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6月19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战狼2》网络传播权引争议 优酷诉该亚科技索赔500万”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战狼2》网络传播权引争议 优酷诉该亚科技索赔500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09:05:57]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影片《战狼2》自首映以来赢得大量观众赞誉,是首部跻身全球票房top100的中国电影。我公司为取得该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巨额版权费。该片自2017年11月03日通过优酷网独家首播。公司发现,该片尚未在网络首播时,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掌门”客户端便向用户提供该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经济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对电影《战狼2》提供网络传播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09:06:3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07:16]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07:43]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09:09:54]
  • [原告代理人]: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0:51]
  • [被告代理人]:
    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晖、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1:2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13:03]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09:13:36]
  • [审判长]:
    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09:13:55]
  • [审判长]:
    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谭乃文,人民陪审员刘立新、赵建平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谢雨佳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已在庭前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09:14:05]
  • [原、被告双方]:
    清楚。
    [09:14:5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09:15:08]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15:1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09:15:36]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撤回诉求一,诉求二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09:15:45]
  •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
    《战狼2》影片是由吴京执导的动作、战争、军事类型的电影,由吴京、卢靖姗、弗兰克·格里罗等主演。本片自7月27日首映,累计上映长达三个月,总计观影人次1.59亿,最终票房56.8亿人民币,位列全球票房榜55名,中国票房收入守卫,是首部跻身全球票房top100的中国电影。
    原告在支付巨额版权费用后,依法取得了对涉案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护权权利,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原告取得的授权期限,该影片自2017年11月03日通过原告所运营的“优酷网”独家首播。
    经查,“掌门”安卓手机客户端及IOS手机客户端系被告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产品,该软件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经公证证实,“掌门”安卓手机客户端及IOS手机客户端设有点播功能,用户可以在接入互联网后通过上述手机客户端点播观看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影片尚未在网络中首播,可见,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故此,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09:16:13]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23:59]
  • [被告代理人]: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诉求。
    我方不是直接侵权也未进行编辑推送,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方发布的侵权行为我方不存在过错。由于互联网信息庞大,要求原告现行进行判断,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应当由掌门用户承担责任。只要发生侵权就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就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我方认为从制度设定上我方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收到侵权通知后就进行了必要的方式进行了删除。所以就侵权行为我方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我方证据里有明确的体现。我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我方未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没有对第三方的受益中进行获取,我们没有帮助第三方从事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如果从第三方视频发布情况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我方给权利人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设立了相应的机制,原告诉请的事项通过我们所设立的侵权投诉机制就可以得到维护,原告通过诉讼超过了必要性和正当性。综上我们认为应该主张超出了必要性,如果支持了原告,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所以请法院支持我方意见。
    [09:24:11]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09:24:5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之前提交了4组,31份证据。
    [09:36:32]
  • [审判长]:
    被告收到了吗?
    [09:37:14]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09:37:21]
  • [审判长]:
    原告简单说明下你们的证据。
    [09:37:35]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证据1-4证明我方依法取得了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适格的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证据5-15证明涉案影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涉案影片在原告网站上映时间和点播量证明影片热度高,而且该影片目前依旧是付费影片。涉案影片在市场上是网络热播剧。
    第三组是侵权证据:证据16-22证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涉案影片仍然可以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传播,证明被告主观恶意大。上述证据中呈现9个战狼2的传播。证据23证明侵权的主体是被告公司。证据24证明下载量。证据25-29证明上述应用市场中,涉案的掌门软件达到400万次以上,这还不包括评估客户端。
    第四组证据是合理支出,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付的费用及原告支出的公证费用。
    [09:37:5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38:27]
  •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的三性不认可,我们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原告的起诉状中的事实可以看到,原告享有的线上播放权利,是原影片下线后享有的。我方认为直到11月3日,原告有权就存在的侵权行为提起主张。
    第二组证据,有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的网页打印机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一个受到了损失,以及损失金额。
    第三组证据的意见如第二组证据。有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的网页打印机真实性不认可。并且缺乏与原告主张事实的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因此受损失和金额。且我方认为是用户自行设置和发布的,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情况,从原告提交的证据16中可以看到关于掌门的介绍,掌门主要推送在线教育,不包括影像影片等板块。且原告所述侵权视频是第三方发布和被告无关。原告在做公证保全过程中,点开视频后,右上角是X号,掌门发布视频用户信息和介绍,可以证明这些视频是用户自行发布的。
    第四组证据,律师费发票和律师费协议真实性没有意义,公证费发票对于原告提交的部分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这组证据不完整,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律师协议中的金额符合标准。原告没有提供律师费进账流水。所以律师费部分原告不能证明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和真实的律师费发票。原告据此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公证费的发票不能一一对应本案提交公证书的花费,金额不合理。
    [09:38:44]
  • [审判长]:
    被告庭前提交了几份证据?
