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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15时,通州法院审理 “不幸遇车祸致十级伤残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不幸遇车祸致十级伤残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00:30]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5:02:3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5:04:59] - [审判员]:审判长: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信息。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未到庭)
负责人郭某某,总经理。[15:08:31] - [审判员]: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09:12]
- [原告]:没有[15:10:40]
- [被告]:没有[15:11:52]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5:13:11]
- [审判员]: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其中调查评估期限不计入本案审限之内。本案由法官许多清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张媛媛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5:16:07]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15:17:4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5:18:06]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15:19:2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5:21:15]
- [审判员]:2017.10.23.17时5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中路加100米路桩处,被告王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用原告使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确定王某某、朱某某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北京潞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多侧多发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胸垫腔积液等等。经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被告北京汽车驾驶学校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系职务行为,故将北京某汽车驾驶学校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认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453.82元,住宿费39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350元(后续治疗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上损失合计230605.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5:26:50]
- [审判员]:被告答辩。[15:28:33]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15:30:04]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意见权利。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15:33:25]
- [原告]:详见证据目录。证据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证据三,保险单和商业险保单。
证据四,住院病案。
证据五,鉴定费收据。
证据六,鉴定意见书。
证据七,出院诊断证明。
证据八,医疗费票据及住院结算收据。
证据九,家属住宿费票据。
证据十,营养费收据。
证据十一,交通费票据。
证据十二,家政服务协议。
证据十三,租房协议书。
证据十四,暂住证。[15:37:54]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5:39:17]
- [被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没定责任我有异议,我是正常行驶,交通队说对方是推着自行车实际是骑着自行车是横穿马路,我的车在直行线上没有违反范围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
证据四,真实性认可,骨折认可,在交通事故受的伤我认可,其他的不认可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
证据六,真实性认可
证据七,真实性认可,尽认可交通事故的
证据八,真实性认可,总的费用里面我垫付一部分
证据九,真实性认可
证据十,营养费过高
证据十一,一部分不认可,由法院核实认定
证据十二,真实性认可
证据十三,由法院核实认定
证据十四,真实性认可,居住证跟他出交通事故时间不符[15:45:4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5:47:30]
- [被告]:证据一,医疗费票据五张
证据二,预交住院押金收据两张,证明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5:49:48]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50:30]
-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主张费用没有含五张票据,
证据二,认可三千六垫付了,关于3600元垫付的真实性不认可,包括我们起诉数额的一部分。[15:53:07]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下面开始法庭调查。[15:54:32]
- [审判员]:原告住哪,受伤之后去哪住,出院复查几次[15:55:07]
- [原告]:之前住梨园,住在客户家里,受伤后在潞城镇。三次[15:55:41]
- [审判员]: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投有保险[15:56:21]
- [被告]:交强险,商业险五十万,不计免赔[15:56:33]
- [审判员]:驾校,王某某跟驾校什么关系,开车发生事故是不是职务行为[15:56:50]
- [被告]:员工,是[15:57:13]
- [审判员]:现在要求被告按照全部责任的标准100%赔偿依据[15:57:33]
- [原告]:责任事故没有认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机动车适用规定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非机动车人员只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如果机动车认为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应该提交证据,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15:59:50]
- [审判员]:明示二被告在答辩时候主张虽然事故证明载明不确定双方责任,但是你们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责任,关于这一点你们目前有证据吗[16:00:14]
- [被告]:没有[16:01:32]
- [审判员]:双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6:02:49]
- [原告]:没有[16:03:02]
- [被告]:没有[16:04:11]
- [审判员]: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05:3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诉讼的依据因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没有证明应该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下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由法院酌定。[16:07:4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08:41]
- [被告]:由法院认定坚持答辩意见[16:09:00]
- [审判员]: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09:14]
- [原告]:没有。[16:09:28]
- [被告]:没有。[16:09:35]
- [审判员]: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6:09:4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6:10:0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11:13]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辩论及陈述最后意见权利。[16:12:50]
- [审判员]:进入法庭调解。[16:13:58]
- [审判员]:因保险公司未到庭,本院不再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过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16:16:1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6:17:45]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