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

庭审全景
7月6日14时,房山法院审理 “借款五十余万逾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25: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借款五十余万逾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
    [15:28:50]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29:1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借款五十余万逾期未还 被诉还款并付利息 ”案的案情。
    [15:29:27]
  • [主持人]:
    原告付某诉称:2013年12月6日,付某与许某签订施工协议书,许某以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向付某借款。2014年1月23日,付某又向被告账户汇款45万元,3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3万元,另外,付某还以现金形式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68万元。2014年5月,付某依然没有接到许某的施工通知,故许某要求许某偿还68万元的借款,许某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付某与许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8月6日,借款金额为54.4万元,以及未按期限还款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许某仍然未向付某还款,故付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欠款54.4万元以及利息。
    [15:30:24]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书涵独任审理,祁海营担任书记员。
    [15:30:3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5:31:1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31:22]
  • [审判员]: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15:31:43]
  • [原告]:
    付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15:32:06]
  • [被告]:
    许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
    [15:33:21]
  • [第三人]: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付某。
    [15:33:59]
  • [审判员]:
    到庭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书涵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祁海营担任本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15:34:47]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5:34:55]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原告方听清了吗?
    [15:35:06]
  • [原告]:
    听清了。
    [15:35:19]
  •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35:29]
  • [原告]:
    2013年12月6日,付某与许某签订施工协议书,许某以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向付某借款。2014年1月23日,付某又向被告账户汇款45万元,3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3万元,另外,付某还以现金形式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68万元。2014年5月,付某依然没有接到许某的施工通知,故许某要求许某偿还68万元的借款,许某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付某与许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6日至8月6日,借款金额为54.4万元,以及未按期限还款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许某仍然未向付某还款,故付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欠款54.4万元以及利息。
    [15:35:44]
  • [原告]: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4.4万元及利息,以5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36:06]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的内容及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15:36:25]
  • [原告]:
    没有。
    [15:36:34]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宣读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到监狱对被告进行的询问及谈话,原告发表意见?
    [15:36:43]
  • [原告]:
    我没有到公安局报过案,是公安局经过调查找到的我。
    [15:36: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证据。
    [15:37:07]
  • [原告]:
    1、2014年9月29日借条,证明借款事实。
    2、还款承诺书,证明借款事实。
    3、银行转账凭条,证明2014年1月23日转账45万元,2014年3月31日转账3万元,其余款项是现金交付。
    4、2013年12月左右与许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许某说有工程,让我投资,实际上没有这个工程,后转为其向我借款。
    5、判决书两份,证明许某承认欠我54.4万元。
    [15:37:20]
  • [审判员]:
    协议书、判决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原件退还。
    [15:37:59]
  • [原告]:
    好的,收到。
    [15:38:15]
  • [审判员]:
    借款是打借条当天给的吗?
    [15:38:23]
  • [审判员]:
    借款是以前给的,我们在2014年9月29日核对的。
    [15:38:31]
  • [审判员]:
    本院对许某做谈话笔录的时候,询问过许某对证据真实性是否认可,被告全部认可。
    [15:38:41]
  • [审判员]:
    许某不同意给付利息,请原告发表意见?
    [15:39:16]
  • [原告]:
    因为借条约定了利息,所以请求法院支持给付。
    [15:39:25]
  • [审判员]:
    鉴于本庭向许某询问过调解意见,许某不同意给付利息,你们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听清了吗?
    [15:39:34]
  • [原告]:
    听清了。
    [15:39:48]
  • [原告]:
    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15:39:55]
  • [原告]:
    没有。
    [15:40:04]
  • [审判员]:
    还有其他事实补充吗?
    [15:40:10]
  • [原告]:
    没有。
    [15:40:1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0:5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1:0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5:41:0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1:16]
  • [审判员]:
    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下面休庭,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注明日期)。
    [15:42:2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祁海营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5:42:3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