经购买的价格。[15:38:26]
- [审判员]:现价值多少?[15:38:48]
- [原告代理人]:市值在境内是39.4万。[15:39:09]
- [审判员]:购买手表后是否使用过?[15:39:25]
- [原告代理人]:使用过。[15:39:41]
- [审判员]:针对卡地亚手表被告认为现市场价格多少?[15:40:01]
- [被告代理人]:就我方出售的价格,我方与原告认为的型号不一致。[15:40:21]
- [审判员]:被告认为手表型号是什么?[15:40:33]
- [被告代理人]:无法确认,我方无法确认购买价值,但是出售价值就是我们出售的价值。[15:40:46]
- [审判员]:收购时是否清楚和你们出售的价格相差很大?[15:41:07]
- [被告代理人]:我方需要庭后核实。[15:41:27]
- [审判员]:双方还有补充吗?[15:41:40]
- [原、被告双方]:没有。[15:41:52]
- [审判员]:销售店面属于哪个公司?[15:42:06]
- [被告代理人]:属于我方公司所开的店面。[15:42:20]
- [审判员]:除了交付手表是否还有其余东西?[15:42:3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5:42:48]
- [审判员]:关于原告要求卡地亚的赔偿款,被告意见?[15:43:02]
- [被告代理人]:我方同意在我们出售的价格减去被告的运营管理成本,我方同意支付将近4万多。[15:43:3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43:54]
- [原告代理人]:原告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产生的售卖行为应属于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及民诉法相关条款,原告出售手表时年满15周岁,原告买卖腕表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行为应属于无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存在过失,被告庭的回收单中原告手机号与支付宝账号的不难看出系原告自己使用,李某并不清楚涉案腕表卖出价格为5000元。我们在与被告公司的张某沟通无果后才进行起诉。被告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明知原告未满16岁属于未成年人,出售41万涉案腕表与原告年龄智力明显不符,被告对涉案腕表的合法来源未进行核实,并且市场价值卡地亚手表和MK手表过高,被告明知原告不具备处理高价格手表的能力心存侥幸收购腕表。被告出售并非事实,即使零售也应当拥有底联。MK手表并没有出售在被告控制范围内,至今仍未交付MK手表,主观属于明显恶意。关于涉案卡地亚手表的价值,被告明知卡地亚手表型号和市场价,被告身为腕表收购公司应当就腕表进行型号核实,我方认为被告属明知涉案腕表的型号。[15:44:16]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原告实施的是年龄智力向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被告北京分公司出售手表,被告对此不知情,被告从北京分公司获取证据所致原告提供了货物来源证明,从涉案情况来看原告有一款属于自己的手表属于正常,且原告今日陈述与上次陈述由部分出入,上次原告母亲表示MK手表赠与了原告。收款账号实名认证系李某,被告将款项支付给李某的账户,法定代理人现表示对此不知情,我方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卡地亚手表已经出售无法返还,MK手表尚未出售可以双方相互返还,卡地亚手表无法确认是否与原告所述型号一致,手表已经佩戴五年之久,与市场购买价值有折旧价,被告出售该款手表价格是4.5万元,我方可以在扣除相关公司的费用后可以返还。第一次我方就明确同意返还MK手表,原告主张至今未返还系恶意,我方认为属于对我方的污蔑。[15:45:0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5:45:46]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46:12]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46:28]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15:46:51]
- [原、被告双方]:同意。[15:47:15]
- [审判员]: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期间扣除审限。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47: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黄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15:48:1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