    [09:43:44]
  • [被告代理人]:
    14份,替换之前的。
    [09:44:00]
  • [审判长]:
    原告收到了吗?
    [09:44:07]
  • [原告代理人]:
    收到了。
    [09:44:22]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下你们的证据。
    [09:44:3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4是静态的,证明我们只是软件服务提供商,并不发表视频
    证据5是实名认证的发布流程。
    证据6是用户收费交费。这次补充用户曲线流程和费用
    证据7、8和上次一样
    以上共同证明被告是移动化SaaS,用户通过掌门自行上传内容或者其他版块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是其自行运营的。所产生的全部收益都是被告收取的。我们不应当就用户发布的视频承担责任。而且被告提供的更多是教育版块。我们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知和鸣知的侵权事实。作为软件提供商不应当就第三方发布的影片承担侵权责任。
    证据9-11证明相应视频的实际发布情况和其整体的流转情况,被告没有就视频发布方的行为享受利益。而且如原告第二组证据中提交的相应证据,我们软件的情况。同时可以看到相关用户介绍都是教育版块。运营收益不包括涉案侵权视频的发布行为。
    证据12原告撤了该项,我方不再说明
    证据13-14共同证明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采取来了应对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我方认为我们已经积极尽到了善意维护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09:44:55]
  • [审判长]:
    证据14在哪里?
    [10:06:35]
  • [被告代理人]:
    是光盘。
    [10:06:4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意见。
    [10:06:56]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涉案软件有服务协议,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第二组证据证据9本身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真实性不认可,上面有2个作品的情况,公证书上没有用户的IP 地址和上传的IP 地址,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是由第三方网友上传的。
    证据10,对方只提供了两个用户的相应记录,没有经过公证。属于被告可以单方制作修改的数据,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的浏览情况。
    证据11三性不认,该数据是网页打印机,不能确定真实性。
    证据12这份证据电话通知录音的属性是2014年,在整个录音 过程中没有呈现在哪天拨打的电话,删除涉案作品不能交给用户,且没有证据打电话后涉案作品及时被删除
    证据13、1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义,关联性不认可。目前涉案软件没有在线传播涉案作品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理由。
    [10:07:34]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有补充意见。证据5后面有一部分是证据10的内容,就是浏览情况什么的。
    [10:08:00]
  • [审判长]:
    被告明确下,几个用户信息?
    [10:08:19]
  • [被告代理人]:
    8个用户信息。
    [10:08:33]
  • [审判长]:
    针对原告公证内容,是公证中哪个用户的信息?
    [10:08:46]
  • [被告代理人]:
    17.1 1.2战狼2的上传实际出现在安卓系统和IOS系统。
    9.22发布的在第一份公证书中出现2次,视频发布方是万达影院。
    9.17视频在第一份证据中出现2次,在18.1.26又出现1次,18.02.26由出现过一次。18.6.6时间戳中也出现了,客户是今日离线。
    [10:08:59]
  • [审判长]:
    被告把具体的出现时间标注在公证书上
    [10:09:37]
  • [被告代理人]:
    好的,庭后标注完提交。
    17.12.16和1.26,是智善用户上传的
    9.17在第三份公证书上有体现,2.26.第一项也有体现及6.6的时间戳上也出现了。
    第五份公证书17.8.8有显示。用户是网岩支付空间
    9.4上传和8.6上传,6.6时间戳,用户交免费赠送TOP机
    [10:09:45]
  • [审判长]:
    核实几个事实。原告明确下你方的被控侵权事实是什么?
    [10:13:18]
  • [原告代理人]:
    在影片播放时没有呈现出第三方网友上传的证据,我方认为是被告直接提供的涉案影片传播服务。但是网络情况复杂,法庭审理后查明影片是网友上传,被告是单独侵权,我方不为是第三方用户上传。
    [10:18:08]
  • [审判长]:
    被控侵权行为有哪些?
    [10:18:34]
  • [原告代理人]:
    一共有9个与涉案影片相关的上传。在两个端口播放的。
    [10:18:43]
  • [审判长]:
    被告主张的信息存储空间的证据有哪些?
