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合议庭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7月11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厨师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称食堂已外包”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厨师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称食堂已外包”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岗位为厨师。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04年至2012年的社会保险,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等钱款,仲裁未予支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元。
    被告单位在仲裁庭审中称:被告的食堂由张某承包,原告是在张某承包的餐厅内工作,并非为被告工作,且原告的工资是由张某支付。因张某属于个人,不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在被告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支付各项钱款。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25:49]
  • [书记员 张铁砾]: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1:12]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31:27]
  • [双方]:
    听清了。
    [14:31:35]
  • [审判长 李秀文]:
    (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31:47]
  • [双方]:
    无异议。
    [14:32:01]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淑霞、刘泽伶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铁砾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4:32:09]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39:27]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4:39:34]
  • [原告]:
    原告自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岗位为厨师。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04年至2012年的社会保险,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等钱款,仲裁未予支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元。诉讼请求无变化。
    [14:58:52]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4:59:27]
  • [被告]:
    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的食堂由张某承包,原告是在张某承包的餐厅内工作,并非为被告工作,且原告的工资是由张某支付。因张某属于个人,不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在被告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支付各项钱款。
    [14:59:35]
  • [审判长 李秀文]: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
    [15:00:01]
  • [原告]:
    1.仲裁裁决,证明经过仲裁前置,提出仲裁的时间我庭后核实。
    [15:00:09]
  • [被告]:
    认可。
    [15:00:17]
  • [原告]:
    2.劳动合同两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5:00:23]
  • [审判长 李秀文]:
    2009年到2015年3月份的合同呢?
    [15:00:32]
  • [原告]:
    中间一直在被告处上班,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保险一直有缴纳。2008年的劳动合同原件没有,单位没有给,只给了复印件。
    [15:00:41]
  • [被告]: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明目的,认可2015年的合同真实性。但是签订该合同的背景是张某要求被告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的前提下,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没有原件。
    [15:00:50]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描述签订合同具体过程。
    [15:01:21]
  • [原告]:
    2008年那时候还不实行签合同,当时的老板拿着东西让我们签了字,签了合同之后就给了我们这个,是老板给的,都没有给原件,我们当时都以为这就是原件。我们是在食堂签的,当时签的时候大家都在场,同事们都是一起签的。当时没怎么解释为什么要签,只是说是劳动合同。2015年一个好像是副总的人拿过来让我们签的,具体叫什么我忘了,郭某应该知道。郭某是我的同事。当时签完就给了我一份,也是在食堂签的。
    [15:01:29]
  • [审判长 李秀文]:
    认识张某吗?
    [15:02:41]
  • [原告]:
    认识,是我们经理,他以前担任工会主席,也是单位职工,现在单位关闭了,他也不在了,关闭以前一直在单位领工资。当时张某和我们一起签的合同,他也签了。
    [15:02:52]
  • [审判长 李秀文]:
    张某天天去食堂吗?
    [15:03:22]
  • [原告]:
    是的,天天去,他管理,指挥我们干活。
    [15:03:32]
  • [审判长 李秀文]:
    谁招聘你到食堂的?
    [15:03:39]
  • [原告]:
    十多年前我一个朋友叫我去食堂帮忙,我就在那里帮了忙,食堂说我干的不错,就让我去那里上班了。是张某让我留下在食堂上班的。当时说月工资是1500元,单位以前发的福利也都有我们的,包括过节费等。工资是从张某发给我们的,他从单位领了然后给我们。
    [15:03:47]
  • [审判长 李秀文]:
    为什么工资不是你们直接去单位拿呢?
