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7月20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接孩子放学遇车祸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7:09]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接孩子放学遇车祸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孟哲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
    [14:07:4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8年3月底,王某接孩子放学的路上,通过人行通道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导致多发外伤、肋骨骨折、挫裂伤、头外伤神经反应,住院20天。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三万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9:1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0:09]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王某军,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李宏晟,律师。
    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青(未出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海,男,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张某,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某军(未出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女,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0:57]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4:30]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军与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孟哲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4:46]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15:0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0:02]
  • [原告 李弘晟]: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26.8元、护理费4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8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5日15时25分,原告由西向东通过石景山区莲石东路衙门口桥人行横道时,张某驾驶出租车由东向北行驶,将原告撞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车祸伤,多发外伤,肋骨骨折,挫裂伤,头外伤神经反应。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7日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至今已发生费用28226.8元,张某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经查询,张某为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工作中。另查,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依法起诉。
    [14:20:1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20:32]
  • [被告 姜某]:
    起诉书中涉及的出租车确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我公司对于合理合法的费用同意承担,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不负责承担,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原告的具体各项诉求在质证时发表具体的意见。
    [14:20:59]
  • [被告 顾某海]:
    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受伤后,化验了结石,与其伤情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要求原告回家休养后再复查即可,但原告执意要求住院,故事发当天司机张某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3633.6元,我方以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名义为原告垫付住院费用1万元。上述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4:21:20]
  • [被告 张某]:
    同意保险公司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事发后,我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3633.6元。上述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5:08:31]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5:08:55]
  • [原告 王某军]:
    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证据2、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病案,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证据3、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证据4、发票,证明原告就诊及陪护人员陪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系原件,提交)。
    [15:09:0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及张某提到的垫付的费用,是否在你方主张的诉讼请求之内?
    [15:09:13]
  • [原告 李弘晟]:
    司机张某个人垫付的费用我方没有主张,票据也不在我处。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用1万元已经从我方主张的诉讼请求中扣除了,票据在我方提交的证据中住院费用里面。
    [15:09:21]
  • [审判员]:
    三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09:37]
  • [被告 姜某]:
    (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提出如下异议:1、原告的住院病案中记载住院的实际天数为21天。2、原告提交的证明中有陪护1人,但没有护理费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故对护理费损失是否实际存在提出异议。3、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无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亦无损失情况证明。4、关于交通费,我方只同意承担伤者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对伤者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我方不同意承担。
    [15:09:47]
  • [被告 顾某海]:
    (阅)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15:09:56]
  • [被告 张某]:
    (阅)艾滋病检查、肝炎检查、原告使用的药物中有治疗糖尿病的药物,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相关费用不同意承担。
    [15:10:04]
  • [审判员]:
    三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10:13]
  • [被告 姜某]:
    没有。
    [15:10:19]
  • [被告 张某]:
    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3633.6元(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5:10:27]
  • [被告 顾某海]:
    收条1张,证明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住院费用1万元(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5:10:36]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张某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5:10:46]
  • [原告 李弘晟]:
    (阅)对被告张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诊断证明中显示了原告的伤情,且建议住院观察。
    [15:10:54]
  • [审判员]:
    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被告张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11:02]
  • [被告 姜某]:
    (阅)无异议,予以认可。
    [15:11:14]
  • [被告 顾某海]:
    (阅)无异议,予以认可。
    [15:11:1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11:25]
  • [原告 李弘晟]:
    (阅)无异议,予以认可。
    [15:11:34]
  • [审判员]:
    被告张某、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被告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11:43]
  • [被告 张某]:
    (阅)无异议,予以认可。
    [15:11:59]
  • [被告 姜某]:
    (阅)无异议,予以认可。
    [15:12:04]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简述一下事故发生的经过?
    [15:12:10]
  • [双方当事人]:
    2018年3月25日在衙门口桥下,张某与王某军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5:12:23]
  • [审判员]:
    事故发生时,张某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
    [15:12:31]
  • [被告 顾某海]:
    是的,认可。
    [15:12:37]
  • [审判员]:
    被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投保了哪些保险?
    [15:12:45]
  • [被告 姜某]:
    只投保了交强险。
    [15:12:59]
  • [审判员]:
    被告张某,对于你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你有何意见?
    [15:13:09]
  • [被告 张某]:
    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即要求北京新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返还给我,我们双方自己内部处理,不涉及到保险公司再返还给我,因此不需要法院处理。
    [15:13:15]
  • [被告 顾某海]:
    是的,同意张某的意见,因赔偿给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的数额,因此对于被告张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我方会与张某内部处理,不需要保险公司再返还给张某,因此不需要法院处理。
    [15:13:2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如何计算的?
    [15:14:38]
  • [原告 李弘晟]:
    全部的票据金额相加之和再减去1万元。
    [15:14:45]
  • [审判员]:
    被告张某,你提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时一并治疗了结石?
    [15:14:58]
  • [被告 张某]:
    是的,属实,原告在检查时化验了糖尿病、艾滋病、乙肝、结石,均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15:15:05]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张某提到的上述检查项目,你方有何意见?
    [15:15:13]
  • [原告 李弘晟]:
    创伤性的检查是全部都要检查的,检查哪些项目都是由医院决定的。
    [15:15:20]
  • [审判员]:
    原告主要受伤的部位在哪里?
