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合议庭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7月16日9:15,顺义法院审理“称岗位调动未提前通知 劳动者起诉要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岗位调动未提前通知 劳动者起诉要求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告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主要是某省A地区,原告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没有提前沟通的情况下,某公司于2018年2月突然要求原告到某省B地区报到上班,并提出不合理的工作时间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延时加班费共计11万余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39:32]
  • [书记员 张铁砾]: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0:59]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09:41:19]
  • [双方]:
    听清了。
    [09:41:30]
  • [审判长 李秀文]:
    (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1:39]
  • [双方]:
    无异议。
    [09:41:59]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明与被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莎玲、乔立娟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张铁砾担任庭审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0:20:34]
  • [双方]:
    听清了
    [10:20:48]
  • [审判长 李秀文]:
    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0:21:00]
  • [双方]:
    不申请
    [10:21:14]
  • [审判长 李秀文]: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0:21:23]
  • [原告]:
    2011年3月,原告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主要是某省A地区,原告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没有提前沟通的情况下,某公司于2018年2月突然要求原告到某省B地区报到上班,并提出不合理的工作时间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延时加班费共计11万余元。
    [10:21:44]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22:4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离职系其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并非被告提出解除,并非被迫离职,仲裁申请时,原告也没主张是被迫离职,其仲裁请求是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因此,被迫离职,仲裁并未审理,其主张赔偿金也不能成立;第二,原告主张2011.3-2018.4未休年假补偿金不能成立,原告是销售人员,执行不定时工时制,被告对原告考勤不予管理,原告自主决定工作及休息时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累计工作并且原告在工作期间有好几个月销售任务都是零,也没有其实际工作的相应记录,因此其主张未休年假补偿金不能成立,并且,其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同上,其是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事实;第四,其主张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第五,原告主张;劳动仲裁和起诉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没有法律依据。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
    [10:22:59]
  • [审判长 李秀文]: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
    [10:23:33]
  • [原告]:
    1.调整区域通知文件,2.26在微信群里通知调整区域,之前没有任何协商和沟通,没有征得员工同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10:23:56]
  • [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政策、市场环境、劳动者能力调整工作区域,且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也没约定固定工作区域,其工作地点为全国,因此被告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无需经过员工同意。另外,依据被告与原告签署的2017年办事处主管考核责任书,在原告没有完成相应任务的情况下,其承诺服从公司同意安排进行岗位调整
    [10:24:55]
  • [原告]:
    原告:2.询问到临沂怎么工作的证据,这是打电话的时候直接用录音笔在旁边录的,时间是2018.3.11。证明被告公司违反了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3.11电话和孟经理共同调整到临沂岗位情况,孟经理说是连续工作24天休息6天,上班、休假时间明显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违反劳动合同。
    [10:25:11]
  • [被告]:
    我们需要看一下录音笔原件,录音笔内没有显示录音形成时间。
    [10:25:26]
  • [原告]:
    是用我的手机打的,在威海。录音笔里有显示形成时间,显示的时间是2017.2.22,这是因为我没有在录音笔的设置里改变时间。
    [10:25:47]
  • [被告]:
    由于录音笔显示的录音时间与原告主张的录音时间不符,并且录音笔也无法证明是录音形成的原件,不是原始载体,因为录音笔也可以拷贝。第二,没有提供真实通话记录,不能证明通话真实情况及电话号码;第三,从证明内容来看,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关于原告的工作时间及考勤,应当由被告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及通知管理,任何员工均无权向其他员工传达并且提出管理要求,对于连续上24天的,被告公司从未提出过对销售人员这方面管理要求,销售人员执行的仍然是不定时工时制,并未改变,且原告本人没有实际到临沂工作。
    [10:26:09]
  • [原告]:
    现在可以提供通话记录,电话是18669461777,这是上司孟经理的电话,通话时间为9:42:03-9:45:19。
    [10:26:45]
  • [被告]:
    认可有孟经理这个人,是原告的经理。原告提交的记录中有多次通话记录,且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录音相吻合,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
    [10:27:01]
  • [原告]:
    可以鉴定。虽然录音笔时间没有进行设置,但是可以证明是相吻合的。
    [10:27:33]
  • [被告]:
    关于24天的内容,因为原告不是临沂本地人员,对于派驻外地、跨区域的属于驻外工作人员,公司管理上每个月会给一定的回家的休假,这是正常的,但是并不影响其在当地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孙明如果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持疑,应当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而不应该仅凭一个并未说清事实的录音就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实际上原告并未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过任何核实。
    [10:27:47]
  • [原告]:
    被告所述前后矛盾,被告下发文件写的很清楚是营销管理部,不是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因此我只能问我的上司,我及我的上司都属于营销管理部的,营销管理部的指令我只能和这个部门打交道,包括我接下来要提交的证据4,形成了证据链。
    营销管理部来安排,人力资源部从未和我们打过交道,且公司已经发文我们只能和营销管理部电话沟通,不能与其他部门联络,但是现在我无法提交证据。
    [10:27:58]
  • [被告]:
    工作任务是营销部报到人力部,人力资源部批准盖章之后再下发到营销部,工作时间也是营销管理部提交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且公司并未下发任何文件禁止员工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
    [10:28:25]
  • [审判长 李秀文]:
    被告方是否针对录音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10:29:01]
  • [被告]:
    不申请
    [10:29:21]
  • [审判长 李秀文]:
    告知被告,你方不认可录音完整性、真实性,又对此不进行鉴定,因此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10:29:30]
  • [被告]:
    我现在考虑一下
    [10:29:56]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你是否实际去临沂工作了
    [10:30:22]
  • [原告]:
    没有,一天也没去
    3.微信截图,证明3.9王总监在微信群里发布,威胁不到临沂报道算旷工,严重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限时报到一说的,早晚一天报到不影响,限期报到损害了我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到和不到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因此这排除了我协商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被告没有保障我这方面权利。
    [10:30:46]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2.25下发的, 2.25你收到了吗,什么时候通知你去临沂的
    [10:31:06]
  • [原告]:
    收到了,2.26通知我去临沂,有一个交接时间, 因为我还负责威海当地销售,我必须把威海任务交待清楚。我在3.11交待清楚,公司让我3. 12去,没有证据证明我是3.11完成交接的。
    [13:25:11]
  • [审判长 李秀文]:
    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通知?
