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未审庭庭长李娜发言

未审庭法官范博见发言

未审庭法官助理刘洋洋发言

媒体提问

到场媒体

通报会现场
5月29日9:30,昌平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4:14]
  • [主持人]:
    随着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受培训机构教育水平、学员家长维权意识等因素的局限,在实际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类型?发生纠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学员家长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昌平法院梳理了近年来审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对案件特点和案件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七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提示培训机构严格规范管理,学员家长签订书面合同,注意留存证据,从而减少和避免纠纷发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35:06]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研究室郭海丽主持。
    [09:35:59]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昌平法院研究室郭海丽,很荣幸能够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今天,我们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举行“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昌平传媒中心等等多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09:37:16]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近年来,在接受学校教育之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到校外的教育机构接受课外培训。这些教育培训机构往往收费高昂。但由于教育培训机构迅速发展、行业自律规范尚待完善等,与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未审庭庭长李娜及法官范博见、法官助理刘洋洋就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09:37:27]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昌平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昌平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微博播报。
    [09:37:39]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我院对近三年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三高一低”的特点,即群体性诉讼比例高、预付费购卡比例高、学员维权意识高和学员诉讼能力低,并从家长、教育培训机构等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下面,有请李娜庭长为我们介绍相关情况。
    [09:38:00]
  • [新闻发言人李娜]: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李娜。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家长受到“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教育观念的影响,加大了对孩子教育培训的支出,报名课外兴趣班例如舞蹈、武术、书法培训等不断增多。但教育培训行业由于利润巨大、竞争激烈等原因,存在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昌平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该类案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针对此类案件向广大教育机构和家长提出建议。下面由我通报近三年昌平法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09:38:16]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一、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自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5月25日,昌平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07件、审结82件,其中2016年受理4件,2017年上升到69件,今年截至5月25日已受理34件。从纠纷产生原因上看,由于教育机构“跑路”而退费困难产生纠纷的共84件,占总案件数的76%;因教育机构更换教学场地、教师等引发纠纷的共23件,占总案件数的24%。从诉讼结果上看,判决结案的52件,占总结案数的63%;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26件,占总结案数的32%;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最终以调解结案的4件,占总结案数的5%。
    [09:39:32]
  • [新闻发言人李娜]:
    该类案件呈现出“三高一低”的特点:
    一是群体性诉讼比例高。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在倒闭前并无异样,之后直接锁门并张贴告示通知学员停业,导致学员无法通过沟通协商方式与之解决问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造成大量诉讼涌入法院。昌平法院受理的107件案件中,76%的案件均属于这类纠纷。二是预付费购卡比例高。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以充值打折或满减等优惠活动吸引学员通过预付费的方式购买相应课程,教育培训机构则以扣划已上完课时的方式计算学费。因为学员并不掌握课时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学员要求退费时只能估算剩余课时。三是学员维权意识高。在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学员大多因教育培训机构倒闭、对培训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费被拒绝等原因诉至法院,且呈现抱团式维权的特点,同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经常同时被诉几个甚至几十个案件。四是学员诉讼能力低。学员法律意识欠缺,加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低,学员往往不会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由此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起诉书错误较多、诉讼请求与事实相互矛盾、被诉主体混乱、群体性诉讼易导致诉讼程序延长以及司法成本加大等问题。
    [09:41:06]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二、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产生原因
    (一)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不规范,履行合同不适当
    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许多合同文本表意不清,字句有歧义,甚至刻意增加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疏于对合同的审查而草率签署,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另外,在合同签订后履行阶段,教育机构单方予以变更教学场地和教学时间,导致消费者不满而产生纠纷。
