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6月13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孟非小酿’究竟谁来灌装 啤酒公司诉孟非不正当竞争”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孟非小酿’究竟谁来灌装 啤酒公司诉孟非不正当竞争”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09:28:18]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中国精酿啤酒的领军型企业,公司及其精酿啤酒产品具备了世界范围内的卓越商誉。孟非先生邀请我公司以“婴儿肥”精酿啤酒直接灌装为“孟非小酿”委托方。合作期间,对方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孟非小酿”是孟非自行酿造的啤酒,高调宣传。我公司认为对方违背了商业道德,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中国啤酒市场的经济秩序。故将产品经营者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孟非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余万元。
    [09:28: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29:12]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30:36]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
    [11:03:32]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1:03:3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一: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特别授权。
    被告二: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余某某。
    被告三: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被告四: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五:孟非,男,汉族。
    被告六: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余某某。
    [11:06:0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1:10:14]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1:11:16]
  • [审判长]:
    到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诉讼,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孟非、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崔树磊担任审判长,法官乔迪、谭乃文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晨担任法庭记录。诉讼权利及义务,已经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各方是否清楚?
    [11:11:32]
  • [原、被告双方]:
    清楚。
    [11:11:4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1:12:06]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不申请。
    [11:12:21]
  • [审判长]: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1:12:32]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六位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六位被告在《现代快报》、《澎湃新闻》第一版显著位置,“南京头条”微信公众号,“孟小发的生活”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发表为期120天的致歉声明及120天的消除影响声明;
    3、判令六位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4、判令六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为本案的合理开支,暂计140942元;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六位被告承担。
    [11:12:45]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
    原告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是中国精酿啤酒的领军型企业。《波斯顿环球报》封面专版报道尊称高岩是“中国精酿啤酒革命之父”,并引述北京自酿啤酒协会会长的原话——“在中国,几乎所有酿酒师都是知道高岩的书,他是所有人的老师”。《参考消息》也引述了《波斯顿环球报》的报道,尊称高岩是“中国精酿啤酒革命之父”。世界最大的私人旅行杂志《孤独星球》和《财富》(Fortune)称原告公司的精酿啤酒是中国五大啤酒之一(包括“婴儿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高岩是中国的新一代酿酒专家。包括《西部啤酒》(世界专业精酿啤酒杂志)、《华尔街日报》等都对原告公司竞相报道。《中国日报》新闻标题直接敬称高岩是“南京的啤酒花之王”,视他为华人之光加以报道。包括中央电视台、《江南时报》、《东方卫报》、网络媒体等都对原告公司的包括“婴儿肥”在内的精酿啤酒竞相报道。
    中外媒体对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卓越声誉及酿造技术上的领军能力的报道,难以穷尽。关于精酿啤酒的酿造技术、专业啤酒品尝方法,高岩还出版了《喝自己酿的啤酒》一书,受到广泛好评。在国家层面的酿酒技术领域,原告是国家《工坊啤酒》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岩是《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委员。因此,原告公司及其精酿啤酒产品具备了世界范围内的卓越商誉。
    正是由于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美誉度,国内知名生活服务类节目主持人孟非先生为“孟非”啤酒商务拓展之需要,曾经请求原告公司以“婴儿肥”精酿啤酒(合作期间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直接灌装为被告方的“孟非小酿”啤酒,并以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3)作为“孟非小酿”委托方。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1)、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被告2)、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和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被告6)均是“孟非小酿”啤酒的经营者(持有“孟非小酿”商标)、并对外市场推广与销售。孟非(被告5)是以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孟非的小面掌柜”对外营销,是“孟非小酿”啤酒实际的经营者。六位被告共同对原告公司实施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且,鉴于被告此前依赖原告公司进行过精酿啤酒的商业起步,被告对原告公司的商誉及精酿啤酒的品质有充分的认知,因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恶意侵犯情节严重之情形。
    1、在原告公司与被告合作期间,被告方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发布“孟非小酿”是孟非自行酿造的啤酒,而且自酿的啤酒产量有限。这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2、合作关系终结后,被告自行推出的新“孟非小酿”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微店等媒体高频率、高覆盖度、大幅图片突出地宣称“新包装,老口味”,恶意攀附了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高品质。这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3、2017年6月24日,被告方通过“南京头条”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孟非先生现身说法称“孟非小酿可以说是国产精酿啤酒中独树一帜的一支酒……从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严格”等。这既违反了《广告法》也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
    4、2017年8月13日,多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女士通过《澎湃新闻》公开地恶意贬损了原告公司。这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5、2017年8月11日,孟非在郭德纲微博(有直接受众6784万8980人之多)上以恶意贬损高岩的方式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誉。这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五。
    6、被告方新“孟非小酿”啤酒于2017年5月20日已开始生产销售,而其自认的研制方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7始有食品经营资质、2017年8月24日始有食品销售者资质。被告方此市场经营行为违反市场管理行政法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7、被告方新“孟非小酿”啤酒成分含有大量酵母,但在配料表上没有标示。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国家卫计委《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41号》均规定了食品配料表应当明确标示。被告方此市场经营行为违反市场管理行政法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七。
    8、2017年8月13日,在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同时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中,新“孟非小酿”研制人宣称新“孟非小酿”啤酒“每罐啤酒酿造周期大概需要一个月。从今年2月,到5月27日最终推出……”。这违背了精酿啤酒的常理,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八。
    9、根据我方证据24、26的记载,被告擅自使用我方企业名称简称,将其标注在孟非小酿的菜单图片进行商业宣传,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独立的混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1:12:52]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1:14:31]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有六个被告,原告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认为是六被告共同实施;原告增加的行为是哪几个?
