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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为人针灸被控无证行医 男子诉求撤销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14:10:0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长期研究中医针灸理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偶尔为他人针灸。2018年1月4日,被告区卫计委未认真调查核实,就片面认定原告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4日在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开展针疗活动,并依据执业医师法39条对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6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14:10:24]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海燕、王学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14:11:13]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4:12:29]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崔某,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刘某,被告单位工作人员。[14:12:5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5:51] - [审判长]: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海燕、王学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14:16:10]
- [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16: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17: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14:17:4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审查。首先由被告陈述一下被诉的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及做出时间。[14:18: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原告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4日在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开展针疗活动,我委依据对原告出具了京昌卫医罚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65000元。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14:25:21]
- [审判长]:被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何时向原告送达的?[14:28: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2018年1月24日,我委执法人员到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现场敲门无人应答。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执法文书邮寄送达至原告身份证的地址,邮件于1月29日退回,退回原因为“电话不接”。我委于2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进行了公告送达,4月3日我委视为向原告送达完成。[14:29:21]
-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收到的被诉处罚决定的?是否对处罚决定申请过行政复议?[14:32: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所说的公告和邮寄方式我方没有收到,2018年5月24日原告委托他人到被告处领取了被诉处罚决定。我方没有提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14:33: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认可。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并向其宣读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告知了救济权利。后原告委托他人前来领取文书,但我委认为报纸公告后的60日便视为送达。[14:35:46]
- [审判长]: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14:37: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长期研究中医针灸理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偶尔实践针灸理论。2018年1月4日被告未认真调查核实,就片面认定原告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4日在昌平沙河镇某小区开展针疗活动,并对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65 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4:38:12]
- [审判长]:被告简要陈述一下主要答辩意见。[14:40: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被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委适用职权和法律依据正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41:00]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14:45: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我委是昌平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有职权进行查处。[14:46: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14:47:13]
- [审判长]:下面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14:48: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49: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14:50:48]
- [审判长]:下面被告陈述一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过程和程序。[14:51: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2017年12月31日,我委下属行政执法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某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有一无证行医点,从事针灸活动。我委受理此举报,于当日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经与举报人及房东等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被举报地点实际为沙河镇某小区。
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4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室内有4名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现场发现针灸包8个,针灸包装外写有姓名。执法人员于当天下午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其承认未取得《医生执业证书》,而且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4日开展针灸诊疗活动。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原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委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14:51: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认可,没有异议。[14:55:10]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你委认定的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是什么?[14:55: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原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在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15:00: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被告认定原告从事针灸活动的依据不充分,仅体现在整个调查执法过程中,全部证据都是原告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的人证和物证。只有相对人的单方陈述,不构成法律意义的证据充分。[15:01:24]
- [审判长]:本案将结合证据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被告当庭出示证据。[15:05: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证据1、投诉举报交办单,证明涉诉的案件来源。
证据2、案件受理记录,证明被告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
证据3、立案报告,证明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证据4、与投诉人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确认原告行医地点的过程。
证据5、与被告房东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确认原告行医地点的过程。
证据6、现场笔录,证明诊疗场所环境、原告为患者进行针灸及所用针灸包等情况。
证据7、现场照片,证明我委执法监督员对原告进行询问,以及监督员在现场张贴通告。
证据8、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监督员核实原告行医等资质情况并现场书写执法文书。
证据9、原告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身份进行核实。
证据10、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实施行政措施,要求原告停止医师执业活动;
证据11、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依法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原告非医师的行医时间、非法所得、是否给患者造成伤害、是否曾受处罚等情况。
证据12、询问视频。
证据13、当事人身份、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证据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被告依法确认原告非医师行医违法事实成立,案件调查终结。
证据16、合议记录,证明我委相关部门对案件承办人的处罚建议进行合议。
证据17、行政处罚事项审批表,证明被告依法就重大案件提请领导并集体讨论。
证据18、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
证据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作出对原告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20、照片、视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直接送达当事人。
证据21、快递单据。
证据22、物流查询单。
证据23、公告送达报纸复印件。
证据24、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蒋某、万某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
证据25、蒋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6、万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7、送达回执。[15:07:47]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30: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9—10、20-27,认可。
对证据4—5,由于被告称涉及个人隐私,认证权利由法院行使。
对其他证据我方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在于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核心问题即原告从事针灸及行医活动。
对证据1-3,不认可。举报人信息无法核实,而且处罚程序的启动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对证据6—8,不认可。被告在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时,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被告监督员在执法时掩盖隐藏了拟行政处罚,且对于原告的听证权利在语言行为中有意隐藏,不符合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开原则。同时,被告在对事实的审查认定时仅依据原告的陈述,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对其他在场人进行询问。
对证据15—19,不认可。被告在当天上午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下午14时就作出了处罚,责令改正后几个小时就作出罚款决定,表现出行政机关处罚目的性太强。[15:31:26]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15:44: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违法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15:45:26]
- [审判长]:由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46: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该案件属于社会举报,我委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先立案后调查。如果违法事实不存在我们会撤销立案,如果存在则继续调查。我委监督员向原告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写明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我们已经切实做到了书面告知,未违背法定程序。[15:46:4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根据相关规定,被告陈述一下本案你们对原告罚款65000元的合理性理由。[15:49: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北京市卫计委对行政处罚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和细则,对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按照原告从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原告执业时间超过六个月,这个罚款基准范围为6万元至10万元。因此本案的处罚数额符合裁量标准规定。[15:50: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卫计委的裁量标准无异议,但是参量标准写明是非医师行医。我方认为原告的针灸活动并不属于行医行为,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实有行医行为。[15:52:01]
- [审判长]:被告,本案所涉及的针灸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治疗性行为?[15:53: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针灸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通过器械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消除疾病,达到减轻痛苦、延长生命等目的。因此针灸属于诊疗活动,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原告本人在现场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分类目录中有针灸的科目,针灸属于中医的传统内容。[15:54:3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各方当事人围绕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程序等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56: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没有对在场患者做询问笔录,这些人的病情等相关信息无法核实,不能形成法律效力。仅凭原告本人的陈述,便对事实进行认定,证据是不充足的。我方认为行政处罚应当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
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在2018年1月4日的检查视频中,涉及当事人处罚的重大权利和告知方面未明确告知相对人,有隐藏拟行政处罚的情节,违反了公开原则。
第三,被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目的明显。
第四,关于处罚审查人员资格瑕疵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举证。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作出被诉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15:57:1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01: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我方认为我委做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处罚过程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另外,案卷审核人员系长期审核人员,资质没有问题。[16:01: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6:02: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03: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6:03:28]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6:04:0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赵振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6:34:25]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