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6月28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签合同运送摩拜单车 分文未得诉求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18:0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焦先生诉称:2017年11月8日,原告经亲戚姜某介绍认识了被告,当时被告声称是摩拜单车公司的经理,双方签订了《人力三轮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人力三轮车,将摩拜单车由昌平区某小区运送至四个地铁站,租赁时间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租金每月每辆车15000元,每月9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投资购买人力三轮车12辆及招聘工作人员,并租赁场地。原告投资完毕后,自2017年11月20日开始给被告提供服务,用人力三轮车将摩拜单车运送至地铁站。合同履行三个月后,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后原告从亲戚姜某处得知,被告并非摩拜单车经理,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设备购买费、场地租赁费和工人工资共计330528元。
    [14:19:20]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帆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杰担任法庭记录。
    [14:20:26]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21:19]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焦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汪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1: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2:57]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继续公开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帆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杰担任法庭记录。
    [14:23:11]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4:23:5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24: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25:0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5:10]
  • [原告]:
    2017年11月8日,原告经亲戚姜某介绍认识了被告,当时被告声称是摩拜单车公司的经理,双方签订了《人力三轮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人力三轮车,将摩拜单车由昌平区某小区运送至四个地铁站,租赁时间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租金每月每辆车15000元,每月9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投资购买人力三轮车12辆及招聘工作人员,并租赁场地。原告投资完毕后,自2017年11月20日开始给被告提供服务,用人力三轮车将摩拜单车运送至地铁站。合同履行三个月后,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后原告从亲戚姜某处得知,被告并非摩拜单车经理,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设备购买费、场地租赁费和工人工资共计330528元。
    [14:25:28]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14:25: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除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以外,被告没有任何参与行为。被告没有履行这个协议,也没有租赁过原告的人力三轮车和设施,不存在租赁费用的问题。
    [14:26:0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4:31:12]
  • [原告]:
    没有。
    [14:33: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33:3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被告汪某租赁你的三轮车做什么用?
    [14:34:21]
  • [原告]:
    把摩拜单车从东小口镇的各小区运送到附近地铁站,由我雇佣的工人进行运送。
    [14:35:17]
  • [审判员]:
    原告,你雇佣工人的工资和存放三轮车的场地费用由谁支付?
    [14:38:05]
  • [原告]:
    被告跟我说,工人的工资和场地费用都由摩拜单车公司支付,租一辆三轮车每月给我15000元,还有每月额外补助一万元租赁场地和充电的费用。当时被告说她叫王某。
    [14:38:52]
  • [审判员]:
    原告,你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有没有对租多少辆车进行约定?
    [14:47:08]
  • [原告]:
    被告口头说让我租12辆车,我买车时被告也在现场。我与被告签合同时,被告说没有带公章,让我先把合同签了,签完之后回去再给我盖章。
    我认为我是跟摩拜单车公司签合同,被告称她跟摩拜单车公司的董事长是闺密关系,她签字比盖公章更管用。
    [14:47:34]
  • [审判员]:
    被告跟你签合同时说她是王某,你核实过她的身份吗?
    [14:50:49]
  • [原告]:
    没有核实过她的身份。因为我妻子的侄子姜某介绍我与被告认识的,姜某说被告认识摩拜单车的老总,想跟我谈运输单车的业务,是姜某给我和被告牵线搭桥的。经过与被告谈话,我就相信她了。当时因为挣钱心切,没有怀疑过她的身份。
    [14:51:51]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刚才的陈述,你方认可吗?
    [14:56: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全部都不认可。我方没有跟原告自称是摩拜单车公司的王某。
    [14:57:05]
  • [审判员]:
    那被告为什么在租赁合同上签王某的名字?
    [14:57: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姜某让被告这么做的,因为被告与原告、摩拜单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本意是帮姜某的忙,只是签一个协议而已。被告和原告、摩拜公司和姜某没有任何金钱往来。
    [14:58:22]
  • [审判员]:
    被告为什么要帮姜某的忙?
    [14:5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当时被告在某公司工作时和姜某有工作关系,姜某说要给被告在摩拜公司挂一个兼职,每个月会有额外的补贴。
    [15:00:28]
  • [审判员]:
    姜某与摩拜单车公司有关系吗?
    [15:04: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姜某称他和摩拜公司有关系,我方推测是姜某想赚摩拜公司的钱,利用我们签的协议来拉单。
    [15:04:41]
  • [审判员]:
    原告,你购买12辆三轮车之后,实际运送过摩拜单车吗?
    [15:07:18]
  • [原告]:
    只运送了一星期。2017年11月,买完三轮车后开始从东小口镇某小区往地铁站运送,运送一星期后被告就让暂停了。当时被告称还有一家公司在运送单车,运送过程中发生了争执,让我先别运送了,等处理好该起事件,把其他公司踢出去再开始运送,还承诺这段期间费用照付。
    [15:08:22]
  • [审判员]:
    原、被告,你们双方是否联系过姜某?
    [15:16:14]
  • [原告]:
    联系不上。
    [15:16: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联系不上。
    [15:16:47]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你要求被告赔偿购买设备和租赁场地的损失10万余元,是怎么计算的?
    [15:17:53]
  • [原告]:
    我租赁三轮车12辆,每辆是2550元,共计30600元。GPS定位仪2040元,电瓶的锂电池43920元,场地租金12000元,电费5200元,2017年11月至12月的场地租金1500元,充电柜2000元,配件1800元,工具1078元。
    这些票据都没有对应发票,是在个体买的。剩下的损失就是工人工资。
    [15:19:44]
  • [审判员]:
    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租车、购买定位仪和锂电池等费用吗?
    [15:31: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我方认为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原被告的合同里面明确的合同期限是从2017年11月到2019年11月,签协议是在2017年11月8日。签协议之前,原告就应该有租赁设施,设施的费用不是他的损失。
    原告说三轮车是2550元一辆,买了12辆,租赁合同里每辆车每月是15000元,押金是1万元,一辆新车才2550元,但租金居然高到15000元,可见合同本来就应该无效。
    至于充电费、租赁场地费用跟我方没有任何关系,合同里面也没有提到这些。
    [15:31:4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5:08]
  • [原告]:
    我诉讼请求中的这些费用票据都是我的直接损失,如果按照合同赔偿应该是48万元。被告跟着我们去河北省廊坊市考察三轮车,并确认运送资质,被告同意后我才交钱购买的车辆。
    [16:05: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与原告、摩拜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和姜某是朋友关系。被告没有拿过原告和摩拜公司的钱,签订合同纯属是帮姜某的忙。
    第二,原告购买车辆、租赁场地跟我方没有关系。购买的三轮车仍然是原告的,他并没有损失。就算原告因为运送单车造成工人工资的损失,原告也应该找摩拜单车公司,跟被告没有关系。
    第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虽然签了租赁协议,但是租赁协议明显没有履行。我方没有交过一分钱给原告,也没有从原告手里拿过一辆车,所以租赁关系不存在。我方最大的责任是跟原告见面并签了协议,但是协议没有履行,我们不用承担责任,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16:05:3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在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6:05: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6: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06:3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6:07: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李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07:5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