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二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6月25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称不服私车揽客被拘留 车主诉机场公安撤销处罚”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不服私车揽客被拘留 车主诉机场公安撤销处罚”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14:16:57]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谭先生起诉称:2017年8月16日上午,其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二层,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控制。该分局称,因谭先生曾于同年6月27日在首都国际机场主动纠缠外籍旅客,欲用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且在被民警当场抓获后逃跑,故该分局做出某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谭先生行政拘留七日。后谭先生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1月30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做出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做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现谭先生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外,谭先生还因相同事由,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另案诉至法院。两案将依法合并审理。
    [14:17:2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14:17:4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4:19:31]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14:19:50]
  • [原告]:
    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14:20:0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59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14:20:35]
  • [被告一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纬路,法定代表人齐耀忠,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派出所干部。
    [14:21:29]
  • [被告二代理人]: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4044,法定代表人罗岳,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干部。
    [14:22:14]
  • [审判长]:
    刚才书记员核实了到庭人员的身份情况,询问各方,对各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4:23:07]
  • [原、被告各方]:
    没有。
    [14:23:27]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到庭人员符合出庭条件,现在开庭。
    [14:23:4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合并审理(2018)京0105行初45号及255号原告谭某某不服被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朱军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林、黄士华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会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赵越担任法庭记录。
    [14:24:58]
  • [审判长]:
    案件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询问双方,是否已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4:25:41]
  • [原、被告各方]:
    明确了,不申请回避。
    [14:26:2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本次庭审采取质辩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不再单独安排辩论环节。
    首先请原告明确两起诉讼的诉讼请求。
    [14:26:41]
  • [原告代理人]:
    45号:请求法院:1、撤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京机公分(法)决字[2017]第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民航华北公安局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民航华北公复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55号:1、撤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京机公分(法)决字[2017]第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民航华北公安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民航华北公复决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4:38:00]
  • [审判长]:
    原告,请简要陈述你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14:46:26]
  • [原告代理人]:
    45号:同起诉状。2017日8月16日上午,原告在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时,突然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五人直接控制,未向原告出示工作证件和进行口头传唤后经一层时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一人才出示证件、进行口头传唤。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民航华北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1月30日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该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尚未进行解决其违反关于传唤的规定问题。依法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航华北公安局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以审查清楚和认识错误。主要理由为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在民警对原告身份进行核实时,原告逃跑,那么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应当主动履行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之规定的情形受案。民航华北公安局认为的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可以在事发五十日后的2017年8月16日“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谭某某,民警刘某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和“申请人复议,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工作证件进行口头传唤。内容和事实不符,有执法记录仪资料为证。东航站区派出所调度5名警力执行任务,是为防范申请人再次逃脱,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该事由解决关于传唤规定的问题,达到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合法的目的,并在此事实理由的基础上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4:46:46]
  • [原告代理人]:
    255号:同起诉状。2017年11月10日17时,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发现一名旅客有用车要求,主动询问是否可以起提供车辆服务,其应答需要车辆服务。原告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且被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警察控制,后称“本案中,谭某某在首都机场主动多次纠缠多名外籍旅客,违法揽客乘车,违法情节严重。且申请人曾于2017年8月16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7日,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应从中处罚。据此,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谭某某租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原告对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6日向民航华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民航华北公安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2017年8月16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也没有2017年8月16日原告违法的事实证据。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在复议答辩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且未出示其被授权可以对“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扰乱了机场秩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其缺少了至关重要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因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维持了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直接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14:48:23]