    [11:14:40]
  • [原告代理人]:
    具体哪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会举证展示,也希望被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叙述。我方的证据24,也是属于虚假宣传,我们认为是独立混淆行为,只是法律适用的变化,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变化。
    [11:14:52]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开支有变化?
    [11:15:00]
  • [被告代理人]:
    现在可以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就不正当竞争增加了一个行为,就是瓶装啤酒有标识,对此先做答辩:原告对于双方合作情况非常了解,瓶装酒的标识是在合作过程中所生产的孟非小酿酒瓶上的标识。
    [11:15:11]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误解我的意思了。我方的意思是宣传的微信上面,是合作以后,不是合作期间的。
    [11:15:20]
  • [被告代理人]:
    瓶装酒是双方合作期间的产品,一旦有瓶装酒时间就限定于原先的合作期间。新包装老口味这句话可以看到,新包装是瓶装酒,瓶装酒就是合作的。在是否可以将标识标在瓶装酒上应当认定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在原被告间关于委托加工生产孟非小酿中,没有说原告有权利将标识标在包装上,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并非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整体发布答辩意见:1、原告提出的诉讼本质是恶意诉讼,实际上的动机是原告要引入资本投资,资本在独立过程中试图提高项目的商业效应、利润。原告的直接目的是利用孟非的声誉进行攀附,提高商业知名度。管辖权、被告的选定在对方的证据都是牵强附会的。这种牵强附会的诉讼可以反映对方是恶意诉讼。此外,这次诉讼是原告诽谤被告的一系列炒作行为的一部分。原告对被告的诽谤在南京法院已经提起诉讼。南京一审已经判定我方胜诉。2、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诉讼主体共有6个,孟非作为被告五是自然人,原告指责孟非对高大师有侵权行为,并不是商业上的诋毁,如果对方认为是侵权那么就是普通民事纠纷,原告将孟非列为被告不适格。其余几个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并不一致,特别是被告三,被告三的经营范围是研发。在本案中消费行为,孟非小酿的销售仅仅限定在孟非面馆,并不是整个广大统一的市场销售,所以和不正当竞争没有关联性。北京的两家被告都没有参与到虚假宣传,对方只是用空洞的语言就要共同承担责任。3、虚假宣传问题,对方认为自酿、老口味都是虚假宣传。新亚与原告有委托加工的协议,原告应按被告指定的规格、类型各个方面生产,当然可以称为自酿。孟非小酿的特殊之处,在销售上主要限于孟非面馆,在销售对象是针对孟非的粉丝,孟非对粉丝说喝自酿的酒才是真正的生活,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语言本身,都与不正当竞争差距甚远。也可以体现对方牵强附会的诉讼。对方今天提出的诉讼请求核心问题就是老口味。原告的意思就是老口味就是指原来的配方,对应婴儿肥,就是在攀附高大师的商业声誉,原告的逻辑关系不成立。这里指的老口味并不是老配方,即使是老配方也不是婴儿肥,这点从委托加工协议可以看出。实际是原告在攀附被告的孟非小酿。老口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语言,实际是指依然都是自酿啤酒,所以第二次的生产依然用的是孟非原来的指标。反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有两个要件,其一实质要件,是反不正当法跟司法解释明确的明显违反事实。其二是消费者的反映,消费者是热爱孟非的小酿,没有消费者提出异议,只有原告通过恶意诉讼来牵强附会。4、诋毁问题,其一是孟非关于大师的评价,是被告不适格,应按照普通民事侵权,而不是不正当竞争。其二,高大师本身,孟非只是一个评论,如果说侵权必须是诽谤、侮辱,但这两点都不构成,是对大师全称的评价,并没有说高大师,并且本质是评论性的表达。原告认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炒作,以炒作来认定是诋毁,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是在炒作,受害人有权利指责对方的炒作。本案涉及被告适格问题,被告一作为第一被告,与对方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系,对方所有证据都没有指向被告一,原告只是为了将管辖放在北京,因为北京是首都有知名度。炒作是中性词,并没有人格侮辱,所以原告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是不恰当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兜底条款“违反商业道德”,啤酒的包装通常都没有标注酵母。许可证的问题,即使当时没有拿到许可证,啤酒开发与未来生产的协议在法律上丝毫没有问题,因为是再有合同,在法律条件成就的未来,可以在未来履行。被告没有违反国家许可的行为。
    [11:15:3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三需要补充一点:2015.8.12,原被告签订协议,委托加工啤酒。根据合同,已经充分说明孟非小酿是定制的,原告实际未进行研发而直接用产品酒,可能涉及另一个经济诉讼。合同终止后委托了新的第三方加工,关于孟非小酿的权属一直在被告三,没有进行过任何虚假宣传,我方在协议到期后就不再合作,原告法定代表人却以果酱自媒体炮制的侵权文章诋毁被告,并提高了原告在京东的销售量,并且受到了基金的投资。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及南京诉讼都是为了利用孟非老师作为著名主持人的声誉确实存在商业炒作的嫌疑。我方在京东查询了熊猫、嘉士伯、雪花等国内知名品牌,易拉罐精酿啤酒均未标识酵母,可见外包装是否标识酵母不会影响市场秩序。原告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存在牵强附会的嫌疑。