    [09:41:53]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二)家长未仔细核查办学资质,未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许多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并未认真核查其资质和办学条件,仅凭口耳相传或广告就盲目做出选择。然而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缺乏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和条件,财务公私不分、管理混乱,在运营上片面追求盲目扩张,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选择以“跑路”的方式试图逃避法律义务。部分家长盲目相信商家的广告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将教育机构的广告宣传册当做合同的必要条款,一旦不能达到效果便导致日后产生纠纷。
    [09:42:50]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三)家长缺乏证据意识,维权举证困难
    部分家长未能妥善保存报名合同、交费收据等书面材料,学员并未留存补习班课程表、上课通知以及录音、录像、课程记录等资料,因此多数家长在培训机构停止经营、要求其退费时缺乏证据,导致教育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予退费。家长及学生诉至法院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往往承担不利后果。
    [09:43:04]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三、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建议
    针对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履约失当,广大家长维权困难等现象,昌平法院从以下三方面对教育培训机构及广大家长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合同文本,正确适当履约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提升企业公信度,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规范合同文本,不应仅凭口头协议开展教育培训,要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尽量表意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句或是对内容造成两种以上理解的用语,避免因歧义而导致纠纷的产生。同时,合同内容应遵循诚信原则,注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此外,应注重正确适当履约,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的情况下,不轻易变更,即使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合同的履行条件。
    [09:43:43]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二)做好报名前调查,认真审查合同
    家长签订合同前要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教师资格、相关授权手续等,在订立书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相关条款,对于模棱两可的语句要求机构充分释明。对于课时时长、学费概念、是否需另外购买设备等均要了解清楚。理智看待广告宣传,如果认为其广告宣传中的“包过”、“提分”等承诺是合同的一部分,应明确写入合同内容。同时,家长要提前做好实地调查,现场考察培训场地,了解师资状况等。若对培训课程不满意或培训计划有变化,要及时与培训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
    [09:44:08]
  • [新闻发言人李娜]:
    (三)注意证据留存,多渠道多途径维权
    家长在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机构后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证、课程表、转账记录等;保留好与培训机构及人员沟通的手机短信或微信等聊天记录;具备录音录像的条件下尽量保留影像资料,如培训场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纠纷后与培训机构沟通时的录音录像等。如果教育培训机构确实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的状况,可向其主管部门,如工商、教育等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涉嫌欺诈,学员作为消费者可通过12315向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当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家长可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44:28]
  • [新闻发言人李娜]:
    各位记者朋友,有关昌平法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总体情况介绍到这里,下面将由我的同事就这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情况继续进行通报。
    [09:44:45]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谢谢李娜庭长。刚刚李娜庭长整体通报了我院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下面请未审庭范博见法官以案释法,为我们通报三起典型案例,并做法律风险提示。
    [09:44:56]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范博见,下面由我对三起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09:45:16]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案例一:培训公司无故停业 学员诉退费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小昀的母亲吴女士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舞蹈培训学校会员协议》,约定小昀购买葫芦丝基础课程,总课次48节,小昀当即向文化传媒公司交纳了培训费用5700元。不料,2016年12月9日,文化传媒公司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经营并将经营场所内的设备和办公用品搬空。因多次联系文化传媒公司无果,小昀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庭审中,小昀称,签约后他已经上了三十多节课,还剩下1200元。
    与小昀情况类似的还有三十余名学员,上述人员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实地走访了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地,房屋已经由其他培训公司使用。
    [09:45:36]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提供服务。现因被告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培训费,并无不当。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主张1200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返还小昀培训费1200元。
    [09:47:34]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法官提示】
    近年来,因教育培训机构无故停业或者“跑路”引发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教育培训机构多为预付费方式,一旦培训机构关闭,则家长一方会遭受很大损失。