  • [审判长]:
    二被告,请分别陈述答辩意见。
    [14:49:22]
  • [被告一代理人]:
    45号:一、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谭某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主动纠缠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及其同伴到达GTC平台西侧电梯间时,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将谭某某当场抓获,在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谭某某逃跑。2017年8月16日,民警在三号航站楼B出口现场发现谭某某并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派出所。
    调查过程中,民警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执法记录影像,取得了谭某某本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外籍旅客Karavasilev Nikola Ognyanov的视频询问录像、执法记录视频资料、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虽谭某某在陈述中否认其违法,但其他证据可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存在,我局认定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4:49:53]
  • [被告一代理人]:
    二、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你出发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谭某某有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前科,违法情节较重。且该人曾于2017年1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被当场治安罚款50元,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应从重处罚。据此,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
    三、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复核法定程序。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及其同伴到达GTC平台西侧电梯间时,东航站派出所民警路某、蒋某某将谭某某当场抓获,在民警路涛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谭某某逃跑。后民警宋某依法对外籍旅客Karavasilev Nikola Ognyanov进行视频询问取证。
    2017年8月16日,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刘某、张某某、王某、杜某某、辅警霍某等五人在首都国际三号航站楼二层进行便衣巡逻防控时,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谭某某,民警刘某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在传唤嫌疑人到案过程中,民警刘某依法向谭某某出示了警官证。
    [14:51:15]
  • [被告一代理人]:
    当日,办案民警依法对谭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谭某某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复核,认为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8月16日,我局经内部审批后依法作出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谭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谭某某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两名办案民警已分别签名注明。当日,谭某某被送至朝阳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京机公分(法)决字[2017]第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谭某某诉讼请求。
    [14:53:09]
  • [被告一代理人]:
    255号案:一、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谭某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主动纠缠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民警将谭某某当场抓获。
    调查过程中,民警取得了谭某某本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外籍旅客Beck Alfred William的视频询问录像、执法记录视频资料、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虽谭某某在陈述中否认其违法,但其他证据可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存在,我局认定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4:54:09]
  • [被告一代理人]:
    二、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谭某某有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前科,违法情节较重。且该人曾于2017年8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据此,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三、我局对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复核法定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复核、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京机公分(法)决字[2017]第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谭某某诉讼请求。
    [14:55:03]
  • [被告二代理人]:
    45号:一、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及其同伴到达GTC平台西侧电梯间时,东航站派出所民警路某、蒋某某将谭某某当场抓获,在民警路某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谭某某逃跑。后民警宋某依法对外籍旅客Karavasilev Nikola Ognyanov进行视频询问取证。
    2017年8月16日,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刘某、张某某、王某、杜某某、辅警霍某等五人在首都国际三号航站楼二层进行便衣巡逻防控时,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谭某某,民警刘某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在传唤嫌疑人到案过程中,民警刘某依法向谭某某出示了警官证。办案民警将谭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及时予以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北京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认定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于2017年8月16日至8月23日于朝阳区区拘留所执行完毕。
    原告不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局经审查予以受理,经审理,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11月30日,我局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机场分局和原告。
    [14:56:16]
  • [被告二代理人]:
    二、我局复议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17年10月14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对本案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10月20日向机场分局发出了《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10月30日,首都机场分局日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件的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对首都机场分局提交的复议答复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我局认为:
    1、首都机场分局办案程序规范。经审查该局卷宗,对其询问、调查等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法律手续完备,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其中执法记录仪视频(2017年8月16日传唤谭某某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1分13秒显示便衣民警刘源对谭某某进行了口头传唤,视频2分30秒显示民警刘源向谭某某出示了警官证,询问笔录中注明了口头传唤方式。
    2、首都机场分局认定证据确凿。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