    [11:17:2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一、二、三、四、五、六补充:
    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六的唯一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与孟非小酿的生产、销售经营均无关系,原告在起提供的证据48中也自认了被告六与本案无关。另外,被告一、二、四、五虽然有销售行为,但并非生产商,亦非与原告签订过合同的主体,所以也不应当是适格被告。我们认为对争议产品销售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行为,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出的商业诋毁,针对被告五在微博中的评论回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南京法院就该事实提起了名誉权纠纷之诉,该案开庭已经结束,正在等待判决。针对原告提出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孟非小酿实际生产商是黄山宁克松啤酒有限公司,其销售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范围均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原告也在南京中级法院对其提起了相关诉讼。
    [11:18:31]
  • [审判长]:
    下面是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11:19:17]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一共提交四组证据。
    第一组:原告及原告产品的商誉
    1、美国《波斯顿环球报》对原告的封面整版报道(2016年8月28日)以及中文翻译件。报道载明:高岩是“中国精酿啤酒革命之父”; “婴儿肥印度淡色艾尔啤酒”,“中国精酿啤酒大师的品味”;“在美国精酿啤酒占到市场份额的12%……中国现在还没有精酿啤酒的资料……未来五年,这一产业年均增速将达到25%,传统啤酒的销售量将下降”;北京自酿啤酒会长“在中国几乎所有酿酒师都是知道高岩的书,他是所有人的老师”。原告公司及其精酿啤酒产品具备了世界范围内的卓越商誉;
    证明目的:原告公司“婴儿肥”精酿啤酒品质美誉度高;原告公司非常重视己方商誉和知识产权;精酿啤酒市场营利期望值巨大;精酿啤酒比普通啤酒售价高很多。
    2、《参考消息》对原告的新闻报道(2016年9月11日),对应8139号公证书p2~5;引述《波斯顿环球报》报道,“中国精酿啤酒革命之父高岩”。
    3、《孤独星球》Lonely Planet以及中文翻译件,原告公司的精酿啤酒是中国啤酒排行榜前五,特别报道了“婴儿肥印度淡色艾尔啤酒”。
    4、《西部啤酒》Beer West以及中文翻译件,高岩致力于在中国掀起一场精酿啤酒运动,积极推广精酿啤酒,吸引了众多追随者。
    5、英国《金融时报》对原告的新闻报道(2015年9月15日)以及中文翻译件,报道载明:中国中产阶级“愿意花费10倍、20倍甚至40倍的价钱购买具有中国特色的精酿啤酒”;高岩是中国的新一代本土啤酒酿酒大师,“通过融合中医知识酿造精酿啤酒”,“酿制的方法来自中国文化和习俗”。
    6、《中国日报》对原告的新闻报道(2013年5月3日)以及中文翻译件,对应8139号公证书p6~15;中国是全球最大啤酒市场;原告公司产品国内销售面广泛;特别报道了“婴儿肥”。
    7、《中国日报》对原告的专题报道(2015年1月15日)以及中文翻译件,对应8139号公证书p16~29,高岩是“南京啤酒花之王”,大幅图片突出报道“婴儿肥”。
    8、《江南时报》报道(2012年12月20日)对高岩的专访,消费者非常推崇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口味。49页,也提到了婴儿肥的卓越口味。
    9、《东方卫报》报道(2017年8月16日),报道原告公司精酿啤酒的口味,“婴儿肥是要喝一喝的,那是高大师最著名的一款酒”。
    10、中央电视台2套《经济信息联播》(2016年9月17日),报道传统啤酒旺季不旺,精酿啤酒异军突起;高岩及原告公司作为精酿啤酒公司代表接受采访;随机消费者接受采访说“(高大师精酿啤酒)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稍微有一点贵,觉得几十块钱一杯酒有些贵,但是大家喝了酒以后,就会发现这个是很值这价钱的”。
    11、中央电视台2套《第一时间》(2016年9月18日)。
    12、《Quality酷乐志》微信公众号报道 专门报道了高岩、原告公司、婴儿肥等精酿啤酒产品;报道了原告公司精酿啤酒开创历程及口味形成的艰辛市场努力。
    13、高岩著《喝自己酿的啤酒》豆瓣读书网页及书证 高岩的啤酒酿造专业著作,受到社会大众普遍认可,豆瓣评分8.8的高分(总分10)。
    14、中国酒业协会EMAIL公函及材料,对应8139号公证书(p110~122);高大师啤酒公司是国家《工坊啤酒》团体标准起草单位 。
    15、中国酒业协会EMAIL公函及材料,对应8139号公证书(p123~147),高岩是《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委员。
    16、“大师杯”微信公众文 “大师杯”是全国精酿啤酒最有影响力和公信度的赛事,由原告公司推动设立并赞助,至17年已成功举办六届。
    17、原告公司10件商标注册证,包括“高大师”“婴儿肥”等商标。
    [11:20:02]
  • [原告代理人]:
    第二组:被告主体
    18、《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 被告3与原告签订啤酒代加工协议,原告以婴儿肥啤酒灌装孟非啤酒,被告方构成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七 152~153
    19、旧孟非小酿图片330ml瓶装;高大师LOGO。
    20、新孟非小酿图片500ml罐装;配料不标示“酵母”,其实配料是有酵母的。
