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张江洲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正在出示证据

二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图文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全貌
7月11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称不实言论毁名誉 艺人吴亦凡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4: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54:1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不实言论毁名誉 艺人吴亦凡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4:3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江洲。
    [09:54:49]
  • [主持人]:
    张江洲,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
    [09:55:03]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55:18]
  • [主持人]:
    原告WU YI FAN(中文名:吴亦凡)诉称,原告获知被告王某某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原告疑似吸毒等言论,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王某某在其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中所发布的针对原告的涉案侵权内容,并披露截止至删除时涉案侵权文章的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2、被告王某某分别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及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案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情节,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0cm;3、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55万元。4、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09:55:3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5: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6: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6:23]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57:33]
  • [原告]:
    WU YI FAN(中文名:吴亦凡),男,加拿大籍,1990年出生,演员、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7:57]
  • [被告1]: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生,公司法务。
    [09:58:56]
  • [被告2]:
    王女士,1996年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
    [10:02:2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WU YI FAN(中文名:吴亦凡)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王女士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张江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铭全;袁卫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卢芸熠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03:0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04:29]
  • [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04:5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10:05:42]
  • [原告]:
    原告获知被告王某某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原告疑似吸毒等言论,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王某某在其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中所发布的针对原告的涉案侵权内容,并披露截止至删除时涉案侵权文章的浏览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2、被告王某某分别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及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案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情节,网络中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0cm;3、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55万元。4、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10:06:21]
  • [审判长]:
    涉案内容是否已经删除?
    [10:07:31]
  • [原告]:
    涉案内容已经删除,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关于删除的诉讼请求。
    [10:08:12]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08:43]
  • [被告1]:
    我方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我方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本案起诉前原告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过我方,我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此后我方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我方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09:03]
  • [被告2]: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视频并非我本人自行制作,我发布的微博中注明转发,另外,涉案微博发布于两年前,而非原告所说的2017年12月发布。
    [10:09:5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0:10:32]
  • [原告]:
    证据一、域名weibo.com的备案信息。证明目的:“新浪微博”的域名weibo.com之备案主体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被告一。被告一为被告二提供信息发布网络服务,被告二利用该信息发布服务发布了涉案侵权内容,被告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证据二、公证书及侵权内容截图。证明目的:被告二利用被告一提供的微博服务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 申请懈怠精神恍惚”对原告进行诽谤的微博言论;证据三、公证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因维权支付一定的公证费。证据四、被告微博自认声明。证明目的:被告曾在微博发布声明自认侵权事实。证据五、原告参加某品牌活动现场完整版视频内容(共五段)。证明目的:被告二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 申请懈怠精神恍惚”对原告进行诽谤的微博内容。视频时间:1分54秒开始至5分22秒。证据六、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因维权支付一定的律师费。
    [10:18:15]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0:21]
  • [被告1]:
    证据1.认可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认可我方是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证据2.认可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涉案微博是被告二所发,是否侵权请求法院判定;证据3.认可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认可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认可三性,没有异议。
    [10:41:03]
  • [被告2]:
    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不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微博是我发布的,是我收到传票后发布的。对于证据5,我申请法庭组织现场勘验,申请法庭播放完整版视频及公证书光盘内容,以明确我发布涉案微博的具体时间。
    [10:41:26]
  • [审判长]:
    现在法庭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当庭播放原告提交的完整版视频及公证书光盘。
    [10:41:51]
  • [审判长]:
    证据播放完毕,二被告对证据5发表质证意见。
    [10:51:24]
  • [被告1]:
    没意见。
    [10:53:36]
  • [被告2]:
    不认可。我认可发布过涉案微博,但是发布时间是两年前。
    [10:54:02]
  • [审判长]:
    二被告对证据6.发表质证意见。
    [10:54:20]
  • [二被告]:
    认可。没有异议。
    [10:54:56]
  • [审判长]:
    被告1,是否有证据提交?
    [10:55:13]
  • [被告1]:
    没有证据。
    [10:55:55]
  • [审判长]:
    被告2,是否有证据提交?
    [10:56:08]
  • [被告2]:
    我申请向法庭展示我的微博,我的微博在收到传票以后查看微博,其只能浏览不能删除或修改,根据现在查看的结果显示2017年12月15日前后没有涉案内容。
    [10:56:24]
  • [审判长]:
    原告和被告1发表质证意见。
    [10:56:57]
  • [原告]:
    被告2收到传票的时间是2018年5月,我方认可2018年5月后涉案微博被删除。
    [10:58:44]
  • [被告1]:
    我方进行过排查,涉案微博被用户自行删除。
    [10:59:23]
  • [审判长]:
    双方有无其他证据补充?
    [10:59:45]
  • [原告]:
    没有。
    [11:00:19]
  • [二被告]:
    没有。
    [11:00:2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请原告及二被告明确社会身份?
    [11:00:37]
  • [原告]:
    原告吴亦凡是演员、歌手,加拿大籍。
    [11:01:41]
  • [被告1]:
    微梦公司为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
    [11:02:03]
  • [被告2]:
    我是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用户,认证时间大概在2017年底或2018年初。
    [11:02:28]
  • [审判长]:
    被告2,涉案微博在实名认证后是否由你个人使用?