    3、首都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定性准确,裁量适当。其查清了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为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谭某某情节较重,定性准确,裁量适当。
    综上,我局作出的维持首都机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复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5:11]
  • [被告二代理人]:
    255号:一、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被民警刘某和李某某当场炸货,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并对旅客Beck Alfred William进行现场视频取证。传唤至派出所后及时予以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北京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认定谭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成立。鉴于原告在首都机场多次主动纠缠多名外籍旅客、违法揽客乘车的较重违法情节和其曾于2017年8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七日,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首都机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7年11月10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于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于朝阳区区拘留所执行完毕。
    原告不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局经审查予以受理,经审理,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3月10日,我局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
    [15:05:40]
  • [被告二代理人]:
    二、我局复议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对本案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1月16日向机场分局发出了《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1月24日,首都机场分局日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案件的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对首都机场分局提交的复议答复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我局认为:
    1、首都机场分局认定事实准确。首都机场分局调查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笔录、执法记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民警出具的到案进过等。证据调查、手机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查明的扰乱机场公共秩序违法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现场视频笔录、执法记录视听资料和监控视频资料内容直观反映了原告多次主动纠缠旅客的违法事实。
    2、首都机场分局办案程序规范。经审查该局卷宗及向原告了解,该局对原告的询问、调查等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法律手续完备,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15:06:19]
  • [被告二代理人]:
    3、首都机场分局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其鉴于原告在首都机场主动多次纠缠多名外籍旅客、违法揽客乘车的较重违法情节和原告曾于2017年8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七日,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我局作出的维持首都机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复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6: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结合刚才原告、二被告陈述的诉讼意见,合议庭将对被告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5:17:26]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审查时二被告对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二被告中的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民航华北局公安局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请二被告明确在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时由哪个机关在本次庭审中实施举证行为。
    [15:17:59]
  • [被告一代理人]:
    由我局实施对原行为的举证行为。
    [15:18:36]
  • [审判长]:
    首先请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陈述你方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
    [15:19:00]
  • [被告一代理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第3款,本案中,我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及处罚的职权。
    [15:19:13]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15:19:30]
  • [原告代理人]:
    职权有异议。
    [15:19:42]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陈述你方作出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决定程序的情况。
    [15:20:11]
  • [被告一代理人]:
    45号件:
    事实: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主动纠缠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原告带领旅客及其同伴达到CTC平台西侧电梯间时,民警将原告当场抓获,在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原告逃跑。2017年8月16日,民警在三号航站楼B出口再次发现原告并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航站区派出所接受询问。
    程序:2017年6月27日16时4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及其同伴到达GTC平台西侧电梯间时,东航站派出所民警路某、蒋某某将谭某某当场抓获,在民警路某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谭某某逃跑。后民警宋某依法对外籍旅客Karavasilev Nikola Ognyanov进行视频询问取证。
    2017年8月16日,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刘某、张某某、王某、杜某某、辅警霍某等五人在首都国际三号航站楼二层进行便衣巡逻防控时,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谭某某,民警刘某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在传唤嫌疑人到案过程中,民警刘某依法向谭某某出示了警官证。
    当日,办案民警依法对谭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谭某某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复核,认为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8月16日,我局经内部审批后依法作出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谭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谭某某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两名办案民警已分别签名注明。当日,谭某某被送至朝阳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15:21:18]
  • [被告一代理人]:
    255号:
    事实: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主动纠缠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扰乱了机场秩序。在原告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民警将其当场抓获。
    程序: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被民警刘某和李某某当场炸货,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并对旅客Beck Alfred William进行现场视频取证。传唤至派出所后及时予以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15:25:1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法律适用情况。
    [15:26:12]
  • [被告一代理人]:
    45号案: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
    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是受案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83条、9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六条。
    [15:31:54]
  • [审判长]:
    原告申辩理由不成立原因是什么?