    21、“孟非小釀”32类啤酒商标申请记录,申请人: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3),被告3、被告4是孟非小酿的经营者。
    22、“孟非”32类啤酒商标申请记录 申请人: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4)。
    [11:24:17]
  • [原告代理人]:
    第三组证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23、(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570号公证书 “孟非的小面”官方微博:2017.6.18大幅广告图片突出孟非小酿 “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p10) 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24、“孟非的小面”微信公众号文“孟非的小面”微信公众号文:2017.6.16大幅广告图片突出孟非小酿 “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p11)。被告在“南京头条”发布广告:2017.6.24孟非小酿“这瓶只在孟非店里卖的酒”(p20);“孟非小酿可以说是国产精酿中独树一帜的一支酒……从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严格”(p21);“金星的先生汉斯,一个来自嗜酒民族的男人,居然说孟非小酿是他喝过最好喝的酒”(p22);“孟非小酿流通在市场上量很少,一般只有孟非小面和黄粱一孟可以买到”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三;原告公司啤酒(旧孟非小酿,即婴儿肥啤酒)的品质美誉度。
    25、“南京头条”微信公众号投放的广告。
    26、(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6571号公证书。
    27、(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140号公证书 “孟非小酿”官方微店:2017.6.18大幅广告图片突出孟非小酿“新包装,老味道,加量与更多人分享”(p17),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
    28、(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139号公证书 《参考消息》报道(p2~5),《中国日报》两篇报道(p6~29),p23、26婴儿肥啤酒。
    《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制孟爷汤》网易新闻151230(p30~35),《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制忘忧孟爷汤》凤凰网新闻151230(p36~41),《煮完小面又酿酒 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孟爷汤》搜狐新闻151230(p42~45),《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制忘忧孟爷汤》新华网新闻151230(p46~49),《孟非为四大名助酿制忘忧孟爷汤》搜狐新闻151230(p50~56):“孟非专门拜访了精酿啤酒方面的专家,了解其中的工艺并在家逐步探索一点点地尝试改进,最终打造出一款口味独特的啤酒,酒香气浓郁……”“孟爷爷透露由于是自酿的酒产量有限,并不打算对外销售,只是好友赠送”。
    前瞻网新闻报道:孟非登台《四大名助》节目“孟非为金星带来了几瓶孟爷汤”160106(p63)。
    澎湃新闻报道170813:高岩声明“新版孟非小酿与本公司无关,我们对其品质不再保证,也不接受投诉”(p73)。
    澎湃新闻报道170813:星亚餐饮法定代表人余某某:“高大师公司此举完全是为了炒作”(p75),“别太把自己当回事儿,利用了别人,更不是回事儿,蹭个热度而已”(p76)。
    澎湃新闻报道170813:被告的孟非小酿研发团队罗勒餐饮负责人:“每罐啤酒的酿造周期大概需要一个月……公司在这4种里选择了口感最好的一种,我们又将这种配方进行了最后改良,才有了现在的孟非小酿”“高大师的酒味道也不一定就比其他人酿出来的好”(p78,79)。
    腾讯网新闻报道170812:孟非在郭德纲微博言论“但凡敢自称大师的,其精神状况令人同情”(p84,86,87)。
    《四大名助》160107节目:金星喝孟非小酿(p90~95);“孟小发的生活”孟非小面及孟非官方微博:原告提供的精酿啤酒获得包括名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广泛美誉(p98~106);
    中国酒业协会EMAIL公函及材料(p110~122):高大师啤酒公司是国家《工坊啤酒》团体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酒业协会EMAIL公函及材料(p123~147):高岩是《啤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委员;
    郭德纲官方微博直接传播人数为6784万8980人(p151~152) 原告公司及其精酿啤酒产品的卓越商誉;
    被告自认,原告提供的婴儿肥啤酒具有卓越品质;
    合作期间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原告重视自己的商誉,进行市场声明防止被告方的刻意混淆;
    被告的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四;
    被告方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八;被告自认的研制人,被迫承认新孟非小酿与原来的口味不一样;
    孟非在直接传播数6784万人以上恶意贬损被告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情节严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五;
