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公诉人

被告人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6月13日9:30,门头沟法院审理“明知赃物仍收购 涉嫌犯罪受处罚”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4:0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明知赃物仍收购 涉嫌犯罪受处罚”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梁某(另案处理)家中,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收购梁某盗窃所得手机6部,经鉴定该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以人民币820元的价格收购石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手机3部,经鉴定该3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72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月18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4:38]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马一鸣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哲担任法庭记录。
    [09:35:2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6:2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8:54]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9:43]
  • [审判员]:
    全体坐下。
    [09:40:0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40:22]
  • [审判员]:
    传被告人张某到庭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09:41:10]
  • [被告人]:
    被告人张某,男,44岁(1973年9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小学文化,农民,户河南省伊川县某镇某村四组,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伊川县某派出所。
    [09:41:41]
  • [审判员]:
    张某,你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
    [09:42:26]
  • [被告人]:
    没有。
    [09:43:14]
  • [审判员]:
    这次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09:44:07]
  • [被告人]: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09:44:27]
  • [审判员]:
    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了吗?
    [09:44:41]
  • [被告人]:
    收到了。
    [09:44: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21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马一鸣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哲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张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5:04]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45:22]
  •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刑诉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张某,以上权利是否听清?
    [09:45:34]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5:48]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45:58]
  • [公诉人]:
    2018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梁某(另案处理)家中,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收购梁某盗窃所得手机6部,经鉴定该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以人民币820元的价格收购石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手机3部,经鉴定该3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72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月18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09:54:42]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09:55:03]
  • [被告人]:
    一致。
    [09:55:25]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09:55:40]
  • [被告人]:
    没有。
    [09:55:53]
  • [审判员]:
    你是否自愿认罪?
    [09:56:05]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09:56:18]
  • [审判员]:
    你知否知悉认罪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
    [09:56:31]
  • [被告人]:
    我知道。
    [09:57:26]
  • [审判员]:
    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09:57:58]
  • [被告人]:
    同意。
    [09:58:14]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坐下),被告人张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
    [09:58:28]
  • [被告人]:
    没有。
    [09:59:19]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有讯问?
    [09:59:31]
  • [公诉人]:
    被告人张某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09:59:4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0:03]
  • [公诉人]:
    你收购了几部手机?
    [10:00:17]
  • [被告人]:
    2人9部。
    [10:00:31]
  • [公诉人]:
    手机都是哪里来的?
    [10:00:43]
  • [被告人]:
    都是他们偷的。
    [10:00:55]
  • [公诉人]:
    收购梁某的手机你给了多少钱?
    [10:01:06]
  • [被告人]:
    2100元。
    [10:01:17]
  • [公诉人]:
    收购石某的呢?
    [10:01:29]
  • [被告人]:
    820元。
    [10:01:46]
  • [公诉人]:
    另外还有一部准备解锁的手机是吗?
    [10:01:57]
  • [被告人]:
    是。
    [10:02:09]
  • [公诉人]:
    怎么收费?
    [10:02:22]
  • [被告人]:
    四五十块钱。
    [10:02:35]
  • [公诉人]:
    你管梁某要这个钱了吗?
    [10:02:46]
  • [被告人]:
    没有。不好意思要钱。
    [10:02:58]
  •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完毕。
    [10:03:12]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10:03:25]
  • [公诉人]:
    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向法庭出示:涉案9部手机照片、手机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购物收据、市政交通一卡通复印件,证人梁某、石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石某甲、宁某、王某、李某、曹某、王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存款凭证、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国宏信(价)字2018第00503号、第00381号、第00487号、第00480号、第00488号、第00489号、第00383号、第00464号、第0049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梁某、石某、张某的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起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证据出示完毕。
    [10:03:42]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你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03:5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04:07]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04:19]
  • [被告人]:
    没有。
    [10:04:31]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04:51]
  • [被告人]:
    没有,不申请。
    [10:05:0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05:20]
  • [公诉人]:
    1、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3、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10:05: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人张某自行辩护。
    [10:05:52]
  • [被告人]:
    没有。
    [10:06:0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张某做最后陈述。
    [10:06:23]
  • [被告人]:
    后悔。希望从轻判处。
    [10:06:36]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十八部,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马一鸣,书记员李哲。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除被告人外,其他人请坐下。被告人张某刚才向你宣读的判决结果,你都听清了吗?对判决有没有意见?
    [10:06:50]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07:08]
  • [审判员]:
    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10:07:21]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7:33]
  • [审判员]:
    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张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07:4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哲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08:0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