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6月19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按约发货未收货款 诉至法院欲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3:04]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按约发货未收货款 诉至法院欲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晓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曹蕾担任法庭记录。
    [14:04:50]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项目提供石材,被告首付款30万,货到工地陆续付款,余款在验收结束后8个月内陆续付清,定金最后作为货款一次性抵消。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提供石材,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6:0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47:42]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石材市场郭某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经营者郭某。
    委托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14:47:5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49:42]
  • [原告]:
    无异议。
    [14:50:49]
  • [被告]:
    无异议。
    [14:51:40]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石材市场郭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丽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徐晓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曹蕾担任法庭记录。
    [14:52:2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53:01]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54:0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54:46]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54: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54:57]
  • [原告]:
    2010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未被告承建的安徽省芜湖市某宾馆5号楼、6号楼内装项目提供石材,被告首付款为定金30万元,货到工地陆续付款,余款在验收结算后8个月内陆续付清,定金最后作为货款一次性抵消,被告延迟付款的,没延迟一日承担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管辖。上述庭后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石材,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约定的时限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087413元,此后的数年间,被告虽陆续向原告付款,但至今仍有货款35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5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每日以合同总价款11087413元的万分之四为标准,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55:14]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55:47]
  • [被告]:
    双方未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7:58]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58:19]
  • [原告]:
    证据一、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及其他合同义务。证据二、结算确认表三份,证明2010年9月20日、2015年1月18日,2016年1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证据三、银行对账单,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过部分货款。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026号,被告和芜湖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局签订的,证明何某是否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涉案工程是被告公司承建的。何某是被告公司在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有权签订相关的合同。证据五、芜湖中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是被告在该项目现场的实际负责人,该项目有被告负责承建,2010年10月该工程竣工并交付。证据六、江苏镇江中院判决书,证明何某是被告公司在项目现场的实际负责人。证据五、六为打印件,其余证据均为原件,上述证据原件已经退回。
    [14:58:2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4:58:50]
  • [被告]:
    (阅)对证据一非我公司签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我公司用的合同中正文中不会出现手写内容,所有合同需要加盖骑缝章,否则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对证据二非我公司进行的确认,同证据一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三加盖的是银行的业务专业章,需要回去核实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四需要回去核实章是否为合同章。对证据五和证据六需要查询。
    [15:05:59]
  • [审判员]:
    被告三日之内提交对证据三、四、五、六的质证意见。
    [15:08:21]
  • [被告]:
    好的。
    [15:42:43]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43:01]
  • [被告]:
    (提交)证据一、裁定书复印件,证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15:43:1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43:21]
  • [原告]:
    (阅)对证据一只是法院对管辖做出的裁判,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5:43:29]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现在能否让何某出庭?
    [15:43:38]
  • [原告]:
    应该可以。
    [15:43:51]
  • [审判员]:
    原告庭后三日内答复法院。
    [15:43:58]
  • [原告]:
    好的。
    [15:44:0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你认为该合同与被告签订具体依据。
    [15:44:15]
  • [原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何某代表被告签订的,他是项目的负责人,证明五、六也有相关的认定,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他也是另外一个项目的负责人。
    [15:44:23]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工程是否是被告承包的?
    [15:44:33]
  • [被告]:
    与本案有关的是我公司承包的,对证据六不能确定。
    [15:44:40]
  • [审判员]:
    涉案庭后中有无购买过石材?
    [15:44:47]
  • [被告]:
    购买过。
    [15:44:54]
  • [审判员]:
    是从原告方购买的吗?
    [15:45:02]
  • [被告]:
    不确定,可以从很多家购买。
    [15:45:07]
  • [审判员]:
    从几家购买?
    [15:45:22]
  • [被告]:
    不确定。
    [15:45:30]
  • [审判员]:
    被告提供购买石材的供应商和支付情况。
    [15:45:38]
  • [被告]:
    我回去核实。
    [15:45:45]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支付了多少货款?
    [15:45:53]
  • [原告]:
    11087413元-350万元=7587413元,以被告转账方式支付的、也有何某个人账户转账,何艳萍有支付过几笔现金。
    [15:46:01]
  • [审判员]:
    何某以什么身份与原告签订的合同?
    [15:46:33]
  • [原告]:
    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15:46:46]
  • [审判员]:
    有何某是否有其他的合同?
    [15:47:06]
  • [原告]:
    没有。
    [15:47:19]
  • [审判员]:
    为何合同中没有盖公章?
    [15:47:29]
  • [原告]:
    施工现场签的,都没有公章。
    [15:47:36]
  • [审判员]:
    被告何某是公司的职务?
    [15:47:44]
  • [被告]:
    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没有授权其签订合同,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也没有委托其签订合同。
    [15:47:55]
  • [审判员]:
    有无挂靠或者合作?
    [15:48:07]
  • [被告]:
    没有。
    [15:48:14]
  • [审判员]:
    为何芜湖中院的是代理人?
    [15:48:25]
  • [被告]:
    只体现是代理人。
    [15:48:32]
  • [审判员]:
    为何可以作为代理人?
    [15:48:41]
  • [审判员]:
    我需要回去核实。
    [15:48:47]
  • [审判员]:
    被告就上述需要核实的情况,被告购买石材有无涉及原告的和货款支付情况,何艳萍作为代理人等情况,被告听清了吗?
    [15:48:56]
  • [被告]:
    听清了。
    [15:49:0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49:1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56: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