    [13:25:32]
  • [原告]:
    是在2. 26收到的微信群通知,通知上面写的是2.25,但是我是在2.26收到的
    [13:25:45]
  • [被告]:
    微信记录真实性认可, 不认可证明目的,这是在被告下达调岗通知后,原告迟迟未到临沂报到时,总部负责人向未报到员工进行的管理及发出的通知, 这是公司正常管理,没有侵害原告任何合法权益。
    [13:25:54]
  • [原告]:
    通过证据3,下发也是营销管理部,而不是人力资源部, 被告多次说人力资源部下发文件,而证据3再次证明是营销管理部下发的,而不是人力资源部。
    [13:26:15]
  • [审判长 李秀文]:
    原告所在部门是营销管理部吗
    [13:27:34]
  • [原告]:
    我们呢是营销管理部下属的
    [13:27:46]
  • [被告]:
    不属于营销管理部直接下属的, 原告属于外阜区域管理部门。按照大的架构来说,营销管理部属于最上面的部门,管理着外阜区域管理部门等部门, 因此在这一方面说原告是属于营销管理部门管理的人员。
    [13:27:59]
  • [原告]:
    认可。
    [13:28:11]
  • [被告]:
    因此营销管理部门去管理包括原告在内的外阜人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13:28:21]
  • [原告]:
    4.回复不去临沂的视频,3.11在SFA考勤系统里回复不到临沂,并且说明了理由是其违反劳动合同法。
    [13:28:31]
  • [被告]:
    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形式上看,该证据不属于原件, 录像内容上无法证明录像是被告公司的办公系统,且其内容并不全面,与本案无关
    [13:28:49]
  • [原告]:
    5.微信文件,证明3.21微信下发解除职务的文件, 下发到四个经销商,造成恶劣影响,工作没法开展,文件内容也预示着劳动合同的终止。
    [13:29:04]
  • [被告]:
    认可真实性, 不认可证明目的,只是我公司对于员工负责区域进行调整之后向其原所负责的客户发出的正常商务通知, 对我公司负责人员更换通知到对方,该通知并未证明我公司与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所主张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3:29:18]
  • [原告]:
    文件中我的职务是主管,我负责的区域是威海,我不负责威海的区域也没有安排新的区域, 就预示着劳动合同终止,按照考核人员责任制,这是劳动合同补充,2017年我的岗位是主管, 负责区域是威海,解除或者终止我的职务也就预示着劳动合同不成立、终止。
    [13:29:33]
  • [原告]:
    .通知解除职务录音,3.21上司孟经理通知解除职务,并下发经销商。我没有犯任何错误, 没有提前商量,严重侵犯原告工作的权利。打电话用录音笔录的,时间是3.21,是孟泰宇打电话通知我的
    [13:29:50]
  • [被告]: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3:30:21]
  • [原告]:
    7.李西军停职对话,3.26和综合管理部李西军经理电话录音, 录音中李经理说我已经被停职,待遇没有变。这是我打电话给他的。
    [13:30:32]
  • [被告]: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可李西军是综合管理部经理。 这也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告实际还在负责该客户的服务,因为回款即使存在,也是基于岗位调动之前的销售回款。 原告并未新增业绩。
    [13:30:43]
  • [原告]:
    3.26和综合管理部李经理电话录音, 录音中李经理说我已经被停职,待遇没有变。这是我打电话给他的。
    [13:31:01]
  • [原告]:
    8.视频,红圈营销考勤是2017.12.25停止使用, 后来用的是SFA考勤系统。红圈营销考勤系统里下发的迟到早退和不打卡负激励(罚款)的通知, 只有标准工时制才有迟到早退,被告公司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
    [13:31:43]
  • [被告]:
    不认可真实性,仲裁阶段并未看过这个录像视频, 且从原告方现在还能上红圈系统更能证明该系统并非被告的管理系统,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按照固定工时制进行管理, 从原告之前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原告上班打卡时间能做到4:30,这显然不是正常的上班时间, 且手机客户端是随地随时都可以实时打卡签到,也可以证明该系统并不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 因此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13:32:16]
  • [审判长 李秀文]:
    鉴于双方还有证据提交,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上午9:30,在第20法庭继续开庭。
    [13:32:35]
  • [双方]:
    好的,听清楚了
    [13:33:12]
  • [审判长 李秀文]: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 确认无误后签字。
    [13:33:2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网管员朱春明。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3:33:4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3: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