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7月23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实际打车费高于预估费用 乘客诉网约车平台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8:28]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实际打车费高于预估费用 乘客诉网约车平台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姚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子娇担任法庭记录。
    [13:59:1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6月12日晚,原告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呼叫快车,平台显示预计费用12元,后司机到达目的地后,手机扣费显示30.96元,实际收费27.86元(3.1元折扣券)。原告当时对司机表示收费不正常,司机表示其系专车。原告于当晚22:06向网约车平台举报电话致电,举报服务不符合平台承诺,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平台接报人员A表示听不清,原告再次拨打电话,接报人员B承认原告举报行为成立,解释说当时周边快车少,专车师傅接了单,并迅速退还原告15.86元。但原告当时已表示即使退费,仍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请求法院判定网约车公司赔偿损失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14:00:16]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2:2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12:41]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赵某,男,职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滴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律师。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3:01]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3:2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3:56]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14:1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14:27]
  • [原告 赵某]: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6月12日晚通过网约车平台呼叫快车从石景山区万商花园酒店南门西侧至首钢工学院,平台显示预计费用12元。后司机到达目的地后,送我至首钢工学院,手机扣费显示30.96元,实际收费27.86(3.1元折扣券)。我当时对司机表示,这收费不正常。他说,他是专车。因为我的手机支付当时是免密模式,被扣费用27.86元。我于当日晚22:06向举报电话4000000999致电。举报服务不符合平台承诺欺诈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平台接报人员A表示听不清。我再次打通电话后。接报人员B承认我举报行为成立。解释说我约车时,周边快车少,专车师傅接了单,答应退还我多收的费用并迅速退还我15.86元。我当时明确表示,即使退费,我仍保留我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定网约车公司赔偿我损失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14:40]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4:20:30]
  • [被告]:
    答辩人认为原告各项请求不具备法律依据。答辩人不构成欺诈,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下单确实为专车,乘客在下单时可以确认类型,确认是专车后,才会有专车司机提供服务;原告没有错误意思表示,原告在叫车过程中全程知悉。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我公司投诉后,我公司已向其退回15.86元,因此原告现在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4:20:56]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36:31]
  • [原告 赵某]:
    (提交)已随起诉状一同提交。微信截图,短信截图,电话记录截图,退款信息截图。
    [14:36:4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36:56]
  • [被告]:
    (阅)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订单截图证明了本案订单系专车订单。
    [14:37:09]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4:37:19]
  • [被告]:
    (提交)证据1,专车订单截图,专车推荐截图。
    [14:37:2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37:42]
  • [原告 赵某]:
    原告没有见到被告提交的这个订单的截图,本截图体现的起点和终点与原告方当时的起点终点类似,但不确定是同一个。不认可这个订单截图。
    [14:37:56]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14:38:06]
  • [原告 赵某]:
    没有。
    [14:38:16]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5:04:38]
  • [被告]:
    再向法庭提交一份后台信息数据。
    [15:05:06]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有何意见?
    [15:05:51]
  • [原告 赵某]:
    我看不懂。
    [15:06:55]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你现在是否可以登陆你的网约车软件。
    [15:07:03]
  • [原告 赵某]:
    可以。
    [15:07:25]
  • [审判员]:
    经查看原告方app平台上显示,该订单系专车订单。原告方有何意见?
    [15:07:34]
  • [原告 赵某]:
    原告就是对这个行为表示非常的不理解,不可接受所以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黄金客户长期使用滴滴打车平台。对对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比较满意。但是原告方在6月21日打车时。原告清晰的记得。当时所约车辆为快车,而非专车。原告也清晰记得当时预计费用是12元。原告按下打车按钮时平台并未显示是专车。 司机来接待原告时来接原告时也未告知。所乘车辆为专车。原告乘坐的利公司提供的车辆。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后。司机收费显示为30.96元。原告作为一个长期使用快车的客户。觉得这个距离和这个费用及其不相当。原告当时提出疑义。实际给我的解释是,因为周围快车少,所以,他就接了单。原告在目的地办完事情以后向被告公司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时网约车公司的接线员先是说听不清把电话挂了。接线员B诚恳向被告道歉。说,当时因为周边快车少专车司机接了单。应该按快车收费。迅速的对原告进行退款。被告公司掌握着本人当时打车的信息。当时投诉所有的信息。他们有行驶轨迹。有打车的,当时打车的所有信息还有本人投诉的所有信息。现在被告公司提供了两张复印件,也没有盖章。就说是本人打车的记录。本人没有见过,这个画面没有见过,打车约定的平台画面。本人心里清楚记得,本人所约的车是快车而非专车。
    [15:08:19]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没有可能在乘客叫快车的时候,然后有专车为他提供服务?
    [15:09:05]
  • [被告]:
    这里,我解释一下。首先,如果说当成快车的情况下,平台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如果说原告长时间没有叫到车,可能当地车比较少,基于乘客的体验考虑平台会推荐专车就仅仅是推荐,在推荐之后,原告的手机端会出现一个选项,它可以选择是继续打会。车还是打专车,还有两个按钮,一个按钮就是我证据,里面的叫快车另外一个按钮,立即叫专车,并且这个立即叫专车是加黑了,就是提醒我们的乘客,因此只有当乘客点击立即叫专车按钮后,才会出现专车服务相应的费用,才会有专车提供。
    [15:09:22]
  • [审判员]:
    如果你们不存在着原告所说的,他叫的是专车,然后你们按照快车给他提供服务以及收费的话,为什么要退还他15元钱?