    29、《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17年5月22日),孟非小酿加工经营期17.5.20~18.5.19,被告方构成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30、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变更日:17.7.17;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证发证日:17.8.24。
    31、南京谋定后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17.5.26。
    [11:24:56]
  • [原告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损害赔偿额及合理开支
    32、公证费发票(票号以实际证据为准),1500元,星亚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1)经营销售孟非小酿;维权合理开支暂计:19302元。
    33、公证费发票,10000元。
    34、公证费(670、672号公证书)发票,6000元。
    35、翻译费发票,1760元。
    36、取证餐费 42元。
    37、律师费发票,律师费12万元,结合证据4-1、4-2、4-3、4-4、4-5,维权合理开支暂计139942元。
    38、翻译费发票,翻译费640元。
    39、孟非小面菜单,孟非小酿单价32元,结合证据3-7,被告侵权获利至少:20万罐×32元=640万元。
    40、青岛啤酒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 2016年啤酒全行业总产量4506万千升;青岛啤酒总销量792万千升,总营业收入为261.06亿元,结合证据1-1,美国精酿啤酒市场份额12%,中国精酿产业年均增速25%;精酿啤酒新兴产业中国市场可期待营业收入:4506×(261.06亿元÷792)×12%=178.2亿元;原告受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期待市场收入规模巨大;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获市场份额规模巨大
    41、高大师公司与孟非团队谈话纪要email, 15.8.5“双方确认以目前已有的婴儿肥作为基酒”,双方约定并且实际履行:以“婴儿肥”精酿啤酒灌装旧孟非小酿;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4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1748号公证书,谈话纪要email的公证证据,p16载明。
    43、(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1748号公证书收据,1000元。
    44、安徽紫晶啤酒有限公司灌装记录(3页),第2页:15.9.12和15.9.13生产记录载明,同一缸出厂酒,一部分灌装孟非小酿,另一部分灌装婴儿肥。
    45、“南京市建邺区孟非的小面馆”工商资料,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告5孟非,于2016.4.27注销,结合证据26第6571号公证书(p7),孟非的小面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是“南京市建邺区孟非的小面馆”;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二的行为主体是被告4小面之交公司、被告5孟非,责任者是被告4小面之交公司、被告5孟非及其他孟非小酿经营者
    46、15707947号“孟非的小面”商标 申请人为被告4小面之交公司。
    47、15707949号“孟非的小面”商标 。
    48、共同被告的关联关系和部分经营行为比对表,本案被告存在交叉控股、法定代表人相同甚至公司住所地、工商公示电话相同等情形,被告是关联公司;本案的全部被告在孟非小酿经营中扮演不同的经营角色,是孟非小酿共同经营者,是本案的共同责任人。该表的数据都是其他证据来源做的汇编,该证据载明被告1、2、3、4、6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也证明被告3、4、6的住所地与工商登记电话完全一致。涉及孟非小酿的经营行为上,多位被告扮演不同的角色。被告五是持有孟非小面微信公众号,并进行市场宣传。孟非是否是适格被告我方在法庭辩论会说。
    49、律师代理合同,结合证据37,律师费12万元。
    50、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查询页面(2页),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证发证日:17.8.24,结合证据29、30、31,被告方构成一般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
    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证据主要在第三组。维权开支暂计总额是140942元。
    [11:25:4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11:25:57]
  • [被告代理人]:
    共同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16,实际是高岩的自我宣传资料,与本案无关。原告只是宣传了高岩、高大师,并没有谈到婴儿肥与孟非小酿,并没有证据指明孟非小酿使用了婴儿肥。原告主张其注册的商标印在孟非小酿外包装,加工代理协议152页第二条第一款写明乙方在啤酒瓶使用孟非商标图案以及外观设计方案要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甲方许可在所生产的啤酒使用孟非的商标。第二条第一款,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的商标图案…来使用商品、商标。在孟非小酿使用的就是孟非的商标,不得变更孟非小酿的外观设计。对方提交的孟非小酿加了原告商标是高岩严重违约行为,高岩攀附孟非的商标。从证据内容可以看到,英文商标是使用在孟非小酿上是合法的。合同写明不得对孟非小酿进行变更,在商业实践中没有见过一个啤酒打两个商标。高岩作为受托生产商具有恶意严重违约,偷偷将商标打在孟非的产品中,现在原告却倒打一耙。我们想问原告这个商标是谁打上去的,目的是什么。整个生产过程中控制方全是高岩。
