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举证质证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6月27日10时,通州法院审理 “疏忽大意接保单 拒保后被诉赔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疏忽大意接保单 拒保后被诉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2:0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04:4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06:08]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北京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女,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汉族,某保险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未到庭)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8:36]
  • [原告]:
    没有异议。
    [10:09:27]
  • [被告]:
    没有异议。
    [10:10:4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智耀军独任审理,书记员王佳雯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7、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0:13:08]
  • [原告]:
    听清楚了。
    [10:14:50]
  • [被告]:
    听清楚了。
    [10:14:5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10:16:31]
  • [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营销向李某推荐一款终身寿险及附加险,由于附加险是重大疾病险种,李某便详细告知了自己既往病史的主要情况。2017年1月19日,李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对既往病史进行了特别备注说明,并约定续期保费交费方式采用银行转账,同时授权保险公司扣划银行账户保费。2017年11月1日,李某持《保险合同》到该公司二层营业厅咨询其在合同中备注的两项内容是否会影响今后的理赔事宜。柜面人员让其出具一份补充告知,之后让回去等通知,并告知专业人员会通知原告审核结果。
    2018年3月20日,李某发现保险公司未从约定账户划转续期保费,便致电保险公司客服询问,客服查询之后,告知合同是拒保状态。之后,李某再次前往该公司营业厅查询,李某的保险合同仍未拒保状态。李某认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现保险公司不顾李某的合同权益,单方终止保险胡同,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李某要求退还保费21 775元,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退还保费之日期间的保费利息,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三倍赔偿金65 325元。
    保险公司称李某的情况不符合承保条件,但因柜面人员疏忽大意未将李某告知的既往病史情况录入系统,导致审核通过,李某向保险公司咨询后,保险公司依据李某的既往病史及合同约定拒绝继续承包。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费21775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三倍赔偿金65325元;
    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18:48]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10:20:08]
  • [被告]:
    同意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投保过程中不存在故意的行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疾病告知事项漏录,知道此事后被告及时沟通,合同成立的时候不是故意的行为。
    [10:22:2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原件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
    [10:24:23]
  • [原告]:
    证据一:保险合同。
    [10:25:5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6:45]
  • [被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被告在退还21775元后保险合同解除。
    [10:27:0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被告提交证据原件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
    [10:28:00]
  • [被告]:
    没有。
    [10:29:2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按照合同约定,第二次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是?
    [10:30:03]
  • [原告]:
    第一次是直接刷卡交纳,按照合同的第29页约定,保险公司有转账授权,直接扣款。第二次交纳时间应为2018年1月16日。
    [10:31:25]
  • [审判员]:
    按照合同约定,你方应当直接扣除保险费。自2018年1月19日起,你方是否扣除保险费?为什么没有扣?你方是否告知原告?
    [10:32:02]
  • [被告]:
    没有扣除。原告后来到我公司做了情况说明,告知我公司原告之前患有不能投保的疾病,我公司重新核保后,不属于我公司承保范围。我公司电话告知了原告,也出具了书面告知书,现我公司没有留存告知的底单,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10:33:31]
  • [审判员]:
    你是否接到被告的告知?你什么时候知道被告不在继续承保?
    [10:34:05]
  • [原告]:
    我未接到被告的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2018年3月20日,我发现我的银行账户没有扣款。3月26日我到被告公司的柜台查询了一下,当时跟我联系的业务员告知我是系统原因,他们核查后会告知我具体原因,我至今未接到被告的告知,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10:35:37]
  • [审判员]:
    你方拒绝扣缴原告的保费,是什么意思?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你方无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但是你方基于后来知晓原告的既往病史情况,拒绝对原告继续承保,对于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你方什么意见?
    [10:36:07]
  • [被告]:
    我方不在继续给原告承保。我方在核保时在系统里,没有看到被告既往病史的具体情况,后来我方根据原告提供的补充说明,作出了拒绝继续承保决定。我方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10:37:35]
  • [审判员]:
    你方什么意见?你方要求三倍赔偿的依据是?被告拒绝承保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什么损失?在保险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
    [10:38:15]
  • [原告]:
    不同意。被告通过电话推销方式向我推销保险产品,我在电话里将我的既往病史明确告知了对方,对方仍然与我订立了保险合同。后来我在柜台给保险公司做了明确告知,被告才拒绝继续承保。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对我进行三倍赔偿。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为了解决该保险纠纷,我也付出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合同中仅规定了被保险人违约时有规定,保险人违约没有规定。
    [10:39: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40:2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10:40:4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0:5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0:41:05]
  • [原告]:
    没有。
    [10:41:32]
  • [被告]:
    没有。
    [10:41:5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10:42:1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3:5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4:03]
  • [审判员]:
    鉴于上次庭审后,双方对于调解的意见差距较大,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延期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0:44:3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6:5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