    [11:03:49]
  • [被告2]:
    一直是我个人使用。
    [11:04:19]
  • [审判长]:
    被告2,“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 申请懈怠精神恍惚”的涉案微博是否是你本人发布?
    [11:04:34]
  • [被告2]:
    根据我的记忆,我在两年前发布过该内容,但是绝对不是2017年发布。
    [11:05:01]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公证的被告2发布涉案微博的时间?
    [11:05:41]
  • [原告]:
    2017年12月15日20:19分发布。
    [11:06:11]
  • [审判长]:
    原告,吴亦凡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活动性质?
    [11:06:45]
  • [原告]:
    2017年12月15下午,在上海参加某服装品牌的相关商务活动。
    [11:07:03]
  • [审判长]:
    被告2,涉案微博是自己发布还是转发?
    [11:07:36]
  • [被告2]:
    转发的。该视频不是我自己制作的。
    [11:07:54]
  • [审判长]:
    被告2,发布涉案微博的原因?
    [11:11:57]
  • [被告2]:
    为了获取点击量和关注,以便做广告,我发过几条广告内容。
    [11:14:20]
  • [审判长]:
    被告2,做广告的获利情况?
    [11:14:45]
  • [被告2]:
    总共不到1千元。我的微博粉丝量不到11万吧。
    [11:16:02]
  • [审判长]:
    有无其他公司或个人参与发布?
    [11:16:59]
  • [被告2]:
    没有别人参与。我承认对原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
    [11:17:36]
  • [审判长]:
    被告2微博账号目前状态?
    [11:19:14]
  • [被告2]:
    只能浏览,不能进行任何操作,包括不能发布新内容,不能删除内容 。
    [11:19:34]
  • [被告1]:
    该微博现在是封禁状态,只限于用户本人自己查看,其他网友无法查看该账号,无法看到历史微博信息,该账户无法发布内容、删除内容,但是该账号没有被删除,我方随时可以配合法庭恢复。
    [11:19:53]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向法庭明确是否还要求在涉案微博账号赔礼道歉?
    [11:20:41]
  • [原告]:
    如果该账号能恢复使用,我方坚持。
    [11:21:03]
  • [审判长]:
    被告2,是否同意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11:21:18]
  • [被告2]:
    同意。
    [11:22:00]
  • [审判长]:
    被告2,对原告主张你发布微博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是否认可?
    [11:22:13]
  • [被告2]:
    认可。
    [11:22:27]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的依据?
    [11:22:37]
  • [原告]:
    经济损失主张2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经济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文章发布后给原告造成名誉影响,影响原告正常代言活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据是吸毒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合理支出主张律师费、通讯费、交通费。维权成本中律师费45000元。其他的为律师的通讯费等费用,没有票据。不主张公证费。
    [11:22:52]
  • [审判长]:
    被告2,对于原告要求你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何意见?
    [11:23:41]
  • [被告2]:
    无力承担这么高的诉讼请求,我现在无业,在家里做微商,在头条上写文章赚钱,一个月收入1千多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我无力承担。
    [11:23:57]
  • [审判长]:
    关于事实部分,各方有无其他补充?
    [11:25:13]
  • [原告]:
    2017年12月15日下午原告参加商业活动,当晚20:19分被告发布了涉案微博,该视频内容造成许多匿名微博用户的转发,我方当晚进行了取证,通过搜索,在此之前没有其他用户发布过涉案的视频内容,我方认为其是该视频的原发者,不认可其转自第三方。而且许多用户将该视频下载再次上传发布。
    [11:25:48]
  • [被告2]:
    我在秒拍视频上查看到涉案内容,我发布的微博也可以显示是转发自第三方。
    [11:26:32]
  • [被告1]:
    没有补充。
    [11:26:5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27:07]
  • [原告]:
    被告2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且程度严重。1.涉案微博系原发;2.被告2的诽谤内容本身具有非法性;3.涉案微博账号是营销号,主观过错严重;4.被告的粉丝量巨大,影响面广;5.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我方诉讼请求的金额合理;6.涉案事件在17年15日,侵权微博只能发布在该时间后,且被告2陈述的微博认证时间与微梦公司后台备案时间,其陈述的营销获利情况前后矛盾,认为其有诸多隐瞒。
    [11:27:23]
  •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1:28:07]
  •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我的微博粉丝、评论和点赞等大部分都是在淘宝上购买的。同意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11:29:0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1:29:29]
  • [原告]:
    我方坚持庭审意见。
    [11:30:11]
  • [二被告]:
    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11:30:27]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以组织双方自愿和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11:30:43]
  • [原告]:
    同意,庭后协商。
    [11:32:05]
  • [二被告]:
    同意,庭后协商。
    [11:32:27]
  • [审判长]:
    鉴于各方当事人要求庭后协商调解,本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工作,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安排调解事宜,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现在宣布休庭,各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11:32: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34: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34:32]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1:38:5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39:3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