    [16:11:21]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理由是学习英语并为外国友人提供免费服务。被告认为不成立的理由是依据外籍旅客的视频材料,认为原告行为并不是原告陈述的学习英语并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
    [16:11:48]
  • [审判长]:
    被告陈述255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16:12:05]
  • [被告一代理人]:
    255号:
    事实: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口附近,原告主动纠缠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扰乱了机场秩序。在原告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在调查过程中取得了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视频资料,原告不认可违法行为,被告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了被诉处罚决定书。
    程序:2017年11月10日17时55分许,谭某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B出站口附近,主动纠缠名一名外籍旅客,欲用无运营资质的私家车提供车辆服务并牟利,在谭某某带领旅客到达航站楼与停车楼连廊时被民警刘源和李国伟当场炸货,将其口头传唤至东航站区派出所,并对旅客Beck Alfred William进行现场视频取证。传唤至派出所后及时予以受案,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证据:(一)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1、京机公分(东派)受案字[319]号《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事实来源合法,该分局依法受理;2、京机公分(东派)审字[2017]第1号《扣押物品审批表》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分局对原告携带的涉案物品卡片依法扣押;3、京机公分(东派)审字[2017]第81号《收缴物品审批表》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该分局对原告携带的涉案物品卡片依法收缴;4、京机公分(东派)审字[2017]第331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该分局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的程序合法;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笔录》,证明该分局依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6、《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该分局依法对原告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7、《处罚决定书》,证明该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京朝拘收字[2017]1111002号《朝阳拘留所执行回执》,证明该分局依法将原告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9、《传唤通知家属记录》、《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证明该分局将原告被传唤、拘留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通知其家属谭靖国;10、《网上比对工作说明》,证明该分局对原告身份进行核实;11、《原告尿检报告书》,证明原告尿液吸毒检测为阴性;12、《原告饮食及休息登记表》,证明该分局保障了原告饮食和休息权利;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13、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14、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对原告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该分局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复核的结果;15、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接受到案的民警警官证复印件,证明民警现场抓获原告的情况;16、证人Beck Alfred William现场视频询问笔录及其证件照片,证明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纠缠旅客,违法揽客乘车,扰乱机场正常秩序;17、光盘及刻录说明,证明原告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B出口多次违法揽客乘车,扰乱机场正常秩序;18、物证及照片制作说明,证明原告携带卡片违法揽客乘车;19、原告的前科资料,证明原告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16:12:28]
  • [审判长]:
    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视频证据庭前已经向原告送达,原告还需要当庭播放吗?
    [16:14:17]
  • [原告]:
    不需要当庭播放。
    [16:14:55]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法律适用情况。
    [16:15:15]
  • [被告一代理人]:
    255号案: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
    [16:15:31]
  • [审判长]:
    原告对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两起案件适用法律情况及证据综合发表意见?
    [16:16:15]
  • [原告代理人]:
    第二个案件被告没有提供对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的管理职权提供证据,被告不具备法定职权。45号案件职权没有异议,程序由有异议。关于传唤的规定,被告陈述是6月27号当场抓获,但是视频显示只是跟踪一段距离,并没有显示被告对原告出示相关证件,8月16号再次发现原告被告采取了强制措施,显示的是口头传唤,既然8月16不是当场发现的,就应当下发传唤证,传唤当事人,不能口头传唤。被告直接启动了强制口头传唤原告程序违法。
    [16:16:26]
  • [审判长]:
    关于45号案件中视频中出现的是原告吗?
    [16:16:41]
  • [原告]:
    是原告。
    [16:16:54]
  • [审判长]:
    被告制作的笔录原告有什么意见?6月27日下午原告在首都机场做什么?
    [16:17:04]
  • [原告代理人]:
    笔录原告认可。原告当时带外籍旅客去做地铁。
    [16:17:15]
  • [审判长]:
    视频中外籍旅客的指认原告500元的价格拉客的行为有什么意见?
    [16:17:27]
  • [原告]:
    当时想用原告自己的北斗星5座的车拉外籍旅客,后人太多就让他们去做地铁。对外籍人士陈述的内容原告认可。
    [16:17:38]
  • [审判长]:
    255号案件视频、询问笔录原告认可吗?
    [16:17:49]
  • [原告]:
    都认可。45号案件:原告在询问笔录中有陈述在电梯时有人要原告手机的一段陈述,被告没有陈述这一段。原告申辩的理由是正当的。被告证据没有显示原告被当场抓获以及原告逃跑的事实,没有显示是6月27日发生的事实,只是文字陈述是6月27日,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时间是6月27日。
    [16:18:0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驳意见。
    [16:18:14]
  • [被告一代理人]:
    请原告注意,处罚决定书中是对原告扰乱公告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并不是对原告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经营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对于原告陈述的传唤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口头传唤和传唤的条件,被告对现场发现的原告违法行为口头传唤并无不当;对于原告陈述抢原告手机的问题,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原告提出了陈述申辩是学习英语,并没有提出有人抢他手机。电梯外边就是地铁,做地铁并不需要上电梯,原告陈述的带外籍旅客做地铁的理由不成立。
    [16:18:2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作出处罚针对的是原告扰乱秩序的行为,具体是什么行为?
    [16:18:39]
  • [被告一代理人]:
    纠缠旅客的行为。
    [16:18:51]
  • [审判长]:
    原告有新的辩驳意见吗?