    [10:19:04]
  • [被告代理人]:
    第一项到第八项。
    [10:19:15]
  • [审判长]:
    具体说下。
    [10:19:26]
  • [被告代理人]:
    第一项和第二项从协议内容上,1.2条、5.1条、5.1.2、5.3.1、第八大项及11.1都是用户上传的。在掌门号内容规定1.1和1.3同样都是由用户自行发布的。第三项掌门软件操作界面,可以看到上面有一个发布。用户要发布内容要点这个按钮和认证手续明确注意事项。原告提交的证据只点到视频就没有了,但是我们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上可以看到点击X号后会呈现谁发布的。
    [10:19:37]
  • [审判长]:
    哪个有X号可以点?
    [10:19:49]
  • [被告代理人]:
    第一份公证书,页码在41,每个视频的右上角都有X号。庭后书面说明
    第二个是SaaS软件介绍。是软件在线服务。部署在云端。因为软件是提供给客户用的,我们作为软件方只能做协助查询,不能进行篡改,要绝对保证安全。用户买了我们的软件,IP地址只能定物理地址,没有哪个企业定义用户的IP的地址。
    用户注册发布流程,是具体说明用户是怎样发布视频的。
    [10:20:00]
  • [审判长]:
    你们删除的方式是什么?
    [10:38:42]
  • [被告代理人]:
    和用户确认后,让用户删除,我们自己不能删除。
    [10:38:52]
  • [审判长]:
    你们发现侵权行为时与客户沟通吗?
    [10:39:00]
  • [被告代理人]:
    先和客户沟通,让客户自己删
    [10:39:10]
  • [审判长]:
    有通话记录吗?
    [10:39:19]
  • [被告代理人]:
    有。
    [10:39:28]
  • [审判长]:
    证据12说明下。
    [10:39:39]
  • [被告代理人]:
    都是按照要求录音的,有制度要求。
    [10:39:50]
  • [审判长]:
    原告,怎样能够哪里看出涉案作品由被告提供
    [10:40:10]
  • [原告代理人]:
    68345号公证书通过网络界面,从41页到4个视频播放完毕,我们看不到网友上传信息。页面中也没有提示我们即将进入由网友自己掌控的空间,根据初步证据证明涉案视频是被告上传的。在公正里可以显示涉案影片的最早上传时间是8.9,这时战狼2正在院线播出,还未下线。9.11、9.22,4个视频中有3个上传时间。即使是用户上传,作为软件经营管理者也应当知道其用户,不能对还未下线的影片具有合法使用权。
    [10:40:21]
  • [审判长]:
    被告掌门有很多模块,推荐版块是什么机制?
    [10:40:37]
  • [被告代理人]:
    推荐的都是在线教育的信息,里面的内容都是教育内容。战狼也是给小朋友看的。
    [10:40:54]
  • [审判长]:
    是自行选择版块的吗?
    [10:41:03]
  • [被告代理人]:
    对。
    [10:41:12]
  • [审判长]:
    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被告是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还是传播行为。如果是传播行为是否成立,如果进行了侵权行为该如何承担责任等这些问题,原告先陈述意见。
    [10:41:24]
  • [原告代理人]:
    涉案影片是由被告编辑上传的,从公证书上显示,涉案影片在全篇播放的过程中都不能显示涉案作品是由第三方所上传的。在进入播放界面前没有相应的提示说进入个人空间播放,在被告公示的协议中,没有说明仅限于向网友提供存储空间。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没有证明是第三方网友上传。作为软件运营方,确实是第三方网友上传,被告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IP地址,上传涉案作品的IP地址和时间,但是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虽然证据中显示网友的信息,但是不能与涉案视频做良好的匹配,在这系列证据看不到是网友上传的证据,我方认为被告方在本案中具有提交证明其是存储空间。加入法庭查明了删视频是网友上传,我方认为被告行为仍然侵权,只是变成帮助侵权。涉案影片从2017年7月在院线播映,被告网站从8月开始上映,院线还没下线,涉案影片是院线热播票房收入高的影片,当时在网络上所有的平台均未首播,原告网站首播是2017.11.3,被告作为软件经营管理者,应制定个人用户不能再该期间取得影片的合法使用权,被告收到本案起诉副本后没有及时将涉案作品删除,从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看不能证明删除时间和及时性有效性,补充提交的证据在被告侵权网站上又新上传了战狼2背景,2018.6.15,经过现场勘验,被告的软件仍然提供传播服务,综上,即使是网友上传作品,被告仍然有主观过程,应承担责任。
    本案标的额明显高于上限,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难以确认。我方损失远远高于现有著作权法赔偿上限。我们基于以下几点:影片知名度高,是播放黄金区,取得票房最高收入;采购的费用分销费用提高,市场价值大,涉案作品传播期早,传播期间早于网络市场正版上限日期。涉案影片传播期长,被告主观恶意明显。2017.8.6—2018.6.15,一直在播放。涉案影片的几个播放视频都是收费的,被告的软件是免费播放,会影响涉案影片分销效果,影响原告对本片的收费和会员,降低原告和网友交易的机会。一旦用户在被告网站上看到就吧刽选择原告网站。原告取证的时候是在安卓端和IOS端取证的,用户分属不同领域,是2个独立行为,双方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远远高于端口形态。此前著作权赔偿费用较低,现在提出了知产保护力度口号,要以市场价值作为指引加大知产保护力度。目前证据足够证明法律上规定的50万不足弥补给原告的损失,希望法庭突破赔偿上限,支持原告诉求。