    [15:04:15]
  • [原告]:
    我们当时觉得谁去领钱都是一样的,一直都是我们从张某手里拿工资。我们没问过为什么不去单位拿工资。我们工资慢慢从1500元涨到了5000元。每个月5日发上个月整个自然月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
    [15:04:33]
  • [被告]:
    首先,原告陈述与其在仲裁的陈述有矛盾,他在仲裁阶段认可是张某承包了食堂,且被告在顺义法院和仲裁院都有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达60多人以上,涉及案件几百件,单位从未否认劳动或劳务关系,因为自2018.1.1开始单位已经由其他机构接管财务,如果原告确实在单位上班,我们会将其材料报到接管机构,其会按照一次性解决的方式给予原告补助,在自2017.11-2018.3期间,我们已经将所有单位在册的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后均已经给予了一次性解决的补偿。因张某属于承包单位的食堂,食堂实际由张某管理,设备也是他自行购买,张某的员工由其自行招聘,其工资标准是张某与员工约定的,每个月张某从单位处结算当月餐费,结算完餐费后的钱如何发放、发放给谁这些我们都不知情,但是他每个月餐费是要扣除我们替其所有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费用的,最多的时候是四个人。上次在仲裁庭审中,原告当庭给张某打了电话,核实过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且核实了我上述的事实,当时原告认可是由张某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的。原告是从事张某安排的工作,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也不从被告处接受报酬,被告多年来的工资发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从未给任何劳动者以现金形式发过工资,双方从招聘到实际用工、劳动管理、支付工资等从未形成合意,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结合之前的案子,如果真的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不会否认事实的。仲裁时因为李某和郭某是合并审理的,当时郭某给张某打电话直接叫其老板。刚才原告也说不知道单位副总叫什么名字,如果他受单位管理的话,他的表现与客观事实也不相符。
    [15:04:56]
  • [原告]:
    首先对于被告陈述的被告在法院有很多案子的情况与本案无关;别的职工的工资发放方式也与本案无关。第二,被告提到的李某曾在仲裁开庭曾给张某打电话核实情况,通过这情况也可以反映出原告不知道是张某承包的餐厅,否则他们不会作此反映。之所以在仲裁的庭审中,原告认可是张某承包餐厅一说,是因为他们直接听信了张某个人陈述,且原告认为劳动仲裁存在诱导的嫌疑。
    [15:08:28]
  • [被告]:
    鉴于对方代理人没有参加仲裁庭审,当时庭审的时候原告并不否认张某承包食堂,只是向张某核实是否签订了被告当时在仲裁时提交的书面的合同等文件。且仲裁的时候原告陈述与现在的陈述是不一致的,希望法院核实。
    [15:09:47]
  • [原告]:
    3.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5:10:47]
  • [被告]:
    这是张某要求被告为其招聘的人员自行缴纳社保,并由张某支付社保费用后,被告代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会我们将提交每个月扣缴费用的发票。
    [15:10:5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们工资标准是谁定的,谁说的?
    [15:11:07]
  • [原告]:
    是国家每个月涨工资的时候给我们涨的。每个月的标准是张某给我们说的。说过缴纳保险的事,他说我们自己交300元,其他是由单位来支付。
    [15:11:15]
  • [审判长 李秀文]:
    除了张某,还有其他单位的领导管理过你们吗?
    [15:11:35]
  • [原告]:
    有,如果老板晚上请客我们都需要随时加班,是老总通知张某,张某通知我们加班。
    [15:11:47]
  • [审判长 李秀文]:
    餐费怎么结算你知道吗?
    [15:12:36]
  • [原告]:
    不清楚,都是单位的员工和学员去吃饭,学员给钱,教练不用给钱。我的职务是后厨,不管理收钱,所以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但是我没见过员工给钱。
    [15:12:44]
  • [被告]:
    只有单位的职工去食堂吃饭,学员不去那里吃。每个月结账是双方核实当月职工吃了多少钱,然后张某提供买食材的发票,然后我们依据票据的金额扣除张某及其所有的员工的保险费用之后,其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几个人,我们只扣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不扣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由张某承担。
    [15:13:15]
  • [原告]:
    不认可被告陈述的事实。
    原告的教练证及工牌,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15:15:31]
  • [被告]:
    认可真实性。有被告教练证的人非常多,包括不在被告当教练的人也有,当时原告在被告食堂内做厨师工作,原告也认可其是厨师工作,只是因为证件上方便考取教练员证,才给其做了教练员证。
    [15:16:44]
  • [原告]:
    被告招教练,我们去考试,考过了发给我们的,因为我在那里上班,所以我考取了,但是我确实没当过教练。工牌就是张某给我发的。
    [15:17:08]
  • [被告]:
    被告从未否认原告在被告食堂从事厨师工作的事实,但是被告的食堂是张某承包的,原告是张某招聘的,受张某管理,张某为其支付报酬。
    [15:17:27]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质证。
    [15:18:00]
  • [被告]:
    1.承包合同、租赁协议、协议书,证明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张某个人招聘的员工,三份证据原件今天没有带,因为仲裁阶段原告已经核实了证据的真实性,且是原告自己给张某打电话核实的。如果需要原件我们需要去调取。
    [15:18:07]
  • [原告]:
    对于承包合同真实性,因为没有原件,不予认可。承包合同的内容上来看,合同双方,张某作为个人并没有承包饭店的资质,因此这属于违法的承包。通过合同内容可以看出,饭店中,单位有投资,根据合同第七条,单位饭店属于单位,也就是不对外经营,属于单位的一部分。第八条,单位有权参与管理饭店。对于租赁协议,是张某自己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从未见过,也与本案无关,因为对于原告而言,他认为张某只是一个管理者,只是单位的一个职工,且张某是被告工会主席,显然他是被告的职工。我们请法院对于这一事实进行核实。
    仲裁的时候仲裁员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认可签署了这些东西。
    [15:18:36]
  • [被告]:
    张某在承包食堂之前就一直任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是选举产生的,任何人无权干涉。承包饭店之前,他确实是我们的员工,之后他就不是我们的员工了,但是一直是工会主席。
    [15:19:25]
  • [审判长 李秀文]:
    不是你们员工了也可以做工会主席吗?