    对此,法官提示: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时,要学会“四看”,从而有效减少或规避风险。一、看资质。作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和核实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是否齐全。二、看口碑。选择口碑好、经营时间长的机构。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琳琅满目,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并长时间经营的机构,必然拥有良好口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则此类机构更可能会诚信履行合同,诚信解决纠纷。三、看规模。选择规模较大的连锁培训机构。连锁培训公司的分支机构较多,往往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因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停业或者跑路的可能性较小,即使个别培训点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调整培训点或者退费的方式解决学员问题。四、看场所。尽量选择经营场所正规的培训机构。一般来说,当培训机构租赁购物中心等大型场所时,购物中心基于风险考虑,会暂扣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培训机构发生停业风险的情况下,购物中心可能会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退出机制或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更有利于保障学员的权益。
    [09:47:51]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案例二:丢失培训协议原件 学员诉退费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小伊的母亲刘女士与北京某培训公司签订《舞蹈培训学校会员协议》,约定小伊购买民族基础课100课次,后小伊交纳了培训费。不料,协议还未到期,培训公司便无故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和参赛费。
    开庭时,培训公司未出庭应诉。庭审中,刘女士表示原件已经丢失,只向法庭提交了会员协议的复印件和收据的复印件,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09:48:09]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交纳过培训费,但原告仅提交了证据复印件,未向法庭提交原件,法院无法将上述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还主张向被告交纳过参赛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8:33]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法官提示】
    家长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涉诉后,若不能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在培训机构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核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家长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除包括书证、物证外,还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在教育培训纠纷中,协议和收据是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关系。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家长也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搜集一些间接证据,比如与培训机构及工作人员沟通的录音、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关系,但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定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及交纳费用的具体数额等。
    [09:48:51]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此外,法官提示,家长一定要规范订立合同,为以后顺利履行合同和维护合法权益打下基础。在签订合同时,要填写孩子真实信息,一旦纠纷发生,家长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时,真实信息有助于处理部门及时、准确地确认消费者身份,避免因虚假填写孩子信息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此外,索要协议书和收据,要加盖培训机构公章,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有的培训机构,会与家长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由其工作人员在协议书上签字了事。一旦发生纠纷,家长在维权时很可能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
    [09:51:52]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案例三:培训教师离职致停课 培训合同被判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小如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公司提供书法培训服务。小如称,双方约定书法培训费10 000元,共计120节课(其中20节为赠送),她先行支付了3000元给培训公司,后又补齐了剩余书法费7000元。小如称合同已丢失,也未能提交3000元的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
    [09:52:12]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庭审中,小如仅向法庭提交收据一份,证明其曾向培训公司交纳过书法费7000元。小如表示,教授书法的老师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书法课被迫停课。停课后,该公司也更换了培训地点。经过双方协商,公司承诺由其他老师继续教授小如书法,后书法老师却未能更换。停课后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此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对退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过程中,公司曾提及到课时数为120节课,双方也曾提及到剩余课时数为70余节。小如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09:52:23]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因学校原因导致停课,被告未予反驳,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在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已交纳培训费10 000元,但其仅提供7000元收据,其余3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仅能确认原告交纳的培训费为7000元。原告将合同丢失,无法说明课时数,但双方均提到过课时数为120节课,对方均未予否认,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在协商时均提到原告还剩余70余节课,无法确定具体数量,法院酌情确认剩余课时数为70节。因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已被解除,被告应当在合同解除后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公司返还课时费4083元。
    [09:54:10]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法官提示】
    协议书是证明双方约定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按照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对退费规则等作出相应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