    证据41-43,证据形式存在问题,qq邮箱的使用人主体是谁不清楚,邮件是自己发给自己的,双方对会议纪要达成共识的话是要双方签字,这份会议纪要在证据形式上无法采纳。工作流水,原告所谓的原件其实就是复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举证过程中没有说明证据的性质是什么,只是说是流水,那么原告是否可以准确说明是生产过程中哪个环节记载的流水,是什么性质的流水。请告知文件除了性质外,什么时间、是谁记载的、为什么没有签字、表格对应的都是什么项目、印章要证明什么、加盖印章的时间。
    证据48,根据对比表看,由于余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行为就归于被告一。原告的解释是完全矛盾的,不要笼统的说。请原告陈述每一个针对是哪一个行为,哪个行为应该谁承担。
    证据1-16,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无关,是原告商誉宣传的内容,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证据17,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并不拥有与孟非相关的任何商标。
    证据32-34,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未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由本案产生的费用应原告自行承担。同一家公证处的公证费用有较大的差距,真实性合理性都持有异议。原告是故意在扩大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证据35-38,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未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与本案无关。在南京案中已经提起翻译费发票,并进行了主张,虽然我们提出后在南京案件中予以撤回,该费用的发生如果实际产生,也是在南京的案件中,不是本案的费用,原告企图将各种费用在不同案件中主张,故对该笔费用不认可。
    证据3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40,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如果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应举证证明因我方的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告以超大型企业作为预期损失不具有证明力。
    证据41、42,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该份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就形式而言是自己给自己发邮件,并不是双方达成的合议,签订的协议已经确定了产品的规格。基酒是否就是原来有的酒直接对瓶灌装。
    证据4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没有发生变更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原告进行公证都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原告是在扩大损失。本案出现了4笔公证费、翻译费,是在增加对方的实际损失,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损失应原告承担。
    证据44,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应啤酒定制规格,从未在协议体现过换装要求,委托的第三方也就是紫金酒业与高大师有长期的经济往来,其提交的证据无法采信。原告要求直接灌装成孟非小酿已经构成违约,我们保留相应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证据45,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47、48,是孟非小面的商标,不是孟非小酿的商标,对方将只要跟孟非有关的产业都作为被告是原告滥诉的行为。对比表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须明确具体哪一被告涉及哪一行为。原告主张共同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证据49,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故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50,同证据31的质证意见。
    证据18,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是我方委托原告生产孟非小酿,我方是孟非小酿的权利人,原告只是代加工方,与婴儿肥并不相同,双方不合作后,原告却炮制侵权文章诋毁孟非的声誉,南京法院已经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证据1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外包装设计方案变更需要我方书面同意,原告擅自将其logo印在包装上已经构成违约,我们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证据20,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孟非小酿外观设计版权属于我方,在新包装并非有原告所谓的logo。
    证据21、22,孟非小酿的商标持有人并非是不正当竞争主体,按照原告的逻辑只要与孟非有关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被告的话,那么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
    [11:26:07]
