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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9时,怀柔法院审理“政府强制拆除大棚 租户不服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政府强制拆除大棚 租户不服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4:31]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35:18]
- [主持人]:原告朱某诉称,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梨园庄的金泽雅园园区内相关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原告对此不服,于2018年6月15日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09:35:32]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5:58] - [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6:13] - [审判长]:(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请问被告,你方负责人今天为何不能按时出庭)[09:37:06]
- [被告]:这两天一直在下大雨,领导今天没出庭是因为参加区里防汛工作。[09:37:1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09:37:27]
- [原告]:无异议。[09:37:3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09:37:45]
- [被告]:无异议。[09:37:52]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16行初310号,原告朱莉诉被告北房镇政府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董爱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臧振平,人民陪审员刘凤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听清了吗?[09:38:25]
- [原、被告]:听清了。[09:38:37]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
原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8:50]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39:03]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9:12]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39:20]
- [审判长]:被告北房镇政府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09:39:29]
- [被告]:无异议。[09:39:3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09:39:48]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北房镇政府陈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09:40:02]
- [被告]:2017.8.8被告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发出案件协查函,经规划部门回复称原告建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7.8.11和2017.8.17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送达给原告,后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对金泽雅园园区内违反农业使用用途的建设实施强制拆除。[09:40:11]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被告于什么时间,拆除了原告哪些建筑)?[09:40:28]
-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对金泽雅园A12号地块相关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宣读略)。[09:40:39]
- [审判长]:原告,被告都拆除了你什么建筑物?[09:40:50]
- [原告]:被告拆除了我的看护用房、部分围墙、大门、硬化地面、损毁部分大棚。[09:40:58]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41:07]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详见书面答辩状(宣读略)。[09:41:25]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结合原告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被告拆除原告建筑设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审理重点有无异议?[09:41:40]
- [原、被告]:无异议。[09:41:4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09:41:58]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职权范围:北房镇政府具有对辖区内乡村建设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的职权。[09:42:0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09:42:19]
- [原告]:无异议。[09:42:28]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09:42:38]
- [被告]:证据1,2017年8月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对北房镇人民政府案件协查函1份,证明原告所建房屋没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09:42:4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42:57]
- [原告]:对这份证据不认可,协查要求没有明确涉及我的金泽雅园A12号地块。[09:43:18]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43:26]
- [被告]:证据2,2017年8月11日通知1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依法告知原告。[09:43:3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43:45]
- [原告]:不认可,我没收到这份通知。[09:43:53]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44:03]
- [被告]:证据3,2017年8月17日通知1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再次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对可移动物品和自行拆除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事实。[09:44:12]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44:22]
- [原告]:同上一份通知质证意见一致。[09:44:3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44:38]
- [被告]:证据4,2017年8月22日的强制拆除决定书1份,证明因原告限期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被告依法对原告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拆除工作。[09:44:4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44:55]
- [原告]:我不认可。我没有接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行为是发生在8月22日凌晨4点,按照相关规定,在强制拆除之前,应当提前5日发出公告,被告没有张贴公告。[09:45:04]
- [审判长]:针对原告所述,被告是否还有补充意见?[09:45:14]
- [被告]:没有。[09:45:21]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09:45:31]
- [被告]:没有了。[09:45:39]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5:48]
- [原告]:证据1,土地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北政发(2008)30号文件各1份,证明我所在的园区及我的建筑是政府批准的项目,是合法获得。[09:45:5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6:11]
- [被告]:土地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无权颁发。北政发(2008)30号文件真实性待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的建筑是合法建筑,合法建筑应当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09:46:2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46:30]
- [原告]:没有了。我起诉时提交的其他证据当庭我不再举证。[09:46:41]
-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09:46:51]
- [被告]:没有了。[09:47:00]
- [审判长]:对证据方面,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意见?[09:47:08]
- [原、被告]:没有了。[09:47:1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具体理由。[09:47:26]
-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5条实施的拆除行为,北房镇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原告的建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所以被告依法对原告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09:47:37]
- [审判长]: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09:47:53]
- [原告]: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催告等程序,被告执法程序违法。[09:48:0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所述,有需要解释的吗?[09:49:01]
- [被告]:没有。[09:49:1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做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09:49:21]
-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5条,履行了2017年8月8日向规划部门发出案件协查函,2017年8月11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2017年8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对可移动物品及建筑垃圾进行处置,2017年8月22日我们向原告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天实施了拆除行为。[09:49:3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09:49:42]
- [原告]:有异议。被告在强拆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我认为被告执法程序违法。[09:49:49]
- [审判长]:被告就本案,你们都履行了哪些程序?[09:49:58]
- [被告]:与刚才陈述的执法程序一致,没有补充。[09:50:07]
- [审判长]:被告,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搜集证据、责令原告改正的程序?[09:50:16]
- [被告]:没有履行。[09:50:25]
- [审判长]:2017年8月11日和8月17日的通知是如何向原告送达的?[09:50:38]
- [被告]:通过电话、宣传车、广播、每户大门和园区大门内张贴的方式送达。[09:50:46]
-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上述通知?[09:50:59]
- [原告]:都没有收到这两份通知。[09:51:07]
- [审判长]: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哪些建筑?[09:51:16]
- [被告]:同原告陈述事实所述一致。[09:51:26]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向原告逐个进行调查,了解原告的建筑设施情况?[09:51:34]
- [被告]:没有。[09:51:42]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取了本案原告的陈述和申辩?[09:51:50]
- [被告]:没有。[09:51:57]
- [审判长]:强制拆除决定书如何送达的?强拆前是否进行公告,是否进行催告?[09:52:05]
- [被告]:通过张贴和当场宣读的方式送达。没有公告和催告。[09:52:14]
- [审判长]:被告是否针对每一户的建筑情况、面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09:52:21]
- [被告]:没有。[09:52:29]
- [审判长]:原、被告对事实方面还有补充意见吗?[09:52:38]
- [原、被告]:没有补充。[09:52:46]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以及法庭向当事人的询问,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
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53:0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09:53:1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53:2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53:33]
-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09:53:43]
- [原、被告]:没有。[09:53:5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意见。[09:54:0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09:54:11]
- [审判长]:被告最后陈述意见。[09:54:1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54:27]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本案不当庭予以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09:54: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54: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09: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