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记录

审判长巫霁

庭审现场
7月3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称游戏《贪吃蛇大作战》涉侵权 文化公司索赔50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称游戏《贪吃蛇大作战》涉侵权 文化公司索赔50万”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6:00]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4:06:15]
  • [审判长]:
    请坐下。
    [14:06:40]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14:07:13]
  • [原告代理人]:
    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5层3单元130606.法定代表人王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09:36]
  • [被告代理人]:
    武汉微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32号保利国际中心第10层01号。法定代表人方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4:10:10]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4:10:33]
  • [原告、被告]:
    没有异议。
    [14:10:44]
  • [审判长]:
    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微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巫霁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培华、阚存一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孟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4:10:55]
  • [原告、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1:12]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14:11:27]
  • [原告、被告]:
    清楚。
    [14:11:4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14:11:55]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删除其开发并运营的手机游戏《贪吃蛇大作战》中所有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内容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旗下营运“长草颜团子”“小僵尸”“制冷少女”等数十个原创动漫形象,累计传播量超过250亿,其中,以“符录”“符录之捡到一个小僵尸”“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创作的《诶?捡到一个小僵尸》连载漫画,收获了超高网络点击量,原告作为“符录”“小僵尸”“符录之捡到一个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权利。公司发现,武汉微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小僵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使用于其开发并运营的手机游戏《贪吃蛇大作战》中,获取了相应收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十万元整。
    [14:14:30]
  • [审判长]:
    明确主张的美术作品是指什么?
    [14:16:22]
  • [原告代理人]:
    福禄系列美术作品。
    [14:16:33]
  • [审判长]:
    是权属证据中后附的形象吗?
    [14:16:51]
  • [原告代理人]:
    是。
    [14:17:02]
  • [审判长]:
    原告认为侵犯你方权利的美术作品指什么?
    [14:17:12]
  • [原告代理人]:
    除了附件展示的形象还有作者微博发表的图片,图片就是补充证据1中的图片。
    [14:17:25]
  • [原告代理人]:
    总结被告的侵权行为?
    [14:17:40]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使用了含有我方美术形象的图片并进行发行,侵犯了我方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14:17:56]
  • [审判长]:
    明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4:18:15]
  • [原告代理人]:
    合理费用:1万律师费、1500元的律师费、1500元的差旅费,其余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依据法定赔偿,参考依据是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时间、侵权获利及影响。
    [14:18:28]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
    [14:18:55]
  • [被告代理人]:
    一、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属著作权法上独立创作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且该作品为答辩人开发的贪吃蛇大作战游戏的组成部分,贪吃蛇大作战游戏已取得著作权,依法享有权利。
    二、被诉作品与被答辩人作品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以普通大众的观察,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被诉作品的蛇身以及五官、服饰等众多方面都体现了答辩人将僵尸形象和贪吃蛇形象完美结合的独特创意和灵感,与被答辩人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作品可能相似的设计来自公有领域。僵尸起源至少可追溯至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小说,近几十年来有关僵尸的众多影视、书画等作品更使僵尸形象早已家喻户晓,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僵尸的基本形象已然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包括答辩人、被答辩人在内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均可使用该形象,而不构成侵权。
    四、僵尸作品的表达有限。由于涉案作品的诸多设计来自公有领域,导致僵尸形象的表达范围极为有限,部分设计要素类似在所难免。但如前所述,被诉作品同被答辩人的作品仍然有很大区别,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更不会损害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涉案作品未侵害被答辩人的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4:19:09]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4:23:57]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一共9份证据,具体见证据目录。现在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今天补充证据的3-6都是打印件,没有原件。
    [14:24:08]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的证据材料,逐份进行质证。
    [14:24:17]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对福禄小僵尸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证据1,公证书,三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
    证据2,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无法证明票据是针对本案。
    新浪微博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合同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故无法判断真实性合法性。内容看,合同中众多要简写的部分是空白的,均未填写很多信息,并且与乙方签名字迹不一致。附件1,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原告没有举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骑缝章,并且写明仅供维权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的流程。且发表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仅从内容看,不能证明原告对小僵尸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证据3-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小僵尸系列都有知名形象,从内容看,第十二、十页都能看出僵尸的形象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象不一样。21页获奖作品的形象与主张有著作权的形象差别很大。
    [14:24:34]
  • [审判长]:
    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补充。
    [14:55:58]
  • [原告代理人]:
    附件之前有,因为是2016签署的,现在没有。明确的作者名字、微博,与我方的微博是完全对应的,上面注明的小僵尸系列形象在微博与我方著作权登记证也是相近的。不能提供所有的形态、动作,只能选取有代表性的图案。在合同第4条第1.2款已经注明合同签署前,乙方创作的动漫形象...均归甲方所有。
    [14:56:26]
  • [审判长]:
    合同的履行情况说一下。
    [14:57:1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2016年成立,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与作者进行商业合作。
    [14:57:30]
  • [审判长]:
    现在是否可以登录作者的微博?
