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6月27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不慎丢失证件成为法人 诉请撤销工商设立登记”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0: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许先生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0:45]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1:44]
  • [主持人]:
    原告许先生起诉称,2017年1月,他与案外人徐女士出资设立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时许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该进出口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宁波银行办理银行授信,2017年12月,宁波银行告知许先生,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有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许先生个人名义出资设立,许先生系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情况导致许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进出口公司未能通过宁波银行的授信审查流程,使进出口公司经营受阻。
    许先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后得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的确将该商贸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宁波银行的答复完全吻合。
    许先生回想起来,2014年11月他在出差时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丢失后同月7日,他在户籍地补办了身份证。他确认是身份证丢失后该商贸公司冒用他的身份证,盗用信息、伪造签字于2015年5月违法申请设立的公司。
    许先生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核准登记上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系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
    [09:02:1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阎雪莲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3:0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03:36]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04:16]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05:4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先生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诉讼一案。
    [09:27:42]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阎雪莲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黄禾、李艳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尚言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09:28:5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9:2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30:0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9:30: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30:3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
    [09:30:42]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09:31: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1月,我方与案外人徐女士出资设立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时我方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该进出口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宁波银行办理银行授信,2017年12月,宁波银行告知我方,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有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我方个人名义出资设立,我方系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连续两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述情况导致我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进出口公司未能通过宁波银行的授信审查流程,使进出口公司经营受阻。
    我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述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后得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的确将该商贸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宁波银行的答复完全吻合。
    这时我方回想起来,2014年11月我方在出差时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丢失后同月7日,我方在户籍地补办了身份证。我方确认是身份证丢失后该商贸公司冒用他的身份证,盗用信息、伪造签字于2015年5月违法申请设立的公司。
    我方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核准登记上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系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
    [09:31:22]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09:36: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书所列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注册号为11xxxxxxxxxxxxx号设立登记行为;
    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09:36:50]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09:37: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局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准予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经履行了法定审查职责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该行政行为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1: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09:56: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委托EMS双向寄递告知书。
    2、准许设立登记(备案)通知书二份。
    3、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许先生居民身份证。
    7、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8、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9、补充信息登记表。
    10、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
    12、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物业管理证明。
    13、X京房权证丰国字第045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证据1-13证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设立登记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09:56:46]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09:58: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不是原告申请设立的意思表示,原告已经对设立登记材料中的必要的第8页委托书、第11页-14页公司章程中最后一页、第19页郑重承诺书中的原告许先生的签字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许先生本人签字。
    [09:59: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09:59: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被告在作出设立登记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
    [09:59:59]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10:00: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0:00:36]
  • [审判长]:
    被告方,就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10:00: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10:01:11]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10:01: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必须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现在结合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许先生是真实的申请人,应当对被告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10:01:4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10:02: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被告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10:02:38]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0:02: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身份证曾经丢失。
    2、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该公司的法人,也是在办理该公司的相关事宜时知道自己的身份被冒用设立登记了百亚进源公司。
    3、长城司鉴(2018)文鉴字第xx号《文书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商设立档案中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郑重承诺上许先生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是与原告本人签字不一致,证明申请材料中必要文件中原告许先生的签字不是本人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10:03:06]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04: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
    证据2与本案无关。
    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认为被告收到第三人的申请材料时认为其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0:04:39]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10:05: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5:28]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10:05: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0:06:00]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法庭询问,当事人对于法庭的询问要作出直接明确的回答。
    [10:06:11]
  • [审判长]:
    原告方,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10:06: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7:16]
  • [审判长]:
    被告方,是这样吗?
    [10:07: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07:39]
  • [审判长]:
    原告方,说明原告是什么时候知道被诉设立登记的?
    [10:07: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12月12日原告申请银行授信时得知的。
    [10:08:03]
  • [审判长]:
    被告方,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在是什么状态?
    [10:08: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还是开业状态,近期查询该公司无新的变化。
    [10:08:3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10:08: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9: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09:25]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9: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签字不是许先生本人所签,但是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曾经丢失导致身份被冒用设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材料是虚假的,不是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设立登记行为。
    [10:09:4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0: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1:00]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11: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1:2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11: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1: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10:12: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12:2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0:12: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2:51]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0:12:59]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13:4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