    [10:41:4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2:58]
  • [被告代理人]:
    掌门软件作为使用SaaS技术的软件是经过社会和公众认可的。模式是应当得到认可的。综合软件的特点,可以知道由谁来操作的。数据的机密,是我们队客户的承诺,如果我们随意删改,对于用户来说,他们的利益就会大大减少,不利于客户对于自己业务需求的推广。都是用户自行上传发布的。我们软件是教育类软件。作为教育,上传视频是为了做教育。我们既不是直接发布方,也没有利益需求去推广我们的软件,原告向证明战狼的上传导致他们的数据减少,互联网企业的流量统计软件都用第三方的软件。我们的软件具有客观性。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用户的上传时间等信息,这些关联是客观的。
    我们是软件经营者,我们是教育推广,是我们软件的定位。
    关于赔偿的部分,我们不应承担损失,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99页后面,可以证明我们软件的情况。这个数字是从创立掌门号开始的,不是针对战狼的。
    获利情况,我们提交了用户的发布和点击量的信息,我们的视频是比较封闭的。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新兴技术的模式,综合考量后再考虑赔偿数额。
    我们作为教育平台是给学校做培训,我们不知道版权方是谁,是用户上传的。我们是软件平台,如果是我们自己上传的,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删除,但是是用户上传的,要识别用户的头像及上传的电影,是很难实现的。对于我们来说责任过重,我们是互联网教育平台。
    [10:53:18]
  • [审判长]:
    原告有补充吗?
    [10:53:40]
  • [原告代理人]:
    假定能证明是网友上传的,我们认为被告有受益。从证据看,被告提供的专业号,年服务费是9999元,被告提供服务是有偿的,用户在取现时收取手续费,被告都是由相应收入的。
    [10:53:50]
  • [审判长]:
    被告有补充吗?
    [10:54:01]
  • [被告代理人]:
    用户使用软件要付费,要互动,在后期只是购买软件服务的费用,我们可以提供实际数据,证明我们收费的情况。
    [10:54:1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影片旁边有小数字,通常是播放量的显示,对方收到起诉状后相应的数据有减少,另外,在之后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播放情况。表里的12,到25的时候是财富浪潮商学院,该页面呈现的用户信息不是真实可信的,被告现有证据涉案视频有第三方认证。
    [10:56:42]
  • [被告代理人]:
    播放量的问题,一个电视剧的播放时累加的总量,因为累加才会减少。证明数据的真实性。数量传播查看是用户操作的。用户是名字,是可以改名字的,企业变更名字,我们提供的证据里IP 没有变,只要用户换名字要重新进行认证。证明我们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58:26]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吗?
    [10:58:35]
  • [原、被告双方]:
    没有了。
    [10:58:48]
  • [审判长]:
    双方如果有补充意见庭后三天内书面提交法庭。
    [10:59:11]
  • [原、被告双方]:
    好的。
    [10:59:2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59:35]
  • [原、被告双方]:
    同意。
    [10:59:58]
  • [审判长]:
    现在最后陈述。
    [11:00:32]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
    [11:00:42]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00:51]
  • [审判长]:
    现在提示当事人,案件宣判前当事人主体身份如果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法庭,否则后果自负。
    [11:01:02]
  • [原、被告双方]:
    知道了。
    [11:01:33]
  • [审判长]:
    证据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
    [11:01:49]
  • [原、被告双方]:
    好的。收到证据原件。
    [11:01:5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11:02: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1:03:4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