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办公大楼

合议庭成员

案件审判长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8月8日13:45,二中院审理“追索工程款 主张先求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追索工程款 主张先求偿”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3:58:06]
  • [主持人]:
    下面简要介绍今天这起案件的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丰台区槐房村某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相关工程进行了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进行了结算,但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有部分欠付工程款未付。2017年10月,房地产公司单方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对总结算金额及已付款数额进行了确认,但却未依照还款计划书向公司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2.4亿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14:34:36]
  • [主持人]:
    现在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法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14:35:25]
  • [书记员 赵婕]: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8:20]
  • [书记员 赵婕]: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14:38:54]
  • [书记员 赵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报告审判长,原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到庭,被告未到庭应诉,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39:38]
  • [审判长 李淼]:
    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略)。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
    [14:40:41]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异议。
    [14:41:27]
  • [审判长 李淼]: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长李淼、审判员姚颖、审判员李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审判长李淼,坐在我左边的是审判员姚颖,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李珊,法官助理由宋佳担任,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赵婕担任。
    [14:42:06]
  • [审判长 李淼]: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享有相互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起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法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3、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陈述案件事实必须要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提供新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要求;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
    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
    [14:43:54]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听清了。
    [14:44:48]
  • [审判长 李淼]:
    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提出回避?如果提出回避,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4:46:00]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不申请。
    [14:46:12]
  • [审判长 李淼]: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4:46:37]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请求:
    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等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拖欠的工程款2.4亿余元;2.被告向我公司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被告拖欠工程款总额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数额为1564万余元;3.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4.确认我公司对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27亿余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合同文件》。前述合同文件第一部分《协议书》中主要约定: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后备案项目名称变更为:地下车库(绿隔产业用房)等5项);工程内容:本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针对上述总承包工程增加合同外施工内容及价款事宜又签订了《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内容: 售楼处拆改及内外精装、4号路施工、红线外园林施工、红线外违挡施工、红线外西侧停车场施工、广告位广告布工程。
    原告依约对上述工程内容进行了建设施工,2016年11月相关建设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就该工程于2016年11月18日组织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加的竣工验收,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地下车库、1#、2#、3#商业楼等相关工程当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原告随即针对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事宜积极与其沟通讨要。后又经多方结算审核,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5月间针对《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合同文件》及其《补充协议》的工程结算事宜,最终签订了两份《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
    上述《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签订后,被告依旧拖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经原告百般讨要,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单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被告出具上述《还款计划书》后,截至目前,扣除被告已付款及未付的质保金,被告尚拖欠2.4亿余元工程款迟迟未能给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丰台区槐房村NY-019地块绿隔产业用房项目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违约拖欠原告巨额工程款迟迟未付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48:20]
  • [审判长 李淼]:
    庭前对各方进行了谈话和举证质证,对于质证过的内容不再重复,作为今天庭审的依据,原告是否有异议?
    [14:56:37]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没有异议。
    [14:56:49]
  • [审判长 李淼]:
    原告有无新证据提交?
    [14:57:02]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没有。
    [14:57:15]
  • [审判长 李淼]:
    下面询问相关事实。双方合同关于质保期起算的约定?
    [14:57:44]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工程最长保修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起算点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我们认为保修期应该在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到2018年到11月18日止。
    [14:58:10]
  • [审判长 李淼]:
    合同、补充协议关于竣工日期是怎样约定的?
    [15:00:05]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约定的2018年2月10日,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时间2016年12月22日。
    [15:00:42]
  • [审判长 李淼]:
    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
    [15:01:03]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庭后核项目具体核实了一下,签订时间没有具体的时间。应该是在2016年6月。也就是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15:01:32]
  • [审判长 李淼]:
    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是哪天?合同和补充协议对竣工时间是怎么约定的?
    [15:02:15]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完工日期,我们依据的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记录,上面显示主合同工程师在2016年11月18日验收交付的。补充协议涉及的工程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外交付的。是在主合同交付日期之后。但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交付的。是2016年12月22日交付的。
    [15:04:58]
  • [审判长 李淼]:
    有相应书面材料吗?
    [15:05:12]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没有。补充协议那块是辅助工程,所以我们都是在2016年12月之前万达广场开业前交付给被告了。被告之后投入了使用,没有提出异议,组织了验收和结算。
    [15:05:35]
  • [审判长 李淼]:
    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否有关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15:06:00]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中没有。
    [15:06:17]
  • [审判长 李淼]:
    按你们刚才陈述的补充协议施工内容没有在2016年11月18日的竣工记录中体现?
    [15:06:32]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是。
    [15:06:54]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独验收过吗?
    [15:07:06]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的话,单独组织过验收,没有形成过文件。
    [15:07:26]
  • [审判长 李淼]:
    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
    [15:07:56]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之前。主合同是2016年11月18日交付的。补充协议2016年12月22日之前,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是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前。
    [15:08:15]
  • [审判长 李淼]:
    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原告什么意见?
    [15:08:30]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认可还款计划中有关工程结算的总价以及已付款的金额和欠款金额。对于他单方面还款的安排我们不认可,事实上他也没有按照付款计划实行。
    [15:08:47]
  • [审判长 李淼]:
    涉案项目初始产权登记取得了吗?
    [15:09:00]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证书。在被告名下,对外进行了抵押贷款,土地和在建工程的抵押。
    [15:09:22]
  • [审判长 李淼]:
    你们从哪儿取得的?
    [15:10:06]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达出具的。
    [15:10:18]
  • [审判长 李淼]:
    提交法庭参考。
    [15:10:33]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交)。上面可以证明工程已经经过初始登记,现在工程和土地存在了抵押的情况。后面盖有抵押登记章。
    [15:10:48]
  • [审判长 李淼]:
    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6年,合同约定2018年2月,原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现在你们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15:11:05]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价款受偿权批复第四条。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了有效维护建设单位的权利。我们找了相关的依据,供法院理解和参考。河北高院2018年7月3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35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虽然是其他省院指导意见能够体现出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也是对法院适用这个是个参考。
    [15:11:18]
  • [审判长 李淼]:
    就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5:11:37]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补充一点,我们这个案子,虽然2016年11月18日竣工之后,但是实际上结算是2017年4月到5月期间才结算下来的。我们向他主张优先权应该相应的延后。有这样的客观事实补充一下。
    [15:12:10]
  • [审判长 李淼]: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下面法庭辩论。由原告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5:12:29]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原告起诉诉求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的,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原告的庭审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2:44]
  • [审判长 李淼]:
    基于时间关系不再进行下一轮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如有进一步意见,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13:06]
  • [原告 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坚持起诉请求。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工程都进行了相应的结算,被告也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并且对相关的欠款出具了欠款计划书予以确认。所以,我们认为被欠款事实比较清楚。而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从欠款之日到付清至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希望法庭支持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求。
    [15:13:23]
  • [审判长 李淼]:
    根据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今天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13:35]
  • [书记员 赵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5:14:07]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民一庭林晓天,研究室王鑫刚的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5:14:38]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5:38]