    在此,法官提示,学员家长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格外注意合同中有关退费的条款内容。若对培训教师和培训地点等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出现更换培训教师或者更换培训地点的情况,家长可以直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维权。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充分履行职责,诚信履约,做好应急预案,避免因管理松散,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停课停业等违约行为出现。
    [09:55:35]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我的通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09:56:20]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感谢范博见法官。范法官通报的3起典型案例,提示家长要学会“四看”,减少或规避风险,并保留好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原件等证据,更多地是从家长的角度进行法律提示。那么,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有请未审庭法官助理刘洋洋结合审理过的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09:56:45]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刘洋洋,下面由我对三起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09:56:54]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案例一:课业繁重无法培训 学生诉机构退费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晨晨与北京某教育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晨晨提供英语口语培训。协议中约定,第一次上课结束后,如晨晨对教师及教学内容有任何不满意,均可全额退费;但自第二次课起,如晨晨因个人原因请假落课或不能完成培训的,概不退费。晨晨在该公司办理了会员卡并交纳了2万元的会员费。合同签订后,晨晨因培训、考试从会员卡中消费了12 000余元,其中包括口语考级一对一辅导班的10次课程费用。晨晨参加了5次课程后,由于学校功课紧张未参加剩余5次课程,晨晨与被告公司协商,无需退还这5次课的费用,但是卡内的7000余元消费余额请求退还,然而被告公司予以拒绝。后晨晨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某教育公司退还会员卡内的剩余金额。
    [09:57:34]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晨晨在公司参加了两期培训课程,顺利通过了口语等级考试,在继续接受口语考级培训时,晨晨因其个人原因没有将会员费消费完,并不是公司造成的。
    [09:57:54]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晨与教育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训协议》中约定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晨晨与教育公司对约定不予退费的条款理解发生了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解释。因此不予退费的范围为英语口语等级的每一级别对应课程,即晨晨在教育公司未参加的剩余5次口语课程的费用不予退还。但是对于晨晨卡内剩余的7000余元金额,教育公司应予退还。
    [09:58:08]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法官提示】
    为了长期锁定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教育培训机构极力推广预付式的消费模式。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约定由学生预付培训费用,以预付费用打折或者赠送课时的方式诱惑学生多预付费用,但是教育培训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在退费方面或约定“课程一旦开始不退任何费用”,或约定复杂的退费条款,需扣减各项成本、扣除优惠金额、分期退还等,致使学生在要求退费时困难重重,学生和家长也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09:58:26]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在这里,法官提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在制定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退费等涉及学生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明确、重点的解释、提示和说明,避免双方日后因退费问题发生纠纷。此外,法官还要提醒各位学生和家长,对于要提前收取大量费用的培训课程一定要提高警惕,在签订合同前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详细阅读合同文本,特别是对于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己方责任、排除己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要谨慎签署,避免签订增加自身负担的合同。
    [09:58:45]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案例二:艺考生退班后诉索学费 学生和机构均存过错
    【基本案情】
    小鑫是一名高三学生,从小就有做演员的梦想。临近高考,小鑫希望能够参加表演院校的专业考试,通过多次沟通,小鑫向北京某传媒公司预交了1000元的报名费,并于表演班开班当天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交纳了学费8.7万元。欣喜之余,小鑫才想起来没有跟自己就读的学校请假,在与学校沟通后,学校表示无法接受小鑫三个月不在学校,否则只能按照退学处理。小鑫无奈,只好跟传媒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还学费、住宿费,该公司仅退还了住宿费。小鑫便将传媒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
    [09:59:25]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被告北京某传媒公司辩称,小鑫签订合同、交纳费用且已经入学。表演班系短期小班培训,小鑫提出退费时,该期课程已经结课,且公司并未安排其他学员上课,但公司的相应费用已经支出。根据合同约定“一经入学,培训费一概不予退还”,公司不能退还小鑫学费。
    [10:05:13]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鑫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小鑫明确表示要求退学并离开公司,基于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传媒公司应当就其未提供培训的课程退还相应的费用,但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系因小鑫的自身原因,所以小鑫对于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扣除小鑫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传媒公司应当将剩余学费8.2万元退还给小鑫。传媒公司称根据协议书第四条不予退还学费,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小鑫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因此该条款无效。
    [10:06:07]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法官提示】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不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亦保护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教育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成本,特别是采取小班教学、预约制、一对一教学等方式进行培训的,可能会因为学生的违约产生损失,因此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有效的培训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法官也提示学生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报班之前充分考虑,是否有报班的必要,该课程与孩子的学校时间安排有无冲突等问题。不要一时冲动交纳了高额的费用后发现并不适合,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上课时,再索还学费。既浪费时间,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10:06:29]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案例三:学生金榜题名未如愿 机构返还部分学费获调解