  • [审判长]:
    原告逐一按照行为说明
    [11:27:01]
  • [原告代理人]:
    虚假宣传对应诉讼请求的1、2、3、8项。虚假宣传的第一项在证据28的30-35、36-41、42-45、50-56页(在总目录的305页)均载明了孟非的自述,孟非专门拜访了专家,并自己在家逐步探索一点点改造尝试。该陈述发生在双方合作期间,该陈述明显是虚假的宣传,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真实情况是由于孟非及其公司是门外汉,是原告公司研制并生产。新孟非小酿不仅是对外销售,在网上也有销售,就我方证据的微店均由销售。这一项宣传的宣传人,在证据中显示孟非出现在前台,但应所有被告承担责任。
    [11:27:11]
  • [被告代理人]:
    虚假宣传有两点:自酿在305页,孟非说不对外销售却又对外销售。孟非自酿没有问题,孟非委托他人加工,委托过程中孟非对啤酒的口味等都做出了规定,所以从法律角度孟非是制作方。对外销售问题,孟非小酿与一般的完全公开市场是不一样的,还是在孟非面馆里面向孟非粉丝进行销售是符合事实的,虚假宣传能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不包含关于销售范围的虚假宣传,根据司法解释明确说虚假宣传是针对产品质量、品质、类型。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是自我销售还是对外销售,是生产商的权利,并不是法律上不可以在之后做适当的扩展,即使扩展也不构成虚假宣传,只是孟非的权利。原告在该问题上强调虚假宣传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而不是用普通人的理解。虚假宣传的主体,对方说孟非是前台,这不是法律用语,即使孟非说了305页中的两句话,但是并不能把行为的主体就此波及到其他五个被告,原告的观点就是他们具有关联性,是因为孟非是其他几被告的股东还是销售了孟非小酿的啤酒,对此原告要说清楚。原告代理人说也不知道,就显然违反了基本常识,应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代理人是专业代理人不能在法庭这样举证,举证责任在原告,孟非的行为时如何波及到其他五位被告的原告应如实汇报。
    [11:27:28]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三补充:形式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网易娱乐、凤凰娱乐等做的报告,并非是我方公司的广告宣传,就不是商业宣传,如果原告认为该报道存在与事实不符可以向报道方反映。该报道的陈述基本符合客观事实,孟非在娱乐圈以吃货著称,至于孟非自称不对外销售只送给朋友也是客观事实,前面的描述并非孟非的陈述,只是媒体写作手法。自酿啤酒与在家门口开面馆是一样的,是按照自身喜好与公众粉丝、朋友的分享。所谓的自酿任何公众都不会理解为是孟非亲自下厨,原告是在滥诉。
    [11:54:54]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谈到的没有对外销售,不是指向被告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及鉴于被告方只是想粉丝圈销售,不是真实的。本组证据还可以结合证据41、42关于会议纪要的证据,当中也载明了在合作期,是原告公司按照法律要求,填写技术参数,再次说明包括孟非先生在内的公司,是不懂精酿啤酒的,合作就是由我方来完成设计的。被告方反复强调关于举证责任要明确指向哪一个主体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方穷尽了举证责任,被告方到现在也不愿意向法庭陈述谁是孟非小酿的经营人,被告应注意证据规则上的举证妨害制度,举证而言,孟非小面的工商信息,这是被告应该陈述的内容。
    侵权行为2,证据175页,载明了孟非小酿官方微博,大幅图片突出展示“新包装,老口味”。证据210页,微信公众号文案,大幅图片突出展示“新包装,老口味”。证据245-246页,官方微店,大幅图片突出展示“新包装,老口味”。新包装就是500ml灌装,老口味就是330ml老款孟非小酿,330ml是原告公司为被告灌装的,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美誉度。
    [13:09:31]
  • [被告代理人]:
    微博运营主体是被告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建邺区小面馆,不是本案被告,微店的运营主体我方也不清楚。
    [13:10:00]
  • [审判长]:
    原告方如何能看出,微店的主体是被告的行为?
    [13:10:19]
  • [原告代理人]:
    微店经过官方认证,我们和后台服务人员进行了沟通,是孟非团队精英的,在双方此前合作时,我们发现,孟非小酿经常宣称是孟非团队精英,已经余嘉怡也向澎湃新闻表述为孟非团队,原告证据337页的最后一行。实际如何精英,谁主导谁辅助,必须是孟非团队才清楚。
    [13:10:29]
  • [被告代理人]:
    同一篇澎湃新闻的报道里,明确了余嘉怡是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对方认为任何和被告有关的主体,都是被告。
    [13:10:45]
  • [审判长]:
    官方微店经营主体,能否再举证?
    [13:10:55]
  • [原告代理人]:
    不能。
    [13:11:05]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庭后核实。
    我们对这部分证据发表意见,对方认为老口味是虚假宣传,因为对方认为老口味就是用的高大师啤酒的配方,完全是不能成立的,所谓的老味道,不是老配方,也不是高大师的婴儿肥,老口味是比较模糊的用于,这种用语构成反不正当行为,是很罕见的,证据180页,宣传语强调的是孟非小酿是精酿啤酒的味道,孟非小酿的第二个合作方,也是坚持的精酿啤酒的道路,味道也不会发生变化,对方强调的是老配方,没有任何证据,在新包装和老味道下面,有一行解释,孟非小酿的老味道,指的是精酿啤酒,并说明新包装相较于原来的口味更加细腻,层次更加丰富,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普通的消费者,看到这些文字,也能做出这样的理解。
    补充一点,希望原告先确认,是不是新版的孟非小酿和老款的味道肯定是不一致的?