    [14:58:59]
  • [原告代理人]:
    需要询问,因为微博是实名认证的,我方可以演示。
    [14:59:16]
  • [审判长]:
    证据中的网页打印件是2015年6月2日发表的僵尸形象,但是著作权登记证书时间与该时间不一致。
    [14:59:32]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公司是2016年初成立,当时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懂法律认定的登记时间不能早于公司成立时间,所以时间不一致。
    [15:00:14]
  • [审判长]:
    首次发表时间。
    [15:00:50]
  • [原告代理人]:
    2014年9月6日发表的黑白版,彩色版是2015年6月2日。我方主张彩色版。
    [15:01:0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15:01:38]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一共出具3组证据,具体见证据目录。现在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15:01:51]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5:02:1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1,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的登记时间是2018.5.22,完成创作时间是2017年,晚于原告的时间,被告创作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极为相似。证据1.2,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2.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2015、2016就已经发表作品。被告创作的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度极高,我方认为不应当作为独立创作的证据。证据2.1.1-2.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官服与我方美术作品的衣服明显存在差异,其花纹、领口、服装整体构造都不相识。2.1.3,原告提供的为五边形的图案且没有相应的道服字样。2.1.4的logo,该造型仅是一小部分,在眼睛等部分明显存在差异。
    证据3.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的僵尸形象为可爱呆萌,顶端有花瓣、绿叶、眼睛较大、脸部两边有腮红、领口有两个颜色的衣领,双方仅在部分细节、表情及被告的形象存在部分差异,被告是在原有基础上添加组成贪吃蛇形象。
    [15:02:36]
  • [审判长]:
    被告认为与原告相似的部分是公有领域,具体说明一下
    [15:03:16]
  • [被告代理人]:
    僵尸都是清朝的官帽、身上贴的及脑门的黄福、长辫子,只要是僵尸都有上述部分。我们搜集了一些僵尸。如果不用这些东西就不能称为僵尸了,这是构成僵尸形象的基本元素。差异的部分在我们书面意见上有详细阐述。
    [15:03:38]
  • [审判长]:
    被告游戏在原告公证书显示2016年6月上线,有僵尸宝宝形象是什么时候上线的?
    [15:05:00]
  • [被告代理人]:
    2017年10月底,就是为了万圣节创作的。
    [15:05:25]
  • [审判长]:
    被告的游戏中僵尸宝宝等形象都是需要购买的吗?
    [15:07:02]
  • [被告代理人]:
    需要560个“苹果”购买,比例根据充值的金额变化,充30块钱是500个“苹果”。游戏本身是免费的,充值的越多优惠率越高,不时的还有返现活动。
    [15:07:19]
  • [审判长]:
    购买的皮肤对游戏是否有影响?
    [15:08:0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影响,只是形象不一样。
    [15:08:21]
  • [审判长]:
    购买僵尸宝宝皮肤的数量?
    [15:08:55]
  • [被告代理人]:
    定价不同,会分苹果、安卓系统区分。我们只能统计有多少人用,具体购买僵尸宝宝皮肤的数量需要询问技术人员。
    [15:09:11]
  • [审判长]:
    什么时候下架的皮肤?
    [15:09:26]
  • [被告代理人]:
    收到起诉状后,一个皮肤用不了几天就会换新的,并且过了万圣节后就没有什么人购买了。
    [15:09:37]
  • [审判长]:
    什么时候将皮肤创作好的?
    [15:10:23]
  • [被告代理人]:
    上线前20天左右。
    [15:10:35]
  • [审判长]:
    根据法庭提出的问题,双方庭后7日之内向法庭以书面的方式回复,如有补充证据,一并提交,法庭将组织双方进行电子交换,双方需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法庭不再收取,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5:10:46]
  • [原告、被告]:
    听清楚了,同意。
    [15:10:57]
  • [审判长]:
    双方对于事实还有补充吗?
    [15:11:10]
  • [原告、被告]:
    没有
    [15:11:2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2:0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享有的美术形象在国内是知名形象,该形象的作者在各个平台发表该形象的作品,包括表情包、漫画、微博,都可以对应到作者与美术形象的关系。原告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可以证明作者已经将著作权授权给原告,我方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主张其创作的僵尸宝宝与原告的作品相似,被告的登记时间2018年5月,晚于我方起诉时间,应该是为应诉做的作品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不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在游戏使用涉案形象,并且需要充值费用才能使用,被告也因侵权获得收益。1万个用户充值,被告就可获得36万的收益。更何况,游戏发行面广,并且有相当多的用户基础,被告收益极高,对原告造成了较大影响,请求法庭酌情考虑赔偿金额。
    [15:12:22]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4:05]
  • [被告代理人]:
    大致同书面辩论意见,另外我补充一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的规定,我方作品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更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僵尸宝宝作品登记在2018年5月完成是正常合理的,我们去年11月份才发表,登记也是需要时间的,不是因为对方起诉我们才去登记的。
    [15:14:17]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5:15]
  • [原告、被告]:
    没有
    [15:15:2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15:39]
  • [原告、被告]:
    愿意。
    [15:16:01]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庭审结束后,法庭再主持双方继续调解。法庭给双方1个月的时间自行调解,调解期间扣除审限。
    [15:16:12]
  • [原告、被告]:
    同意。
    [15:16:45]
  • [审判长]:
    现在双方做最后陈述。
    [15:17:16]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
    [15:17:36]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17:47]
  • [审判长]:
    休庭,阅笔录签字。
    [15:18: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品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大力支持。
    [15:45:4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