    【基本案情】
    轩轩是一名初中生。轩轩妈妈在小区附近看到了北京某教育公司发的广告单,广告单上“重点高中不再是梦想”的广告语一下子吸引了轩轩妈妈,她赶紧到该公司进行咨询。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了轩轩的情况后,极力向轩轩妈妈推荐了一对一小班教学的方式,并说轩轩的成绩再加上老师的精心培训,轩轩考上某重点高中肯定没有问题。轩轩妈妈当即为轩轩报了培训班,并交纳了费用15万元,轩轩中考前夕,轩轩除了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大部分时间都在该教育公司上课。但最后轩轩考上的高中,并非是理想的重点中学。轩轩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补习数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质量上也没有兑现其招生时的承诺,导致轩轩成绩没有提高,中考时并没有考取理想的重点高中,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
    [10:06:44]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当时招生时并未作出能让轩轩考上某重点高中的承诺,且中考成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将所有的原因都归结于教育公司。另外,公司给轩轩上了600多节课,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06:58]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的初中三年课程记录等大量证据进行梳理,并向双方释明法律风险,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
    [10:07:20]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法官提示】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往往会夸大其词,在广告语中使用“第一”、“龙头”等字眼,并作出很多不切实际的口头承诺,例如“保过”“包过”等,但在合同履行中,往往难以达到最初的承诺。
    在此,法官提示教育培训机构不要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工商管理部门会根据法规处罚,而且培训机构在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时,学生据此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
    [10:07:31]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另外,法院也提示各位家长在夸张的广告语面前要保持理性,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别让望子成龙的急切心理被培训机构所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合同条款的解读,对于模棱两可的语言,诸如“包拿某证”“包过”等词语,要让培训机构予以明确说明,必要时进行书面备注,将重要的承诺写入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
    [10:07:45]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观念的更新等原因,家长给孩子报班补课已经成为了大部分家庭的日常。希望以上三个典型案例的通报及法律提示,能够给学生和家长们提个醒,引导大家树立自我保护、法律维权意识,审慎选择培训机构。
    我的通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7:59]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谢谢刘洋洋。今天的通报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媒体朋友们可以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
    [10:09:06]
  • [昌平传媒中心记者]:
    我想请问李娜庭长,刚才您提到,教育培训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能否举例说明?
    [10:11:12]
  • [新闻发言人李娜]:
    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一些条款明显不合理,比如“一旦退费支付违约金40%”“原始合同或发票丢失概不退款”“开始课程后一律不退费”等内容,都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实际上,家长可根据自身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对于退费规则,双方可协商确定,不要一味地被动接受。
    [10:11:33]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刘洋洋,很多家长给孩子报培训班的时候就是冲着培训班里的名师去的,但是培训班在招生时说的由名师亲自授课大多数实现不了,遇到这种应该怎么处理呢?
    [10:12:18]
  • [新闻发言人刘洋洋]:
    师资力量是各个培训机构的核心力量,名师、专家亲自授课也是各教育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的重要宣传方式。刚刚这位记者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常见,往往学生难以举证证明在报名时教育机构有这样的承诺。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如果对师资有特别要求,一定要明确写进合同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13:10]
  • [北京日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范法官,您提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搜集一些间接证据,请问只通过间接证据能否支持退费的诉讼请求呢?
    [10:25:49]
  • [新闻发言人范博见]:
    如果没有合同及收据等直接证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搜集间接证据,比如与培训机构沟通的录音、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及交纳费用的具体数额才可以。
    [10:26:45]
  • [新闻发言人李娜]:
    就这个问题,我还想补充一点,家长除了要保存好合同、收据等重要证据之外,还要留心课时时长、课程进度等问题,因为很多学员可能无法完全按照教育机构安排的培训时间上课,具体学员上了多少节课,很多家长并不掌握,如果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松散,也未就课时进行及时登记或录入系统,就会导致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不利于家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26:50]
  • [新闻发言人郭海丽]: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问题,我们将在会后安排采访。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各位博友、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8:56]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同志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王宇新、牟文洁,技术科陈飞阳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