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6月12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所购Ipad不支持4G 电商平台被诉退一赔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10:52]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邱先生诉称:2016年8月,邱先生在被告某网络商城订购苹果Apple Ipad Air,商城网页显示为4G版本。但是邱先生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并不具备4G上网功能,只有3G上网功能。邱先生与被告客服联系,客服称该IPad属于澳大利亚版本,在澳洲具备4G上网功能。后邱先生在苹果官网查询发现,该平板电脑只支持国内两家通信商的3G网络,这与被告商城网页发布的产品规格信息不符。原告邱先生认为被告某网络商城的行为属于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199元,并赔偿三倍损失6597元。
    [14:11:0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玄红莲独任审判,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14:12:5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13:25]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邱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1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2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3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某,公司法务。
    [14:14:2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8:07]
  • [审判员]: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玄红莲独任审判,书记员杨静担任法庭记录。
    [14:20:17]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4:20:52]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21: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21:3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2:03]
  • [原告]:
    2016年8月,邱先生在被告某网络商城订购苹果Apple Ipad Air,商城网页显示为4G版本。但是邱先生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并不具备4G上网功能,只有3G上网功能。邱先生与被告客服联系,客服称该IPad属于澳大利亚版本,在澳洲具备4G上网功能。后邱先生在苹果官网查询发现,该平板电脑只支持国内两家通信商的3G网络,这与被告商城网页发布的产品规格信息不符。原告邱先生认为被告某网络商城的行为属于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199元,并赔偿三倍损失6597元。
    [14:22:15]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14:22: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本案销售商和销售平台均不是三被告之一,所以被告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的商品是原告通过“全球购”购买的,也就是说是从海外购买的,并且在产品的销售页面明确标注产品是澳版,产品本身版本和销售地区是不符的,而且产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14:23:2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
    [14:27:00]
  • [原告]:
    证据1、涉案商品订单截图,证明我跟被告方存在买卖关系。
    证据2、支付记录截图,证明我把钱支付给被告方公司。
    证据3、快递单。
    证据4、商品网页截图及实物。
    [14:27:3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29: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2、认可。从证据中可以看出实际收款方是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即全球购的实际运营公司。
    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订单信息中明确表明商品是澳洲版本。而且订单中标注的是全球购,所以三被告不认可。
    [14:29:5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
    [14:32: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公证书,证明涉案商品是原告从全球购网站上买的,所以被告公司只是提供网页的跳转,本案三被告不是销售商,在支付时收款方也是明确显示了的。
    证据2、销售方的信息,证明本案商品的实际销售方。
    [14:33:3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2:37]
  • [原告]:
    对证据1、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不认可,我登陆的是被告网络商城的账号,被告却说我在境外购物,这是不现实的。
    [14:46:18]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指的是哪个被告?
    [14:47:50]
  • [原告]:
    不确定,我认为三被告与本案都有关系,原告就是在被告的网络商城买的。
    [14:49:33]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14:50:20]
  • [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虚假宣传涉案商品具有4G功能,属于欺诈行为。
    [14:52:4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能提供全球购实际运营公司的具体名称?
    [14:53: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在香港注册的独立公司,庭后提交具体信息。另外,全球购的网址和我公司网络商城的网址是不一样的。
    [14:54:03]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在消费者全球购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14:55: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某网络商城的实际运营者是被告1公司,我方公司只是提供一个网页的跳转连接,消费者实际是在全球购网站上进行购物,跳转和付款时都会有明确的提示,提示该商品属于全球购而非自营。
    [14:55:5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4:57:58]
  • [原告]:
    没有。
    [14:58: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58:37]
  • [审判员]:
    由于本案还有事实需要核查,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开笔录签字。
    [14:58: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杨静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49:4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