    [16:19:03]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中显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征,原告只是治安管理处罚人;在255号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6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当时被告二民航总局出示的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中标题有一个字不一致,“复”和“符”二被告均没有出示该审批表的原件。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16:19:16]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辩驳意见。
    [16:19:27]
  • [被告一代理人]:
    被告有原件。
    [16:19:3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辩驳意见吗?
    [16:19:5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6:20:05]
  • [审判长]:
    被告处罚是从重处罚理由是什么?
    [16:20:15]
  • [被告一代理人]:
    因为原告在6个月内多次违法,属于有前科的人员。
    [16:20:25]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告民航华北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程序的合法性。请你局出示证据说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并陈述履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16:20:37]
  • [被告二代理人]:
    45号案:2017年10月14日向民航华北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局于同日制作民航华北公(复)受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2017年10月20日该局制作华北公复答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并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直接送达,通知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7年10月30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经复议审查批示,2017年11月30日,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向原告和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分别进行了送达。
    255号案:2018年1月8日原告向民航华北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同日制作华北公复补字[2018]1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材料。2018年1月16日原告补交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同日民航华北公安局制作民航华北公(复)受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2018年1月16日该局制作华北公复答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通知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1月24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经复议审查批示,2018年3月8日,民航华北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向原告和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分别进行了送达。我局作出的维持首都机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复议程序合法。
    [16:21:00]
  • [被告二代理人]:
    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程序的如下证据:
    45号案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在复议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及复议请求的内容;2、《处罚决定书》,证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3、京朝解字[2017]第1777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原告拘留7日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4、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5、民航华北公(复)受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证明复议案件受理程序合法,属于复议案件受理范围;6、华北公复答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证明该局在期限内通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进行答辩,并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7、送达回执,证明该局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8、《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应材料,证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答复的内容;9、民航华北(复)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批示表》,证明该局复议案件审查批示程序合法,维持决定合理;10、《复议决定书》,证明该局作出复议决定时间及内容;11、送达回执(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收),证明我局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送达《复议决定书》;12、送达回执(原告收),证明该局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书》。
    255号案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在复议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及复议请求的内容;2、华北公复补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补正材料通知书》,证明行政复议受理时限符合法律规定;3、《处罚决定书》,证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4、京朝解字[2017]第1777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原告拘留10日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5、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6、民航华北公(复)受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证明复议案件受理程序合法,属于复议案件受理范围;7、华北公复答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局在期限内通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进行答辩,明确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8、《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机场分局答复内容;9、民航华北(复)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批示表》,证明该局复议案件审查批示程序合法,维持决定合理;10、《复议决定书》,证明该局作出复议决定时间及内容;11、送达回执(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收),证明该局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送达《复议决定书》;12、送达回执(谭某某收),证明该局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书》。13、被告一在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14、法律依据。
    [16:21:25]
  • [审判长]:
    对于复议机关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6:21:4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被告二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告二纠正被告一的违法行为,被告二对传唤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关于传唤被告已经宣读了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需要行政处罚的,应该经办案负责人批转签发传唤证传唤违法行为人,被告二明知传唤的规定,被告一传唤行为违法,被告二错误的支持了被告一的违法行为。
    [16:21:52]
  • [审判长]:
    复议机关有辩驳意见吗?
    [16:22:03]
  • [被告二代理人]:
    同意被告一的辩驳意见。
    [16:22:14]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询问原告有证据提交吗?
    [16:22:2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22:3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之前已经发表的意见不再重复,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6:22:46]
  • [原告代理人]:
    对于复议机关提供的255号案件的质证意见原告认为原行政错误,所以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错误。原告认为被告二提供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授权的职权。
    [16:22:57]
  • [二被告]:
    没有新意见。
    [16:23:0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23:20]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6:23:33]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23:44]
  • [审判长]:
    是否同意以邮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16:23:58]
  • [原、被告各方]:
    同意。
    [16:24:12]
  • [审判长]: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下一步是继续开庭还是直接宣判等候本庭通知。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
    [16:24: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丹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6:25:0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