    [15:19:40]
  • [被告]:
    是的,因为被告管理混乱。根据承包合同第八条,单位有权参与管理和有责任协助饭店搞好伙食供应,而不是对员工进行管理,这是不一样的事实。实际上单位从未对张某食堂所雇佣的员工进行过任何劳动管理,这是客观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所有证据,我们回去后会调取原件并向法院提交。原告今天不认可以上材料真实性,但是在仲裁阶段他都认可。且原告说仲裁员有诱导行为,被告不予认可。
    [15:19:51]
  • [原告]:
    根据承包合同,可以看出张某在承包以前不是单位的职工,见承包合同第一段。可以得知他以前是重金属结构厂的职工。而只有是工会职工才能担任工会主席。被告说的对第八点的理解我们不同意,因为该条内的“和”表明是一个并列关系,而不是扩大解释。
    [15:52:33]
  • [审判长 李秀文]:
    如果是承包关系,承包费用怎么支付,标准多少?
    [15:53:12]
  • [被告]:
    每个月结算方式是张某提供发票,我们依据上面金额扣除。我们只是结餐费。因为食堂有张某出资,且我们建设食堂目的主要是方便职工,因此不单独收承包费。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租赁费,单位是否支付需要庭后核实。
    [15:53:21]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说2008年的劳动合同是由单位老板拿到食堂找你们签署的,老板长什么样?
    [15:53:45]
  • [原告]:
    (描述长相)
    [15:54:45]
  • [被告]:
    2.北京市增值发票、收据,证明目的同第一组证据。发票是每个月张某提供这个发票,我们按照这个票面金额减去为其代为缴纳的社保费用,对餐费进行结算。
    [15:54:56]
  • [审判长 李秀文]:
    餐费怎么给?
    [15:55:53]
  • [被告]:
    现金。
    [15:56:03]
  • [原告]:
    认可发票真实性,认为与本案无关。收据真实性无从核实。张某一直交给单位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的费用,也就是单位承担了单位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侧面印章张某是单位职工。因为只有是单位职工,单位才会承担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社保。如果张某交了钱,他应该在交款人那里签字,但是收据显示都是在收款人那里签字。
    [15:56:16]
  • [被告]:
    我们会计姓张,这是她的签字,不是张某的签字。
    [15:56:47]
  • [原告]:
    那么收据应当保存在张某处,这是交款人的凭证,不应当保存在被告处。
    [15:59:21]
  • [被告]:
    张某那里有一份,我们这里这一份是用来走账的,是复印的。
    [15:59:31]
  • [原告]:
    我们认为这与本案没有关联,这是张某与被告来往的凭证,我们并不知情。
    [15:59:40]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15:59:50]
  • [双方]:
    没有了。
    [16:00:01]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当时上下班时间几点,谁定?
    [16:00:09]
  • [原告]:
    早上八点半上班,下午四点半下班,是张某告诉我们的。一般都是这个点,要是有变化,张某会通知我们。
    [16:00:17]
  • [审判长 李秀文]:
    谁记考勤?
    [16:00:27]
  • [原告]:
    张某记考勤。
    [16:00:44]
  • [审判长 李秀文]:
    为什么不干了?
    [16:00:50]
  • [原告]:
    自从单位说不开了,就不干了,是张某告诉我们不干了的。
    [16:00:58]
  • [审判长 李秀文]:
    餐厅用品如果坏了谁来修?
    [16:01:19]
  • [原告]:
    我们只负责干活,如果坏了我们就告诉张某,具体谁来换,我们不知道。食堂维护费用我们也不知道是谁出。
    [16:01:32]
  • [审判长 李秀文]:
    菜谱谁来定?
    [16:01:40]
  • [原告]:
    一般都是我先开单子,然后给张某看,最后由他来定。
    [16:01:53]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在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6:02:06]
  • [双方]:
    没有。
    [16:02:13]
  • [审判长 李秀文]: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当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6:02:21]
  • [原告]:
    鉴于根据庭审举证,张某是被告处职工,因为他是个人,本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对于原告来说,张某只是代表被告给原告分配任务、进行管理,也就是被告的职工也会有具体领导来分配任务,是被告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劳动关系的要素要件,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明确指出了,老板吃晚饭会导致他们工作时间延长,而如果是自主经营,是完全不用理会老板用餐要求的。
    [16:02:3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庭审意见,原告不受被告劳动管理,也没有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原告提供的厨师劳动,也不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16:02:59]
  • [审判长 李秀文]:
    庭后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6:03:38]
  • [被告]:
    好的。
    [16:03:46]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03:5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4:0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04:15]
  • [审判长 李秀文]: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6:04:2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张铁砾和网管员朱春明。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06:1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