    [15:15:37]
  • [原告 李弘晟]:
    非精神病性脑外伤后综合症。
    [15:15:48]
  • [审判员]:
    被告,你方对于诊疗项目有异议,是否申请鉴定?
    [15:15:57]
  • [被告 张某]:
    我没有撞原告的头部。
    [15:16:03]
  • [审判员]:
    你方是否申请对医疗合理性进行鉴定?
    [15:16:11]
  • [被告 张某]:
    要求鉴定。
    [15:16:19]
  • [审判员]:
    被告张某,你提出鉴定,则由你先行预交鉴定费用,若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检查项目合理,则鉴定费用由你承担;若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检查中有不合理的项目,则鉴定费按比例分担?
    [15:16:30]
  • [被告 张某]:
    我考虑一下。
    [15:16:37]
  • [审判员]:
    被告张某若决定鉴定,则于今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书,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或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你未提出鉴定申请,由你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16:46]
  • [被告 张某]:
    知道了,同意。
    [15:16:54]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的护理费是如何计算的?
    [15:17:00]
  • [原告 王某军]:
    210元/天×23天(含急诊2天)。
    [15:17:08]
  • [审判员]:
    急诊2天的证据在哪里?
    [15:17:21]
  • [原告 李弘晟]:
    原告于2018年3月25日受伤,于2018年3月27日住院,这两天一直在医院急诊。
    [15:17:27]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是否持有原告的急诊病历?
    [15:17:38]
  • [被告 张某]:
    没有,我方只有急诊处方。
    [15:17:48]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于今日起五日内到医院复印急诊病例并加盖医院公章。
    [15:17:58]
  • [原告 王某军]:
    急诊没有病历,原告在急诊室住了两个晚上,治疗。
    [15:18:05]
  • [审判员]:
    原告到医院开具相关证明,证明你在该医院急诊住院两天。
    [15:18:14]
  • [原告 王某军]:
    好的。
    [15:18:20]
  • [审判员]:
    原告,有无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15:18:28]
  • [原告 李弘晟]:
    医院开具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原告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
    [15:18:35]
  • [审判员]:
    原告,你由谁护理?
    [15:18:44]
  • [原告 王某军]:
    我由我的配偶李某莉护理。
    [15:18:51]
  • [审判员]:
    你的配偶是否有工作?
    [15:19:01]
  • [原告 王某军]:
    没有。
    [15:19:07]
  • [审判员]:
    原告根据何种标准主张护理费?
    [15:19:16]
  • [原告 李弘晟]:
    参照护工标准主张。
    [15:19:22]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何意见?
    [15:19:34]
  • [被告 姜某]:
    认可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但对于误工费,原告没有实际损失的证据,且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提请法院依法酌定。
    [15:19:41]
  • [被告 顾某海]: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15:19:49]
  • [被告 张某]: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15:19:5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如何计算的?
    [15:20:03]
  • [原告 王某军]:
    100元/天×23天。
    [15:20:11]
  • [审判员]:
    原告于五日内提交需要你在急诊住院两天的证明?
    [15:20:18]
  • [原告 王某军]:
    好的。
    [15:20:24]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即将提交的证据,各被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
    [15:20:32]
  • [被告 姜某]:
    不再进行质证了,请法院依法审查即可。
    [15:20:40]
  • [被告 张某]:
    不再进行质证了,请法院依法审查即可。
    [15:20:45]
  • [被告 顾某海]:
    不再进行质证了,请法院依法审查即可。
    [15:20:50]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15:20:57]
  • [原告 李弘晟]:
    根据原告的伤情估算的,具体的数额请法院依法酌定。
    [15:21:04]
  • [审判员]:
    有无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
    [15:21:13]
  • [原告 李弘晟]:
    没有。
    [15:21:20]
  • [审判员]:
    各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何意见?
    [15:21:29]
  • [被告 姜某]:
    原告未提交需要加强营养的相关医嘱,故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15:21:36]
  • [被告 顾某海]:
    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
    [15:21:45]
  • [被告 张某]:
    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
    [15:21:51]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如何计算的?
    [15:21:59]
  • [原告 李弘晟]:
    交通费票据之和。
    [15:22:06]
  • [审判员]:
    为何原告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交通费?
    [15:22:17]
  • [原告 李弘晟]:
    指护理人员去陪护伤者产生的交通费用,具体的交通费数额,请法院依法酌定。
    [15:22:24]
  • [审判员]:
    对于交通费,双方有何意见?
    [15:22:31]
  • [被告 姜某]:
    对于交通费的具体数额,同意保险酌定。
    [15:22:37]
  • [被告 顾某海]:
    原告的住址距离医院很近,原告打车票中有57元的票据,对此不予认可,对于交通费的具体数额,请法院依法酌定。
    [15:22:48]
  • [审判员]:
    原告家的住址?
    [15:22:57]
  • [原告 王某军]:
    本区景某东街。57元的交通费票据是因我家的孩子比较小,我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看管,因此我的配偶将孩子送到炮厂爷爷家,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
    [15:23: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3:22]
  • [原告 李弘晟]:
    坚持诉讼请求。
    [15:23:27]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3:54]
  • [被告 顾某海]:
    坚持答辩意见。
    [15:24:00]
  • [被告 姜某]:
    坚持答辩意见。
    [15:24:05]
  • [被告 张某]:
    坚持答辩意见。
    [15:24:1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24:2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24:54]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