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6月11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闪送’时发生交通事故 伤残闪送员诉平台赔偿”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闪送’时发生交通事故 伤残闪送员诉平台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09:39:13]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2017年8月28日,其驾驶二轮电动车在给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后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其左胫骨平台骨折等伤情,且上述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10%。其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0月3日住院35天,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黄先生称,事故的发生给其身体造成损伤,且伤残导致的后遗症给生活增加了痛苦,对家庭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为此,黄先生将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24617.63元。
    [09:40:1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40:41]
  • [书记员]: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旁听人员不得记录,如有违反法庭将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退出法庭。
    [09:41:03]
  • [书记员]: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1:3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被告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09:41:54]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向法庭说明如下情况: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09:42:09]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黄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淞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光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42:43]
  • [审判员]:
    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钱某某,公司法务。
    [09:43:14]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瑶瑶独任审判,书记员郝梦然担任法庭记录。被告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09:44:25]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最后陈述的权利。
    [09:44:46]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09:44:59]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9:45:11]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5:2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09:45:43]
  • [原告代理人]:
    同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185331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051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1160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24617.63元。
    [09:45:55]
  • [审判员]:
    事实理由?
    [09:46:04]
  • [原告代理人]:
    2017年08月28日,原告骑着二轮电动车在给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出了事故证明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后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等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20%)。原告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0月3日住院35天,至今不能正常生活、工作。
    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家庭美满。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同时因伤残而必然导致的后遗症定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痛苦。由此,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09:46:14]
  • [审判员]:
    事实理由有无其他补充?
    [09:53:4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3:55]
  • [审判员]:
    各项损失如何计算?
    [09:54:04]
  • [原告代理人]:
    同计算明细。1、医疗费986.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35天,100元每天,共计3500元;3、营养费参照三期标准,共计3000元;4、护理费,亲属护理90天,参照护工标准,共计10800元;5、伤残赔偿金按照上一年的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20年计算;6、被扶养人生活费,四个扶养人,父亲黄某敬、母亲严某某、儿子黄某洋、女儿黄某男;7、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实际支出;8、精神抚慰金按照六千元估算;9、误工费按照每月3000元计算116天;10、交通费财产损失费都是估算。
    [09:54:15]
  • [审判员]:
    庭前双方与法院沟通说正在和解中,原告对起诉的意见?
    [09:54:27]
  • [原告代理人]:
    是的,庭下原被告有沟通交流,所以我们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想申请撤诉再看,提交撤诉申请书。
    [09:54:40]
  • [书记员]: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09:54:48]
  • [原告代理人]:
    听清。
    [09:54:5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09:55:1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龙澜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大力支持。
    [09:55:2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