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7月2日10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上私教课被器材砸伤 会员诉健身房索赔20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56:56]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夏女士诉称:被告北京某康体公司是位于昌平区的一家健身会所,原告是该会所的会员,购买了私教课程。2017年4月15日18时30分,原告在健身房按教练指示做跪姿后抬腿动作时,被倒下的健身器材从左后腰砸倒在地,导致下颌骨受挫,软组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1神经根损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出院后仍未康复,神经疼痛难以入睡。原告多次与会所交涉,会所店长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及赔偿其他损失。
    [09:57:08]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莹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霞担任法庭记录。
    [09:57:48]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01:51]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夏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 某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刘某,男,该公司经理。
    [10:07:1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9:08]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庭公开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北京某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莹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霞担任法庭记录。
    [10:09:53]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0:12:26]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12: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0:13:0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13:17]
  • [原告]:
    被告北京某康体公司是位于昌平区的一家健身会所,原告是该会所的会员,购买了私教课程。2017年4月15日18时30分,原告在健身房按教练指示做跪姿后抬腿动作时,被倒下的健身器材从左后腰砸倒在地,导致下颌骨受挫,软组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1神经根损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出院后仍未康复,神经疼痛难以入睡。原告多次与会所交涉,会所店长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及赔偿其他损失。
    [10:13:29]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10:14: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在被告场地进行健身过程中,场地内的第三人会员刘某对器材使用不当,导致器材倾倒在原告身上,造成原告受伤。该事件发生后,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和取证,调查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对于该事件是由第三人刘某导致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即刻带原告进行就医,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因此被告在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上,均不存在过错。
    被告认为该事件的直接侵权人是第三人刘某,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服务合同纠纷,因此法庭应从侵权人的过错考虑承担责任多少。
    [10:14:2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
    [10:20:38]
  • [原告]: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入会协议、收据、签购单。
    证据3、私人教练课程协议、收据、签购单。
    证据4、事故发生期间监控录像光盘。
    证据5、健身器材摆放位置的照片。
    证据6、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诊断证明书。
    证据7、陪护协议书、发票2张。
    证据8、火车票6张。火车票中的胡某是我表姐,我住院期间是她陪护的。
    证据9、6月30日开具的误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
    证据10、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医嘱单。
    [10:21: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3、认可,原告是我公司的会员。原告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起诉,但把被告公司以合同相对方作为诉讼主体,说明原告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是片面的。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监控中可以明显看到器材的倾倒是由于其他会员拉拽导致,原告在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中对该事件都没有提及,我方认为原告隐瞒了本案重要事实,所以真正的侵权人应该是第三人会员刘某。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些照片都是原告在发生事故前每次健身完毕拍摄的,不是该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证据。照片中健身器材的摆放位置是合理的,而且我们也进行了一定的固定,做到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我方对于器材的采购和管理没有任何疏忽。
    [10:53: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对证据6—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的病历中只显示原告受伤后病情的诊断及就医过程,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本案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2017年6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中没有关于原告需要继续进行休假、陪护的医疗判断,可以看出原告出院后是可以正常工作和上班的。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坐火车的乘车时间看,原告夏某是6月19日到22日北京到湖北往返的火车票,我方不清楚其往返湖北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与本次就医有关系。如果按原告所说出院后就需要看护的话,为什么出院之后能够立刻坐火车去外地往返,与原告所主张的病情不一致。
    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供其工资的银行流水,仅提供收入证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状况,我方对原告的收入状况存疑。从完税证明看,2017年3月到5月原告的纳税金额只有三十多块钱,纳税证明无法证明其收入状况。
    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我方了解医院诊断出的原告神经受损与其之前的工作性质存在一定关系,原告长期在办公室久坐,可能会导致臀部及骶神经损伤。本次事件可能导致原告病情加重,但并非完全的因果关系。
    [10:55:0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
    [11:04: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没有证据。
    [11:04:5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1:05:05]
  • [原告]:
    我申请证人张某到庭。
    [11:05:39]
  • [审判员]:
    传证人到庭,核实证人身份。
    [11:06:40]
  • [证人]:
    张某,女,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昌平区。
    [11:07:05]
  • [审判员]:
    证人出庭,是要证明什么?
    [11:08:14]
  • [证人]:
    原告是在被告健身房健身时,被器材砸伤的。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健身合同,是其健身房的会员,出事故的时候原告的会员期限还没有过期。
    [11:08:4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
    [11:10:23]
  • [原告]:
    我们在健身房上课时,健身房器材的架子是否固定牢固?我们会员是否向健身房反映过这个问题?
    [11:10:42]
  • [证人]:
    会员是否向健身房反映过我不太清楚,但是原告出事时器材的架子的确是没有固定好的。
    [11:11:41]
  • [原告]:
    健身房的器材是否有张贴限制重量的提示,或者是对会员的警示标识?
    [11:13:10]
  • [证人]:
    器材上没有限制重量的标识,是否有警示标识我记不清了,当时原告出事时是在上私教课。
    [11:14:0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
    [11:15: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证人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11:15:20]
  • [证人]:
    我与原告是同事和宿舍室友,也是一起在被告公司健身的会员。
    [11:15: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原告出事受伤的全过程,你都在场吗?
    [11:17:03]
  • [证人]:
    当时我在私教室,距离原告出事的器材有大概10米的距离,我当时没有看到,是我的私教看到了。我过去的时候,器材的铁架子在原告的腰部压着。
    [11:17:41]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1:19:56]
  • [原告]:
    认可。
    [11:20: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不认可。证人与原告是同事及宿舍室友,关系较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证人的陈述避重就轻,证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第一现场,也没有亲眼目睹事情经过。
    [11:20:49]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受伤的经过。
    [11:22:35]
  • [原告]:
    2017年4月15日下午,我在健身教练的指导下练习后抬腿时,被突然倒下的架子砸倒。当时是另一个会员使用器材锻炼时,架子突然倾倒的,砸到了我后腰的位置。
    [11:23: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认可,是由于第三人会员刘某错误使用深蹲架,导致器材倾倒砸在了原告的身上。
    [11:24:35]
  • [审判员]:
    深蹲架是固定在地上,还是只摆放在那里?
    [11:25: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是用软胶固定在地上了,而且还有防滑垫。
    [11:26:30]
  • [审判员]:
    被告主张会员刘某使用器材不当导致原告受伤,你方认为你公司与刘某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1:27: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刘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失职行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本案被告公司已经垫付了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我方认为对于赔偿责任我们已经履行完毕。
    [11:28:2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要求追加刘某参加诉讼?
    [11:31: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
    要求,庭后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
    [11:31:55]
  • [原告]:
    被告所说的并不能证明刘某的相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追加刘某作为被告没有异议。
    [11:32:20]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明确一下你想要鉴定的事项。
    [11:48:52]
  • [原告]:
    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以及护理期、营养期及误工期进行鉴定。
    [11:49:2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需要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11:50: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
    健身房正在装修,现在用不了,也无法进行勘验。
    [11:51:38]
  • [审判员]:
    鉴于原告申请鉴定,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52:0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李霞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52:4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