    [15:09:38]
  • [被告]:
    这个是基于援助原告化解矛盾,不代表我们平台有问题。为了更好的让乘客得到打车的满意感,咱们为了化解矛盾,自愿向原告返还费用,并且返还的时候,我们的客服已经说得很清楚,本案确实是属于专车订单,有录音可以证明。
    [15:09:49]
  • [原告 赵某]:
    原告方客服有没有告知你这个是专车的订单?
    [15:10:12]
  • [原告 赵某]:
    没有告知,客服向我致歉。对给我带来的不愉快的乘车体验,表示道歉。
    [15:10:21]
  • [审判员]:
    录音是否可以提交?
    [15:10:35]
  • [被告]:
    可以庭后提供。录音体现了两点,第一点,原告投诉我们,基于乘客的考虑肯定事先道歉,然后解释了之前是快车,然后平台推荐的专车,并且由原告点击之后才出现的问题。
    [15:10:4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认可?
    [15:10:54]
  • [原告 赵某]:
    没有这回事。
    [15:11:02]
  • [审判员]:
    被告方当庭播放一下录音,将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两份提交给本庭,听明白了吗?
    [15:11:13]
  • [被告]:
    好的,明白了。(当庭播放录音)
    [15:11:23]
  • [审判员]:
    原告对于录音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15:11:47]
  • [原告 赵某]:
    认可。
    [15:11:5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2:05]
  • [原告 赵某]:
    原告方的辩论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方构成典型的欺诈原告,目的是使用快车。众所周知快车的费用低于专车,原告在使用网约车的时候,约的是快车。现在被告提供的是快车还是专车本人并不清楚。司机师傅是快车师傅,还是专车师傅,本人也不清楚。在本人坐车的时候,在本人坐车的过程中,被告均未明确提示到本人,其所提供的车辆为专车。在进行收费的时候,在本人的质疑下才说出了是专车的事实。才说出了所谓专车的事实。 被告利用其电子平台利用起。提供服务。过程中提供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专有性。提供给被告的服务,不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服务,不是原告所欲购买的服务。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质疑时。被告虽然讲他们提供的专车服务。但是原告并不知晓其提供专车服务的事实。原告自己内心里的体验也是快车服务。原告要求,按照快车服务进行付费。被告要求按照被告按专车进行收费的事实,是一个典型的欺诈事实。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其二是司机师傅的身份事实本人要求查验,请求法庭查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平台提供的驾驶员应当是经当地有关交通部门发放的。具有经当地交通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人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个驾驶员证。本人认为,提供服务的人员都是不适格的,这是一种欺骗。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精神赔偿,完毕。
    [15:12:40]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4:10]
  • [被告]:
    被告再次强调,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如被告的举证以及当庭的播放、录音,可以确定平台基于乘客体验的考虑,推荐的专车,但是是经原告点击立即叫专车按钮后,专车服务才开始,因此,本案不存在欺诈行为。其次原告强调了自己为黄金用户。作为黄金用户,其对平台提供的是专车还是快车,应当有清晰的认知。专车和快车所带来的服务感知有明显的差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应当知晓。第三点本案是合同纠纷。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原告送至目的地。合同完成。综上答辩人没有欺诈行为。
    [15:25:02]
  • [审判员]:
    恢复法庭调查,问一下原告方你乘坐的车是什么牌子的?
    [15:26:14]
  • [原告 赵某]:
    记不得。
    [15:26:23]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清楚?
    [15:26:31]
  • [被告]:
    是东某。
    [15:26:45]
  • [审判员]:
    原告方,出示你的app?
    [15:27:04]
  • [原告 赵某]:
    经查看,司机师傅的车为黑色日某,车牌号为京QXXXXX。
    [15:27:1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5:27:57]
  • [原告 赵某]:
    坚持不同意调解。
    [15:28:08]
  • [被告]:
    同意。
    [15:28:16]
  • [审判员]:
    因原告坚持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28:23]
  • [原告 赵某]:
    原告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网约车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网上交易、行驶轨迹、日志并备份。被告有义务提供这些信息,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车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七条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应当公布确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平台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的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在这个行为里面,在本人乘车的这个行为里面。平台给我约的是快车提供的计价方式也是快车的计价方式,他们说,他们提供的是专车,提供了专车,那也应该提供专车的运价进行明确的明码标价,如果我说我要乘坐的是快车,他们给我的推荐,而乘坐快车并没有告知我快车的价格是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我选的是快车,我接受的是一种推荐,如果没有告知明码的价格,那他也是一种欺诈和欺骗。
    [15:28:36]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29:50]
  • [被告]:
    被告再次强调,在专车推荐服务界面,原告可以清晰地看到,专车的预估价,然后也可以暂时看到快车的预估价给原告一个信息,明确的展示费用和是否叫专车原告理应知悉。
    [15:30:12]
  • [审判员]:
    被告方七天之内向本庭提交录音。录音证据一式两份,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没有该证据,听明白了吗?
    [15:30:36]
  • [双方当事人]:
    听明白了。
    [15:31:02]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31:1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31:4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