    [13:11:21]
  • [原告代理人]:
    合作期这个酒,就是原告公司研制供酒,后来被告模仿我们的酒,但是由于技术能力的问题,还是有区别,新包装的味道和老味道没法比,所以不能说是老味道,关于这个酒的口位的描述,甚至在中国日报等有公信力的新闻上都有展示。合作前,被告正式看到了原告的研发能力,我方作为生产者,在合作期间,打上的是我方的企业简称,不是我方的商标,展示真实的研制人,是高大师公司,坊间都知道,孟非和其团队是不会酿啤酒的。
    [13:11:35]
  • [被告代理人]:
    最初,合作期期满,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高岩,和自媒体主张我们偷了他们的配方,口味应该是一样的,但是这个案件的逻辑前提是,新包装和老包装的口味肯定是不同的,后面回到南京,对方又起诉我们窃取了他们的商业秘密,我必须要求被告明确,新包装、老口味是虚假宣传,是不是就是指新老包装的口味是不一致的。
    你刚才主张我们模仿了高大师的配方,原来是说偷,后来被玄武法院判决败诉了,现在又说是模仿。
    [13:11:46]
  • [原告代理人]:
    名誉权侵权案件,该案件是有一家做摇滚乐的自媒体,看不惯孟非团队剽窃高大师的配方,言辞激烈,高岩在朋友圈转发了,一审确实认为侵害名誉权成立,但是还在上诉过程中。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我们通过技术手段证明,部分被告公司侵害了高大师公司的技术配方,我们还指控了一点,他们还照着我们的口味配方,研制了新的就,对方既用了我们的配方,又尝试靠近我们的技术主张。部分被告公司的确想抄袭我们的口味指标,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公司涉嫌非法使用我方的商业秘密,模仿我方的独特技术指标,后果是新孟非小酿酒,虽然模仿了我方的指标,但是口味还是不同的。
    [13:12:14]
  • [审判长]:
    味道不一样是你认为,还是所有人都认为?
    [13:12:24]
  • [原告代理人]:
    所有人都认为。我们在另案中主张,部分和孟非有关联的公司,非法使用原告精酿啤酒的技术秘密,而且还可以模仿、抄袭我方精酿啤酒的独特口味指标,试图形成口味接近的商业目的,但是这就是原告正品和被告山寨的区别。
    [13:12:3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确定了,被告模仿了原告的口味,是原告的真实主张,这个主张和本案的诉讼请求,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如果认为我们抄袭、模仿的话,应该是侵害专利或商业秘密,而不是虚假宣传。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努力维持老口味,那就不应该是原告的主管感受,而应该有客观的科学指标,有客观的统计数据。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口味是针对精酿啤酒的味道,不是检测仪器确认的。宣传画册不是单独的画册,实际上是一篇文章的一张图,全文表达的是孟非小酿和工业啤酒的区别。
    [13:12:54]
  • [审判长]:
    原告的主张是,被告的酒是原告灌装的,现在已经不是原告灌装的了,所以味道不同,就味道的变化,被告是否还有证据补充?
    [13:13:55]
  • [被告代理人]:
    在最早的孟非小酿生产中,没有宣传过是高岩的婴儿肥,都没有建立起和原告的联系,而且也没有用婴儿肥。我们不仅没有宣传孟非小酿和高岩的关系,我们还在全部的宣传中,主张我们是精酿啤酒,不是走的工业化路线。孟非小酿之所以能吸引消费者,第一点是基于孟非本人的声誉,和粉丝对他的喜爱,不是孟非的粉丝,基本不会去孟非的面馆喝这个酒。孟非始终强调的是精酿啤酒,和市场上的工业啤酒差别很大,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无论是否和高岩合作,孟非的宣传始终集中在精酿啤酒,他也强调我们走的是精酿啤酒的路线,从来没有使用高岩的配方。孟非小酿打出高岩的配方,孟非小面馆的粉丝,肯定不感兴趣,这种宣传始终以精酿啤酒来强调,这个是前后一致的,不存在对方所说的虚假的问题。我们不进一步举证了,以我们的答辩和说明为准。
    [13:14:0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8第339页,澎湃新闻与余嘉怡同时接受的自认为是研发团队代表人的自述,表达的是新孟非小酿酒是自己研制的,研制了4个品种,挑了一个新的比较好的口味,灌装新的孟非小酿,肯定和之前是不一样的。精酿啤酒不是一个口味,区别与工业啤酒就是因为口味独特,甚至口味很怪异,标准的精酿啤酒就有100多种以上,所以只要是精酿啤酒,就是一个味道,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13:14:19]
  • [被告代理人]:
    关于这一点,对方也没有说清楚,研发团队的负责人是谁。味道本身是一个模糊的词语,是哪一个味道,精酿啤酒本身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层次的味道,比如味道可以分为辣的和甜的,辣的味道又可以分等级,为什么精酿啤酒不是味道的层次呢?消费者只能区别工业啤酒和精酿啤酒的味道层次,品酒师才能识别具体的差别味道,反法必须是以普通公众作为标准。
    [13:14:28]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休庭,法庭另行安排开庭时间,现在我宣布休庭,阅笔录签字。
    [13:14: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品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3:15:4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